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內地與香港稅務協調:近期改革及跨境影響
📋 重點資訊一覽
- 第五議定書實施: 中港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第五議定書於2020年1月1日在中國內地生效,並於2020年4月1日在香港生效,納入BEPS反避稅措施
- 降低預扣稅率: 根據協定,股息稅率為5%(持股25%或以上)或10%(持股低於25%);利息及特許權使用費稅率為7%
- 大灣區個人所得稅補貼: 在大灣區九個城市的海外人才可獲得補貼,將有效個人所得稅稅率上限控制在應課稅收入的15%
- 轉讓定價文檔: 香港實體必須在年度結束後9個月內準備主檔案及本地檔案,除非符合豁免門檻條件
- 全球最低稅實施: 香港最低補足稅(HKMTT)適用於2025年1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會計年度,針對收入達7.5億歐元或以上的跨國企業集團
對於在中國內地與香港之間營運的企業,如何在亞洲最精密的跨境稅務框架中運作,同時最大化合法稅務優惠?隨著每年在這兩個司法管轄區之間流動超過2.9萬億港元的雙邊貿易和投資,了解不斷演變的稅務協調機制已不再是可選的——而是在當今競爭激烈的環境中生存和成功的必要條件。
第五議定書:中港稅務關係的重大變革
中港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第五議定書於2019年7月簽署,2020年生效,是自2006年原協定建立以來最全面的更新。該議定書納入了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EPS)倡議的關鍵要素,從根本上重塑跨境稅務優惠的授予和執行方式。
主要目的測試:全新反避稅標準
第24A條引入了強大的反避稅條款,徹底改變了兩個司法管轄區之間的稅務規劃。主要目的測試(PPT)規定,如果獲得這些優惠是任何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則協定優惠將被拒絕。這意味著稅務機關現在不僅審查技術要求是否得到滿足,還要審查結構建立的原因。
雙重居民實體:新規則、新風險
第五議定書徹底改革了雙重居民實體的處理方式。以往,企業稅務居民身份完全由實際管理地決定。現在,當一個實體在兩個司法管轄區都是居民時,主管當局必須考慮以下因素達成相互協議:
- 實際管理地
- 註冊成立或設立地點
- 其他相關因素,包括關鍵管理決策的地點
關鍵後果: 如果當局無法達成協議,該實體將喪失所有協定優惠。這造成了重大不確定性,使雙重居民身份成為需要避免的高風險情況。
預扣稅優惠:最大化合法節稅
中港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相較於中國標準國內稅率提供了大幅預扣稅節省。然而,申請這些優惠需要嚴格遵守文檔和實質要求。
| 收入類型 | 中國國內稅率 | 協定降低稅率 | 條件 |
|---|---|---|---|
| 股息 | 10% | 5% | 受益所有人直接持有超過25%股權 |
| 股息 | 10% | 10% | 受益所有人持有25%或以下股權 |
| 利息 | 10% | 7% | 受益所有人要求 |
| 特許權使用費 | 10% | 7% | 受益所有人要求 |
香港獨特的預扣稅情況
香港維持屬地徵稅制度,預扣稅義務有限:
- 股息: 對向居民或非居民支付的股息不徵收預扣稅
- 利息: 對利息支付不徵收預扣稅
- 特許權使用費: 對支付給非居民的特許權使用費徵收預扣稅,稅率根據兩級利得稅制度而有所不同
大灣區稅務優惠:15%上限機遇
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補貼代表了考慮遷往中國內地的高端人才最具吸引力的稅務優惠之一。該政策有效地使符合資格的個人稅率與香港稅率匹配。
15%上限如何運作
該補貼確保無論實際中國個人所得稅稅率如何(對於高收入者可達45%),符合資格的個人有效稅率上限為15%。計算方法簡單明瞭:
補貼金額 = 在大灣區城市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 (應課稅收入 × 15%)
該補貼適用於廣東省九個城市: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東莞、中山、江門和肇慶。
