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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與不可撤銷信託:如何為香港稅務效益選擇合適架構






可撤銷與不可撤銷信託:如何為香港稅務效益選擇合適架構




📋 重點速覽

  • 要點一: 可撤銷信託的收入通常歸屬於委託人;不可撤銷信託則可成為獨立課稅實體。
  • 要點二: 香港採用地域來源徵稅原則,妥善設立的信託持有的離岸資產,一般無須繳付香港利得稅。
  • 要點三: 將香港物業或股份轉入信託可能觸發印花稅,但額外印花稅(SSD)、買家印花稅(BSD)及新住宅印花稅(NRSD)已於2024年2月28日撤銷。
  • 要點四: 家族投資控權工具(FIHV)制度為合資格家族投資結構提供0%稅率,最低資產管理規模為2.4億港元。
  • 要點五: 外地收入豁免徵稅(FSIE)制度(第二階段自2024年1月起)及全球最低稅(第二支柱,2025年1月1日生效)為國際信託規劃帶來新合規要求。

您是否正考慮為您的香港資產設立信託,卻在保留控制權與追求長遠稅務效益之間難以抉擇?在香港獨特的地域來源徵稅制度及近期法規變動下,選擇可撤銷或不可撤銷信託的決定,其影響從未如此深遠。這份全面指南將為您剖析2024-2025年度,香港資產持有者在選擇信託結構時需了解的關鍵差異、稅務影響及策略考量。

信託基礎:了解您的選擇

信託是一種複雜的法律安排,委託人將資產轉移予受託人,受託人根據信託契約為指定的受益人管理這些資產。在香港,這涉及三個關鍵角色:委託人(設立信託者)、受託人(負有受信責任的法律擁有人)及受益人(享有利益者)。選擇可撤銷或不可撤銷的結構,從根本上決定了您的財富管理策略。

可撤銷信託:最大靈活性

可撤銷信託允許委託人保留重大控制權,包括在其有生之年修改或終止信託,以及取回資產的權力。這種結構優先考慮靈活性,適用於管理喪失行為能力期間的資產,或簡化遺產管理程序。然而,這種保留的控制權意味著,就稅務及債權人保障而言,資產通常仍屬於委託人個人遺產的一部分。

不可撤銷信託:長遠保障

不可撤銷信託一經設立,在未經受益人同意或法庭命令下,委託人一般不能更改或終止。委託人放棄對資產的直接控制權,這通常是實現顯著稅務規劃優勢和強健資產保障的先決條件。這種永久性為跨代財富傳承提供了確定性。

稅務影響:可撤銷與不可撤銷結構之別

您的信託所適用的稅務處理,根本上取決於它是可撤銷還是不可撤銷,以及您的資產所在地。香港的地域來源徵稅制度為信託規劃創造了獨特的機遇與考量。

信託類型 稅務處理 主要考量
可撤銷信託 收入通常歸屬於委託人;資產仍屬委託人應課稅遺產 稅務優勢有限;靈活性優先於稅務效益
不可撤銷信託 可成為獨立課稅實體;資產從委託人遺產中移除 具備稅務遞延及遺產規劃效益的潛力
⚠️ 重要提示: 根據香港的地域來源徵稅原則,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潤才須課稅。妥善設立的信託所持有的離岸資產,無論信託是可撤銷還是不可撤銷,一般均可避免繳納香港利得稅。

源自香港的收入:現行稅率

若您的信託持有源自香港的資產,了解現行稅率至關重要:

  • 利得稅: 法團首200萬港元利潤稅率為8.25%,其後利潤稅率為16.5%;非法團業務首200萬港元利潤稅率為7.5%,其後利潤稅率為15%。
  • 物業稅: 淨應評稅值的15%【計算方式:(租金收入 – 差餉)× 80% × 15%】。
  • 印花稅: 轉讓物業可能觸發從價印花稅,稅率根據物業價值由1.5%至4.25%不等。

信託轉讓的印花稅考量

將資產轉入或轉出信託,在香港可能觸發印花稅責任。了解這些影響對於具成本效益的信託結構設計至關重要。

💡 專業貼士: 額外印花稅(SSD)、買家印花稅(BSD)及新住宅印花稅(NRSD)已於2024年2月28日撤銷,這簡化了將物業轉入信託的程序。現時僅適用標準的從價印花稅。

主要印花稅觸發點

  • 物業轉讓: 將香港不動產轉入信託,會觸發現行稅率的從價印花稅。
  • 股份轉讓: 將香港公司股份轉入信託,可能須繳納印花稅。
  • 實益權益變更: 更改信託物業的實益權益,同樣可能觸發印花稅。

國際稅務考量:FSIE與全球最低稅

隨著外地收入豁免徵稅(FSIE)制度的實施及即將生效的全球最低稅規則,香港的國際稅務環境已發生重大變化。

FSIE制度(第二階段自2024年1月起)

經擴大的FSIE制度現已涵蓋股息、利息、處置收益及知識產權收入。對於持有國際資產的信託而言,這意味著:

