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ng Kong vs. Singapore: Which Jurisdiction Offers Better Tax Efficiency for Family Offices?
📋 重點摘要
- 香港家族投資控權工具稅率: 合資格交易的利得稅率為0%
- 最低資產要求(香港): 管理資產達港幣2.4億元(約3,070萬美元)
- 新加坡13O/13U計劃: 稅務豁免計劃,最低2,000萬坡元(13O)或5,000萬坡元(13U)
- 資本增值稅: 兩地均不徵收資本增值稅
- 香港優勢: 無需預先批核;符合條件即自動獲資格
- 新加坡優勢: 截至2024年,擁有超過2,000個家族辦公室的成熟生態系統
- 實質要求(香港): 2名全職僱員+每年港幣200萬元營運開支
- 實質要求(新加坡): 3名投資專業人士(13U)+每年20萬坡元或以上開支
隨著亞洲財富集中達到前所未有的水平,超高淨值家族面臨關鍵決策:應在何處設立家族辦公室以獲得最佳稅務效益?香港與新加坡已成為該地區首屈一指的競爭者,兩地均提供先進的金融基礎設施和戰略性稅務制度。截至2024年,這場競爭愈趨激烈,兩個司法管轄區均不斷完善其優惠政策以吸引全球最富裕的家族。本文提供全面分析,詳述兩地主要差異,助您作出明智的戰略選擇。
了解稅務框架:香港與新加坡比較
香港:家族投資控權工具制度(合資格收入0%稅率)
香港的家族投資控權工具(FIHV)制度自2023年5月19日起實施,為家族辦公室帶來劃時代的發展。該制度追溯適用於2022年4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評稅年度,對合資格交易產生的應評稅利潤提供完全豁免香港利得稅的優惠。
香港家族投資控權工具制度的主要特點:
- 0%利得稅率: 完全豁免合資格交易產生的應評稅利潤的香港利得稅
- 無需預先批核: 自動資格認定免除監管等待期
- 最低資產門檻: 指明資產的總淨資產值達港幣2.4億元
- 靈活架構: 家族投資控權工具及單一家族辦公室均可在香港境內或境外設立
- 更廣泛的家族定義: 較新加坡更具包容性,允許更廣泛的實益擁有權架構
- 實體靈活性: 家族投資控權工具可以是公司、信託、合夥或其他法律安排
新加坡:13O及13U計劃
新加坡根據1947年《所得稅法》第13O條及第13U條提供兩項主要稅務優惠計劃,這些計劃對於確立新加坡成為全球增長最快的家族辦公室樞紐之一發揮了重要作用。
| 計劃 | 最低基金規模 | 主要要求 | 有效期 |
|---|---|---|---|
| 第13O條 (新加坡居民基金) |
2,000萬坡元 (約1,500萬美元) |
新加坡註冊公司或可變資本公司;由新加坡家族辦公室管理 | 延長至2029年12月31日 |
| 第13U條 (增強級基金) |
5,000萬坡元 (約3,700萬美元) |
3名投資專業人士;每年20萬坡元或以上開支;10%本地投資 | 延長至2029年12月31日 |
比較分析:主要差異
審批程序與時間表
這是兩個司法管轄區之間最重要的實際差異之一:
- 香港: 自動資格認定,無需預先批核。只要符合條件,稅務優惠立即適用。
- 新加坡: 必須獲得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的事先批准。整個過程可能需要長達兩年時間,並要求詳盡的文件。
實質要求比較
| 要求 | 香港家族投資控權工具 | 新加坡13U |
|---|---|---|
| 最低僱員人數 | 香港2名全職僱員 | 3名投資專業人士 |
| 僱員資格 | 無特定資格要求 | 需具備豐富經驗(交易員、分析師、投資組合經理) |
| 營運開支 | 每年港幣200萬元 (約25.6萬美元) |
每年20萬坡元或以上 (約15萬美元或以上) |
| 本地投資 | 無要求 | 10%管理資產或1,000萬坡元(以較低者為準) |
法律架構靈活性
香港提供卓越的架構靈活性。家族投資控權工具及單一家族辦公室均可在香港境內或境外設立,而家族投資控權工具可採取公司、信託、合夥或其他法律安排的形式。這讓家族能夠維持現有的離岸架構,同時受惠於香港的稅務優惠。
新加坡根據第13O條要求資產持有工具須為註冊及居於新加坡的公司或可變資本公司(VCC)架構的基金。雖然新加坡的可變資本公司框架提供傘型架構及獨立的子基金,但需要新加坡註冊,這可能需要重組現有離岸安排的家族架構。
雙重課稅協定網絡
對於擁有國際投資組合的家族而言,獲取全面的雙重課稅協定(DTA)網絡至關重要:
- 香港: 與約45個司法管轄區維持雙重課稅協定,包括中國內地(透過CEPA)、英國及多個歐洲和亞洲國家。對於在中國內地有重大投資的家族特別有利。
- 新加坡: 擁有全球最廣泛的雙重課稅協定網絡之一,超過90份全面協議。對於投資組合在全球分散的家族較為優越,特別是在歐洲和中東市場。
最新發展與未來展望
香港:2024-2025年度優化措施
香港透過多項近期措施展示對擴展家族辦公室生態系統的堅定承諾:
- 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CIES): 於2024年3月1日推出,要求港幣2,700萬元或以上的合資格資產。自2025年3月1日起,由合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管理的家族投資控權工具持有的容許投資將符合投資要求,為居留權與稅務規劃創造強大協同效應。
