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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雙重徵稅:香港與內地交叉持股的印花稅規則






避免雙重徵稅:香港與內地交叉持股的印花稅規則




📋 重點速覽

  • 香港股票印花稅率: 總額0.2%(買賣雙方各付0.1%),自2023年11月17日起生效。
  • 內地證券交易印花稅率: 0.05%(自2023年8月28日起減半)。
  • 互聯互通機制處理: 北向交易豁免香港印花稅但需繳內地稅;南向交易需繳香港印花稅。
  • 集團內部轉讓寬免: 根據《印花稅條例》第45條,須符合90%股權及「已發行股本」要求,2024年法院裁決將有限責任合夥(LLP)等排除在外。
  • 關鍵期限: 香港加蓋印花須於文件簽立後2日內(香港簽立)或30日內(海外簽立並帶入香港)完成。

您是否正在處理香港與內地之間複雜的跨境投資?兩地不同的印花稅制度,意味著一次簡單的股份轉讓,隨時可能觸發雙重課稅。這份全面的指南將為您拆解2024-2025年度的最新印花稅格局,揭示影響企業架構的關鍵法院裁決,並提供可行的策略,助您在合規的同時,有效管理稅務風險。

了解香港的印花稅框架

根據香港《印花稅條例》(第117章),轉讓香港股票須繳納印花稅。該制度在2023-2024年間經歷了重大變革,包括稅率下調及多項物業相關稅項的撤銷。對於跨境營運的企業集團而言,理解這些規則對合規及稅務規劃至關重要。

現行稅率及範圍

  • 股票轉讓稅率: 總額0.2%(買方及賣方各付0.1%),按代價款額或市值(以較高者為準)計算。
  • 近期減稅: 為提升市場競爭力,總稅率已於2023年11月17日起由0.26%下調至0.2%。
  • 「香港股票」定義: 指在香港成立的法團的股份或股額,或任何不記名股票。
  • 定額印花稅: 另加每份文書5港元的定額印花稅。
⚠️ 重要提示: 額外印花稅(SSD)、買家印花稅(BSD)及新住宅印花稅(NRSD)已於2024年2月28日撤銷。這些針對物業的稅項已不再適用於相關交易。

關鍵合規期限

香港設有嚴格的加蓋印花期限,逾期將面臨嚴重罰則:

  • 2日內: 如文件在香港簽立。
  • 30日內: 如文件在海外簽立,其後被帶入香港。
  • 逾期加蓋印花罰則: 逾期不足1個月,罰款可高達稅款的2倍;逾期1至2個月,可高達4倍;逾期超過2個月,可高達10倍。

內地的印花稅制度

為刺激資本市場及支持經濟增長,內地的印花稅制度在2023-2024年進行了重大改革。了解這些變化對跨境規劃至關重要。

現行稅率及豁免

  • 證券交易: 稅率為0.05%(自2023年8月28日起由0.1%減半),旨在活躍資本市場。
  • 非上市公司股份轉讓: 買賣雙方各付0.05%,合共0.1%。
  • 企業重組豁免: 為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轉讓及合資格重組提供廣泛的印花稅豁免,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 合約靈活性: 交易雙方可在合約中協定由哪一方承擔印花稅。

比較分析:香港 vs 內地

項目 香港 內地
上市證券稅率 總額0.2%(雙方各付0.1%) 0.05%(僅賣方支付)
私人股份轉讓稅率 總額0.2%(雙方各付0.1%) 總額0.1%(雙方各付0.05%)
集團內部轉讓寬免 適用(第45條)-須90%股權,且僅限擁有「已發行股本」的實體 為母子公司轉讓及重組提供廣泛豁免(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加蓋印花期限 2日(香港簽立)/ 30日(海外簽立) 視乎交易類型而定
逾期申報罰則 可高達稅款10倍(嚴重延誤) 罰款及利息

遊戲規則改變者:John Wiley 法院裁決

在2024年一項標誌性的判決中,香港上訴法院作出裁決,對使用混合實體架構的跨境企業集團產生了重大影響。在 John Wiley & Sons UK2 LLP and Wiley International LLC v The Collector of Stamp Revenue 一案中,法院釐清了集團內部印花稅寬免的關鍵限制。

