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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與中國內地:稅務審計程序和風險比較

📋 重點概覽

  • 稅制基礎: 香港採用地域來源徵稅制度(只對源自香港的收入徵稅),而中國內地則對居民企業實施全球徵稅
  • 稅率: 香港利得稅為16.5%(首200萬港元按8.25%的兩級制)相對中國內地25%的企業所得稅
  • 稅務審計方式: 香港採用「先評稅,後審查」並以風險為本的選擇;中國內地採用金稅四期系統進行全面實時數據監控
  • 信息交換: 兩個司法管轄區均為AEOI/CRS參與者;香港與內地的稅務協定促進雙邊稅務合作
  • 轉讓定價重點: 兩個司法管轄區均加強執法,香港的更新與OECD指引一致

在香港和中國內地經營業務面臨獨特的稅務挑戰。由於稅制、審計程序和合規要求存在根本差異,企業必須應對兩個截然不同的監管環境。了解這些差異不僅關乎合規,更關乎在全球最具活力的經濟走廊之一中的策略優勢和風險管理。

了解基本差異

香港和中國內地採用根本不同的稅制,各自具有不同的審計程序、風險概況和合規要求。對於在兩個司法管轄區經營的企業而言,了解這些差異對於管理稅務義務和降低審計風險至關重要。

地域來源徵稅 vs. 全球徵稅

香港的地域來源徵稅制度意味著只有在香港產生或源自香港的利潤才須繳納利得稅。現行的兩級制稅率(自2018/19年度起生效)如下:

  • 法團: 首200萬港元按8.25%徵稅,其餘按16.5%徵稅
  • 非法團業務: 首200萬港元按7.5%徵稅,其餘按15%徵稅
  • 每個關連集團只有一個實體可享用較低稅率

如果納稅人能證明賺取利潤的活動完全在香港境外進行,離岸業務的收入可獲豁免繳稅。

相比之下,中國內地對居民企業的全球收入按25%的企業所得稅徵稅。這一基本差異為不同的審計方式和合規挑戰奠定了基礎。

⚠️ 重要提示: 香港的地域來源制度意味著仔細記錄對於離岸申索至關重要。稅務局採用「整體事實」方式,提出問題:「納稅人做了什麼以賺取有關利潤,以及在哪裡做?」

稅務審計制度和程序

香港:「先評稅,後審查」方式

香港稅務局採用「先評稅,後審查」模式。公司提交經審計的財務報表連同利得稅報稅表後,稅務局處理報稅表並發出評稅通知書。其後的審計可能基於:

  • 風險為本的選擇: 根據稅務局制定的特定準則選擇納稅人
  • 隨機電腦選擇: 通過自動化系統隨機選擇個案
  • 評稅後調查: 稅務局可能在初步評稅後進行案頭審計或實地審計

沒有固定的審計週期: 香港沒有特定的稅務審計週期。稅務審計目標是根據稅務局制定的某些準則選擇的,公司可能多年不被審計,或者如果發現風險因素可能面臨多次審計。

審計過程: 稅務局通常從案頭審計開始,審查已提交的報稅表,並通過書面查詢要求提供額外文件。如果發現違規情況,可能會展開實地審計,涉及現場檢查和詳細調查。

中國內地:金稅四期系統和系統化執法

中國的稅務管理隨著金稅四期系統的實施而顯著發展。這一先進的數字基礎設施能夠:

  • 實時數據監控: 全面監督業務運營,超越傳統稅務數據
  • 大數據分析: 增強利用風險概況準確瞄準重點行業的能力
  • 風險預警系統: 自動檢測警示標誌,如可疑大額交易
  • 四流比對: 發票流、資金流、物流流和合同一致性的交叉驗證

行業性檢查: 中國國家稅務總局(SAT)進行系統化、以行業為重點的合規檢查。優先行業包括跨境電商、醫療採購、廢舊物資回收和數字經濟領域。

方面 香港 中國內地
稅制 地域來源制(基於來源) 全球徵稅(基於居民身份)
標準稅率 16.5%(首200萬港元按8.25%) 25%企業所得稅
審計理念 「先評稅,後審查」 持續監控與系統化檢查
選擇方法 風險為本準則 + 隨機選擇 金稅四期系統分析 + 行業性檢查
追溯時限 6年(欺詐/故意逃稅為10年) 3年(少繳稅款≥10萬元人民幣為5年)
記錄保存 最少7年 根據審計辯護需要保存
主要風險領域 離岸收入申索、轉讓定價、關聯方交易 發票欺詐、出口合規、社保對齊

主要風險因素和審計觸發點

香港:離岸申索和轉讓定價受嚴格審查

稅務局在多個關鍵領域顯著加強執法,特別是香港在全球稅務合作框架中鞏固其地位:

1. 離岸收入申索

離岸免稅申索仍然是香港稅務審計的最高風險領域。稅務局採用「整體事實」方式應用「經營測試」。

離岸申索審計的常見觸發點:

  • 與香港註冊的客戶或供應商進行貿易
  • 合同在香港談判或簽署
  • 關鍵決策者或營運人員位於香港
  • 缺乏足夠的海外實質
  • 銀行活動或資金流經香港
  • 缺乏涵蓋所需7年保存期的充分文件
💡 專業提示: 成功的離岸申索需要三個類別的全面文件:營運證據(合同、會議記錄)、銀行記錄(證明資金沒有流經香港)和實質文件(海外員工、辦事處、支出)。

2. 轉讓定價執法

香港的轉讓定價制度已顯著加強。主要發展包括:

