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受控外國公司(CFC)規則:策略規劃要點
📋 重點速覽
- 要點一: 香港並無傳統的「受控外國公司」(CFC)稅制,但自2023年起實施的「外地收入豁免徵稅」(FSIE)制度,對跨國企業產生了類似的稅務影響。
- 要點二: FSIE制度僅適用於跨國企業集團成員,純粹的本地香港公司及個人均獲豁免。
- 要點三: 涵蓋四類外地被動收入:股息、利息、知識產權收入及處置收益,並設有三種豁免途徑。
- 要點四: 全球最低稅(BEPS 2.0第二支柱)已於2025年1月1日生效,適用於年收入達7.5億歐元或以上的大型跨國企業集團。
您是否正透過香港架構您的跨國業務,但同時擔心國際稅務合規問題?香港以其簡單的稅制聞名,但隨著國際稅務規則的演變,情況已變得更加複雜。雖然香港沒有傳統的「受控外國公司」(CFC)規則,但已實施了一套精密的「外地收入豁免徵稅」(FSIE)制度,加上最新的全球最低稅要求,為跨國企業帶來了新的規劃挑戰與機遇。本文將為您深入剖析香港的獨特稅務框架,並提供實用的策略規劃貼士。
香港的獨特定位:無CFC規則,但FSIE制度帶來類似效果
與大多數主要經濟體不同,香港並未實施傳統的「受控外國公司」(CFC)稅制。這意味著香港不會單純因為您在外地擁有受控子公司,而對其產生的被動收入徵稅。然而,這並不代表香港是跨國企業進行利潤轉移的「避稅天堂」。
為應對國際壓力(特別是來自歐盟),香港實施了「外地收入豁免徵稅」(FSIE)制度。該制度分兩階段生效:第一階段於2023年1月1日開始,涵蓋股息、利息、知識產權收入及股權處置收益;第二階段於2024年1月1日擴大適用範圍,將所有資產的處置收益納入規管。這套框架為在香港營運的跨國企業實體所收取的外地被動收入,創造了類似CFC的稅務效果。
誰受FSIE制度規管?了解適用範圍
FSIE制度僅適用於跨國企業(MNE)實體。這是指屬於跨國集團一部分的實體或人士(個人除外),包括香港居民公司、合夥及信託,以及屬於跨國集團一部分的外地實體在香港的常設機構。
您需要知道的關鍵豁免情況
- 純粹的本地香港公司(即沒有任何外地業務或常設機構)不受FSIE制度規管。
- 個人完全豁免於FSIE規則。
- 不屬於任何跨國集團的本地公司亦獲豁免。
判斷是否屬於跨國集團成員,主要遵循會計合併規則。如果根據適用的會計準則,某實體的財務業績需要以逐行方式納入合併財務報表,該實體便屬於集團的一部分。
涵蓋的收入類型:哪些收入須按FSIE課稅?
FSIE制度針對四類特定的外地被動收入。了解哪些收入受規管對合規規劃至關重要。
| 收入類型 | 描述 | 生效日期 | 可用豁免途徑 |
|---|---|---|---|
| 股息 | 在香港收取的外地來源股息收入 | 2023年1月1日 | 經濟實質要求 或 參與豁免 |
| 利息 | 在香港收取的外地來源利息收入 | 2023年1月1日 | 經濟實質要求 |
| 知識產權收入 | 來自知識產權使用或授權的收入 | 2023年1月1日 | 關聯要求 |
| 股權處置收益 | 出售實體股權權益的收益 | 2023年1月1日 | 經濟實質要求 或 參與豁免 |
| 所有資產處置收益(FSIE 2.0) | 擴展至包括所有動產/不動產的處置收益 | 2024年1月1日 | 經濟實質要求 或 交易商豁免 |
三種豁免途徑:如何避免FSIE課稅
1. 經濟實質要求(ESR)
這是股息、利息和處置收益的主要豁免途徑。它要求證明在香港進行了真實的經濟活動。對於非純粹持股實體,這包括:
- 就相關資產作出必要的策略決策
- 管理資產並承擔主要風險
- 僱用足夠的合資格員工
- 產生與活動相稱的營運開支
2. 參與豁免
僅適用於外地來源的股息和處置收益,作為經濟實質要求的替代方案。要求如下:
| 要求 | 門檻 |
|---|---|
| 持股門檻 | 在被投資實體中持有最少5%的股權權益 |
| 持有期 | 在收入應累算前連續持有至少12個月 |
| 稅務居民/常設機構要求 | 跨國企業實體必須是香港居民,或擁有可歸屬該收入的香港常設機構 |
3. 關聯要求(僅適用於知識產權收入)
對於外地來源的知識產權收入,僅適用關聯要求,不能使用經濟實質要求或參與豁免。關聯比率公式決定了豁免部分:
只有專利及功能上等同於專利的知識產權資產(如受版權保護的軟件)才符合資格。與市場推廣相關的知識產權(如商標、版權)則被排除在外。
FSIE 2.0:2024年1月1日起的重大擴展
根據2023年12月8日頒布的《2023年稅務(修訂)(關於處置收益的外地收入徵稅)條例》,FSIE制度在回應歐盟更新指引後大幅擴展。
擴展的處置收益涵蓋範圍
- 原有FSIE(2023年): 僅涵蓋來自股權權益的處置收益。
- FSIE 2.0(2024年起): 涵蓋所有類型財產的處置收益,包括動產、不動產(房地產)、股權權益、債務工具、知識產權及任何其他資產。
