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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香港稅務審查罰則:罰款、利息與檢控程序






解讀香港稅務審查罰則:罰款、利息與檢控程序




📋 重點速覽

  • 要點一: 三級罰則:第80條(錯誤報稅)罰款1萬港元及三倍少徵稅款;第82條(蓄意逃稅)罰款5萬港元、三倍稅款及最高3年監禁;第82A條(行政罰款)最高三倍少徵稅款。
  • 要點二: 合作態度決定罰則:在稅務局發出審核通知前作「完全自願披露」,罰款可大幅減低85%至僅15%;相反,若在審核期間隱瞞或阻撓,罰款可高達210%。
  • 要點三: 暫繳稅款利息:自2025年7月1日起,就暫緩繳交的稅款須繳付年利率8.25%的利息,此利息不可豁免,由原定繳稅日期起計。

當稅務局的審核通知書寄到府上,你準備好了嗎?對香港納稅人而言,了解稅務罰則不僅是為了合規,更是為了保障自身權益。在香港,即使涉及金額不大,亦有可能面臨刑事檢控,加上利息會迅速累積,要妥善應對稅務審核,必須深入了解《稅務條例》下的三級罰則制度。本文將為你詳細拆解第80、82及82A條的具體內容與應對策略。

香港的三級稅務罰則制度

香港的稅務執法採用一個漸進式的系統,區分簡單錯誤、行政失當及刑事逃稅。稅務局在決定採取哪種處理路徑時擁有很大的酌情權,這意味著你在審核過程中的行為至關重要。了解這些區別,可能決定了你面對的是可管理的罰款,還是刑事檢控。

第80條:「錯誤報稅」的起點

《稅務條例》第80(2)條涵蓋納稅人在沒有合理辯解下,提交不正確報稅表或陳述的情況。這是第一道防線,而且無需證明你有蓄意逃稅的意圖。

⚠️ 重要提示: 第80條適用於無心之失、疏忽遺漏及罔顧後果的行為。你不需要有逃稅意圖,單單「出錯」已可能觸發罰則。

根據第80(2)條,最高罰則為10,000港元罰款,另加相等於少徵稅款三倍的罰款。適用情況包括:

  • 提交不正確的報稅表
  • 就扣除額或免稅額作出不正確陳述
  • 提供影響稅務責任的不正確資料
  • 未有通知須繳納薪俸稅或物業稅的責任
  • 未有按時提交所需報稅表

第82條:刑事檢控領域

當稅務局認為存在蓄意逃稅的意圖時,便會升級至第82條。這屬於刑事領域,罰則亦反映罪行的嚴重性。

罰則類型 最高罰則
罰款 50,000港元
附加罰款 相等於所逃稅款三倍
監禁(簡易程序定罪) 6個月
監禁(循公訴程序定罪) 3年

第82條涵蓋蓄意行為,例如遺漏應課稅入息、作出虛假陳述、偽造紀錄,或篡改業務紀錄以隱瞞銷售額或誇大成本。

💡 專業貼士: 與許多司法管轄區只對高價值案件進行刑事檢控不同,香港即使涉及數萬港元的逃稅行為,亦可能導致刑事檢控。

第82A條:行政罰款權力

第82A條賦予稅務局權力,在無需進行刑事檢控的情況下,以附加稅形式施加民事罰款。此行政補救措施適用於疏忽遺漏、罔顧後果的行為、轉讓定價違規及逾期提交報稅表等問題。

根據第82A條,最高的附加稅為相等於少徵稅款三倍的罰款。在施加此罰款前,稅務局局長必須遵循特定的程序保障:

  1. 書面通知: 表明擬評定附加稅的意向
  2. 詳情: 列出涉嫌違規行為的細節
  3. 回應權利: 邀請提交書面申述及證據
  4. 時間寬限: 自通知送達起至少21天

罰款加徵比率:你的合作態度至關重要

香港的罰則制度並非「一刀切」。稅務局採用一套精密的加徵比率,對合作行為給予大幅獎勵,並對阻撓行為施以懲罰。了解這個比率是你將罰款風險降至最低的最有力工具。

實地審核罰款加徵比率

披露類別 蓄意行為 罔顧後果 疏忽行為
完全自願披露
在審核通知前主動、完整披露
15% 15% 15%
審核期間迅速提供完整資料
審核期間完全合作
75% 50% 35%
不完整或延遲披露
部分合作或延遲回應
140% 90% 60%
否認披露或阻撓審核
審核期間迴避或阻撓
210% 140% 100%

看看這巨大的差異:在收到任何審核通知前作完全自願披露的納稅人,只需面對15%的罰款;而在審核期間否認或阻撓的人,則可能面對高達210%的罰款——主動披露可帶來高達92.9%的罰款減免

了解過失類別

  • 類別 (a) – 蓄意行為: 蓄意掩飾手段,包括偽造帳簿、誇大開支紀錄、隱瞞銷售額、虛假申索及有系統地隱瞞。
  • 類別 (b) – 罔顧後果: 行為顯示對可預見後果的漠視或不關心,包括嚴重疏忽。不需要有不誠實意圖,但涉及明顯漠視稅務責任。
  • 類別 (c) – 未能盡合理謹慎責任: 未能採取一個合理、普通人在該情況下會採取的謹慎態度去履行稅務責任。適用於無心之失及簡單遺漏。

