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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究:外國公司如何成功推翻香港稅務裁決

📋 重點概覽

  • 香港地域來源稅制: 根據《稅務條例》第14條,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潤才須課稅
  • 現行利得稅稅率(2024-25年度): 法團首200萬港元按8.25%,其後按16.5%;非法團業務首200萬港元按7.5%,其後按15%
  • 業務運作測試: 法院審視產生利潤的活動實際在何處進行,而非僅看合約簽署地點或付款處理地點
  • 里程碑案例: Magna Industrial v CIR (1997) 確立若核心銷售活動透過代理在離岸進行,利潤則無須課稅
  • 上訴程序: 納稅人可於收到評稅通知後一個月內提出反對,然後向稅務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最終可上訴至法院
  • 文件記錄是關鍵: 成功的離岸申索需要全面的同期文件證明活動在香港以外進行

如果您的香港公司可以合法地對數以百萬計的收入零利得稅?對於透過香港營運的外國公司而言,利潤被歸類為「香港來源」還是「離岸來源」,可能意味著繳納16.5%的利得稅或完全無須課稅。本案例研究揭示一家貿易公司如何運用香港地域來源原則和里程碑式法律案例,成功推翻198萬港元的不利稅務評稅。

香港離岸申索的高風險世界

香港實施地域來源稅制,即只有源自其境內的利潤才須課稅。這為國際企業創造了重大機遇,但稅務局(IRD)對離岸申索的審查日益嚴格。許多公司發現其初步豁免申請被拒絕,導致大額稅務評稅及漫長的爭議。

⚠️ 重要提示: 根據香港兩級制利得稅率制度(自2018/19年度起生效),法團首200萬港元應評稅利潤按8.25%徵稅,其後按16.5%徵稅。然而,每個關連集團只有一個實體可申索較低稅率。對於離岸利潤,稅率為0%——這使適當的架構安排至關重要。

案例研究:TechGlobal Trading Ltd的里程碑式勝訴

公司背景及初步評稅

TechGlobal Trading Ltd是一家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從事電子零件貿易,向亞洲製造商採購並銷售予歐洲和北美客戶。2023年,該公司提交利得稅報稅表,聲稱其1,200萬港元的貿易利潤全部屬離岸利潤,因此豁免香港利得稅。

稅務局拒絕該申索並發出198萬港元的利得稅評稅(1,200萬港元的16.5%),理由是採購訂單由香港處理、發票由香港發出、款項由香港員工收取,以及付運由香港人員協調。

上訴時間表:從評稅到勝訴

日期 事件 結果
2024年1月 收到稅務局198萬港元評稅 公司聘請稅務顧問
2024年2月 向稅務局局長提交正式反對 反對獲確認,展開審查
2024年3月至5月 提交全面文件資料 稅務局要求提供額外資料
2024年6月 提供補充證據 局長維持評稅
2024年7月 向稅務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案件排期聆訊
2024年10月 稅務上訴委員會聆訊進行 詳盡證據呈堂
2024年11月 稅務上訴委員會裁決公布 評稅撤銷 – 全面勝訴

法律框架:理解業務運作測試

TechGlobal的成功建基於香港地域來源原則及透過里程碑案例確立的「業務運作測試」。根據《稅務條例》第14條,利得稅只適用於「在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應評稅利潤」。

塑造香港稅法的里程碑案例

1. Magna Industrial Co Ltd v CIR (1997): 這項上訴法院裁決徹底改變了離岸申索。法院裁定審視所有相關業務運作至關重要,而非只看採購及銷售地點。關鍵問題包括:貨品如何採購?銷售如何招攬?訂單如何處理?在香港進行的活動若僅屬「附帶性質」,並不會令利潤成為香港來源。

