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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CRS申報:截止日期、豁免條件及罰則

14 12 月, 2025 Angela Ho 0 Comments






香港CRS申報:截止日期、豁免條件及罰則




📋 重點速覽

  • 年度申報死線: 2025年5月31日(申報2024曆年資料)
  • 法律框架: 《2016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
  • 須申報稅務管轄區: 126個指定地區,其中與超過80個有活躍交換關係
  • 首次交換: 2018年9月(交換2017曆年資料)
  • 罰則範圍: 罰款1萬至100萬港元,嚴重者可被判監
  • 自我證明更新: 稅務居民身分變更後30日內須更新
  • 提交平台: 稅務局自動交換資料(AEOI)網上平台
  • 監管機構: 香港稅務局(IRD)

你知道嗎?現時已有超過80個國家與香港自動交換金融帳戶資料。共同匯報標準(CRS)徹底改變了國際稅務透明度,香港的金融機構必須遵守複雜的合規要求,否則將面臨嚴厲罰則。無論你是銀行經理、投資顧問還是帳戶持有人,了解CRS的責任在當今全球金融環境中至關重要。

什麼是CRS?香港為何參與?

共同匯報標準(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CRS)是由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制定的全球倡議,旨在透過參與稅務管轄區之間自動交換金融帳戶資料,打擊跨境逃稅行為。香港透過《2016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實施CRS,該條例於2017年1月1日生效。首次資料交換於2018年9月進行,涵蓋2017曆年的金融帳戶資料。

⚠️ 重要提示: 香港特別行政區本身並非須申報的稅務管轄區。純粹為香港稅務居民的個人或實體所持有的帳戶,一般不會被視為CRS下的「須申報帳戶」。中國內地有單獨的申報安排,而美國則在另一套《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FATCA)制度下運作。

誰必須遵守香港的CRS規定?

所有在香港營運的金融機構(獲特別豁免者除外)均須遵守CRS規定。涵蓋範圍廣泛,包括:

  • 銀行及接受存款機構 – 所有在香港營運的持牌銀行
  • 投資實體及基金管理公司 – 包括對沖基金、私募股權基金及資產管理公司
  • 託管機構 – 為他人持有金融資產的實體
  • 指定保險公司 – 提供具現金價值保險或年金合約的保險公司
  • 信託及信託服務提供者 – 當其符合金融機構的定義時

CRS申報死線及流程

年度申報死線:5月31日

所有須履行CRS責任的金融機構,必須在相關曆年結束後的5月31日或之前,向稅務局提交年度CRS申報。這個固定死線每年適用:

申報期間 死線 涵蓋資料
2024曆年 2025年5月31日 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所有須申報帳戶資料
2025曆年 2026年5月31日 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所有須申報帳戶資料
2026曆年 2027年5月31日 20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所有須申報帳戶資料

提交流程時間表

標準的CRS提交流程遵循以下年度時間表:

  1. 1月: 稅務局透過AEOI網上平台向申報金融機構發出電子通知
  2. 1月至5月: 金融機構匯總及準備上一個曆年的帳戶資料
  3. 5月31日或之前: 透過AEOI網上平台以電子方式提交《財務帳戶資料報稅表》
  4. 6月至8月: 稅務局處理申報資料並準備國際交換
  5. 9月: 與夥伴稅務管轄區進行資料交換

必須申報什麼資料?

金融機構必須為每個須申報帳戶報告全面的資料,包括:

  • 帳戶持有人詳情: 姓名、地址、稅務居民身分所屬稅務管轄區、納稅人識別號碼
  • 帳戶資料: 帳戶號碼、截至12月31日的帳戶結餘或價值
  • 財務數據: 曆年內支付或記入帳戶的總金額(利息、股息、其他收入)
  • 控制人: 對於被動非金融實體,須提供屬須申報稅務管轄區稅務居民的控制人詳情
  • 出售收益: 出售或贖回金融資產所得總收益