核心裁決及影響

  • 「已發行股本」要求: 《印花稅條例》第45條的集團內部寬免,僅適用於擁有普通公司法意義上「已發行股本」的相聯法團。
  • 有限責任合夥(LLP)被排除: 英國有限責任合夥(LLP)及類似沒有傳統股本結構的實體,無法享有第45條寬免。
  • 有限責任公司(LLC)亦可能被排除: 美國有限責任公司(LLC)、荷蘭合作社及其他混合架構實體面臨類似排除。
  • 需立法修訂: 法院明確指出,要將寬免延伸至LLP,需要立法修訂,而非司法解釋。
💡 專業貼士: 若您的集團使用英國LLP或美國LLC作為香港子公司的控股公司,應立即進行架構檢視。考慮轉換為擁有已發行股本傳統公司,或在架構中插入一間公司層級,以保留享有第45條寬免的資格。

互聯互通機制:不對稱的印花稅處理

滬港通及深港通提供了雙向市場准入,但也創造了不對稱的印花稅處理方式。投資者必須了解這一點,才能優化其跨境投資。

北向交易(香港/海外投資者買入內地證券)

  • 香港印花稅: 不適用-上交所及深交所的證券不屬於《印花稅條例》下的「香港股票」。
  • 內地印花稅: 賣方需向內地政府支付0.1%。
  • 非交易轉讓: 在香港進行的任何上交所/深交所證券的非交易轉讓,均無須繳納香港印花稅。

南向交易(內地投資者買入香港證券)

  • 香港印花稅: 適用標準0.2%稅率(買賣雙方各付0.1%),因為聯交所證券屬於香港股票。
  • 徵收機制: 由聯交所根據與印花稅署署長的現行協議代為徵收。
  • 非交易轉讓: 在內地進行的任何聯交所證券的非交易轉讓,將被視為買賣,須簽立成交單據並繳納香港印花稅。

香港集團內部轉讓寬免:第45條要求

儘管2024年的法院裁決收窄了其適用範圍,第45條寬免仍是避免集團內部轉讓產生香港印花稅的主要機制。了解其資格準則對有效的稅務規劃至關重要。

資格要求

  1. 相聯法團: 轉讓人與承讓人必須通過以下其中一種關係成為「相聯」:
    • 一個法團實益擁有另一法團至少90%的已發行股本;或
    • 第三個法團實益擁有該兩個法團各自至少90%的已發行股本。
  2. 已發行股本: 兩個實體必須擁有普通公司法意義上的「已發行股本」(根據2024年John Wiley裁決)。
  3. 法團: 雙方必須是法團(公司、法人團體)。
  4. 轉讓香港股票或不動產: 此寬免適用於轉讓香港股票或香港不動產。
⚠️ 重要提示: 90%的相聯關係必須在轉讓後維持至少2年。若在此期間關係終止,寬免可能被追回並需繳付利息。承讓人必須在2年內,若其不再與轉讓人相聯,須通知印花稅署署長。

避免雙重印花稅的實用策略

考慮到雙重司法管轄區的複雜性及有限的協定寬免,企業集團必須運用策略性架構及審慎的交易規劃,以盡量減少印花稅負擔。

策略一:重組控股實體

根據2024年John Wiley裁決,使用LLP或LLC的集團應考慮:

  • 轉換為傳統公司: 將英國LLP轉換為英國有限公司,或將美國LLC轉換為擁有股本的美國股份有限公司。
  • 插入公司層級: 在混合實體與香港營運子公司之間,插入一間擁有股本的香港或BVI公司。
  • 預先重組: 在進行集團內部股份轉讓前完成重組,以確保符合第45條寬免資格。
  • 成本效益分析: 權衡重組成本與未來交易可能節省的印花稅。

策略二:利用互聯互通進行投資組合投資

適用於投資持股(非戰略控制):

