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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香港稅務透明度與經合組織全球標準

14 12 月, 2025 Angela Ho 0 Comments






比較香港稅務透明度與經合組織全球標準




📋 重點速覽

  • 全球最低稅已立法: BEPS 2.0第二支柱法例已於2025年6月6日通過,2025年1月1日起生效。
  • 自動交換資料網絡: 香港每年與超過140個可申報稅務管轄區交換金融帳戶資料。
  • 國別報告要求: 自2018年7月起,年收入達68億港元(約7.5億歐元)的跨國企業集團必須提交國別報告。
  • 全面性協定網絡: 截至2024年,香港已簽訂超過45份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
  • 國際評級: 在2019年經合組織全球論壇的同行評審中獲評為「大致合規」。
  • 多邊公約成員: 自2018年9月1日起成為《稅務事項行政互助多邊公約》成員。

在跨國企業只需點擊幾下就能將利潤轉移至不同地區的時代,香港作為世界主要金融中心之一,如何平衡其低稅率的競爭優勢與國際社會對稅務透明的訴求?隨著全球稅務機關加強打擊利潤轉移和逃稅行為,香港已策略性地調整自身,在維持營商友好環境的同時,積極符合經合組織(OECD)的國際標準。本文將深入剖析香港如何駕馭複雜的國際稅務透明化世界。

香港在全球稅務透明化中的策略定位

雖然香港並非經合組織成員,但我們透過多個渠道積極參與主要的國際稅務倡議。作為擁有168個成員的「稅務透明及資料交換全球論壇」成員,以及參與超過140個成員的「BEPS包容性框架」,香港已展現出對全球稅務合作的承擔。

⚠️ 重要提示: 香港維持其地域來源徵稅原則——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潤才須課稅。儘管透明度要求提高,這項基本原則保持不變。

多邊公約:香港稅務合作的轉捩點

2018年9月1日,香港正式成為《稅務事項行政互助多邊公約》的締約方。這項由經合組織與歐洲理事會共同制定的全面性工具,標誌著香港從最初的觀望態度,轉變為全面參與國際稅務合作的重要一步。

該公約使香港能夠實施多種形式的行政合作,包括:

  • 應要求交換資料(EOIR)
  • 自動交換金融帳戶資料(AEOI)
  • 自動交換國別報告
  • 自發交換稅務裁定資料
💡 專業貼士: 香港根據公約保留了不提供追討稅款或罰款協助,或不代送文書的權利。這在遵守核心透明度要求的同時,保留了特定的行政邊界。

自動交換資料(AEOI)與共同匯報標準(CRS)

香港實施AEOI的時間表,充分顯示了我們對國際標準的承諾:

日期 里程碑
2014年9月 香港表明支持實施AEOI
2016年6月22日 通過《2016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
2017年1月1日 AEOI規定生效
2018年9月 完成首次自動資料交換
2024年 與超過140個可申報稅務管轄區進行交換

CRS在香港的現行運作方式

  1. 盡職審查: 金融機構必須識別由可申報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持有的可申報帳戶。
  2. 資料收集: 所需資料包括帳戶持有人姓名、地址、出生日期、居住地、稅務編號、帳戶號碼、結餘及某些收入。
  3. 年度申報: 金融機構須於每年5月31日前向稅務局提交CRS申報表,涵蓋上一曆年的資料。
  4. 自動交換: 稅務局會與相關可申報稅務管轄區的稅務機關交換資料。
⚠️ 重要提示: 唯一稅務居住地為香港的客戶,無須進行CRS申報。這項豁免在遵守國際要求的同時,保障了本地居民的私隱。

2024-2025年度的加強執法行動

香港稅務局已顯著加強執法活動:

  • 擴大範圍: 除傳統金融機構外,稅務局現正審查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TCSP)持牌人及私人投資公司。
  • 查詢信件: 發出數以千計的查詢信件,甚至包括提交零申報的實體。
  • 實地巡查: 定期進行實地CRS合規巡查。
  • 罰則: 未能妥善回應可導致10,000港元罰款;嚴重罪行可處罰款高達50,000港元及監禁。

國別報告(CbCR)的實施

香港實施國別報告,是履行對經合組織BEPS第13項行動計劃承諾的一部分。相關法律框架於2018年7月13日開始運作。

要求 期限 詳情
通知 財政年度結束後3個月內 指明哪個實體將在何地提交報告
提交國別報告 財政年度結束後12個月內 透過國別報告電子提交平台以XML格式提交

國別報告要求適用於符合以下條件的跨國企業集團:

  • 上一財政年度的合併年收入至少達68億港元(約7.5億歐元)。
  • 在香港至少有一個實體或常設機構。

BEPS 2.0第二支柱:15%全球最低稅

2025年6月6日,香港通過了實施BEPS 2.0第二支柱措施的標誌性法例。這體現了香港對經合組織全球最低稅框架的承擔,同時策略性地維護自身的徵稅權。

💡 專業貼士: 只有在前四個財政年度中,至少有兩個年度合併年收入達7.5億歐元或以上的大型跨國企業集團,才須受全球最低稅規管。絕大多數企業納稅人,包括本地中小企,均不受影響
組成部分 生效日期 描述
香港最低補足稅(HKMTT) 2025年1月1日 合資格本地最低補足稅,確保適用集團在香港的有效稅率達到15%
收入納入規則(IIR) 2025年1月1日 主要規則,要求母公司就位於其稅務管轄區以外、稅率偏低的成員實體繳納補足稅
低稅利潤規則(UTPR) 押後(待定) IIR的後備規則;實施日期待定

