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w to Use Hong Kong Trusts for Tax-Efficient Wealth Preservation
📋 重點概覽
- 零資本增值稅: 香港對信託內的資產增值不徵收任何稅項
- 沒有遺產稅: 遺產稅於2006年廢除,免除轉讓稅項
- 地域來源徵稅制度: 離岸收入在香港無須課稅
- 免稅分配: 向受益人派發的股息無須繳付預扣稅
- 家族投資控權工具0%稅率: 家族信託可就合資格交易享有0%利得稅
- 永久信託: 根據香港2013年信託法修訂,信託可無限期存續
- 市場規模: 截至2023年,信託資產達5.188萬億港元(6,670億美元)
- 無預扣稅: 向香港或海外受益人作出的分配無須繳付預扣稅
香港擁有超過5.188萬億港元的信託資產,並以每年10%的速度增長,已鞏固其作為亞洲首要稅務高效財富保值司法管轄區的地位。但是,是什麼使香港信託對高淨值家族如此獨特吸引?答案在於強大的組合:零資本增值稅、沒有遺產稅、豁免離岸收入的地域來源徵稅制度,以及突破性的家族投資控權工具(FIHV)制度,提供0%稅率。本綜合指南揭示如何利用香港的信託框架,在最大化稅務效益的同時,跨代保護和轉移財富。
香港的信託稅務框架:財富保值的基礎
地域來源徵稅原則:您的全球優勢
香港的地域來源徵稅制度構成其信託結構吸引力的基石。根據《稅務條例》,香港採用以來源地為基礎的徵稅原則,而非以居住地或居籍為基礎的徵稅原則。這一基本差異為信託創造了卓越的策劃機會。
香港信託只有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並從該活動中獲得源自香港的利潤時,才須繳納利得稅。至關重要的是,香港稅務責任的產生並不取決於財產授予人的居籍、受託人的居住地或受益人的國籍。這意味著信託從位於香港境外的資產所獲得的收入,無論受益人是香港居民還是海外人士,均毋須向受託人、信託實體或受益人徵稅。
零資本增值稅和遺產稅:完美的組合
香港對任何交易均不徵收資本增值稅,包括由信託結構進行或在信託結構內進行的交易。當信託資產升值並隨後出售時,增值完全免稅。這項優惠適用於所有資產類別——股票、債券、房地產(香港境外)、私募股權投資,以及日益增多的虛擬資產。
此外,香港於2006年2月廢除了遺產稅。在廢除之前,信託主要用作遺產稅策劃工具。雖然遺產稅的取消消除了這一特定誘因,但信託已演變為服務於更廣泛的財富保值和繼承策劃目的。零資本增值稅和沒有遺產稅的組合,為長期財富累積和轉移創造了極為有利的環境。
股息稅務和分配規則:完全透明
香港的稅制不對股息收入徵稅,無論是源自香港公司還是海外實體。當香港信託收到股息時,這些分配在信託層面無須納稅。更重要的是,信託向受益人作出的分配無須繳付預扣稅,無論受益人是位於香港還是海外。
這種稅務透明度創造了高效的財富轉移機制。從香港信託向受益人作出的分配——無論是來自源自香港的收入還是離岸收入——在受益人手中均毋須課稅。這同樣適用於居民和非居民受益人,使香港信託對於成員分散在多個司法管轄區的家族特別具有吸引力。
實現最佳財富保值的信託結構
全權信託:最大靈活性
全權信託仍然是參與繼承策劃的香港家族最受歡迎的結構。在全權信託下,受託人擁有完全酌情權,可決定哪些受益人獲得分配、何時作出分配以及分配金額。這種靈活性除了稅務效益外,還服務於多種目的。
- 資產保護: 保護資產免受針對個別受益人的債權人索償
- 離婚保護: 保護財富免受離婚訴訟和家族糾紛影響
- 策略性分配: 允許受託人根據受益人不斷變化的情況管理分配
- 避免強制繼承: 提供保護,避免受民法司法管轄區強制繼承規則約束
跨代財富轉移的永久信託
2013年《信託法(修訂)條例》引入了香港信託法的突破性變革:能夠設立永久信託,不受任何永久權規則的限制。傳統上,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將信託期限限制為在世者的生命加21年,或固定期限(通常為80-125年)。
香港取消此限制,允許財產授予人創建可以無限期存續的信託,跨越無限代保存家族財富。這一永久特性對於關注王朝策劃和長期財富保值的超高淨值家族尤其有價值。
目的信託和私人信託公司
香港法律允許目的信託——為特定目的而非為已定義受益人的利益而設立的信託。這些結構越來越多地用於持有家族企業權益、確保慈善使命的連續性,或保存特定資產,如藝術收藏品或知識產權組合。
許多成熟的家族設立私人信託公司(PTC)作為其家族信託結構的受託人。PTC是一家唯一目的是為一個家族的信託結構擔任受託人的公司。這種安排為家族提供了更大的控制權和參與信託管治的機會,同時保持個人資產與信託資產之間的法律分離。
家族投資控權工具(FIHV)制度:0%稅率
結構和資格要求
於2022年推出並於2024年大幅增強的家族投資控權工具制度,為合資格的家族投資工具(包括信託)提供0%的利得稅率。這項優惠制度旨在吸引家族辦公室和投資控權架構來港,與新加坡和其他地區財富管理中心競爭。
| 要求 | 詳情 |
|---|---|
| 實益擁有權 | 至少95%由單一家族成員持有 |
| 管理 | 必須聘用合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ESFO) |
| 資產門檻 | 總淨資產值最少2.4億港元 |
| 中央管理 | 必須在香港維持中央管理和控制 |
