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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與特殊目的收購公司:香港SPAC的稅務影響

📋 重要事實一覽

  • SPAC框架推出: 2022年1月1日根據香港交易所上市規則第18B章
  • 現行印花稅率: 股票轉讓總稅率0.2%(買方0.1% + 賣方0.1%),自2023年11月17日起生效
  • 最低IPO要求: 總收益10億港元,每股最低價格10港元
  • De-SPAC時限: 24個月內公布,36個月內完成業務合併
  • 2024年監管變動: PIPE投資要求由2024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降至5億港元上限
  • 信託賬戶要求: IPO所得100%存於香港獨立信託賬戶
  • 投資者限制: De-SPAC完成前僅限專業投資者

想像一下透過「空白支票公司」籌集10億港元,然後與一家有前景的科技初創公司合併,創造一個價值數十億的上市實體。這就是特殊目的收購公司(SPACs)的世界,而香港已將自己定位為亞洲首屈一指的此類創新上市工具的目的地。但在稅務方面,特別是香港印花稅制度方面有何影響?本綜合指南詳述您需要了解的關於SPACs及其在香港充滿活力的金融環境中的稅務處理的一切。

了解香港的SPAC框架

香港於2022年1月1日推出SPAC上市制度,建立上市規則第18B章,為這些創新工具創建了結構化框架。與傳統IPO中營運公司直接上市不同,SPACs提供了通往公開市場的兩階段途徑:首先,空殼公司透過IPO籌集資金,然後在規定時間內識別並與目標營運公司合併。

香港嚴格的SPAC要求

香港交易所(HKEX)已建立了全球最嚴格的SPAC制度之一,強調質素、投資者保護和市場誠信。以下是主要要求:

要求類別 具體要求
財務門檻 • 最低IPO規模:總收益10億港元
• 最低股價:每股SPAC股份10港元
• 最低認購額:每名投資者100萬港元
投資者資格 • De-SPAC完成前僅限專業投資者
• 最少75名專業投資者(包括20名機構投資者)
• 機構投資者必須持有≥75%的已上市證券
發起人要求 • 至少一名發起人持有證監會第6/9類牌照
• 董事會必須包括≥2名持證監會牌照人士
• 發起人股份上限為已發行股份總數的20%
De-SPAC時限 • 24個月內公布業務合併
• 36個月內完成de-SPAC交易
• 失敗將導致停牌及強制退還100% IPO所得
⚠️ 重要監管更新: 自2024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生效,香港交易所及證監會已臨時修改PIPE(上市公司私募配售)要求。de-SPAC交易的最低獨立第三方投資額現為原有浮動計算方式或5億港元兩者中較低者。這顯著降低了中大型交易的門檻。

香港印花稅基本原則

香港《印花稅條例》要求就香港註冊公司及香港上市股份的轉讓繳付印花稅。該稅項適用於實益擁有權轉讓,而非僅法律業權變更。了解這些規則對SPAC參與者至關重要。

現行印花稅率(自2023年11月17日起生效)

交易方 稅率 計算基礎
買方 0.1% 代價或市值(以較高者為準)
賣方 0.1% 代價或市值(以較高者為準)
總計 0.2% 每筆交易

備註:此稅率自2023年11月17日起由每方0.13%(總計0.26%)降低,是行政長官2023年施政報告後的措施。

甚麼情況下觸發印花稅?

印花稅由香港股票實益擁有權的轉讓所觸發,包括:

  • 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股票(無論在何處上市)
  • 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無論註冊成立的司法管轄區)
  • 股東名冊必須在香港保存的股份

SPAC交易的印花稅影響

第一階段:SPAC首次公開招股及初始股份發行

IPO期間SPAC股份的初始認購通常不會觸發印花稅義務,因為這是新股發行而非現有股份的轉讓。

💡 專業提示: 將PIPE投資適當記錄為新股認購(而非轉讓)以確保印花稅豁免。在認購協議中明確將PIPE股份指定為來自已授權但未發行股本的新發行股份。
SPAC IPO元素 印花稅處理
公開股份認購 0港元(新發行豁免)
發起人股份發行 0港元(新發行豁免)
SPAC認股權證初始授予 0港元(初始授予豁免)
二級市場交易 0.2%(適用標準稅率)

第二階段:De-SPAC交易

De-SPAC交易——即SPAC與目標營運公司合併或收購——帶來複雜的印花稅考慮。香港交易所將每項de-SPAC交易視為視作新上市申請,但印花稅處理取決於採用的具體結構。

結構類型 機制 印花稅影響
股份交換 目標股東將股份交換為SPAC股份 如為香港股票則0.2%;境外目標可能豁免
資產收購 SPAC收購目標的資產/業務 一般豁免(無股份轉讓)
合併/併購 SPAC與目標合併;目標不再存在 可能符合印花稅寬免
反向收購 SPAC收購目標;目標股東成為大股東 0.2%適用於股份轉讓
⚠️ 重要考慮: SPAC股東贖回觸發贖回價值0.2%的印花稅,由贖回股東與SPAC分攤。考慮相對於股價波動的贖回時機以管理稅務影響。