須申報稅務管轄區及盡職審查

香港在《稅務條例》附表17E第1部中列明了官方的須申報稅務管轄區名單。截至2024年,情況如下:

  • 126個稅務管轄區被指定為須申報稅務管轄區
  • 超過80個活躍交換關係,基於雙邊或多邊主管當局協定
  • 隨著香港啟動更多交換關係,名單將持續擴展
💡 專業貼士: 請務必查閱稅務局官方網站以獲取最新的須申報稅務管轄區名單:www.ird.gov.hk/chi/tax/aeoi/rpt_jur.htm。此名單會隨著香港簽訂新的AEOI協定而定期更新。

主要須申報稅務管轄區包括:

地區 主要稅務管轄區
歐盟 德國、法國、意大利、西班牙、荷蘭及所有歐盟成員國
亞太區 新加坡、日本、南韓、印度、澳洲、新西蘭
離岸中心 英屬處女群島、開曼群島、澤西島、根西島、百慕達
其他主要地區 英國、加拿大、瑞士、南非、毛里裘斯

盡職審查要求

金融機構必須實施全面的盡職審查程序,以識別須申報帳戶。這些要求因帳戶開立時間而異:

帳戶類型 要求
新帳戶
(於2017年1月1日或之後開立)
• 開戶時取得自我證明
• 根據證明確定稅務居民身分
• 核實資料的合理性
• 收集納稅人識別號碼(TIN)
先前已存在帳戶
(於2017年1月1日前開立)
• 電子紀錄搜尋以識別外國稅務居民身分的跡象
• 對高價值帳戶進行加強審查
• 對實體帳戶採用風險為本方法
• 如有疑問,要求提供自我證明

自我證明要求

自我證明是CRS盡職審查的基石。帳戶持有人必須在其稅務居民身分狀況有任何變更後的30日內提供更新的自我證明。金融機構在以下情況亦會要求新的自我證明:

  • 帳戶持有人資料變更(例如地址更改至另一稅務管轄區)
  • 機構有理由相信先前的自我證明不正確或不可靠
  • 情況變更影響帳戶的須申報狀態
⚠️ 重要提示: 帳戶持有人如在自我證明中明知或罔顧後果地作出虛假陳述,根據《稅務條例》第80(2E)-(2F)條,可被罰款1萬港元。這不僅適用於金融機構,也適用於帳戶持有人本人。

豁免及被排除實體

某些帳戶和實體可獲豁免CRS申報要求。了解這些豁免對於有效合規至關重要:

無須申報的帳戶

  • 純香港居民: 純粹為香港稅務居民的個人或實體持有的帳戶
  • 政府實體: 香港政府機構及政府全資擁有的實體持有的帳戶
  • 國際組織: 獲認可的國際組織及中央銀行持有的帳戶
  • 退休及公積金基金: 符合特定條件的合資格退休計劃
  • 低風險被排除帳戶: 被視為逃稅風險較低的特定帳戶類型

活躍與被動非金融實體(NFE)

非金融實體(NFE)分為活躍或被動兩類,有不同的申報要求:

實體類型 特徵 申報狀態
活躍NFE • 被動收入/資產少於50%
• 上市公司
• 政府實體
• 非牟利組織
• 初創公司(首24個月)
一般無須申報
被動NFE • 投資控股公司
• 收入主要為被動收入的實體
• 任何不符合活躍標準的NFE
須申報(如其控制人屬須申報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

