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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CRS申報:截止日期、豁免及罰則

11 12 月, 2025 Angela Ho 0 Comments

📋 重點事實一覽

  • 年度截止日期: 2025年5月31日(2024曆年數據)
  • 法律框架: 《2016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
  • 須申報司法管轄區: 126個指定司法管轄區,超過80個活躍交換關係
  • 首次交換: 2018年9月(2017曆年數據)
  • 罰款範圍: HK$10,000至HK$1,000,000及可能監禁
  • 自我證明更新: 稅務居民身份變更後30天內
  • 提交平台: 稅務局自動交換資料(AEOI)入口網站
  • 監管機構: 香港稅務局(IRD)

您知道嗎?現時超過80個國家與香港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共同匯報標準(CRS)已徹底改變國際稅務透明度,香港金融機構必須應對複雜的合規要求,否則將面臨嚴厲懲罰。無論您是銀行經理、投資顧問還是帳戶持有人,了解CRS義務在當今全球金融環境中都至關重要。

什麼是CRS及香港為何參與?

共同匯報標準(CRS)是由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制定的全球倡議,旨在透過參與司法管轄區之間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打擊逃稅行為。香港透過《2016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實施CRS,該條例於2017年1月1日生效。首次資料交換於2018年9月進行,涵蓋2017曆年的財務帳戶數據。

⚠️ 重要提示: 香港特區本身並非須申報司法管轄區。由僅為香港稅務居民的個人或實體持有的帳戶,一般不會被視為CRS的「須申報帳戶」。中國內地有獨立的申報安排,而美國則根據獨立的FATCA制度運作。

誰須遵守香港的CRS規定?

所有在香港營運的金融機構(特定獲豁免者除外)均須遵守CRS要求。這項全面涵蓋包括:

  • 銀行及接受存款機構 – 所有在香港營運的持牌銀行
  • 投資實體及基金管理公司 – 包括對沖基金、私募股權及資產管理公司
  • 託管機構 – 為他人持有金融資產的實體
  • 指定保險公司 – 提供現金價值保險或年金合約的保險公司
  • 信託及信託服務提供者 – 符合金融機構定義者

CRS申報截止日期及程序

年度申報截止日期:5月31日

所有須履行CRS義務的金融機構,必須在有關曆年後的5月31日前向稅務局提交年度CRS報告。這個固定截止日期每年一致適用:

申報期間 截止日期 涵蓋資料
2024曆年 2025年5月31日 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所有須申報帳戶資料
2025曆年 2026年5月31日 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所有須申報帳戶資料
2026曆年 2027年5月31日 20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所有須申報帳戶資料

提交程序時間表

標準CRS提交程序遵循以下年度時間表:

  1. 1月: 稅務局透過AEOI入口網站向申報金融機構發出電子通知
  2. 1月至5月: 金融機構匯總及準備上一曆年的帳戶數據
  3. 5月31日前: 透過AEOI入口網站以電子方式提交財務帳戶資料申報表
  4. 6月至8月: 稅務局處理提交資料並準備國際交換
  5. 9月: 與夥伴司法管轄區進行資料交換

須申報哪些資料?

金融機構須就每個須申報帳戶申報全面資料,包括:

  • 帳戶持有人詳情: 姓名、地址、稅務居民司法管轄區、稅務編號
  • 帳戶資料: 帳戶號碼、截至12月31日的帳戶結餘或價值
  • 財務數據: 曆年內支付或記入的總額(利息、股息、其他收入)
  • 控權人: 就被動非金融實體而言,為須申報司法管轄區稅務居民的控權人詳情
  • 出售所得: 出售或贖回金融資產的總收益

須申報司法管轄區及盡職審查

香港在《稅務條例》附表17E第1部中維持須申報司法管轄區的官方清單。截至2024年,情況包括:

  • 126個司法管轄區被指定為須申報司法管轄區
  • 超過80個活躍交換關係,基於雙邊或多邊主管當局協定
  • 隨著香港啟動更多交換關係,清單持續擴展
💡 專業提示: 請經常查閱稅務局官方網站以獲取最新須申報司法管轄區清單,網址為 www.ird.gov.hk/eng/tax/aeoi/rpt_jur.htm。此清單會隨著香港訂立新的AEOI協定而定期更新。

主要須申報司法管轄區包括:

與香港有活躍CRS交換關係的主要司法管轄區包括:

地區 主要司法管轄區
歐盟 德國、法國、意大利、西班牙、荷蘭及所有歐盟成員國
亞太區 新加坡、日本、南韓、印度、澳洲、紐西蘭
離岸中心 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澤西島、根西島、百慕達
其他主要地區 英國、加拿大、瑞士、南非、毛里裘斯

盡職審查規定

金融機構須實施全面盡職審查程序以識別須申報帳戶。這些規定因帳戶開立時間而異:

帳戶類別 規定
新帳戶
(2017年1月1日或之後開立)
• 開戶時取得自我證明
• 根據證明確定稅務居民身份
• 核實資料的合理性
• 收集稅務編號(TIN)
已有帳戶
(2017年1月1日前開立)
• 電子記錄搜尋外國稅務居民跡象
• 對高價值帳戶加強審查
• 實體帳戶採風險為本方式
• 如有疑問要求提供自我證明

自我證明規定

自我證明是CRS盡職審查的基石。帳戶持有人須在其稅務居民身份發生任何變更後30天內提供更新的自我證明。金融機構亦會在以下情況下要求提供新的自我證明:

  • 帳戶持有人資料變更(例如地址變更至不同司法管轄區)
  • 機構有理由相信先前的自我證明不正確或不可靠
  • 情況變更影響帳戶的須申報狀況
⚠️ 重要提示: 在自我證明中故意或罔顧後果地作出虛假陳述的帳戶持有人,根據《稅務條例》第80(2E)-(2F)條可被罰款HK$10,000。這適用於帳戶持有人,而非僅金融機構。

