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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與稅務規劃的結合:香港獨特優勢

📋 重點概覽

  • 最高稅務扣減: 認可慈善捐款可扣減應評稅入息或利潤的35%
  • 最低捐款額: 每個課稅年度合共港幣100元
  • 法律框架: 《稅務條例》第26C條(個人)及第16D條(法團)
  • 認可受捐機構: 必須為第88條獲豁免繳稅的慈善機構或政府
  • 遺產規劃優勢: 香港自2006年起已取消遺產稅或繼承稅
  • 收據保存: 必須於課稅年度後保存捐款收據7年
  • 課稅年度: 4月1日至3月31日(於2024年4月10日作出的捐款可於2024/25課稅年度申索)

您知道香港有超過10,000間獲豁免繳稅的慈善機構和約2,700間單一家族辦公室嗎?本港已成為亞洲首屈一指的慈善樞紐,提供優厚的稅務優惠、清晰的監管框架,以及完全不徵收遺產稅的獨特優勢。對於尋求最大化社會影響力和稅務效益的個人及企業而言,了解香港的慈善捐贈框架至關重要。本全面指南將探討策略性慈善活動如何顯著減輕您的稅務負擔,同時創造持久的正面改變。

法律框架:第26C、16D及88條

第26C條:個人慈善捐款

《稅務條例》第26C條為需繳納薪俸稅或選擇個人入息課稅的個人,就認可慈善捐款提供稅務扣減的法定基礎。此條文容許納稅人從其應評稅入息中扣除合資格捐款,從而顯著減低整體稅務負擔。

第16D條:法團慈善捐贈

第16D條為需繳納利得稅的法團提供相應的扣減條文。這確保個人與法團捐贈之間的平等待遇,讓企業能有效地將慈善捐款納入其企業社會責任及稅務規劃策略。

第88條:獲豁免繳稅的慈善機構

《稅務條例》第88條建立了將具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及信託確認為獲豁免繳稅實體的框架。獲授予第88條地位的組織可獲豁免利得稅,並可接受可扣稅的捐款。條文訂明「任何具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信託可獲豁免繳稅,並須當作一向獲得豁免。」

要符合第88條豁免資格,機構必須符合三個關鍵條件:

  • 利潤必須純粹用於慈善用途
  • 利潤不得大部分在香港以外地方運用
  • 該行業或業務必須是在實現該慈善機構的明確宗旨過程中經營,或該工作主要由該慈善機構所設立以使其受惠的人士進行

稅務扣減機制:如何盡享優惠

扣減上限及門檻

現行的慈善捐款扣減框架代表著從較早期更嚴格限額的重大演進。可容許的稅務扣減上限已從2002年的10%逐步提高至2003年的25%,並於2008年達到現時的35%。此擴展反映香港對鼓勵慈善活動的承諾。

參數 個人(第26C條) 法團(第16D條)
最高扣減額 應評稅入息的35% 應評稅利潤的35%
最低合計金額 每個課稅年度港幣100元 每個課稅年度港幣100元
合資格形式 僅限金錢捐款 僅限金錢捐款
受捐機構要求 第88條慈善機構或政府 第88條慈善機構或政府
⚠️ 重要事項: 只有現金捐款才符合稅務扣減資格。實物捐贈,無論其價值如何,均不符合扣減資格。這包括捐贈物業、設備、貨品或服務。

何謂「認可慈善捐款」

認可慈善捐款定義為向香港政府或任何根據《稅務條例》第88條獲豁免繳稅的具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信託作出的任何慈善性質的金錢捐獻。關鍵要求包括:

饋贈要求: 捐款必須構成真正的饋贈,即捐贈者在沒有獲得任何具有物質性質的實益的情況下自願轉讓財產。這將真正的慈善捐款與商業交易區分開來。

不符合資格的款項: 以下各項不符合認可慈善捐款的資格:

  • 購買彩票或抽獎券
  • 慈善表演或活動的入場券
  • 在慈善義賣會購買貨品
  • 宗教儀式等服務的費用
  • 會員費或訂閱費

時間及課稅年度考慮

香港的課稅年度由4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準確的時間掌握對正確申報慈善捐款扣減至關重要。例如,於2024年4月10日作出的捐款,符合於2025年3月31日結束的課稅年度(2024/25課稅年度)扣減資格,而非於2024年3月31日結束的課稅年度(2023/24課稅年度)。

稅務局於每年5月初發出報稅表。於財政年度(4月1日至3月31日)內作出捐款的捐贈者,可於翌年5月發出的報稅表上申索扣減。

法團與個人捐贈:策略考慮

個人慈善捐贈策略

對於須繳納累進薪俸稅稅率(最高邊際稅率達17%)的高資產淨值人士而言,慈善捐款在支持與個人價值觀一致的慈善事業的同時,提供有意義的稅務寬免。根據個人入息課稅,個人可合併所有收入來源,並就其總應評稅入息申索慈善捐款扣減。