認股權證及行使事項

SPAC結構通常包括發行予公眾股東和發起人的認股權證。了解印花稅處理至關重要:

  1. 認股權證初始授予: SPAC認股權證或發起人認股權證的初始發行無需繳付印花稅
  2. 行使認股權證: 行使時須繳付印花稅(行使價或市值中較高者的0.2%)
  3. 策略性時機: 考慮在股價較低時行使認股權證以減少印花稅基數

實用稅務規劃策略

1. 結構選擇及優化

De-SPAC交易結構對印花稅負擔有重大影響。考慮以下方法:

  • 境外目標結構: 如目標在香港境外註冊且未在香港上市,股份交換可能避免印花稅
  • 資產對股份收購: 收購業務資產而非股份可能避免印花稅(雖然可能觸發其他考慮)
  • 適當文件記錄: 確保安排具有商業實質且並非主要為避免印花稅

2. 跨境稅務協調

對於國際de-SPAC交易,協調香港印花稅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稅務義務:

  • 確定目標司法管轄區是否徵收轉讓稅
  • 考慮雙重徵稅寬免或外國稅收抵免
  • 評估條約優惠(如適用)
  • 構建以減少全球總體稅務損失

SPAC參與者的其他稅務考慮

買賣收益的利得稅

雖然香港不徵收資本增值稅,但買賣活動的利潤須繳付利得稅。區分至關重要:

納稅人類型 稅務處理 稅率
個人投資者(資本) 如作為資本資產持有,收益一般不須課稅 0%
個人交易者 如作為業務買賣,利潤須課稅 最高15%(標準稅率)或累進2%-17%
企業投資者(非買賣) 資本增值一般不須課稅 0%
企業交易商/買賣商 買賣利潤作為業務收入課稅 16.5%(合資格公司首200萬港元為8.25%)

外地收入豁免(FSIE)機制

自2023年1月1日起,香港經改良的FSIE機制對SPAC參與者有重大影響:

  • 特定外地來源收入包括股息、利息及股權權益處置收益
  • 企業納稅人在香港收取的收入視為香港來源並須課稅,除非符合豁免條件
  • 經濟實質測試要求在香港有足夠員工、營運開支及實體辦公室
  • 合資格股權持有(一般為持有5%或以上12個月或以上)可獲參與豁免
⚠️ 合規提示: 印花稅必須在文書簽立後30天內繳付(或在香港境外簽立的文書首次在香港收取後30天內繳付)。逾期加蓋印花的罰款為稅款的2倍至10倍。

綜合案例研究:亞洲科技收購公司

讓我們檢視一個假設的SPAC交易以了解實際印花稅影響:

交易階段 印花稅影響 主要觀察
SPAC首次公開招股
20億港元發行
0港元 新股發行豁免印花稅
二級交易
de-SPAC前6個月
~1,200萬港元 所有專業投資者交易須繳付0.2%稅
De-SPAC交易
境外目標結構
60萬港元 僅贖回須繳稅(境外目標豁免)
認股權證行使
de-SPAC後
44.8萬港元 行使價或市值中較高者的0.2%
持續交易
de-SPAC後每年
~1億港元以上 零售投資者現可參與;流動性增加
💡 策略見解: 境外目標結構消除了de-SPAC股份交換的大量印花稅,展示了適當的結構規劃如何在保持監管合規的同時降低交易成本。

重點總結

  • 香港SPAC框架(第18B章)提供以質素為重點的途徑,最低IPO為10億港元並限制專業投資者
  • 香港股票轉讓印花稅為0.2%(買方0.1% + 賣方0.1%),自2023年11月17日起由0.26%降低
  • SPAC首次公開招股認購及新股發行豁免印花稅;二級交易須繳付全數0.2%稅
  • De-SPAC交易結構決定印花稅負擔——境外目標公司在股份交換時可能避免稅項
  • 認股權證行使觸發行使價或行使日市值中較高者的0.2%稅
  • 股東贖回須就贖回價值繳付0.2%印花稅,由股東與SPAC分攤
  • 構建為新股認購的PIPE投資豁免印花稅
  • 適當的結構規劃及早期稅務顧問參與可顯著降低交易成本
  • 遵守30天加蓋印花期限對於避免高達稅款10倍的罰款至關重要

香港的SPAC制度代表了創新與投資者保護之間的精密平衡,印花稅考慮在交易結構中扮演關鍵角色。隨著市場隨著5億港元PIPE上限及增強可及性措施等監管改革而演變,了解這些稅務影響對發起人、投資者及目標公司而言變得越來越重要。透過適當的規劃及專業指導,SPAC交易可以在遵守香港稅務及監管要求的同時有效地構建。

📚 來源及參考資料

本文已對照香港政府官方來源及權威參考資料進行事實核查:

最後核實:2024年12月 | 資料僅供一般指引。請諮詢合資格稅務專業人士以獲取具體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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