資格要求
要符合資格,申請人必須同時滿足一般和特定標準:
- 是海外個人(包括香港、澳門和台灣居民)或外籍人士
- 符合市政府定義的「高端人才」或「緊缺人才」資格
- 在九個指定大灣區城市之一工作
- 已根據中國法律繳納個人所得稅
- 保持良好的稅務記錄,至少三年內無違規行為
轉讓定價合規:三層文檔方法
香港自2018年起實施全面的轉讓定價立法,要求實體遵守符合OECD BEPS行動13建議的三層文檔方法。
文檔要求和期限
期限: 主檔案和本地檔案必須在會計年度結束後9個月內準備(例如,對於2024年12月31日結束的年度,須於2025年9月30日前準備)。
提交: 雖然文檔不與稅務申報一起提交,但必須在香港稅務局通過IR1475表格要求後一個月內提供。
豁免門檻
如果香港實體滿足以下任何兩個條件,則豁免準備主檔案和本地檔案:
- 總收入不超過4億港元
- 年終資產總值不超過3億港元
- 年內平均僱員人數不超過100人
全球最低稅:香港的實施
香港透過香港最低補足稅(HKMTT)制度實施了OECD的全球反稅基侵蝕(GloBE)規則,該法例於2025年6月6日頒布。
主要實施細節
- 生效日期: 適用於2025年1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會計年度
- 門檻: 年度綜合收入達7.5億歐元或以上的跨國企業集團
- 最低稅率: 確保成員實體至少繳納15%的有效稅率
- 收入納入規則(IIR): 適用於符合範圍的跨國企業集團的香港母實體
對中港結構的影響
全球最低稅對在兩個司法管轄區均有業務的跨國企業集團具有重大影響:
- 中國的高稅率: 中國內地的標準25%企業所得稅稅率(或優惠制度的15%)通常超過15%的最低稅率
- 香港的稅率: 香港的16.5%標準利得稅稅率也超過15%,但兩級稅率制度(首200萬港元按8.25%徵稅)可能需要分析
- 實質要求: 兩個司法管轄區都更加關注經濟實質
實用合規路線圖
成功應對中港稅務協調需要系統化的合規和文檔方法。
必備文檔清單
- 居民身份證明書: 在申請協定優惠前從香港稅務局獲得CoR
- 受益所有人分析: 記錄最終受益所有權和商業實質
- 轉讓定價文檔: 在年度結束後9個月內準備主檔案和本地檔案
- PPT評估: 對所有跨境安排進行主要目的測試分析
- 大灣區補貼申請: 在市政期限內提交完整文檔
需避免的常見合規陷阱
- 缺乏實質: 沒有足夠經濟實質的香港實體可能無法通過受益所有人測試
- 文檔缺口: 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準備轉讓定價文檔
- 立場不一致: 在香港與中國的申報中採取不同的稅務立場
- 錯過期限: 未能在規定時間內申請大灣區補貼或其他優惠
✅ 重點總結
- 第五議定書的主要目的測試要求真實的商業實質——稅務優惠本身不能成為主要目的
- 股息5%、利息/特許權使用費7%的預扣稅節省仍然可用,但需要適當的文檔和實質
- 大灣區15%個人所得稅上限為在廣東九個城市工作的合資格海外人才提供顯著節稅
- 轉讓定價文檔必須在年度結束後9個月內準備,規模較小的實體可獲豁免
- 全球最低稅(HKMTT)自2025年1月起適用於大型跨國企業集團,需要協調中港規劃
- 經濟實質現已成為中國與香港之間成功跨境稅務規劃的基石
- 鑑於複雜性和頻繁的監管變化,定期合規審查和專業建議至關重要
中港稅務協調框架持續演變,在合法稅務規劃機會與強大的反避稅措施之間取得平衡。優先考慮真實商業實質、保持細緻文檔記錄並隨時了解監管變化的企業將最有能力成功應對這個複雜的環境。隨著兩個司法管轄區在實施全球稅務標準的同時保持各自的獨特特點,積極合規和策略規劃對於跨境成功從未如此重要。
📚 資料來源及參考
本文已根據香港政府官方資料來源和權威參考進行事實核查:
- 稅務局(IRD) – 官方稅率、免稅額和規例
- 差餉物業估價署(RVD) – 物業差餉和估值
- 香港政府一站通(GovHK)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官方網站
- 立法會 – 稅務立法和修訂
- 稅務局利得稅指南 – 企業稅率和兩級制度
- 稅務局轉讓定價文檔 – 主檔案和本地檔案要求
- 稅務局全球最低稅(HKMTT) – 支柱二實施細節
最後核實日期:2024年12月 | 資訊僅供一般指引。請諮詢合資格的稅務專業人士以獲取具體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