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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稅務調查期間的法律權利與義務






香港稅務調查期間的法律權利與義務




📋 重點速覽

  • 要點一:調查權力: 稅務局根據《稅務條例》擁有廣泛的法定調查權力,包括審核、實地調查及刑事檢控。
  • 要點二:紀錄保存: 企業必須以英文或中文保存紀錄至少7年,違者可被罰款高達10萬港元。
  • 要點三:上訴權利: 納稅人可於評稅通知書發出後一個月內提出反對,並可向稅務上訴委員會及法院提出上訴。
  • 要點四:暫繳稅利息: 獲准暫緩繳交爭議稅款,須繳付年利率8.25%的利息(自2025年7月起生效)。
  • 要點五:追溯年期: 標準審核涵蓋6至7年,但若懷疑涉及欺詐或蓄意逃稅,可追溯長達10年。

收到香港稅務局(IRD)的調查信函,是否讓你感到不安?無論你是企業東主、專業人士還是個人納稅人,面對稅務調查都可能是一項挑戰。了解你在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是在這個過程中有效應對、保障自身利益的關鍵。香港的報稅制度附有嚴格的執法機制,稅務局會運用多種調查方法,以確保納稅人遵守《稅務條例》(IRO)。

了解香港稅務調查的類型

稅務局會根據潛在違規事項的性質和嚴重程度,進行不同類型的審查和調查。了解可能面對的情況,有助你做好準備並作出適當回應。

常見的調查類型

  • 稅務審核: 對報稅表及相關證明文件進行系統性審查,以核實其準確性及合規性。審核個案可能透過電腦風險評估程式、隨機抽樣,或基於顯示可能不合規的特定資料而選出。
  • 實地調查: 由稅務局實地調查員進行的深入審查,他們有權向銀行查詢、視察營業處所及審閱大量文件。
  • 刑事調查: 根據《稅務條例》第82條提出的檢控,適用於有證據顯示蓄意逃稅意圖的情況。此類案件由稅務局內部的專門檢控組處理,可能導致包括監禁在內的刑事處罰。
⚠️ 重要提示: 稅務局的目標是在兩年內完成80%的審核及調查個案。然而,實際所需時間取決於案件的複雜性、紀錄的完備程度、納稅人的合作程度,以及受審查的課稅年度數目(通常為6至7年,但若懷疑涉及欺詐,可長達10年)。

納稅人的憲制權利與法律保障

香港納稅人在稅務調查期間享有《基本法》及其他法律框架所賦予的基本憲制權利保障。了解這些權利是你的第一道防線。

《基本法》相關保障

《基本法》條文 保障的權利 在稅務調查中的應用
第35條 獲得保密法律意見的權利 保障與律師之間受法律專業保密權涵蓋的通訊,防止稅務局查閱保密文件
第39條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確保對權利和自由的限制不得抵觸適用於香港的《公約》
第64條 政府問責 要求政府遵守法律,並就稅務事宜向立法會負責
第80-82條 司法獨立 保障法院獨立審理稅務上訴及司法覆核申請,不受干預

尋求法律代表的權利

納稅人在稅務調查期間,有絕對權利由合資格的法律專業人士代表。主要方面包括:

  • 選擇代表: 納稅人可委聘稅務律師、大律師或事務律師代表他們與稅務局交涉。
  • 會議上的專業代表: 法律代表可代表納稅人出席與稅務局調查員的面談和會議。
  • 透過代表溝通: 納稅人可選擇完全透過其法律代表與稅務局溝通。
  • 準備與審閱: 律師可審閱所有稅務局通知書、準備回覆,並就披露責任提供意見。
⚠️ 重要區別: 雖然納稅人亦可委聘稅務會計師及顧問,但法律專業保密權僅延伸至與合資格律師(包括以法律身份行事的內部法律顧問)的通訊。與非律師的稅務顧問的通訊一般不受此權保障,稅務局可能要求披露。

法定義務與稅務局的權力

《稅務條例》賦予稅務局廣泛的調查權力,同時亦對納稅人施加相應的義務。了解這些法定要求對合規至關重要。

第51條的披露義務

第51條是規管稅務調查期間資料披露的主要條文:

  • 第51(2)條 – 通知要求: 任何應課稅人士,如在任何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結束後4個月內,仍未收到提交報稅表的通知,必須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其應課稅事宜。
  • 第51(4)及51(4AA)條 – 索取資料權力: 評稅主任或督察可向任何人發出書面通知,要求提供可能影響其稅務責任、職責或義務的任何事宜的完整資料。
  • 不遵從的罰則: 無合理辯解而不遵從第51條通知,可能導致檢控。提供虛假或誤導性資料屬刑事罪行。

第51C條的紀錄保存規定

規定 詳情 不遵從的罰則
語言 紀錄必須以英文或中文保存 最高罰款10萬港元
充分性 必須足以讓人輕易確定應評稅利潤
保存期 自交易完成起計最少7年
內容 所有收支、購銷貨品、存貨紀錄、供應商及客戶資料
可查閱性 必須能在稅務局要求時隨時備查

稅務局的調查權力

  • 提交文件: 有權要求提交簿冊、帳目、文件及電子紀錄。
  • 視察處所: 有權在合理時間進入及視察營業處所。
  • 銀行查詢: 有權向納稅人的銀行作出查詢,以釐清交易及核實帳戶資料。
  • 訊問證人: 有權在宣誓下訊問與稅務事宜有關的人士。
  • 搜查令: 在嚴重個案中,可向法院申請手令搜查處所及檢取文件。
  • 第三方資料: 有權向僱主、銀行、客戶、供應商及其他第三方索取資料。

反對與上訴程序

香港的稅務爭議解決機制提供了一個結構化的程序,讓納稅人可就稅務局的評稅及決定提出質疑。了解此程序對保障你的權利至關重要。

第一步:提交反對通知

時限: 在評稅通知書發出日期起計一個月內
方法: 提交書面反對通知,可使用IR831表格或列明反對理由的信件,透過以下方式遞交:

  • 郵寄至香港告士打道郵政局郵箱28777號
  • 傳真至2877 1232
  • 透過「稅務易」網上帳戶提交

上訴期間的繳稅:「先繳稅,後爭議」規則

香港稅務爭議制度的一個關鍵特點是,即使在提出反對或上訴期間,通常仍需繳付已評定的稅款:

  • 默認規則: 無論是否提出反對或上訴,必須全數繳付稅單上要求的稅款。
  • 暫緩繳稅申請: 納稅人可向稅務局局長申請批准,暫緩繳交有爭議的稅款。
  • 局長的酌情權: 批准暫緩繳稅屬局長的酌情決定,並非自動獲批。
  • 暫繳稅利息: 年利率8.25%(自2025年7月起生效)。
  • 擔保: 局長可要求提供擔保(例如銀行擔保),作為批准暫緩繳稅的條件。
💡 專業貼士: 在某些情況下,若沒有證據顯示不當行為,且納稅人能證明其真誠合規,或有可能成功爭取在調查完成前無需預繳「暫緩」稅款。然而,這需要仔細的法律分析及強而有力的事實支持。

罰則與刑事檢控

《稅務條例》就稅務罪行訂有民事罰則及刑事檢控。了解不合規的後果對風險管理至關重要。

第82A條 – 補加稅(民事罰款)

第82A條賦權稅務局局長,向無合理辯解而提交不正確報稅表的人士徵收補加稅(罰款稅):

  • 最高罰款: 可達少徵收稅款的三倍。
  • 標準罰款: 在一般個案中,通常約為少徵收稅款的100%,並視乎加重或減輕因素而調整。
  • 適用情況: 用於不涉及蓄意逃稅意圖的罪行、不合規的轉讓定價及利潤歸屬問題。
  • 行政程序: 由局長評定,無需經法院程序。
  • 可提出上訴: 補加稅評稅可按與一般評稅相同的程序提出反對及上訴。

第82條 – 逃稅的刑事檢控

第82條訂明蓄意逃稅的刑事罪行。檢控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該人蓄意及有意圖逃稅或協助他人逃稅。

刑事處罰

根據第82條定罪後:

  • 最高監禁: 3年
  • 最高罰款: 5萬港元
  • 附加罰款: 可達所逃稅款的三倍

給受調查納稅人的實用指引

收到稅務局通知後的初步應對

  1. 切勿忽視: 不回應可能導致罰則、不利推斷及補加評稅。
  2. 立即尋求專業意見: 在回覆前,先委聘合資格的稅務律師。
  3. 保存文件: 切勿銷毀任何可能相關的紀錄,即使已超過7年保存期。
  4. 評估法律專業保密權: 在提交文件前,識別並保護受保密權涵蓋的通訊。
  5. 要求合理時間: 如回覆期限不足,應以書面提出具合理理由的延期請求。

自願披露的考慮因素

如果你在稅務局發現前,自行識別出潛在的稅務不合規情況:

  • 提早披露的好處: 在稅務局展開調查前自願披露,是評定罰款時的重要減輕因素,並可能避免檢控。
  • 先尋求法律意見: 諮詢稅務律師以評估情況,並制定披露策略。
  • 量化問題: 計算少報的稅款,並準備更正後的計算表。
  • 披露信: 提交詳盡的披露信,解釋情況、更正內容及建議的補救措施。
  • 繳稅提議: 提議立即繳付少報的稅款。
  • 合規措施: 展示已採取防止問題重現的措施。

最新發展與趨勢

審查與執法力度加強

香港納稅人正面對前所未有的稅務局審查力度:

  • 涉及技術性問題及事實爭議的稅務糾紛個案激增。
  • 稅務局在審查時採取更保守和嚴格的態度,受全球「侵蝕稅基及轉移利潤」(BEPS)行動影響。
  • 中小型企業及免稅慈善機構現時亦面臨更多調查,不僅限於大型跨國企業。
  • 更著重審查轉讓定價及利潤歸屬問題。

國際稅務透明度

香港已採納全球稅務透明度措施:

  • 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AEOI): 香港與超過100個稅務管轄區交換財務帳戶資料。
  • 國別報告: 跨國企業集團必須提交披露其全球營運情況的國別報告。
  • 加強的第51條權力: 稅務局現可應外國稅務機關要求索取資料,即使該資料與香港稅務無關。
  • 稅務資料交換協定: 香港擁有廣泛的全面性協定及稅務資料交換協定網絡,便利資料共享。

重點總結

  • 了解你的權利: 納稅人享有憲制保障,包括法律專業保密權、尋求代表權及獨立司法覆核權。在調查期間,了解並適當地主張這些權利至關重要。
  • 履行你的義務: 根據第51及51C條的法定義務是強制性的。必須妥善保存紀錄7年,準時及準確地回覆稅務局通知,並在保護保密資料的同時適當合作。
  • 及早尋求法律意見: 法律專業保密權僅保障與合資格律師的通訊。在調查跡象初現時便委聘稅務律師,以保障你的利益並確保保密權適用。
  • 了解上訴程序: 你有一個月時間就評稅提出反對,並有權進一步向稅務上訴委員會及法院上訴。然而,「先繳稅,後爭議」的規則一般要求在爭議解決前繳付已評定稅款,除非獲准暫緩繳交。
  • 自願披露的重要性: 若你發現稅務不合規情況,在稅務局察覺前自願披露,能顯著減輕罰則及檢控風險。在作出任何披露前,務必先尋求法律意見。
  • 逃稅的嚴重後果: 根據第82條的蓄意逃稅,最高可被判監3年及罰款5萬港元,另加所逃稅款的三倍罰款。即使非蓄意的錯誤,亦可能導致高達少徵收稅款三倍的補加稅罰款。
  • 執法力度不斷加強: 稅務局正採取更嚴格的調查方式,並透過國際資料交換及先進數據分析得以加強。所有納稅人,無論規模大小,都面臨更嚴格的審查。

面對香港稅務調查,需要在合作與保障法律權利之間取得謹慎平衡。透過了解稅務局的權力、你的義務,以及可用的法律保障,你將能更有效地應對整個過程。謹記,及早尋求專業意見、妥善備存文件及策略性回應,能對任何調查的結果產生重大影響。如有疑問,請諮詢合資格的稅務法律專業人士,他們能根據你的具體情況提供適切指導。

📚 資料來源

本文內容已根據香港政府官方資料及權威參考來源核實:

最後更新:2024年12月 | 本文資訊僅供一般參考,如有具體問題請諮詢合資格稅務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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