  • 北向投資: 香港投資者可透過互聯互通買賣內地證券,無須繳納香港印花稅(僅需繳納內地0.1%的稅)。
  • 稅務效率: 可受惠於截至2027年12月31日的臨時資本增值稅豁免。
  • 操作簡便: 避免為投資組合持倉處理複雜的跨境合規事宜。

策略三:策略性地安排交易時間

優化時機以減少印花稅負擔:

  • 合併轉讓: 將多次股份轉讓合併在同一課稅年度內進行,以減少行政負擔。
  • 把握重組窗口: 在2027年12月31日前完成內地重組,以享受現行豁免。
  • 遵守加蓋印花期限: 嚴格遵守香港的2日/30日期限,避免高達稅款10倍的嚴重罰則。
  • 留意立法變動: 關注香港可能立法修訂,將第45條寬免延伸至混合實體。

常見陷阱及應對方法

陷阱一:假設《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DTA)/《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CEPA)提供印花稅寬免

問題: 企業誤以為《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DTA)或《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CEPA)會自動消除雙重印花稅風險。

解決方法: 須理解DTA主要針對所得稅,而非交易稅。應尋求本地法例下的寬免(如香港的第45條、內地的重組豁免),而非依賴國際協定。

陷阱二:使用混合實體時未考慮印花稅影響

問題: 集團為靈活性而使用英國LLP或美國LLC架構,卻未意識到它們無法享有香港第45條寬免。

解決方法: 在初始架構階段就進行印花稅分析。若預期會有香港股份轉讓,應使用擁有已發行股本的傳統公司作為控股工具。

陷阱三:錯過加蓋印花期限

問題: 完成股份轉讓後沒有立即處理加蓋印花義務,導致面臨嚴重罰則(可高達稅款10倍)。

解決方法: 實施嚴格的期限追蹤系統。對於在香港簽立的文件,須在2日內加蓋印花。對於在海外簽立並帶入香港的文件,須在30日內加蓋印花。將這些期限納入交易完成清單中。

重點總結

  • 兩地制度各異: 香港(總額0.2%)和內地(視交易類型為0.05%-0.1%)有各自的印花稅制度,基於協定的寬免有限。
  • 2024年規則改變: John Wiley上訴法院裁決將沒有「已發行股本」的LLP、LLC及混合實體排除在香港第45條集團內部寬免之外,受影響集團需立即檢視架構。
  • 把握內地機遇: 內地擴大的企業重組豁免(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為合併、重組及集團內部轉讓提供顯著寬免。
  • 互聯互通不對稱處理: 北向交易豁免香港印花稅但需繳內地稅;南向交易需繳香港印花稅,須了解方向依賴性處理。
  • 寬免需預先規劃: 香港第45條寬免要求通過已發行股本達90%股權,並維持2年。內地豁免則要求符合資格的重組活動及妥善文件記錄。
  • 主動規劃架構: 對香港持股使用傳統公司(非混合實體);為享受內地豁免建立全資母子公司關係;在預期轉讓前(而非期間)完成重組。
  • 期限至關重要: 香港嚴格的加蓋印花期限(香港簽立文件2日,海外簽立30日)罰則可高達稅款10倍,必須建立合規系統。
  • DTA/CEPA幫助有限: 香港與內地的DTA主要處理所得稅,而非印花稅。CEPA亦無具體印花稅條款。寬免須在各自司法管轄區的本地法例下尋求。

妥善處理香港與內地之間的跨境印花稅,需要周詳的規劃、主動的架構安排及一絲不苟的合規操作。2024年的John Wiley裁決已從根本上改變了混合實體的遊戲規則,受影響的集團必須立即進行架構檢視。通過深入了解兩地制度、策略性地運用現有寬免,並實施穩健的合規系統,企業可以在維持跨境營運靈活性的同時,有效管理雙重課稅的風險。

📚 資料來源

本文內容已根據香港政府官方資料及權威參考來源核實:

最後更新:2024年12月 | 本文資訊僅供一般參考,如有具體問題請諮詢合資格稅務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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