- 建議制度優化: 香港政府於2024年底宣布進一步優化基金、單一家族辦公室及附帶權益的優惠稅務制度的意向,包括檢討範圍及增加合資格交易類型。
新加坡:2024年改善措施及延期
新加坡2024年2月財政預算案引入重大改善措施:
- 計劃延期: 第13O條及第13U條延長至2029年12月31日,提供長期確定性。
- 增強第13O條: 擴展至包括在新加坡註冊的有限合夥。
- 慈善稅務優惠: 於2024年1月1日推出,允許就核准捐款獲100%稅務扣除,上限為法定收入的40%。
家族辦公室的戰略考慮因素
何時香港較為可取
- 專注中國的家族: 受惠於香港與中國內地的獨特關係,包括更緊密的經濟融合及文化親和力。
- 需要即時確定性: 自動資格認定免除等待期及審批不確定性。
- 架構靈活性優先: 已設立離岸架構的家族可在維持該等架構的同時獲得稅務優惠。
- 更廣泛的家族定義: 跨代家族或納入慈善工具的家族偏好香港較具包容性的家族定義。
- 居留權目標: 透過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尋求香港居留權的家族可有效地將家族投資控權工具資產納入投資要求。
- 較低營運成本: 最低港幣200萬元營運開支一般低於新加坡的分級要求。
何時新加坡較為可取
- 成熟生態系統: 擁有超過2,000個家族辦公室,新加坡提供無與倫比的服務提供者及同儕家族網絡。
- 全球雙重課稅協定渠道: 投資組合多元化的家族受惠於新加坡廣泛的雙重課稅協定網絡。
- 專業基礎設施: 成熟的家族辦公室界別提供專業人士及先進金融產品。
- 監管聲譽: 金融管理局審批程序為重視聲譽的家族提供監管驗證價值。
- 慈善融合: 專門的慈善稅務優惠為慈善捐贈提供明確優惠。
多司法管轄區策略
愈來愈多老練的家族採用多司法管轄區策略:
- 地域專門化: 香港處理專注中國的投資,新加坡處理東南亞及全球投資組合。
- 職能分隔: 透過香港的家族投資控權工具進行交易,同時透過新加坡計劃持有長期投資。
- 家族分支辦公室: 不同家族分支根據偏好在各司法管轄區設立辦公室。
成本比較分析
| 成本類別 | 香港 | 新加坡 |
|---|---|---|
| 設立成本 | 5萬至15萬美元 (無正式申請程序) |
10萬至25萬美元 (包括金融管理局申請及審查) |
| 最低年度營運開支 | 港幣200萬元 (約25.6萬美元) |
20萬至100萬坡元 (約15萬至75萬美元) |
| 典型年度成本 | 30萬至60萬美元 | 50萬至120萬美元 (13U計劃) |
✅ 重點總結
- 稅務效益相似性: 兩地均對合資格家族辦公室投資收入提供0%稅率,並無資本增值稅
- 香港的優勢: 自動資格認定無需預先批核、較低的最低營運成本(港幣200萬元對20萬至100萬坡元)、更大的架構靈活性、更廣泛的家族定義,以及優越的大中華市場渠道
- 新加坡的優勢: 擁有2,000多個家族辦公室的成熟生態系統、廣泛的雙重課稅協定網絡(90多份對45份)、先進的專業基礎設施,以及較長的往績記錄
- 最低門檻: 香港要求港幣2.4億元(3,070萬美元);新加坡的13O計劃要求2,000萬坡元(1,500萬美元)或13U計劃的5,000萬坡元(3,700萬美元)
- 審批時間表: 香港提供即時資格認定;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審批可能需時長達兩年
- 實質要求: 香港要求2名僱員及港幣200萬元開支;新加坡要求3名合資格專業人士另加10%本地投資
- 最新優化措施: 香港將家族投資控權工具與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整合;新加坡將計劃延長至2029年並新增慈善稅務優惠
- 戰略選擇: 取決於地域投資焦點、實施緊迫性、成本敏感度,以及對生態系統成熟度相對架構靈活性的重視程度
- 多司法管轄區策略: 愈來愈多老練的家族在兩個司法管轄區均建立據點,以優化財富管理的不同方面
為家族辦公室選擇香港或新加坡不僅僅關乎稅率——兩地均提供卓越的稅務效益。相反,決策取決於地域焦點、實施緊迫性、架構偏好及生態系統優先順序等複雜因素的相互作用。香港的自動資格認定及中國連通性與新加坡成熟的網絡及全球協定渠道形成強勁競爭。隨著兩個司法管轄區持續優化其產品,真正的贏家是超高淨值家族,他們現在擁有針對其特定需要而設計的世界級選擇。
📚 資料來源及參考文獻
本文已根據香港政府官方資料來源及權威參考資料進行核實:
- 稅務局(IRD) – 官方稅率、免稅額及法規
- 稅務局家族投資控權工具制度 – 家族投資控權工具稅務優惠
- FamilyOfficeHK.gov.hk – 香港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詳情
- 香港政府一站通 – 香港政府官方入口網站
- 立法會 – 稅務法例及修訂
- 稅務局利得稅指南 – 企業稅率及兩級制
最後核實日期:2024年12月 | 資料僅供一般指引。請就具體建議諮詢合資格稅務專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