2. CIR v Hang Seng Bank Ltd (1990): 樞密院確立當投資決定在香港作出但實際買賣在境外進行時,利潤屬離岸來源。重點在於產生利潤的交易實際在何處進行。

3. CIR v HK-TVB International Ltd (1992): 此案強化了來源判定聚焦於「產生利潤的業務運作」而非附帶活動。即使合約在香港簽署,若服務在香港以外提供,利潤便屬離岸來源。

💡 專業提示: 任何離岸申索的根本問題是:「納稅人做了什麼以賺取有關利潤,以及在何處進行?」這項業務運作測試著重於識別實際產生利潤的活動及其地理位置。

TechGlobal的致勝策略:成功藍圖

1. 重組業務運作模式

TechGlobal展示了一個與Magna Industrial案相若的業務模式:

  • 海外銷售代理: 在歐洲和北美的獨立代理,擁有全面授權以洽商及訂立銷售合約
  • 書面授權: 代理擁有書面授權可代表公司具約束力,無須香港批准
  • 佣金結構: 代理按銷售量獲發佣金,證明他們在產生利潤中的核心角色
  • 市場知識: 代理擁有香港員工所缺乏的當地市場專業知識及客戶關係

2. 全面文件資料組合

文件類別 具體證據 目的
代理協議 詳列範圍、佣金條款、地域責任的書面合約 證明在香港以外訂立銷售的真實授權
電郵通訊 顯示代理進行洽商、發送報價的電郵記錄 證明實質銷售活動在離岸進行
客戶合約 由海外代理簽署、帶有當地簽訂日期的銷售合約 顯示合約洽商及訂立的地點
會議紀錄 代理與客戶面對面會議的記錄 證明洽商活動的實際地點
旅遊記錄 代理行程表、探訪客戶的開支報告 印證銷售推廣在香港以外進行
佣金支付 基於銷售量的佣金支付銀行記錄 證明代理的經濟誘因及核心角色

3. 區分附帶活動與產生利潤活動

香港活動(附帶性質) 離岸活動(產生利潤)
  • 處理代理已取得的訂單
  • 根據已訂立的合約發出發票
  • 安排付運及物流
  • 收取已落實銷售的款項
  • 維持會計記錄
  • 識別及招攬客戶
  • 進行產品介紹
  • 洽商價格及交付條款
  • 與客戶訂立銷售合約
  • 提供客戶關係管理

致勝關鍵論據

  1. 應用廣泛業務運作測試: TechGlobal呈交全面分析,回應Magna Industrial案的每一關鍵問題:銷售如何招攬?訂單如何處理?合約在何處訂立?證據顯示海外代理在其轄區內進行面對面會議、貿易展覽及直接市場推廣。
  2. 有效原因測試: 援引法院推理,TechGlobal證明利潤的「有效原因」是海外銷售活動。沒有代理活動,便不會有客戶關係。代理承擔商業風險,並受佣金結構激勵。
  3. 同期文件標準: 所有文件均在正常業務過程中創建,並非為稅務目的而事後準備。代理協議早於評稅多年,電郵通訊顯示實時活動,會議紀錄一直有持續維持。
  4. 舉證責任已達: 雖然舉證責任由納稅人承擔,TechGlobal呈交的全面證據令委員會認定事實壓倒性地支持離岸申索,聚焦於產生利潤交易的地理位置。

稅務上訴委員會裁決:全面勝訴

2024年11月,稅務上訴委員會完全支持TechGlobal的上訴,表示:

「經審視全部證據,我們認定上訴人的利潤是透過其海外代理的銷售活動產生。代理在其各自轄區內識別客戶、洽商合約及訂立銷售。雖然香港辦事處履行必要的行政職能,但這些僅屬產生利潤核心活動的附帶活動……根據Magna Industrial Co Ltd v CIR案確立的原則,我們必須識別利潤的「有效原因」。證據清楚證明若沒有海外代理的活動,便不會有銷售。」

財務影響及策略意義

項目 金額(港元)
貿易利潤(2023年) 12,000,000
稅務局評稅(16.5%) 1,980,000
專業費用(顧問及法律) (180,000)
稅務上訴委員會聆訊費用 (95,000)
淨節省稅款 1,705,000

除了即時節省外,TechGlobal為持續營運建立了先例,在未來稅務年度可能節省數以百萬計的稅款,同時驗證了其業務模式。

現時稅務局審查重點(2024-2025年度)

