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ng Kong’s Tax Treatment of Family Office Investment Funds: What You Need to Know
📋 重點事實一覽
- 零稅率: 統一基金豁免機制(UFE)及家族投資控股工具(FIHV)機制均為合資格投資提供0%利得稅
- FIHV最低資產: 家族投資工具需具備最少2.4億港元資產才符合稅務優惠資格
- 實質活動: 需要在香港至少聘用2名合資格僱員及每年至少200萬港元營運開支
- 追溯適用: FIHV機制由2022年4月1日起生效,法例於2023年5月19日起實施
- 2024年重大改進: 建議擴大範圍至私人信貸、虛擬資產、碳信用及離岸物業
- 附帶權益改革: 建議取消金管局認證及最低回報率要求,以享0%表現費稅率
- 無資本增值稅: 香港不徵收資本增值稅,提供額外稅務效益
香港透過一系列完善的稅務優惠措施,策略性地將自己定位為亞洲首屈一指的家族辦公室及投資基金目的地。憑藉統一基金豁免機制、專門的家族投資控股工具優惠,以及改進的附帶權益條文,香港為該地區財富管理提供了最具競爭力的稅務環境之一。本綜合指南探討這些機制以及2024年底提出的變革性改進,這些改進可能重塑香港對全球家族辦公室的吸引力。
香港統一基金豁免(UFE)機制:基礎框架
自2019年4月1日起生效的統一基金豁免機制,為在香港營運的所有基金提供全面的稅務框架。這項里程碑式的法例將以往零散的豁免整合為單一統一系統,平等適用於在岸及離岸基金,為合資格交易提供0%的有效稅率。
稅務豁免合資格條件
要享有UFE機制的0%利得稅稅率,基金必須在整個評稅年度內符合三項核心條件:
- 基金定義: 該實體必須符合《稅務條例》下「基金」的法定定義,包括匯集投資者資本作投資用途的集體投資計劃。
- 合資格交易: 應評稅利潤必須來自指定資產(附表16C資產)的合資格交易,附帶交易須受總收入的5%門檻限制。
- 香港聯繫: 合資格交易必須由「指明人士」(通常是證監會持牌法團)在香港進行或安排,或該基金符合「合資格投資基金」的特定投資者及資本承擔要求。
2024年建議改進:擴大投資範圍
2024年11月,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發布了詳細的全面諮詢文件,闡述UFE機制的變革性改善。這些建議旨在現代化香港的稅務框架,並提升其相對新加坡等區內競爭對手的競爭力。
主要建議改進包括:
- 擴大合資格投資: 擴闊範圍至包括私人信貸投資、虛擬資產、離岸不動產、碳信用、保險相關證券,以及非法團私人實體的權益
- 增強特殊目的實體靈活性: 擴大特殊目的實體的許可活動,包括收購、持有、管理及出售被投資私人公司及其他特殊目的實體
- 取消5%門檻: 取消附帶交易門檻,允許所有來自合資格投資的收入獲稅務豁免
- 新的實質活動要求: 引入反映FIHV機制的強制性要求:在香港至少聘用兩名合資格僱員及每年最少200萬港元營運開支
- 加強報告: 新的稅務報告機制要求基金及特殊目的實體提交特定會計數據以證明符合規定
家族投資控股工具(FIHV)稅務優惠
認識到單一家族辦公室在財富管理中日益重要,香港透過於2023年5月19日起實施的法例引入專門的稅務優惠,並追溯適用於2022年4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評稅年度。
FIHV資格要求
FIHV機制為符合資格的家族投資工具所賺取的投資利潤提供確定性,將獲豁免利得稅,享有0%優惠稅率,且無需預先批准程序。
| 要求 | 詳情 |
|---|---|
| 結構 | 任何在香港或香港以外成立的實體(信託、公司、合夥、基金會) |
| 擁有權 | 單一家族必須持有≥95%實益權益(如與慈善機構則可為75%) |
| 管理 | 通常由合資格的單一家族辦公室在香港管理或控制 |
| 資產門檻 | 最少2.4億港元(約3,070萬美元) |
| 實質活動 | 在香港聘用2名或以上合資格僱員 + 每年200萬港元營運開支 |
營運靈活性及全球投資自由
FIHV機制提供顯著的營運靈活性:
- 無本地投資要求: 單一家族辦公室可不受限制地進行全球投資
- 靈活僱用: 僱員無需為香港公民或永久居民