香港最低補足稅(HKMTT)如何維護香港的徵稅權

香港最低補足稅是一項策略性舉措,確保:

  1. 適用範圍內的跨國企業集團在香港的有效稅率被提升至15%。
  2. 補足稅由香港徵收,而非其他稅務管轄區。
  3. HKMTT符合全球最低稅規則下的合資格本地最低補足稅要求,可抵免全球補足稅。

香港廣泛的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網絡

截至2024年,香港已與全球主要貿易夥伴簽訂超過45份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這個廣泛的網絡為國際企業帶來顯著好處:

好處 描述
減輕雙重課稅 劃分不同稅務管轄區之間的徵稅權,並提供稅率寬減
稅務確定性 投資者能更準確評估潛在稅務負擔
降低預扣稅率 就股息、利息及特許權使用費提供較低的外地預扣稅率
爭議解決 透過相互協商程序解決稅務爭議
資料交換 為主管當局之間的稅務資料交換提供框架

香港對經合組織標準的合規情況:比較分析

經合組織倡議 香港實施情況 合規狀態
應要求交換資料(EOIR) 透過全面性協定、稅務資料交換協定及多邊公約進行 大致合規(2019年評級)
自動交換資料(AEOI/CRS) 自2018年起運作;與超過140個稅務管轄區交換 完全合規
國別報告 自2018年起強制執行;門檻68億港元;透過多邊主管當局協定自動交換 完全合規
BEPS 2.0第二支柱(15%最低稅) 2025年6月立法;HKMTT及IIR於2025年1月1日生效 實質上合規
多邊公約 自2018年9月1日起成為成員(有保留條款) 合規

全球論壇同行評審評級

2019年3月,香港在經合組織「稅務透明及資料交換全球論壇」的第二輪同行評審中,獲評為「大致合規」。評審報告指出,香港對增加的資料交換要求反應良好,同時識別了在實益擁有權資料及會計紀錄執法方面有待改善之處。

對不同業務類型的實際影響

業務類型 主要考慮事項
大型跨國企業集團(收入 ≥ 7.5億歐元)
  • 須遵守國別報告要求 – 必須在12個月內提交
  • 須遵守BEPS 2.0第二支柱 – 計算全球有效稅率及潛在的HKMTT稅務負擔
  • 須在6個月內提交補足稅通知,並在15-18個月內提交報稅表
中小型企業
  • 不受國別報告或BEPS 2.0第二支柱影響
  • 繼續受惠於香港的地域來源徵稅原則
  • 兩級制利得稅稅率:首200萬港元利潤稅率8.25%,其後利潤稅率16.5%
金融機構
  • 必須對所有帳戶持有人進行CRS盡職審查
  • 須於每年5月31日前提交涵蓋上一曆年資料的AEOI報稅表
  • 須在指定時限內回應稅務局的查詢信件
  • 非傳統金融機構現正受到加強審查

重點總結

  • 香港已全面實施AEOI/CRS,每年與超過140個稅務管轄區交換金融帳戶資料,稅務局執法力度持續加強。
  • 自2018年7月起,年收入達68億港元或以上的跨國企業集團必須提交國別報告。
  • BEPS 2.0第二支柱法例已於2025年6月6日通過,15%全球最低稅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
  • 香港維持超過45份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並自2018年9月起參與《稅務事項行政互助多邊公約》。
  • 在2019年經合組織全球論壇的同行評審中,香港獲評為「大致合規」。
  • 香港在符合國際透明標準的同時,保留了具競爭力的稅制(地域來源徵稅、16.5%利得稅、無預扣稅)。
  • 中小型企業基本上不受國別報告及第二支柱要求影響。
  • 香港最低補足稅(HKMTT)確保補足稅稅收留在香港,而非流向其他稅務管轄區。
  • 金融機構面臨加強審查,嚴重違反CRS規定可被罰款高達50,000港元及監禁。
  • 合資格的適用跨國企業集團可享有過渡性安全港,以減輕合規負擔。

香港已成功駕馭了國際稅務透明化的複雜局面,從最初的觀望轉變為積極參與全球倡議。透過全面實施AEOI/CRS、國別報告及BEPS 2.0第二支柱措施,香港展現了對國際標準的承擔,同時策略性地維護其競爭優勢。這種平衡之道——在維持地域來源徵稅原則、低稅率及營商友好環境的同時,滿足透明度要求——使香港成為一個負責任的國際金融中心,為全球稅務的未來做好準備。

📚 資料來源

本文內容已根據香港政府官方資料及權威參考來源核實:

最後更新:2024年12月 | 本文資訊僅供一般參考,如有具體問題請諮詢合資格稅務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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