暫繳稅款利息:沉默的成本

當你就評稅提出反對並暫緩繳稅以待上訴時,利息會持續累積。這並非選擇性的——根據《稅務條例》第71條,這是強制性的。

⚠️ 重要提示: 現行的判定利率為每年8.25%,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此利息不可豁免或減免——它會由原定繳稅日期起計,直至最終裁決為止。

利息由以下較遲者開始計算:

  • 評稅通知書上指定的繳稅到期日;或
  • 暫緩繳稅命令的日期

減輕與加重罰則的因素

稅務局在決定罰款水平時會考慮特定因素。了解這些因素有助你更有利地處理個案。

可減輕罰則的因素

  • 因文盲或低教育水平而限制對稅務責任的理解
  • 業務運作簡單,沒有專業會計系統
  • 真誠合作及迅速回應稅務局查詢
  • 偶然、一次性的少報,沒有持續不合規的模式
  • 願意接受差異並無爭議地繳稅
  • 過往沒有實地審核或調查紀錄
  • 在被發現前作自願披露

會加重罰則的因素

  • 具專業知識的成熟納稅人及已建立業務的企業
  • 審核或調查期間阻撓或迴避
  • 多年來多次違規,顯示重複不合規的模式
  • 少報金額龐大
  • 虛構項目並使用掩飾手段
  • 五年內曾有警告或罰款紀錄
💡 專業貼士: 稅務局可根據加重或減輕因素調整罰款最多25%。擁有清白的五年合規紀錄能顯著改善你的處境。

逾期提交附加費

除了主要的罰則條文外,稅務局會就逾期繳稅或提交報稅表徵收遞增的附加費:

逾期時間 附加費率
到期日後1個月內 評定稅款的5%
到期日後超過1個月但不超過90天 額外評定稅款的10%

真實案例分析

案例一:虛報長者護理開支

一名納稅人在其薪俸稅報稅表中,就一名受供養父母申索長者住宿照顧開支。稅務局調查發現,該父母在相關課稅年度內已經離世。該納稅人被根據第80(2)條檢控,認罪後被判罰款10,000港元。

教訓: 即使涉及金額不大,亦可能導致刑事檢控。所有申索必須事實準確,並有有效文件支持。

案例二:捏造業務開支

一間公司的董事捏造借項通知單,並在多年內少報數百萬港元的營業收入。經稅務局調查後,兩名董事均根據第82條因蓄意逃稅被檢控,定罪後被判處六星期監禁及財務罰款。

教訓: 有系統的偽造行為會觸發最嚴厲的罰則,包括監禁,並造成持久的聲譽損害。

2025年更新:全球最低稅的影響

隨著香港自2025年1月1日起實施全球最低稅(第二支柱)框架,《稅務條例》已加入新的罰則條文。這些條文針對不遵守全球反侵蝕稅基(GloBE)規則及香港最低補足稅(HKMTT)框架下的申報及行政規定的行為。

新條文涵蓋未能提交所需的補足稅報稅表、就全球最低稅制度提交不正確報稅表,以及在轉讓定價文件要求方面的不當行為。

重點總結

  • 了解罰則層級: 第80條適用於錯誤報稅(1萬港元 + 三倍稅款),第82條適用於蓄意逃稅(5萬港元 + 三倍稅款 + 監禁),第82A條適用於行政罰款(最高三倍稅款)。
  • 自願披露能大幅降低風險: 在審核前作完全自願披露,相比在調查期間阻撓,可將罰款降低超過90%。
  • 合作具有財務價值: 迅速、完全合作與迴避之間的差異,可能意味著罰款相差少徵稅款的100%或以上。
  • 暫繳稅款利息是強制性的: 年利率8.25%(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利息不可豁免,由原定繳稅日期起計至最終裁決。
  • 即使金額不大亦可觸發檢控: 香港的執法方針會檢控涉及數萬港元的案件,與許多只對高價值案件進行刑事檢控的司法管轄區不同。
  • 五年合規紀錄很重要: 五年內重複違規會導致更高罰款及增加被檢控的可能性。
  • 及早尋求專業意見: 在回應稅務局查詢前,尋求合資格稅務專業人士的意見,能顯著改善結果並降低罰款風險。

要妥善應對香港的稅務罰則框架,既需要知識,也需要策略。一個可管理的行政罰款與刑事檢控之間的區別,往往取決於時機、合作態度以及對稅務局罰款加徵比率的理解。如果你發現報稅表有錯誤,應考慮在稅務局採取行動前作自願披露——潛在的92.9%罰款減免,是你能作出的最重要戰略決定。

📚 資料來源

本文內容已根據香港政府官方資料及權威參考來源核實:

最後更新:2024年12月 | 本文資訊僅供一般參考,如有具體問題請諮詢合資格稅務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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