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 A X . H K

Please Wait For Loading

香港控股公司稅務易:特別考慮及報稅要點

📋 主要資訊一覽

  • 無資本增值稅: 香港仍是少數不徵收資本增值稅的主要金融中心之一,非常適合控股公司架構
  • 兩級制利得稅: 法團首200萬港元利潤稅率為8.25%,超出部分為16.5%;每個關聯集團只有一個實體可申請較低稅率
  • 境外收入豁免制度擴展: 自2024年1月起,境外收入豁免制度涵蓋所有資產類別(不僅限於股權)的境外來源處置收益
  • 支柱二實施: 全球最低稅率15%適用於年收入達7.5億歐元或以上的跨國企業集團,由2025年1月1日起生效
  • 需要經濟實質: 控股公司必須證明在香港有真實的經濟活動,才符合境外收入豁免資格
  • 保存紀錄: 所有業務紀錄必須自有關課稅年度結束後最少保存7年

您的香港控股公司是否準備好應對國際稅務合規的重大變革?隨着境外來源收入豁免(FSIE)制度擴展至涵蓋所有資產處置、經合組織支柱二全球最低稅的實施,以及電子報稅即將成為強制要求,控股公司面臨前所未有的合規挑戰。然而,香港的基本優勢——無資本增值稅、地域來源稅制,以及廣泛的稅務協定網絡——仍然極具吸引力。本綜合指南為您導航新環境,幫助您優化控股架構,同時滿足不斷演變的國際標準。

香港控股公司的優勢:核心稅務原則

香港根據《稅務條例》實行地域來源稅制,只對在香港產生或源自香港的收入徵收利得稅。此基本原則為控股公司創造重大機遇,特別是結合香港不徵收資本增值稅、股息預扣稅及利息預扣稅的優勢。

兩級制利得稅制度

實體類別 首200萬港元 超出200萬港元部分
法團 8.25% 16.5%
非法團業務 7.5% 15%
⚠️ 重要: 兩級制只適用於關聯公司集團內的一次。策略規劃對於優化哪個實體申請首200萬港元利潤的8.25%優惠稅率至關重要。

傳統股息處理

  • 本地股息: 從須繳納利得稅的香港公司收取的股息一般獲豁免進一步徵稅
  • 無預扣稅: 香港不對股息分派徵收預扣稅,提供有利的匯返機會
  • 境外收入豁免制度影響: 境外來源收入豁免制度已從根本上改變在香港經營業務的跨國企業實體的境外來源股息處理方式

擴展的境外收入豁免制度:控股公司必須知道的事項

為回應國際稅務透明標準,香港制定了境外來源收入豁免制度,自首次實施以來已有重大演變。

境外收入豁免第一階段:初步實施(2023年1月)

初始的境外收入豁免制度為在香港經營業務的跨國企業實體收取的四類境外來源被動收入引入「視為來源」處理:

  • 利息收入
  • 股息收入
  • 股權權益處置收益
  • 知識產權(IP)收入

境外收入豁免第二階段:擴展範圍(2024年1月)

於2024年1月1日生效的擴展境外收入豁免制度代表控股公司不容忽視的重大涵蓋範圍擴展:

  • 所有處置收益: 處置所有類別資產(不僅限於股權權益)的境外來源收益,包括動產和不動產
  • 資本和收益性質: 涵蓋處置收益,不論其屬資本或收益性質
  • 金融和非金融資產: 適用於金融資產(證券、衍生工具)和非金融資產(房地產、機器)
⚠️ 重要: 2024年的擴展意味着控股公司現在必須評估幾乎所有境外來源資產處置的境外收入豁免影響,不僅僅是股權交易。這包括房地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非股權投資。

誰須遵守境外收入豁免制度?

境外收入豁免制度適用於以下跨國企業實體:

  1. 屬於跨國企業集團的一部分(在多於一個司法管轄區經營)
  2. 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
  3. 在香港收取指明的境外來源收入

注意:純本地香港集團和獨立香港公司一般不受境外收入豁免制度規限。

豁免途徑:應對境外收入豁免要求

1. 控股公司的參與豁免

參與豁免專為從其附屬公司收取股息和股權處置收益的控股公司而設。要符合資格,香港跨國企業實體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