  • 與OECD一致: 更新轉讓定價規則以與OECD指引一致
  • 全球最低稅: 對年度綜合收入達7.5億歐元或以上的跨國企業集團適用15%最低稅(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
  • 加強文件審查: 定期發出IR1475表格收集轉讓定價資料
  • 雙邊合作: 加強與中國內地及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協調

中國內地:全面數字化執法

中國的稅務審計環境的特點是先進的數字化執法和系統化的行業瞄準:

1. 金稅四期系統的影響

  • 跨機構數據共享: 整合銀行、外匯、海關和工商登記數據
  • 社保對齊: 稅務的員工成本申報必須與個人所得稅和社會保險繳納一致
  • 四流比對: 發票流、資金流、物流流和合同流的交叉驗證
  • 地理聚集檢測: 識別同一地址的多家公司或可疑的註冊模式

跨境稅務考慮因素

香港與內地的稅務協定

香港與中國內地之間的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DTA)是管理跨境稅務風險的重要工具。香港已與45個以上的司法管轄區簽訂稅務協定。

主要稅務協定優惠

  • 降低預扣稅率: 合資格居民的股息、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享有優惠稅率
  • 消除雙重課稅: 在司法管轄區之間分配徵稅權
  • 相互協商程序: 解決跨境稅務爭議的機制
  • 信息交換: 稅務執法的雙邊合作

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AEOI)和CRS

香港和中國內地均參與OECD的共同匯報標準(CRS),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大大減少通過未披露的離岸帳戶逃稅的機會。

現行實施狀況

  • 香港: 已與80多個司法管轄區啟動交換關係
  • 年度報告截止日期: 財務機構必須在每年5月31日前向稅務局提交CRS報告
  • 雙邊交換: 香港帳戶持有人的資料會自動與其稅務居民所在司法管轄區共享

合規策略和風險緩解

香港納稅人

管理離岸申索

  1. 進行實質分析: 在申索離岸身份之前,客觀評估賺取利潤的活動實際發生在哪裡
  2. 建立全面證據檔案: 保持三個類別(營運、銀行、實質)的有組織文件,為期所需的7年
  3. 主動處理香港聯繫: 如果您有香港客戶或供應商,準備強有力的第三方證據證明離岸營運
  4. 監察持續合規: 離岸身份通常適用3-5年;準備以更新的證據續期

轉讓定價準備

  1. 及時回應IR1475表格: 逾期或不準確的提交可能會引發罰款
  2. 保持三層文件: 確保主檔案、本地檔案和國別報告準確及時
  3. 協調集團轉讓定價政策: 協調香港和其他集團實體的轉讓定價方法
  4. 準備雙邊審查: 了解香港和外國稅務機關可能會協調調查

一般最佳做法

  • 遵守申報截止日期: 利得稅報稅表須在發出日期起1個月內提交(通常在6月初之前);逾期申報會引發罰款
  • 及時回應稅務局查詢: 通常在1個月內;如需要可提出合理解釋要求延期
  • 保存完整記錄: 將所有支援文件保存最少7年
  • 為「先評稅,後審查」做好準備: 即使在收到評稅通知書後,也要準備好接受其後的案頭或實地審計

中國內地納稅人

金稅系統合規

  1. 確保多流一致性: 對齊發票流、資金流、物流流和合同流,以避免金稅四期紅旗
  2. 對齊社保和工資: 稅務的員工成本申報必須嚴格匹配個人所得稅和社會保險繳納
  3. 監察行業特定風險: 了解SAT當前影響您所在行業的執法重點
  4. 保持實時合規: 與香港的「先評稅,後審查」不同,中國的系統能夠持續監控
⚠️ 重要提示: 隨著技術進步、國際合作和與全球標準接軌,稅務合規環境正在演變。主動規劃、全面文件和真正的實質仍然是香港和中國內地有效稅務風險管理的基石。

重點總結

  • 根本不同的制度: 香港的地域來源徵稅制度配合「先評稅,後審查」與中國內地的全球徵稅和實時金稅系統監控形成鮮明對比
  • 離岸申索需要充分證據: 香港納稅人申索離岸身份必須保持涵蓋營運、銀行和實質的全面7年文件
  • 轉讓定價是首要重點: 兩個司法管轄區均加強轉讓定價執法,香港實施全球最低稅(15%,自2025年1月起生效)
  • 跨境協調正在加強: 香港與內地稅務協定、AEOI/CRS參與和雙邊審計合作意味著稅務機關可自由共享信息
  • 數字化執法正在擴展: 中國的金稅四期能夠全面實時監控;香港正在增強數字能力
  • 主動合規至關重要: 在兩個司法管轄區,被動方式都是高風險的;保持同期文件並確保實質支持稅務立場
  • 實質重於形式: 無論是在香港申索離岸身份還是稅務協定優惠,稅務機關都會審查稅務立場背後的真正商業實質

香港和中國內地採用根本不同的稅制,具有不同的審計程序、風險概況和合規要求。然而,明確的趨同趨勢正在出現:兩個司法管轄區都在加強轉讓定價執法、增強數字能力、增加跨境協調,並優先考慮實質重於形式。對於在兩個司法管轄區經營的企業而言,成功需要了解不同的審計制度、保持充分的文件、確保真正的營運實質,並為協調的跨境審計做好準備。不斷演變的環境需要主動規劃和專業指導才能有效應對。

📚 來源及參考資料

本文已根據香港政府官方來源和權威參考資料進行核實:

最後核實:2024年12月 | 資料僅供一般指引。請就具體建議諮詢合資格稅務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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