  • 若符合特定條件,外地收入可獲豁免繳納香港稅項。
  • 某些類型的收入須符合經濟實質要求。
  • 妥善的文件記錄及實質規劃對合規至關重要。

全球最低稅(第二支柱 – 2025年1月1日生效)

香港已於2025年6月6日通過第二支柱法例,並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此規則對收入達7.5億歐元或以上的跨國企業集團實施15%的最低有效稅率。身處此類集團內的信託必須考慮:

  • 收入納入規則(IIR)及香港最低補足稅(HKMTT)的影響。
  • 對低稅率實體可能產生的補足稅要求。
  • 增強的合規及申報義務。

家族投資控權工具(FIHV)制度

香港的FIHV制度為家族財富管理提供了一個極具吸引力的替代方案,為合資格結構提供合資格收入0%的優惠稅率。

要求 詳情
最低資產管理規模 2.4億港元
稅率 合資格收入0%
實質活動 須在香港進行
合資格投資者 家族成員及慈善組織

真實世界信託結構情境

了解不同信託結構在實際中如何運作,有助釐清在可撤銷與不可撤銷選項之間的選擇。

情境一:活躍企業家

一位擁有大量流動資產、需要靈活性的企業家,可能會選擇可撤銷信託。這允許他為管理效益而轉移資產,同時保留為業務需求動用資金的彈性。雖然提供的即時稅務優勢有限,但它提供了最大的控制權,並簡化了遺產管理。

情境二:跨代財富傳承

一個專注於跨代保護財富的家庭,通常會傾向選擇不可撤銷信託。通過不可撤銷地轉移資產,委託人將資產從其個人遺產中移除,為未來潛在的債權人提供強健保障,並促進按照預定計劃進行有效的財富傳承。

情境三:跨境家族辦公室

擁有國際業務的富裕家庭,常在家族辦公室結構內使用不可撤銷信託。這些安排整合了多個司法管轄區的稅務規則,在促進策略性資產管理及分配的同時,有可能減輕各種稅務負擔。

實施策略:逐步規劃

  1. 第一步:聘請跨領域顧問團隊 – 從一開始就組建一個包含法律、稅務及財務專業人士的團隊,以確保全面的專業知識。
  2. 第二步:草擬詳盡的信託契約 – 創建一份穩健的文件,包含清晰的繼任條款、分配條件及適應機制。
  3. 第三步:規劃法規合規 – 處理FSIE要求、第二支柱影響及國際申報義務。
  4. 第四步:實施定期檢討 – 安排定期的合規評估,以適應法律變更及不斷演變的家庭需求。
💡 專業貼士: 考慮在不可撤銷信託契約中加入「遷移條款」或「退出條款」。這些條款允許信託在預設條件下,透過更改管轄法律或受託人所在地來適應不利的法規變動,在不損害信託根本性質的前提下提供關鍵的應變能力。

資產保障:平衡控制與安全

信託類型的選擇直接影響資產保障的有效性。不可撤銷信託通常提供更優越的債權人保障,因為資產已真正從委託人的遺產中分離出來。可撤銷信託雖然提供靈活性,但由於委託人保留控制權,資產通常較易受委託人債權人的追索。

⚠️ 重要提示: 在不可撤銷信託中保留過多控制權,可能會削弱其資產保障效益。如果委託人保留過多權力(例如無限制地撤換受託人或指示分配的權力),當局可能視該信託為「虛假信託」,從而令資產面臨被追索的風險。

重點總結

  • 可撤銷信託提供靈活性但稅務優勢有限;收入通常仍歸屬於委託人。
  • 不可撤銷信託提供更優越的資產保障及潛在稅務效益,但需要放棄控制權。
  • 香港的地域來源徵稅原則意味著,妥善設立的信託持有的離岸資產,一般無須繳納本地利得稅。
  • 將香港物業或股份轉入信託可能須繳納印花稅,但SSD、BSD及NRSD已於2024年2月撤銷。
  • FIHV制度為最低資產管理規模達2.4億港元的合資格家族投資結構提供0%稅率。
  • FSIE(第二階段自2024年起)及第二支柱(2025年生效)為國際信託帶來新的合規考量。
  • 專業意見對於應對複雜的信託結構設計及法規要求至關重要。

在香港選擇可撤銷或不可撤銷信託,涉及在即時控制權與長遠稅務效益及資產保障之間取得平衡。隨著近期法規變動,包括FSIE制度的擴展、第二支柱的實施及FIHV制度的推出,專業指導變得前所未有的關鍵。無論您是優先考慮活躍財富管理的靈活性,還是尋求穩健的跨代傳承,了解香港獨特的稅務環境,將確保您的信託結構既能符合當前目標,亦能適應未來的法規現實。

📚 資料來源

本文內容已根據香港政府官方資料及權威參考來源核實:

最後更新:2024年12月 | 本文資訊僅供一般參考,如有具體問題請諮詢合資格稅務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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