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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控股公司電子報稅:特別注意事項與申報須知






香港控股公司電子報稅:特別注意事項與申報須知




📋 重點速覽

  • 無資本增值稅: 香港是全球少數不徵收資本增值稅的主要金融中心,對控股公司結構極具吸引力。
  • 兩級制利得稅: 法團首200萬港元利潤稅率為8.25%,其後利潤稅率為16.5%;每個關聯集團只有一間實體可享用較低稅率。
  • FSIE制度擴大: 自2024年1月起,外地收入豁免徵稅(FSIE)制度已擴大至涵蓋所有類型資產(不限於股權)的外來處置收益。
  • 全球最低稅實施: 自2025年1月1日起,收入達7.5億歐元或以上的跨國企業集團須遵守15%的全球最低稅率。
  • 經濟實質要求: 控股公司必須在香港進行真實的經濟活動,方能符合FSIE制度的豁免條件。
  • 紀錄保存期: 所有業務紀錄必須自相關課稅年度結束起計,保存至少7年。

您的香港控股公司準備好應對國際稅務合規的劇變了嗎?隨著外地收入豁免徵稅(FSIE)制度擴大至涵蓋所有資產處置收益、經合組織(OECD)第二支柱全球最低稅的實施,以及強制電子報稅的趨勢,控股公司正面臨前所未有的合規挑戰。然而,香港的核心優勢——無資本增值稅、地域來源徵稅原則及廣泛的稅務協定網絡——依然極具吸引力。本指南將助您在新形勢下優化控股結構,同時滿足不斷演變的國際標準。

香港控股公司的優勢:核心稅務原則

香港根據《稅務條例》實行地域來源徵稅原則,只對在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潤徵收利得稅。這項基本原則為控股公司創造了重大機遇,特別是結合香港不徵收資本增值稅、股息預扣稅及利息預扣稅的優勢。

兩級制利得稅

實體類型 首200萬港元利潤 超過200萬港元部分
法團 8.25% 16.5%
非法團業務 7.5% 15%
⚠️ 重要提示: 兩級制稅率在一個關聯公司集團內只適用一次。策略性規劃至關重要,以決定由哪個實體就首200萬港元利潤申索優惠的8.25%稅率。

傳統股息處理

  • 本地股息: 從已繳納香港利得稅的香港公司收取的股息,一般無須再繳稅。
  • 無預扣稅: 香港對股息分派不徵收預扣稅,為資金回流提供了有利條件。
  • FSIE制度影響: 外地收入豁免徵稅(FSIE)制度已從根本上改變了在香港經營業務的跨國企業實體對外來股息的稅務處理。

擴大後的FSIE制度:控股公司須知

為應對國際稅務透明度標準,香港制定了外地收入豁免徵稅(FSIE)制度,自首次實施以來已發生重大演變。

FSIE第一階段:初始實施(2023年1月)

初始的FSIE制度為在香港經營業務的跨國企業實體所收取的四類外來被動收入引入了「視作源自香港」的處理方式:

  • 利息收入
  • 股息收入
  • 股權處置收益
  • 知識產權收入

FSIE第二階段:擴大範圍(2024年1月)

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的擴大FSIE制度,其涵蓋範圍顯著擴闊,控股公司絕不能忽視:

  • 所有處置收益: 涵蓋處置所有類型資產(不限於股權)的外來收益,包括動產及不動產。
  • 資本與營運性質: 涵蓋的處置收益不論其屬資本或營運性質。
  • 金融與非金融資產: 適用於金融資產(證券、衍生工具)及非金融資產(房地產、機器)。
⚠️ 重要提示: 2024年的擴展意味著,控股公司現在必須就幾乎所有外來資產處置(而不僅僅是股權交易)評估FSIE的影響。這包括房地產、無形資產及其他非股權投資。

誰須遵守FSIE制度?

FSIE制度適用於符合以下條件的跨國企業實體

  1. 屬於跨國企業集團(在多於一個司法管轄區經營業務)的一部分
  2. 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
  3. 在香港收取指明外來收入

註:純本地香港集團及獨立香港公司一般不在FSIE制度的適用範圍內。

豁免途徑:應對FSIE要求

1. 控股公司的參與豁免

參與豁免專為從其附屬公司收取股息及股權處置收益的控股公司而設。要符合資格,香港跨國企業實體必須滿足所有以下條件:

要求 詳情
持有期 在股息/收益產生前,連續持有至少5%股權不少於12個月
須課稅條件 股息/處置收益(或相關利潤)必須在外地司法管轄區按至少15%的稅率繳稅
穿透處理方法 就15%稅率測試而言,最多五層被投資實體的相關股息/利潤會被考慮
反混合規則 如股息付款可被被投資公司扣稅,則不適用參與豁免
💡 專業貼士: 若跨國企業實體未能符合15%的須課稅條件,將無法獲得參與豁免,但該實體可就股息及相關利潤已繳付的稅款申索外地稅收抵免(前提是控股實體在分派時持有至少10%股權)。這既能確保避免雙重徵稅,同時維護香港的徵稅權。

2. 經濟實質要求

對於未能符合參與豁免的跨國企業實體(或就其他類型的指明外來收入而言),經濟實質要求提供了另一條豁免途徑。

對於一般(非純股權持有)實體: 實體必須通過滿足以下三項條件,證明在香港進行真實的經濟活動:

  1. 進行指明經濟活動: 實體必須在香港就其收購、持有或處置的資產作出必要的策略決定,管理及承擔與該等資產相關的主要風險;安排這些活動在香港進行。
  2. 足夠僱員: 實體必須在香港擁有足夠數目且具備適當資格的僱員,以進行指明經濟活動。
  3. 足夠營運開支: 實體必須在香港為進行指明經濟活動而承擔足夠的營運開支。

對於純股權持有實體: 「純股權持有實體」是指其主要活動是持有其他實體的股權參與。對此類實體,適用簡化的經濟實質要求

  • 在香港擁有足夠的人力資源及處所,以持有及管理股權參與。
  • 遵守香港所有適用的實體/商業登記及申報規定。

OECD第二支柱:全球最低稅的實施

香港已實施OECD第二支柱全球最低稅框架,對跨國企業集團內的控股公司有重大影響。

概述及生效日期

全球最低稅規則適用於2025年1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課稅年度。相關法例已於2025年6月6日通過,即《2025年稅務(修訂)(跨國企業集團最低稅)條例》。

適用範圍: 全球最低稅適用於在當前課稅年度之前的四個課稅年度中,至少有兩個年度全年合併收入達7.5億歐元或以上的跨國企業集團。

主要機制及影響

機制 說明 對控股公司的影響
收入納入規則 主要規則,要求母公司就稅率低於15%的成員實體繳納補足稅 香港母公司須為低稅率附屬公司計算及繳納補足稅
香港最低補足稅 為維護香港徵稅權而設的本地最低補足稅 若香港實體的有效稅率低於15%,則適用此稅
有效稅率計算 基於經調整的財務會計收入及涵蓋稅款 享有8.25%稅率的實體,其混合有效稅率可能低於15%
⚠️ 重要提示: 香港政府估計實施第二支柱每年可帶來約150億港元稅收。通過實施香港最低補足稅,香港確保了對低稅率利潤的徵稅權,而非讓其他司法管轄區根據其收入納入規則收取該等稅款。

電子報稅:現行要求與未來規定

香港稅務局運作電子報稅系統,為利得稅報稅表提供電子報稅服務,並設有專為控股公司而設的功能。

現行電子報稅系統概述

可用平台:

  • 商業稅務平台: 供法團及合夥自行提交利得稅報稅表(BIR51或BIR52)。
  • 稅務代表平台: 供服務供應商及稅務代表代客戶處理報稅表。

補充表格S20:家族投資控權工具

申索適用於家族擁有的投資控股工具的稅務優惠的控股公司,必須填寫補充表格S20。此表格針對合資格家族投資結構的特定稅務寬減條文。

💡 專業貼士: 表格S20必須以電子方式填寫並匯出為XML格式,然後透過商業稅務平台或稅務代表平台下的電子報稅服務上傳。無論主要利得稅報稅表是以電子方式還是紙本提交,補充表格都必須強制以電子方式提交。

iXBRL數據準備與提交

自2024/25課稅年度起,香港已採用內嵌式可擴展商業報告語言提交財務報表及稅務計算。稅務局提供了與香港財務報告準則及稅務條例一致的標準化數據標籤。

⚠️ 重要變更: 補充表格必須以XML/iXBRL格式電子提交,即使主要利得稅報稅表是以紙本提交。這標誌著香港正朝著全面電子報稅邁進的部分強制規定。

合規策略與最佳實踐

1. 就經濟實質合規申請事先裁定

為獲得稅務確定性及降低合規風險,控股公司可向稅務局局長申請事先裁定,以確認其符合FSIE制度下的經濟實質要求。

  • 具約束力的確認: 提供保障,防止經濟實質事後受到質疑。
  • 簡化程序: 適用於將現有裁定擴展至涵蓋FSIE 2.0下的處置收益。
  • 範圍擴展: 已獲有利事先裁定涵蓋外來利息、股息及/或股權處置收益的實體,可透過簡化程序申請將裁定擴展至FSIE 2.0下的非知識產權處置收益。

