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運用香港信託進行稅務高效財富保存
📋 重點速覽
- 零資本增值稅: 信託內的資產增值無需在香港繳稅。
- 無遺產稅: 香港自2006年起已取消遺產稅,資產傳承免稅。
- 地域來源徵稅原則: 源自香港以外的收入無須在香港課稅。
- 免稅分派: 向受益人分派股息或收益,無預扣稅。
- 家族投資控權工具(FIHV)0%稅率: 合資格家族信託可享0%利得稅優惠。
- 永久信託: 根據2013年《信託法律(修訂)條例》,信託可無限期延續。
- 市場規模: 截至2023年,香港信託資產總值達5.188萬億港元。
香港的信託資產規模已超過5.188萬億港元,並以每年約10%的速度增長,穩坐亞洲稅務高效財富傳承的首選地寶座。對於高資產淨值家庭而言,香港信託的吸引力何在?答案在於其強大的組合優勢:零資本增值稅、無遺產稅、豁免海外收入的地域來源稅制,以及提供0%稅率的突破性「家族投資控權工具」(FIHV)制度。本文將深入剖析如何運用香港的信託框架,在實現跨代財富保護與傳承的同時,最大化稅務效益。
香港信託的稅務框架:財富傳承的基石
地域來源徵稅原則:您的全球優勢
香港的地域來源徵稅原則是其信託結構吸引力的基石。根據《稅務條例》,香港採用「來源地」而非「居住地」或「註冊地」作為徵稅基礎。這一根本區別為信託規劃創造了獨特的機會。
一個香港信託只有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並從中獲得源自香港的利潤時,才需要繳納利得稅。關鍵在於,是否需要繳納香港稅款,並不取決於財產授予人(委託人)的居籍、受託人的居住地或受益人的國籍。這意味著,信託從香港境外資產獲得的收入,無論受益人是否香港居民,都無須在香港對受託人、信託實體或受益人課稅。
零資本增值稅與無遺產稅:完美組合
香港不徵收資本增值稅,此政策同樣適用於信託結構內進行的交易。當信託資產升值並被出售時,所獲收益完全免稅。此優惠涵蓋所有資產類別,包括股票、債券、海外房地產、私募股權投資,以及日益增長的虛擬資產。
此外,香港已於2006年2月廢除遺產稅。雖然遺產稅的取消移除了設立信託的特定誘因,但信託已演變為更廣泛的財富保存及傳承規劃工具。零資本增值稅與無遺產稅的結合,為長期財富累積和跨代轉移創造了極其有利的環境。
股息稅務與分派規則:完全透明
香港的稅制不徵收股息收入稅,無論股息源自香港公司還是海外實體。當香港信託收到股息時,這些分派在信託層面無須課稅。更重要的是,信託向受益人作出分派時,無論受益人身處香港或海外,均無須繳納預扣稅。
這種稅務透明度創造了高效的財富轉移機制。受益人從香港信託獲得的分配,無論資金來源是香港還是海外收入,在受益人手中均無須在香港課稅。這對居民和非居民受益人同樣適用,使香港信託對家庭成員分散在不同司法管轄區的家庭尤其具吸引力。
實現最佳財富保存的信託結構
全權家族信託:最大靈活性
全權信託仍是香港家庭進行傳承規劃時最受歡迎的結構。在全權信託下,受託人擁有全權酌情權,決定哪些受益人獲得分配、何時分配以及分配多少金額。這種靈活性除了稅務效益外,還服務於多重目的。
- 資產保護: 保護資產免受個別受益人債權人的索償。
- 離婚保障: 在離婚訴訟和家庭糾紛中保護財富。
- 策略性分配: 允許受託人根據受益人情況變化管理分配。
- 避免強制繼承權: 提供對抗大陸法系司法管轄區強制繼承規則的保護。
用於跨代財富傳承的永久信託
2013年的《信託法律(修訂)條例》為香港信託法帶來突破性改變:允許設立不受「禁止永久權規則」限制的永久信託。傳統上,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將信託期限限制為相關人士在世加21年,或一個固定期限(通常為80至125年)。