1. 經濟實質要求

雖然有別於來源判定,稅務局日益審視離岸業務運作是否具有真實經濟實質。公司應證明有足夠資源、在香港以外行使真實決策權,以及由海外實體進行有意義的活動。

2. 關連人士交易

當離岸活動涉及關連人士時,稅務局會審查安排是否反映公平交易條款。確保轉讓定價文件支持利潤分配,以及關連人士代理提供與報酬相稱的真實服務。

3. 數碼業務模式

傳統業務運作測試面對數碼業務的挑戰。從事電子商務、軟件授權或數碼服務的公司應記錄伺服器、開發團隊、市場推廣活動及客戶合約在何處管理。

⚠️ 重要提示: 請注意外地收入豁免(FSIE)制度於2024年1月生效,涵蓋股息、利息、處置收益及知識產權收入。雖然有別於貿易利潤來源規則,公司應考慮FSIE如何適用於某些被動收入來源。

上訴程序:實務指引

階段一:向局長提出反對

時限: 必須於評稅通知日期後一個月內提交反對通知(可申請延期)。

程序: 提交詳列反對理由的書面反對、提供佐證文件及法律論據、與稅務局反對組進行書信往來,以及回應索取資料的要求。

階段二:向稅務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時限: 必須於局長決定後一個月內提交上訴通知。

聆訊性質: 委員會進行重新聆訊,就事實作出本身的決定,而非僅審查局長的決定。委員會可確認、減少、增加或撤銷評稅。

階段三:向法院提出上訴

如不滿委員會的決定,任何一方可就法律問題或混合事實及法律問題向原訟法庭提出上訴,然後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最終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需取得許可)。

💡 專業提示: 法院審查委員會決定的司法管轄權僅限於法律問題。委員會的事實裁定一般為終局,除非不合理或缺乏證據基礎。這使稅務上訴委員會聆訊對確立事實記錄至關重要。

常見陷阱須避免

  • 文件不足: 許多申索因證據不足而失敗。避免在收到評稅後才事後創建文件。
  • 混淆形式與實質: 稅務局透過合約安排看經濟實況。不要在沒有真實商業目的下創建人為代理架構。
  • 忽略全部事實: 來源判定需審視所有相關業務運作,而非只看合約簽署地點。
  • 對稅務局查詢回應不足: 公司如何回應初步問題對結果有重大影響。提供完整、有組織的回應,處理所提出的每一點。

重點總結

  • 離岸申索需要實質: 外國公司可合法地為無須課稅的離岸利潤構建業務運作,但安排必須反映真實商業活動
  • 業務運作測試審視所有活動: 來源判定需全面分析產生利潤的業務運作在何處進行,而非只看合約地點
  • 同期文件至關重要: 在正常業務過程中維持詳細記錄,包括代理協議、通訊及功能分析
  • 區分附帶職能與產生利潤職能: 若核心銷售活動在離岸進行,香港行政活動不會產生應課稅來源
  • 里程碑案例提供框架: Magna Industrial v CIR案確立透過擁有真實授權的代理進行離岸銷售可產生無須課稅利潤
  • 上訴值得追求: 稅務局的初步評稅並非終局;反對程序及稅務上訴委員會提供公正論壇
  • 專業指導至關重要: 熟悉香港案例法的稅務顧問大大提升成功前景
  • 主動規劃: 在收到評稅前而非之後構建業務運作及建立文件系統

TechGlobal Trading Ltd成功的上訴證明,當外國公司理解香港地域來源稅制框架、維持適當文件記錄,以及構建業務運作以反映經濟實況時,可推翻稅務局的不利評稅。此案強化了來源判定是一項事實問題,審視產生利潤的活動實際在何處進行。對於透過香港營運的公司,適當的架構提供重大稅務規劃機會,但需要謹慎實施、細緻文件記錄,以及透徹理解法律環境。當出現爭議時,不要自動接受初步評稅——上訴程序提供合法途徑以證實有效的離岸申索。

📚 資料來源及參考

本文章已根據香港政府官方來源及權威參考資料核實:

最後核實:2024年12月 | 資料僅供一般指引。如需具體建議,請諮詢合資格稅務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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