要求 詳情
持有期 在股息/收益產生前的緊接12個月內持續持有至少5%股權權益
須課稅條件 股息/處置收益(或相關利潤)必須在外地司法管轄區按至少15%的稅率課稅
穿透方式 對於15%稅務測試,會考慮最多五層被投資實體的相關股息/利潤
反混合規則 如股息支付可被被投資公司扣減,則參與豁免不適用
💡 專業貼士: 如跨國企業實體未能符合15%須課稅條件,參與豁免會被拒絕,但實體可就股息及相關利潤已繳納的稅款申索外地稅收抵免(前提是持有實體在分派時持有至少10%股權)。這確保避免雙重徵稅,同時保留香港的徵稅權。

2. 經濟實質要求

對於不能符合參與豁免(或其他類別的指明境外來源收入)的跨國企業實體,經濟實質要求提供另一個豁免途徑。

對於一般(非純股權控股實體)實體: 實體必須證明在香港有真實的經濟活動,方法是符合三個條件:

  1. 進行指明經濟活動: 實體必須在香港就其購置、持有或處置的資產作出必要的策略性決定,並管理及承擔與該等資產有關的主要風險;或安排在香港進行這些活動
  2. 足夠僱員: 實體必須在香港有足夠數目且具備適當資格的僱員進行指明經濟活動
  3. 足夠營運開支: 實體必須在香港就進行指明經濟活動承擔足夠的營運開支

對於純股權控股實體(PEHE): 「純股權控股實體」是指主要活動為持有其他實體股權參與的實體。對於純股權控股實體,適用經簡化的經濟實質要求:

  • 在香港有足夠的人力資源和處所以持有和管理股權參與
  • 遵守在香港所有適用的實體/業務登記和申報規定

經合組織支柱二:全球最低稅實施

香港已實施經合組織的支柱二全球最低稅框架,對跨國企業集團內的控股公司有重大影響。

概覽及生效日期

全球最低稅規則適用於2025年1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有關法例於2025年6月6日制定,實施《2025年稅務(修訂)(跨國企業集團最低稅)條例》。

範圍: 全球最低稅適用於在緊接當前財政年度前四個財政年度中至少兩個年度的年度綜合收入達7.5億歐元或以上的跨國企業集團。

主要機制及影響

機制 說明 對控股公司的影響
收入納入規則(IIR) 對母體實體就稅率低於15%的成員實體徵收補足稅的主要規則 香港母公司必須為低稅附屬公司計算及繳納補足稅
香港最低補足稅(HKMTT) 本地最低補足稅以保留香港的徵稅權 如香港實體的實際稅率低於15%則適用
實際稅率計算 基於經調整的財務會計收入和涵蓋稅項 受惠於8.25%稅率的實體可能有低於15%的混合實際稅率
⚠️ 重要: 香港政府估計支柱二實施將每年產生約150億港元稅收。通過實施香港最低補足稅,香港確保保留對低稅利潤的徵稅權,而非讓其他司法管轄區根據其收入納入規則收取該等收入。

稅務易(eTAX)電子報稅:現時要求及未來規定

香港稅務局營運稅務易系統,為利得稅報稅表提供電子報稅服務,並設有專為控股公司而設的功能。

現時稅務易系統概覽

可用的入門網站:

  • 商業稅務入門網站(BTP): 供法團及合夥業務提交本身的利得稅報稅表(BIR51或BIR52)
  • 稅務代表入門網站(TRP): 供服務提供者及稅務代表代客戶處理報稅表

補充表格S20:家族投資控股工具

申請家族投資控股工具可享稅務寬減的控股公司必須填寫補充表格S20。此表格處理專為合資格家族投資架構而設的特定稅務寬免條文。

💡 專業貼士: 表格S20必須以電子方式填寫並匯出為XML格式,然後透過商業稅務入門網站或稅務代表入門網站的電子報稅服務上載。不論主要利得稅報稅表是以電子方式還是紙本提交,均須強制以電子方式提交。

iXBRL資料準備及提交

自2024/25年度起,香港已採用內聯可擴展商業報告語言(iXBRL)提交財務報表及稅務計算。稅務局提供與香港財務報告準則及稅務規例一致的標準化資料標籤。

⚠️ 重要變更: 補充表格必須以XML/iXBRL格式以電子方式提交,即使主要利得稅報稅表以紙本提交。這代表香港邁向全面電子報稅的部分規定。

合規策略及最佳實務

1. 經濟實質合規的事先裁定

為獲得稅務確定性並降低合規風險,控股公司可向稅務局局長申請事先裁定,確認其符合境外收入豁免制度下的經濟實質要求。

  • 具約束力的確認: 提供保護,免受對經濟實質的追溯質疑
  • 簡化程序: 可將現有裁定擴展至涵蓋境外收入豁免2.0處置收益
  • 範圍擴展: 就境外來源利息、股息及/或股權處置收益持有有利事先裁定的實體,可透過簡化程序申請將裁定擴展至境外收入豁免2.0下的非知識產權處置收益