| 法律結構 | 可以是法團、合夥或信託 |
2024年優化:擴大合資格資產範圍
在家族投資控權工具制度下,來自「合資格交易」和「附帶交易」的應課稅利潤按0%稅率徵稅。2024年11月的諮詢文件建議大幅擴大合資格資產的範圍,反映香港在不斷演變的財富管理領域保持競爭力的雄心。
- 虛擬資產: 加密貨幣、數碼代幣和其他基於區塊鏈的資產
- 私人信貸投資: 直接貸款和私人債務工具
- 貸款: 各種形式的貸款安排
- 非法團實體: 合夥、有限責任合夥和類似架構
- 傳統資產: 證券、期貨合約、外匯合約和存款
與信託結構的整合
信託若符合法定要求,可以符合資格成為家族投資控權工具;或者,信託可以持有架構為法團或合夥的家族投資控權工具的實益權益。這種靈活性允許家族設計優化管治和稅務效益的多層結構。
例如,可以設立一個全權信託,由香港受託人管理,該信託可以全資擁有一家進行投資活動的家族投資控權工具法團。或者,信託本身可以被指定為家族投資控權工具,由受託人聘用合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來管理信託的投資組合。
稅務效益以外的資產保護優勢
債權人保護和隔離
除了稅務效益外,香港信託提供強大的資產保護機制。當資產適當轉移至信託時,它們在法律上由受託人為受益人的利益而擁有。這種分離意味著資產通常受到保護,免受針對財產授予人個人遺產的索償以及針對個別受益人的索償。
對於面臨商業風險的企業主和專業人士,信託提供了一種將家族財富與業務責任隔離的方法。如果家族企業面臨破產或訴訟,適當架構的信託資產通常仍然超出業務債權人的追索範圍。
保護免受離婚和家族糾紛影響
全權信託為受益人提供重大的離婚索償保護。由於全權信託的受益人對信託資產沒有固定權利——只有對受託人酌情決定未來分配的希望或期望——這些資產通常不被視為受益人婚姻財產的一部分。
這種保護對於關注跨代保存財富的家族尤其有價值,其中受益人可能進入後來解除的婚姻或關係。通過將資產保持在信託中而不是直接分配,家族可以確保財富留在血脈內,不會因離婚和解而被稀釋。
合規和報告要求
受託人稅務責任
香港受託人必須遵守《稅務條例》,該條例將受託人視為須履行稅務責任的「人」。如果信託在香港經營業務或獲得源自香港的收入,受託人必須提交年度利得稅報稅表,並就源自香港的利潤繳納任何適用稅項。
受託人必須保存所有信託交易、收入來源、向受益人的分配和費用分配的全面記錄。這些記錄必須保留至少七年,並可應稅務局要求供審查。
共同匯報標準(CRS)合規
香港於2017年實施共同匯報標準(CRS),以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根據CRS,香港金融機構——包括擔任受託人的信託公司——必須識別屬於須申報司法管轄區稅務居民的帳戶持有人,並向稅務局報告其帳戶資料,稅務局將這些資料與相關外國稅務機關交換。
對於信託結構,這意味著屬於CRS參與司法管轄區稅務居民的財產授予人、受託人、保護人和受益人的資料可能會向其本國稅務機關報告。家族必須確保他們在所有相關司法管轄區的稅務責任方面符合規定,因為香港參與CRS消除了利用香港信託進行逃稅的可能性。
設立香港信託的實際步驟
- 選擇合適的受託人: 根據您家族的需求和信託的複雜性,在持牌信託公司、私人信託公司(PTC)或個人受託人之間選擇
- 架構信託契約: 與法律專業人士合作起草全面條款,涵蓋受益人定義、分配條款、受託人權力和存續期
- 考慮家族投資控權工具資格: 評估您的信託結構是否可以符合資格享有家族投資控權工具制度下的0%稅率
- 為信託注資: 通過適當的法律文書和開戶適當記錄資產轉移
- 建立持續管理: 實施投資管理、會計、稅務合規和分配決策流程
- 確保監管合規: 維持CRS報告、實益擁有權披露和其他監管要求
受託人選擇的關鍵考慮因素
| 受託人類型 | 優勢 | 考慮因素 |
|---|---|---|
| 持牌信託公司 | 專業知識、監管合規、機構延續性 | 較少家族控制、可能較高費用 |
| 私人信託公司 | 家族控制、定制化管治、延續性 | 較高設立成本、持續合規要求 |
| 個人受託人 | 個人關係、可能較低成本 | 缺乏機構延續性、潛在繼任問題 |
✅ 重點總結
- 香港的地域來源徵稅制度豁免離岸收入,使其成為國際財富架構的理想選擇
- 零資本增值稅和沒有遺產稅的組合創造了無與倫比的財富保值機會
- 家族投資控權工具制度為資產至少2.4億港元的合資格家族信託提供0%利得稅率
- 永久信託允許無限期跨代財富轉移,不受時間限制
- 全權信託提供強大的資產保護,免受債權人、離婚索償和強制繼承規則影響
- 適當的受託人選擇和專業建議對於在確保合規的同時最大化優勢至關重要
- 香港的信託市場已增長至5.188萬億港元,反映強勁的地區需求和競爭優勢
- 持續的監管優化使香港在不斷演變的財富管理需求方面處於有利地位
香港信託為高淨值家族提供先進的財富保值和稅務策劃機會,在完善的法律框架內結合有利的稅務待遇、強大的資產保護和永久存續期。隨著亞太地區財富持續增長和國際稅務透明度提高,香港作為亞洲家族首要信託司法管轄區的地位,因持續的監管優化和對新興資產類別的適應而得到加強。要最大化這些優勢並同時確保完全遵守不斷演變的監管要求,必須獲得經驗豐富的香港信託從業人員和稅務顧問的適當專業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