豁免及排除實體

某些帳戶及實體獲豁免CRS申報規定。了解這些豁免對高效合規至關重要:

毋須申報的帳戶

  • 僅為香港居民: 由僅為香港稅務居民的個人或實體持有的帳戶
  • 政府實體: 由香港政府機構及政府全資擁有實體持有的帳戶
  • 國際組織: 由認可國際組織及中央銀行持有的帳戶
  • 退休及退休金基金: 符合特定準則的合資格退休計劃
  • 低風險獲豁免帳戶: 被視為逃稅風險低的特定帳戶類別

主動與被動非金融實體(NFE)

非金融實體(NFE)分類為主動或被動,有不同的申報規定:

實體類別 特徵 申報狀況
主動非金融實體 • 被動收入/資產少於50%
• 公開買賣公司
• 政府實體
• 非牟利組織
• 初創公司(首24個月)
一般不須申報
被動非金融實體 • 投資控股公司
• 主要獲被動收入的實體
• 任何不符合主動準則的非金融實體
如控權人為須申報司法管轄區的稅務居民則須申報

不遵守規定的罰則

香港稅務局嚴格執行CRS合規要求。不遵守規定的罰則載於《稅務條例》第80B至80F條,可能相當嚴重,範圍從行政罰款到可判監禁的刑事檢控。

三類CRS罪行

罪行類別 說明 罰則
1. 不遵守規定
(第80B條)
• 未有遵守稅務局通知
• 未有於截止日期前提交申報表
• 妨礙稅務局評稅主任
• 不遵守盡職審查規定
第3級罰款:HK$10,000
持續罪行每天另加HK$500
2. 不正確申報
(第80B(6)-(7)條)
• 提供誤導、虛假或不準確資料
• 明知資料虛假
• 罔顧資料準確性
輕微:HK$10,000
嚴重:最高HK$1,000,000
3. 蓄意欺詐
(第80B(8)-(9)條)
• 蓄意提供虛假資料
• 故意遺漏須申報帳戶
• 主動隱瞞相關數據
• 故意不遵守規定
刑事檢控:
• 第5級罰款:HK$50,000或最高HK$1,000,000+
監禁6個月至3年
⚠️ 重要提示: 聘用服務提供者並不構成不遵守規定的合理辯解。即使將某些職能外判,金融機構仍須對CRS合規承擔最終責任。

稅務局執行方式

稅務局採取風險為本方式進行合規監察,包括:

  • 案頭審查: 分析已提交申報表的完整性及準確性
  • 實地審查: 實地視察金融機構的CRS程序及監控措施
  • 專題審查: 針對特定合規問題的全行業審查

合規最佳實務

金融機構

為確保CRS合規及避免罰則,金融機構應實施以下最佳實務:

  1. 制定書面政策及程序: 記錄全面的CRS合規框架
  2. 實施穩健的開戶程序: 在開戶時收集及核實自我證明文件
  3. 進行持續監察: 定期審查帳戶是否有需要更新自我證明的變更
  4. 維持足夠系統: 投資於能夠識別須申報帳戶的科技
  5. 徹底培訓員工: 確保所有相關人員了解CRS規定
  6. 進行內部審計: 定期測試合規程序並糾正缺陷
  7. 準時提交申報表: 確保所有申報表於5月31日截止日期前提交
  8. 及時回應稅務局查詢: 在規定時間內解答任何問題

帳戶持有人

於香港金融機構持有帳戶的個人及實體應:

  • 準確填寫自我證明: 提供有關稅務居民身份的真實完整資料
  • 了解稅務居民規則: 根據適用稅法確定您的稅務居民身份
  • 及時提供更新: 在稅務居民身份有任何變更後30天內通知您的金融機構
  • 保存支持文件: 保留支持您所申報稅務居民身份的記錄
  • 了解稅務編號規定: 知道您在每個司法管轄區的稅務編號
  • 尋求專業意見: 就複雜的居民身份情況諮詢稅務顧問
💡 專業提示: 對於香港稅務居民,稅務編號(TIN)為:
個人: 香港身份證號碼
公司: 稅務局商業登記署發出的商業登記號碼

重點總結

  • 年度截止日期為5月31日,申報上一曆年的帳戶資料予稅務局
  • 截至2024年超過80個司法管轄區與香港有活躍CRS交換關係
  • 所有金融機構(獲豁免者除外)須實施CRS盡職審查及申報程序
  • 自我證明屬強制性,適用於2017年1月1日起開立的所有新帳戶
  • 帳戶持有人須更新其自我證明,於稅務居民身份有任何變更後30天內
  • 僅為香港居民不會被申報 – CRS僅適用於須申報司法管轄區稅務居民持有的帳戶
  • 罰則相當嚴重: 由行政失誤的HK$10,000至欺詐的HK$1,000,000+及監禁
  • 刑事責任適用於蓄意作虛假申報或故意逃避CRS義務
  • 稅務局定期進行審查,包括案頭、實地及專題審查
  • 建議尋求專業意見,處理複雜分類問題及多司法管轄區稅務居民情況

CRS合規不僅是監管規定,更是香港致力於全球稅務透明度的基本組成部分。罰則最高可達HK$1,000,000及可能監禁,金融機構不能掉以輕心對待CRS義務。透過實施穩健的合規框架、維持準確記錄及掌握最新監管資訊,香港金融業可以應對CRS的複雜要求,同時為全球打擊逃稅作出貢獻。

📚 資料來源及參考

本文已根據香港政府官方來源及權威參考資料進行核實:

最後核實:2024年12月 | 資料僅供一般指引。如需具體意見,請諮詢合資格稅務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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