2. 實質文件及保存紀錄

控股公司必須保存證明在香港有真實經濟活動的綜合文件:

  • 董事會會議記錄: 在香港就投資、收購及處置作出策略性決定的證據
  • 僱傭紀錄: 證明在香港有足夠合資格僱員,包括僱傭合約及組織架構圖
  • 辦公室租賃協議: 證明在香港有足夠處所的文件
  • 營運開支紀錄: 直接歸屬於產生收入活動的香港營運開支的詳細會計紀錄
⚠️ 重要: 所有業務紀錄及佐證文件必須自有關評稅年度結束後最少保存7年。稅務局期望有詳細、實時的紀錄支持經濟實質聲明,而非為審計辯護而準備的追溯重建。

3. 範圍內跨國企業集團的支柱二準備

符合7.5億歐元收入門檻的跨國企業集團應:

  1. 實施實際稅率監察系統: 制定程序以實時計算各司法管轄區的實際稅率
  2. 評估香港最低補足稅風險: 根據香港實體的財務表現模擬潛在的補足稅負債
  3. 為合規期限作準備: 補足稅通知必須在財政年度結束後6個月內提交;補足稅報稅表須在15個月內(過渡年度為18個月)提交
  4. 培訓財務團隊: 教育人員了解支柱二合規要求及申報期限

控股公司架構的策略考慮

純股權控股實體分類與主動管理

控股公司必須仔細考慮是否架構為純股權控股實體(PEHE)或主動投資管理者:

架構類別 經濟實質負擔 策略靈活性
純股權控股實體 較低 – 只需要足夠資源持有/管理股權及符合監管合規 限於被動股權控股活動
主動管理者 較高 – 必須證明策略性決策、風險管理、足夠員工及營運開支 可從事主動交易、多元化資產收購及營運管理

資本增值稅優勢及稅務協定網絡

香港不徵收資本增值稅仍然是控股公司的基石優勢。處置資本資產(包括附屬公司股份)的收益一般不須課稅,前提是其真正屬資本性質。

香港與超過45個司法管轄區訂有全面雙重課稅協定(DTA)。控股公司可利用此稅務協定網絡:

  • 降低來自協定司法管轄區的入境股息的預扣稅
  • 透過稅收抵免或豁免獲得雙重徵稅寬免
  • 使用相互協商程序(MAP)解決跨境稅務爭議

重點總結

  • 境外收入豁免制度擴展: 自2024年1月起,境外收入豁免制度涵蓋所有資產類別(不僅限於股權權益)的處置收益,要求控股公司評估幾乎所有境外來源資產處置的稅務影響
  • 雙重豁免途徑: 控股公司可透過參與豁免(5%持股、12個月、15%外地稅)或經濟實質要求(純股權控股實體分類提供經簡化的負擔)獲得稅務豁免
  • 支柱二實施: 自2025年1月1日起,範圍內的跨國企業集團(7.5億歐元以上收入)透過收入納入規則及香港最低補足稅機制面對15%全球最低稅
  • 經濟實質至關重要: 保存證明香港經濟實質的綜合同期紀錄——董事會會議記錄、僱傭紀錄、辦公室租賃、營運開支——最少保存7年
  • 策略性實質規劃: 根據業務目標在純股權控股實體分類(較低合規負擔、有限範圍)和主動管理架構(較高實質要求、更大營運靈活性)之間作出選擇
  • 事先裁定提供確定性: 取得稅務局就經濟實質合規的事先裁定可提供寶貴的稅務確定性並降低審計風險

香港的控股公司稅制在全球舞台上仍然極具競爭力,提供無資本增值稅、低利得稅率及廣泛稅務協定。然而,擴展的境外收入豁免制度和經合組織支柱二實施已從根本上改變合規環境。成功的控股公司架構現在需要仔細注意經濟實質要求、策略性規劃以符合參與豁免資格,以及嚴格遵守不斷演變的國際標準。對於準備應對這些複雜性的控股公司,香港繼續作為受尊重的金融中心,具有穩健的法律框架及策略性的地理位置,提供引人注目的價值主張。

📚 資料來源及參考

本文已根據香港政府官方資料來源及權威參考資料進行核實:

最後核實:2024年12月 | 資訊僅供一般指引。請諮詢合資格稅務專業人士以獲取具體建議。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