新增的交易商豁免
FSIE 2.0為從事交易活動的實體引入了一項寶貴的豁免。交易商是指在日常業務過程中出售或要約出售財產的實體。此豁免適用於來自處置非知識產權資產(包括股權權益)的外地來源收益,且該收益是源自或附帶於香港跨國企業實體作為交易商的業務。
BEPS 2.0第二支柱:全球最低稅的維度
香港實施BEPS 2.0第二支柱為稅務環境增添了另一層面,儘管它與FSIE分開運作。《2024年稅務(修訂)(跨國企業集團最低稅)條例草案》已於2025年6月6日通過,實施以下規則:
- 收入納入規則(IIR): 適用於2025年1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課稅年度。
- 香港最低補足稅(HKMTT): 適用於2025年1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課稅年度。
- 徵稅不足之利潤規則(UTPR): 將於稍後日期實施。
| 參數 | 要求 |
|---|---|
| 收入門檻 | 在過去4個課稅年度中,有2個年度合併收入達7.5億歐元 |
| 最低稅率 | 15%有效稅率 |
| 補足稅計算 | 若有效稅率低於15%,則補足至15% |
給跨國企業集團的策略規劃貼士
- 評估跨國企業身份及FSIE適用性: 審視會計合併情況,以確定您的香港實體是否根據適用的會計準則合併了外地實體。沒有任何外地業務的純粹本地實體可獲豁免FSIE。
- 優化實體架構以符合豁免條件: 考慮申請「純粹持股實體」身份以降低經濟實質要求,但需避免會令您喪失此身份的活動,例如向被投資公司提供股東貸款或參與現金池安排。
- 在香港建立真實的經濟實質: 僱用足夠的合資格員工、維持合適的辦公場所、確保董事會會議及策略決策在香港進行,並妥善記錄一切,包括董事會會議記錄、僱傭合約及開支記錄。
- 善用FSIE 2.0的交易商豁免: 從事常規交易活動的實體可受益於交易商豁免,而無需滿足經濟實質要求。確保處置收益源自正常的交易操作,並保留證據證明財產銷售是日常交易業務的一部分。
- 為BEPS 2.0第二支柱合規做好準備: 追蹤您的集團是否達到7.5億歐元的收入門檻、計算您的香港有效稅率以確定HKMTT的潛在影響,並建立流程以符合通知及報稅表提交期限。
主要分別:傳統CFC規則 vs. 香港的FSIE制度
| 特點 | 傳統CFC規則 | 香港FSIE制度 |
|---|---|---|
| 存在性 | 許多經合組織國家設有CFC規則 | 香港沒有CFC規則 |
| 觸發課稅的事件 | 受控外國子公司賺取收入 | 外地來源收入在香港收取 |
| 控制權門檻 | 通常為50%擁有權/控制權 | 基於會計合併(視乎情況而定) |
| 誰被徵稅 | 居住國的控股股東 | 在香港收取該收入的跨國企業實體 |
| 豁免機制 | 通常基於稅務管轄區、稅率或積極業務測試 | 經濟實質、參與豁免或關聯要求 |
✅ 重點總結
- 香港沒有傳統的CFC規則,這對國際控股架構仍具吸引力,但FSIE制度為跨國企業集團帶來了類似的稅務效果。
- FSIE制度僅適用於跨國企業實體——純粹的本地香港公司完全獲豁免。
- 存在三種豁免途徑:經濟實質要求、參與豁免(持股5%達12個月),以及適用於知識產權收入的關聯要求。
- FSIE 2.0自2024年1月1日起擴展涵蓋範圍,包括所有處置收益(不限於股權權益),並新增了交易商豁免。
- BEPS 2.0第二支柱已生效,收入納入規則(IIR)及香港最低補足稅(HKMTT)自2025年1月1日起適用於大型跨國企業集團。
- 在香港建立真實的經濟實質並妥善備存文件,對符合經濟實質要求及降低審計風險至關重要。
- 即使香港沒有CFC規則,身處設有CFC制度的稅務管轄區(如英國、美國、澳洲等)的股東,仍可能面臨其居住國的CFC稅務。
香港的稅務環境在平衡其地域來源徵稅原則與國際合規要求之間持續演變。雖然沒有傳統CFC規則仍是一大優勢,但FSIE制度及BEPS 2.0的實施,要求跨國企業進行周詳的規劃。透過理解這些框架並在香港建立真實的經濟實質,企業可以在滿足全球合規標準的同時,維持稅務效率。隨著規則不斷發展,定期檢視您的架構並積極與稅務專業人士溝通至關重要。
📚 資料來源
本文內容已根據香港政府官方資料及權威參考來源核實:
- 香港稅務局 – 官方稅率、免稅額及稅務條例
- 稅務局 – 外地收入豁免徵稅(FSIE)制度 – 官方FSIE指引
- 稅務局 – BEPS 2.0全球最低稅 – 第二支柱實施詳情
- 香港政府一站通 – 香港特區政府官方入門網站
- 立法會 – 稅務法例及修訂
- 經合組織(OECD)BEPS – 國際稅務標準及指引
最後更新:2024年12月 | 本文資訊僅供一般參考,如有具體問題請諮詢合資格稅務專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