2. 實質證明文件與紀錄保存

控股公司必須保存全面的證明文件,以展示其在香港的真實經濟活動:

  • 董事會會議紀錄: 證明在香港就投資、收購及處置作出策略決策的證據。
  • 僱傭紀錄: 證明在香港擁有足夠合資格僱員,包括僱傭合約及組織架構圖。
  • 辦公室租約協議: 證明在香港擁有足夠處所的文件。
  • 營運開支紀錄: 詳細記錄可直接歸屬於收入產生活動的香港營運開支。
⚠️ 重要提示: 所有業務紀錄及證明文件必須自相關課稅年度結束起計,保存最少7年。稅務局期望有詳細、實時的紀錄支持經濟實質申索,而非為應對審核而事後補做的文件。

3. 符合範圍的跨國企業集團為第二支柱作準備

符合7.5億歐元收入門檻的跨國企業集團應:

  1. 實施有效稅率監察系統: 建立實時計算司法管轄區有效稅率的流程。
  2. 評估香港最低補足稅風險: 根據香港實體的財務表現,模擬潛在的補足稅負債。
  3. 為合規期限作準備: 補足稅通知書必須在課稅年度結束後6個月內提交;補足稅報稅表則須在15個月內提交(過渡年度為18個月)。
  4. 培訓財務團隊: 教育人員了解第二支柱的合規要求及提交期限。

控股公司結構的策略考量

純股權持有實體分類與積極管理

控股公司必須仔細考慮是構建為純股權持有實體,還是作為積極的投資管理人:

結構類型 經濟實質負擔 策略靈活性
純股權持有實體 較低 – 僅需足夠資源以持有/管理股權及符合監管要求 限於被動股權持有活動
積極管理人 較高 – 必須展示策略決策、風險管理、足夠員工及營運開支 可從事積極交易、多元化資產收購及營運管理

資本增值稅優勢與稅務協定網絡

香港不徵收資本增值稅,這對控股公司而言仍是核心優勢。處置資本資產(包括附屬公司股份)的收益,只要是真正的資本性質,一般無須課稅。

香港已與超過45個司法管轄區簽訂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控股公司可善用此協定網絡以:

  • 降低來自協定司法管轄區的股息預扣稅。
  • 透過稅收抵免或豁免獲得雙重徵稅寬免。
  • 利用相互協商程序解決跨境稅務爭議。

重點總結

  • FSIE制度擴大: 自2024年1月起,FSIE制度涵蓋所有類型資產(不限於股權)的處置收益,要求控股公司評估幾乎所有外來資產處置的稅務影響。
  • 雙重豁免途徑: 控股公司可透過參與豁免(持有5%股權、12個月、15%外地稅)或經濟實質要求(純股權持有實體分類負擔較低)獲得稅務豁免。
  • 第二支柱實施: 自2025年1月1日起,符合範圍的跨國企業集團(收入達7.5億歐元或以上)須透過收入納入規則及香港最低補足稅機制,遵守15%的全球最低稅率。
  • 經濟實質至關重要: 保存全面的同期紀錄,證明香港經濟實質——董事會會議紀錄、僱傭紀錄、辦公室租約、營運開支——並遵守最少7年的保存期。
  • 策略性實質規劃: 根據業務目標,在純股權持有實體分類(合規負擔較低,範圍有限)與積極管理結構(實質要求較高,營運靈活性更大)之間作出選擇。
  • 事先裁定提供確定性: 獲取稅務局就經濟實質合規發出的事先裁定,能提供寶貴的稅務確定性並降低審核風險。

香港的控股公司稅制在全球層面上仍極具競爭力,提供無資本增值稅、低利得稅率及廣泛的稅務協定網絡。然而,擴大後的FSIE制度及OECD第二支柱的實施,已從根本上改變了合規環境。成功的控股公司結構現在需要仔細關注經濟實質要求、策略規劃以符合參與豁免資格,並嚴格遵守不斷演變的國際標準。對於準備好應對這些複雜性的控股公司而言,香港作為一個擁有穩健法律框架及策略性地理位置的備受尊崇的金融中心,繼續提供極具吸引力的價值主張。

📚 資料來源

本文內容已根據香港政府官方資料及權威參考來源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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