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地域來源徵稅制度的未來:政策轉變在即?
📋 重點概覽
- 地域來源徵稅制度: 香港自1947年起只對本地來源利潤徵稅,法團首200萬港元應評稅利潤的稅率為8.25%,其餘部分為16.5%
- 外地收入豁免制度: 於2023年1月實施,並於2024年1月擴展以符合歐盟要求,涵蓋外地來源股息、利息、處置收益及知識產權收入
- 支柱二: 於2025年6月6日制定法例,2025年1月1日生效,對收入達7.5億歐元或以上的跨國企業集團徵收15%最低稅率
- 無受控外國公司規則: 香港仍是少數沒有受控外國公司規則的司法管轄區之一
- 政府承諾: 當局已明確重申地域來源徵稅原則將在支柱二範圍以外繼續實施
香港聞名於世的地域來源徵稅制度——近八十年來經濟成功的基石——是否正面臨有史以來最大的挑戰?隨著全球稅務透明度倡議加速推進和國際壓力不斷增加,企業和投資者都在問:香港獨特的稅務框架能否以現有形式存續,還是我們正在見證一場根本性轉型的開始?本文深入分析近期的政策轉變,剖析事實與猜測,揭示這個全球最有利商業環境的稅制之一的真正未來。
理解香港的地域來源徵稅制度
香港實行純粹的地域來源徵稅原則,即只有在香港產生的利潤才須繳納利得稅。與大多數同時採用居民和地域管轄權的國家不同,香港僅根據收入來源徵稅,而不論納稅人居住地或註冊成立地點。這種簡潔明確的制度近80年來一直是香港的重要競爭優勢。
運作原理:核心原則
基本原則簡單明確:如果收入在香港產生或源自香港,即須納稅。相反,源自其他地方的收入——無論在何處收取或由誰收取——一般不屬香港稅網範圍。這種地域來源徵稅方式使香港對國際企業、控股公司和地區總部極具吸引力。
外地收入豁免制度:香港對國際壓力的回應
香港地域來源徵稅制度最重大的修改來自外地收入豁免(FSIE)制度,這代表香港在保留核心原則的同時對國際稅務透明度要求作出的策略性回應。
第一階段:初步實施(2023年1月)
外地收入豁免制度於2022年12月23日立法通過,並於2023年1月1日生效。這個初始階段針對跨國企業集團在香港收取的四種特定外地來源被動收入:
- 股息來自海外投資
- 利息收入來自外地來源
- 知識產權收入來自海外
- 股權處置收益來自外地投資
根據這項制度,這些類型的外地來源收入被視為源自香港,因此須繳納利得稅。然而,如果納稅人符合特定要求,可獲得豁免。
豁免要求:您的稅務優惠之道
| 要求 | 說明 | 適用收入類型 |
|---|---|---|
| 經濟實質 | 實體在香港就有關收入進行充足的經濟活動 | 所有涵蓋的收入類型 |
| 參與要求 | 實體持有至少5%股權並符合持有期條件 | 股息及股權處置收益 |
| 關聯要求 | 在香港產生的開支與知識產權收入成比例 | 僅限知識產權收入 |
第二階段:擴展(2024年1月)
根據歐盟的更新指引,香港於2024年1月1日起擴展外地收入豁免制度。主要改進是擴大涵蓋的處置收益範圍,包括處置所有類型資產的外地來源收益——包括動產和不動產,無論是資本性質還是收益性質,也無論是金融或非金融資產。
BEPS 2.0支柱二:全球最低稅的來臨
影響香港稅務環境的最重大近期發展是經合組織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EPS)2.0支柱二框架的實施,該框架為大型跨國企業設立15%的全球最低有效稅率。
立法框架及生效日期
香港於2025年6月6日刊憲《2025年稅務(修訂)(跨國企業集團最低稅)條例》,實施全球反稅基侵蝕(GloBE)規則。法例包括:
| 組成部分 | 目的 | 生效日期 |
|---|---|---|
| 香港最低補足稅(HKMTT) | 對低稅的香港實體徵收補足稅,優先於IIR及UTPR | 2025年1月1日 |
| 收入納入規則(IIR) | 允許母公司就附屬公司的低稅收入繳付補足稅 | 2025年1月1日 |
| 低稅利潤規則(UTPR) | 當IIR不適用時收取補足稅的後備機制 | 待公布 |
誰會受影響?7.5億歐元門檻
支柱二規則適用於在相關財政年度之前四個財政年度中至少兩個年度的綜合收入達7.5億歐元或以上的跨國企業集團。這個門檻意味著絕大多數香港企業不受影響。
香港的競爭優勢:未改變的方面