- 允許外判: 核心收入產生活動可外判予合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
- 無需證監會牌照: 就專門向家族成員提供服務的單一家族辦公室而言
基金結構:開放式基金型公司 vs. 有限合夥基金
香港提供兩種符合稅務豁免資格的主要基金結構:開放式基金型公司(OFC)及有限合夥基金(LPF)。每種結構根據投資策略及營運要求提供不同優勢。
| 特點 | 開放式基金型公司(OFC) | 有限合夥基金(LPF) |
|---|---|---|
| 法律地位 | 獨立法律實體 | 無獨立法律人格 |
| 證監會批准 | 註冊需要 | 不需要 |
| 稅務居籍 | 清晰的香港稅務居籍 | 稅務透明 |
| 稅務協定 | 直接享有雙重課稅協定 | 合夥人申請協定利益 |
| 印花稅 | 股份轉讓可能適用 | 合夥權益無印花稅 |
| 典型用途 | 公募/私募基金、對沖基金 | 私募股權、創業投資 |
附帶權益稅務優惠:建議改革
附帶權益——基金管理人作為投資利潤分成而獲得的基於表現的報酬——是私募股權及另類資產管理人報酬的重要組成部分。香港建議的改革旨在使合資格附帶權益的0%稅率更容易獲得及更實用。
主要建議變更
- 擴大範圍: 從僅限私募股權交易擴展至涵蓋UFE機制下所有類型的合資格資產
- 取消金管局認證: 取消繁重的金管局認證要求及核數師報告
- 更大支付靈活性: 取消附帶權益必須透過「合資格人士」分派的要求
- 取消最低回報率: 取消投資者必須達到的強制優先回報門檻
- 追溯適用: 預計2025年立法後將追溯適用
合規及實務考慮
境外收入豁免(FSIE)機制
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並於2024年1月1日起擴大範圍)的香港境外收入豁免機制,需要仔細分析跨境收入流動。該機制涵蓋股息、利息、股本權益的出售收益及知識產權收入。受惠於UFE或FIHV機制的基金結構一般符合豁免資格,但專業意見至關重要。
多家族辦公室考慮
為多個無關連家族群組管理資產的多家族辦公室(MFO),在稅務效益方面遵循不同途徑。雖然多家族辦公室不能享有FIHV機制(專為單一家族結構而設),但當合資格交易由證監會持牌法團在香港進行或安排時,它們可以利用UFE機制的利得稅豁免。
遷冊機會
OFC及LPF機制均允許外國投資基金遷冊至香港。就稅務而言,遷冊不構成資產轉移或實益擁有權變更,避免香港印花稅影響。這為尋求建立香港稅務居籍的現有離岸基金創造了吸引力的機會。
✅ 重點總結
- 香港透過UFE、FIHV及附帶權益機制提供多種途徑享有0%利得稅
- FIHV機制要求最少2.4億港元資產及在香港的實質活動
- 建議的2024年改進將擴大合資格資產至包括私人信貸、虛擬資產及碳信用
- OFC及LPF結構均符合稅務豁免資格,各有不同優勢
- 附帶權益改革將取消金管局認證並擴大跨資產類別的資格
- 實質活動要求(2名僱員 + 200萬港元開支)確保真正的經濟存在
- 香港的地域來源稅制提供額外利益,且無資本增值稅
- 專業指導對於了解資格條件及最佳結構至關重要
- 預計2025年立法的立法動力為前瞻規劃創造機會
- 香港結合稅務效益、法律基建及鄰近中國大陸的優勢,將其定位為亞洲首屈一指的財富管理中心
香港對家族辦公室投資基金的全面稅務處理,代表了一個精密、具國際競爭力的框架,旨在吸引及保留全球財富管理活動。統一基金豁免機制、專門的FIHV優惠、附帶權益條文及建議的2024年改進的結合,創造了全球最有利於家族辦公室及投資基金的稅務環境之一。隨著2025年立法改革推進,香港將鞏固其作為亞洲領先家族財富管理及另類資產投資目的地的地位。
📚 來源及參考資料
本文已根據香港政府官方來源及權威參考資料進行事實核查:
- 稅務局(IRD) – 官方稅率、免稅額及規例
- 稅務局FIHV機制 – 家族投資控股工具稅務優惠
- 稅務局境外收入豁免機制 – 境外收入豁免指引
- 香港政府一站通 – 香港政府官方網站
- 立法會 – 稅務法例及修訂
- 香港金融管理局 – 附帶權益認證指引
-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 基金註冊及發牌
最後核實:2024年12月 | 資料僅供一般指引。如需具體建議,請諮詢合資格稅務專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