香港取消此限制後,財產授予人可以設立可無限期持續的信託,讓家族財富得以跨越無限世代保存。這項永久性特點對於關注「王朝規劃」和長期財富保存的超高資產淨值家庭尤其寶貴。
目的信託與私人信託公司
香港法律允許設立目的信託——即為特定目的而非為指定受益人利益而設立的信託。這類結構越來越多用於持有家族業務權益、確保慈善使命的延續性,或保存特定資產如藝術收藏或知識產權組合。
許多複雜的家族會成立私人信託公司作為其家族信託的受託人。私人信託公司是唯一目的為擔任單一家族信託結構受託人的公司。這種安排讓家族在信託治理上擁有更大的控制權和參與度,同時保持個人資產與信託資產之間的法律分隔。
家族投資控權工具(FIHV)制度:0%稅率
結構與資格要求
於2022年推出並在2024年大幅優化的FIHV制度,為合資格的家族投資工具(包括信託)提供0%的利得稅率。這項優惠制度旨在吸引家族辦公室及投資控股結構落戶香港,與新加坡及其他區域財富管理中心競爭。
| 要求 | 詳情 |
|---|---|
| 實益擁有權 | 至少95%由單一家族成員持有 |
| 管理 | 必須聘用合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ESFO) |
| 資產門檻 | 總資產淨值最低2.4億港元 |
| 中央管理與控制 | 必須在香港維持中央管理及控制 |
| 法律結構 | 可以是法團、合夥或信託 |
2024年優化:擴大的合資格資產範圍
根據FIHV制度,來自「合資格交易」及「附帶交易」的應評稅利潤可按0%稅率徵稅。2024年11月的諮詢文件建議大幅擴展合資格資產的範圍,反映了香港在不斷變化的財富管理格局中保持競爭力的決心。
- 虛擬資產: 加密貨幣、數碼代幣及其他基於區塊鏈的資產。
- 私人信貸投資: 直接貸款及私人債務工具。
- 貸款: 各種形式的借貸安排。
- 非法團實體: 合夥、有限責任合夥及類似結構。
- 傳統資產: 證券、期貨合約、外匯合約及存款。
稅務效益之外的資產保護優勢
債權人保護與風險隔離
除了稅務效益,香港信託提供穩健的資產保護機制。當資產被妥善轉移至信託後,其法定所有權歸受託人,並為受益人的利益而持有。這種分隔意味著資產通常受到保護,免受針對財產授予人個人資產的索償,以及針對個別受益人的索償。
對於面臨商業風險的企業主和專業人士,信託提供了一種將家族財富與業務負債隔離的方法。如果家族業務面臨破產或訴訟,妥善構建的信託資產通常不會被業務債權人追索。
合規與申報要求
受託人的稅務責任
香港的受託人必須遵守《稅務條例》,該條例將受託人視為須承擔稅務責任的「人士」。如果信託在香港經營業務或獲得源自香港的收入,受託人必須提交年度利得稅報稅表,並就源自香港的利潤繳納任何適用的稅款。
受託人必須保存所有信託交易、收入來源、向受益人的分派以及開支分配的全備紀錄。這些紀錄必須保存至少7年,並應稅務局要求隨時可供查閱。
共同匯報標準(CRS)合規
香港於2017年實施了用於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的「共同匯報標準」。根據CRS,香港的金融機構(包括擔任受託人的信託公司)必須識別屬申報稅務管轄區稅務居民的帳戶持有人,並將其帳戶資料向稅務局匯報,稅務局會與相關外國稅務機關交換此等資料。
對於信託結構,這意味著屬於CRS參與司法管轄區稅務居民的財產授予人、受託人、保護人及受益人的資料,可能會被匯報給其居住地的稅務機關。家族必須確保遵守所有相關司法管轄區的稅務責任,因為香港參與CRS消除了利用香港信託進行逃稅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