💡 專業提示: 應評稅入息為港幣2,000,000元的個人,若作出港幣800,000元的慈善捐款,其扣減額將限於港幣700,000元(港幣2,000,000元的35%)。超出的港幣100,000元不能結轉至未來年度,且不會獲得任何稅務優惠。

法團捐贈策略

須繳納利得稅稅率為16.5%(根據兩級制利得稅率,首港幣200萬元按8.25%)的法團,可策略性地將慈善捐款部署為其企業社會責任計劃的一部分,同時優化稅務效益。根據香港的利得稅制度,認可慈善捐款每年總額約為港幣70億元。

法團捐贈提供多項策略優勢:

  • 品牌提升: 公開的慈善捐贈加強企業聲譽及持份者關係
  • 員工投入: 慈善計劃可提高員工滿意度及留任率
  • 稅務效益: 扣減降低有效稅率,同時支持社區計劃
  • 長期規劃: 定期捐贈計劃可納入多年戰略計劃
因素 個人捐贈 法團捐贈
稅率優惠 最高17%(累進稅率) 16.5%或8.25%(兩級制)
扣減上限 應評稅入息的35% 應評稅利潤的35%
公開認可 個人酌情決定 品牌提升機會
策略整合 個人遺產規劃 企業社會責任及持份者管理
文件記錄 個人報稅表 法團帳目及報稅表

慈善架構:策略性捐贈工具

慈善信託

慈善信託是慈善事業的傳統及靈活工具,尤其受家族辦公室青睞,用於跨代傳承規劃。受託人管理信託資產及分配,通過信託契約維持捐贈者的意願,同時提供營運靈活性。

主要優勢:

  • 靈活的控制及管治架構
  • 慈善捐贈決策的私隱性
  • 適應不斷變化的慈善優先事項
  • 跨代家族參與
  • 專業受託人管理選項

擔保有限公司

擔保有限公司提供更正式的管治框架,深受法團及面向公眾的慈善機構青睞。擔保有限公司為成員提供有限責任保障,同時保持專注於慈善目標的非牟利架構。

家族基金會及單一家族辦公室

香港約有2,700間單一家族辦公室,推動慈善架構的創新。家族投資控股工具(FIHV)制度,為管理資產不少於港幣2.4億元的合資格工具提供0%稅率的合資格收入,使財富擁有人更容易將資源用於慈善事業。

家族辦公室日益將慈善捐贈與財富管理、遺產規劃及家族管治整合。這種全面的方法利用香港的稅務優勢,同時建立持久的慈善遺產。

識別認可慈善機構

第88條名單

稅務局備存可搜尋的根據第88條獲確認為獲豁免繳稅的具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及信託的資料庫。此名單可於稅務局網站查閱,並為尋求申索稅務扣減的捐贈者提供重要的核實。

在獲得慈善組織同意的情況下,名單包括:

  • 慈善機構的完整法定名稱
  • 稅務豁免批准日期
  • 慈善目的及宗旨
⚠️ 重要事項: 在作出重大捐款前,捐贈者應透過稅務局官方搜尋功能核實受捐機構的第88條地位。這確保可扣稅性,並確認該組織持續符合慈善要求。

認可的慈善目的

目的 例子
濟貧 向財政困難人士提供直接援助的組織,包括食物銀行、無家者收容所及扶貧計劃
促進教育 學校、大學、獎學金計劃、研究機構及教育支援組織
促進宗教 禮拜場所、宗教教育,以及推廣宗教實踐及價值觀的組織
其他對社區有益的目的 環境保護、藝術及文化、醫療服務、社區發展,以及其他有益香港社會的活動

文件及合規要求

收據要求

適當的捐款收據對申索稅務扣減至關重要。為協助捐贈者,收據應包含:

  • 慈善機構的完整法定名稱: 必須與組織章程或成立文件及第88條批准所列的完全相同
  • 捐款金額: 以港幣清楚列明
  • 捐款日期: 確切日期,以便分配至課稅年度
  • 捐贈者識別: 全名或足以將捐贈者與捐款聯繫起來的充分識別資料
  • 第88條地位確認: 雖非強制性,但許多慈善機構會包括其第88條參考編號

記錄保存

稅務局規定所有捐款收據及支持文件必須至少保存7年,由報稅表所關乎的課稅基期結束後起計。例如,就2024/25課稅年度而言,收據必須保存至最少2032年3月31日。

⚠️ 重要警告: 雖然數碼副本可用於個人整理,但稅務局在查詢或審計期間可能會特別要求提供正本收據。在未獲取收據的情況下作出的現金捐款,例如在宗教儀式期間將金錢放入捐款袋,無法被證實,將不獲容許作扣減。

香港獨特的遺產規劃優勢

沒有遺產稅或繼承稅

香港於2006年廢除遺產稅,並不徵收繼承稅。這為將慈善捐贈與遺產規劃整合創造了特殊機會,避免了徵收遺產稅的司法管轄區存在的複雜問題。

沒有遺產稅意味著:

  • 終身財富累積不受稅務懲罰
  • 不受限制地將資產轉讓予受益人
  • 更大的彈性構建慈善遺贈
  • 提升創建跨代慈善工具的能力

慈善遺產規劃

高資產淨值人士可設立在其去世後繼續運作的慈善信託或基金會,創造持久的慈善遺產,而不受遺產稅侵蝕。結合終身慈善捐款扣減,這個框架能實現全面的財富轉移及慈善策略。

策略性稅務規劃與慈善捐贈

優化35%上限

35%的扣減上限創造了機會及規劃考慮。擁有大量財富的捐贈者應考慮多年捐贈策略,以最大化稅務效益:

  • 收入時機: 在收入異常高的年份,高達該增加收入35%的慈善捐款可提供大量稅務寬免,同時支持有價值的慈善事業。
  • 超額捐款: 超過35%上限的捐款不獲稅務優惠,且不能結轉至未來年度。策略性捐贈者應規劃捐款金額,保持在上限內,同時實現慈善目標。
  • 法團-個人協調: 企業擁有人可策略性地在法團及個人捐款之間分配慈善捐贈,以優化個人及法團稅務狀況的整體稅務效益。

與更廣泛的稅務規劃整合

慈善捐贈應整合至全面的稅務規劃,考慮:

  • 選擇個人入息課稅以合併收入來源
  • 收入確認及慈善捐款的時機
  • 法團股息政策及慈善捐贈計劃
  • 包含慈善元素的家族財富轉移策略
  • 具多重司法管轄區的個人的國際稅務狀況

實際執行:個案研究

個案研究1:高資產淨值人士

情境: 陳先生是一名高級行政人員,於2024/25課稅年度的應評稅入息為港幣5,000,000元。他熱心教育,希望支持本地學校。

策略: 陳先生可向第88條認可的教育慈善機構捐款最多港幣1,750,000元(港幣5,000,000元的35%),並申索全額扣減。按17%的最高邊際稅率計算,這可節省稅款港幣297,500元。

個案研究2:家族企業法團

情境: ABC有限公司是一家盈利的家族企業,應評稅利潤為港幣10,000,000元。該家族希望建立符合其企業價值觀的持續慈善捐贈計劃。

策略: ABC有限公司設立每年港幣2,800,000元的慈善捐贈預算(利潤的28%,在35%上限內),支持社區發展慈善機構。按16.5%的利得稅率計算,每年可節省稅款港幣462,000元。

常見陷阱及如何避免

  1. 文件不足: 在沒有獲取適當收據的情況下作出現金捐款,尤其是在宗教或社區環境中。解決方案: 務必索取並保留顯示所有所需資料的正式收據。
  2. 向非第88條組織捐款: 向缺乏第88條地位的有價值慈善事業捐款,導致捐款不可扣稅。解決方案: 在作出捐款前,透過稅務局資料庫核實第88條地位。
  3. 超過35%上限: 在不知道超額金額不獲稅務優惠的情況下,作出超過應評稅入息35%的捐款。解決方案: 在作出重大捐款前計算35%的上限。
  4. 課稅年度分配錯誤: 由於誤解課稅年度時間而在錯誤的課稅年度申索捐款。解決方案: 謹記課稅年度由4月1日至3月31日。
  5. 交換條件安排: 作出提供物質利益回報的「捐款」,例如在慈善活動中購買貨品或服務。解決方案: 確保捐款構成真正的饋贈,而沒有獲得具有物質性質的實益。

重點總結

  • 香港容許慈善捐款扣減最多應評稅入息或利潤的35%,為亞洲最優厚之一
  • 只有向第88條獲豁免繳稅的慈善機構或政府作出的金錢捐款才符合扣減資格
  • 必須獲取適當收據並保存7年;沒有收據的現金捐款無法被證實
  • 個人及法團均可透過掌握捐款時機及保持在35%上限內優化稅務效益
  • 慈善信託、擔保有限公司及家族基金會為策略性慈善活動提供各種選擇
  • 香港沒有遺產稅或繼承稅,為將慈善捐贈與財富轉移規劃整合創造獨特機會
  • 在捐款前務必透過稅務局資料庫核實組織的第88條地位,以確保可扣稅性
  • 了解4月1日至3月31日的課稅年度對正確掌握慈善捐款的時間及申報至關重要
  • 香港的2,700多間家族辦公室及超過10,000間獲豁免繳稅的慈善機構創造了成熟的慈善環境
  • 複雜的慈善架構及重大捐款應在專業稅務及法律意見下進行

香港的慈善捐贈框架為尋求將慈善目標與稅務效益規劃結合的個人及法團提供特殊優勢。優厚的35%扣減上限、沒有遺產稅,以及健全的法律框架相結合,創造了許多司法管轄區無法提供的獨特機會。無論是透過直接捐款、設立慈善信託或基金會,還是參與家族辦公室慈善計劃,香港均提供支持有意義慈善影響的基礎設施及誘因。當個人價值觀與策略性稅務規劃一致時,捐贈者可以減輕稅務負擔,同時為香港及更廣泛的社區建立持久的正面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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