不合規的罰則

香港稅務局嚴格執行CRS合規規定。不合規的罰則詳列於《稅務條例》第80B至80F條,罰則可以非常嚴厲,由行政罰款至刑事檢控及監禁不等。

三類CRS罪行

罪行類別 描述 罰則
1. 不合規
(第80B條)
• 不遵從稅務局通知
• 未能在死線前提交報稅表
• 妨礙稅務局評稅主任
• 不遵從盡職審查規定
第3級罰款:1萬港元
持續罪行每日另加500港元
2. 不正確報稅表
(第80B(6)-(7)條)
• 提供誤導、虛假或不準確資料
• 明知資料虛假
• 罔顧資料的準確性
輕微:1萬港元
嚴重:最高100萬港元
3. 蓄意欺詐
(第80B(8)-(9)條)
• 故意提供虛假資料
• 故意遺漏須申報帳戶
• 積極隱瞞相關數據
• 蓄意不遵從規定
刑事檢控:
• 第5級罰款:5萬港元或最高100萬港元以上
監禁6個月至3年
⚠️ 重要提示: 聘用服務供應商不構成不合規的合理辯解。金融機構即使將某些職能外判,仍須對CRS合規負上最終責任。

稅務局的執法方針

稅務局採取風險為本的方針進行合規監察,包括:

  • 案頭審查: 分析已提交報稅表的完整性及準確性
  • 實地審查: 實地視察金融機構的CRS程序及監控措施
  • 專題審查: 對特定合規問題進行全行業審查

合規最佳實踐

給金融機構的建議

為確保CRS合規及避免罰則,金融機構應實施以下最佳實踐:

  1. 制定書面政策及程序: 記錄全面的CRS合規框架
  2. 實施穩健的開戶流程: 在開戶時收集及核實自我證明文件
  3. 進行持續監察: 定期檢視帳戶,識別需要更新自我證明的變更
  4. 維持足夠的系統: 投資於能識別須申報帳戶的技術
  5. 徹底培訓員工: 確保所有相關人員了解CRS要求
  6. 進行內部審計: 定期測試合規程序並糾正不足之處
  7. 準時提交報稅表: 確保所有報稅表在5月31日死線前提交
  8. 及時回應稅務局查詢: 在規定時限內處理任何問題

給帳戶持有人的建議

在香港金融機構持有帳戶的個人及實體應:

  • 準確填寫自我證明: 就稅務居民身分狀況提供真實及完整的資料
  • 了解稅務居民規則: 根據適用的稅法確定你的稅務居民身分所屬地
  • 及時提供更新: 稅務居民身分有任何變更後30日內通知你的金融機構
  • 保存證明文件: 保留支持你所申報稅務居民身分的紀錄
  • 了解TIN要求: 知悉你在每個稅務管轄區的納稅人識別號碼
  • 尋求專業意見: 就複雜的居民身分情況諮詢稅務顧問
💡 專業貼士: 對於香港稅務居民,其納稅人識別號碼(TIN)為:
個人: 香港身份證號碼
公司: 由稅務局商業登記署發出的商業登記號碼

重點總結

  • 年度申報死線為5月31日,須向稅務局申報上一個曆年的帳戶資料。
  • 截至2024年,超過80個稅務管轄區與香港有活躍的CRS交換關係。
  • 所有金融機構(獲豁免者除外)必須實施CRS盡職審查及申報程序。
  • 自我證明是強制性的,適用於2017年1月1日或之後開立的所有新帳戶。
  • 帳戶持有人必須在稅務居民身分變更後30日內更新其自我證明。
  • 純香港居民無須被申報 – CRS只適用於須申報稅務管轄區稅務居民持有的帳戶。
  • 罰則嚴厲: 由行政失誤的1萬港元罰款,至欺詐行為的100萬港元以上罰款及監禁。
  • 刑事責任適用於故意作出虛假申報或蓄意逃避CRS責任的行為。
  • 稅務局會定期進行審查,包括案頭、實地及專題審查。
  • 建議就複雜的分類問題及多稅務管轄區居民身分情況尋求專業意見。

CRS合規不僅是一項監管要求,更是香港對全球稅務透明度的承諾。罰則最高可達100萬港元及可能監禁,金融機構絕不能輕視CRS責任。透過實施穩健的合規框架、保存準確紀錄及緊貼監管更新,香港金融業既能應對CRS的複雜性,亦能為全球打擊逃稅的努力作出貢獻。

📚 資料來源

本文內容已根據香港政府官方資料及權威參考來源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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