儘管有這些重大的國際發展,香港仍保持數項關鍵競爭優勢,使其有別於其他司法管轄區。
無受控外國公司(CFC)規則
香港仍然是少數沒有受控外國公司規則的主要司法管轄區之一。受控外國公司規則在許多發達經濟體中很常見,將外國附屬公司的收入歸屬於本地母公司,有效防止將利潤轉移至低稅區。香港沒有受控外國公司規則,這使其對控股公司架構極具吸引力。
| 司法管轄區 | CFC規則 | 稅制 |
|---|---|---|
| 香港 | 無 | 地域來源 |
| 新加坡 | 無 | 地域來源配合參與豁免 |
| 美國 | 有(GILTI) | 全球/混合 |
| 英國 | 有 | 全球配合豁免 |
| 中國內地 | 有 | 全球 |
香港仍不徵收的稅項
香港維持其稅務友好環境,不徵收以下稅項:
- 資本增值稅來自投資
- 股息(無預扣稅)
- 利息在大多數情況下
- 遺產稅或遺產承繼稅
- 銷售稅、增值稅或商品及服務稅
對不同業務類型的實際影響
大型跨國企業集團(收入達7.5億歐元或以上)
- 評估您集團在所有營運司法管轄區的有效稅率計算
- 評估香港實體是否會在15%最低稅率下觸發補足稅義務
- 建立GloBE計算和申報系統以符合新的合規要求
- 考慮重組機會以在新框架下優化
- 確保符合2025/26課稅年度起利得稅報稅表的電子提交要求
中小型企業(低於7.5億歐元門檻)
對於絕大多數香港企業:
- 地域來源徵稅原則完全適用,沒有任何改變
- 外地收入豁免制度只在收取外地來源被動收入時才適用(股息、利息、知識產權收入、處置收益)
- 專注於證明經濟實質以申索任何外地收入豁免
- 監察收入增長,當接近7.5億歐元門檻時
控股公司及投資工具
對於主要收取被動收入的實體:
- 確保符合參與豁免要求(持有5%股權、持有期條件)
- 在香港維持充足的經濟實質,配備適當的人員和營運
- 全面記錄支持豁免申索的活動
- 考慮收入收取時間及豁免資格期
未來展望:演進而非革命
展望未來,多項因素顯示香港將維持其地域來源徵稅制度,同時繼續適應國際標準。
為何延續性可期
- 經濟競爭力: 地域來源徵稅制度仍然是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地位的核心
- 政府承諾: 當局已明確重申將繼續實行地域來源徵稅原則
- 已達致合規: 外地收入豁免制度和支柱二的實施顯示香港能夠在保留核心原則的同時滿足國際要求
- 改變範圍有限: 近期改革主要影響大型跨國企業和特定被動收入類別
極不可能改變的方面
✅ 重點總結
- 香港的地域來源徵稅制度基本保持不變,法團首200萬港元的稅率僅為8.25%,其餘部分為16.5%
- 外地收入豁免制度(2023年生效,2024年擴展)修改了外地來源被動收入的地域來源徵稅,但根據經濟實質要求提供豁免
- BEPS 2.0支柱二(2025年1月生效)為收入達7.5億歐元或以上的大型跨國企業引入15%最低稅率,但不影響低於此門檻的企業
- 香港繼續沒有受控外國公司規則,維持其對控股公司架構的吸引力
- 經濟實質對於獲得外地收入豁免和證明合規變得越來越重要
- 雖然進一步的國際發展可能需要調整,但轉向全球徵稅的根本性轉變仍然極不可能
香港的地域來源徵稅制度正在經歷自1947年以來最重大的演變,但這代表策略性適應而非根本性放棄。使香港成為全球商業樞紐的核心原則對於絕大多數公司仍然穩固不變。對於大型跨國企業,仔細應對新要求至關重要。對於其他所有企業,香港繼續提供全球最具競爭力和最直接的稅務環境之一。未來看起來像是演進,而非革命——正是這一點使香港的稅制如此具有韌性。
📚 資料來源及參考
本文已根據香港政府官方資料來源及權威參考文獻進行核實:
- 稅務局(IRD) – 官方稅率、免稅額及法規
- 差餉物業估價署(RVD) – 物業差餉及估值
- 香港政府一站通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官方網站
- 立法會 – 稅務法例及修訂
- 稅務局:外地收入豁免制度 – 外地收入豁免要求的官方指引
- 稅務局:全球最低稅及香港最低補足稅 – 支柱二實施詳情
- 經合組織BEPS – 國際稅務框架及標準
最後核實:2024年12月 | 資料僅供一般指引。如需具體建議,請諮詢合資格的稅務專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