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稅務爭議解決程序:如何處理審查及上訴
📋 重要資料一覽
- 反對期限: 評稅通知書發出日期起計一個月內
- 向稅務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稅務局局長書面裁定發出後一個月內
- 向法院提出上訴: 稅務上訴委員會裁決後一個月內(只限法律問題)
- 暫緩繳納稅款的利息: 年息8.25%(由2025年7月起生效)
- 逾期繳稅附加費: 繳稅限期後即時加徵5%,6個月後再加徵10%
- 稅務上訴委員會訟費: 上訴失敗可被判支付高達HKD 25,000
- 記錄保存規定: 交易日期起計7年
- 稅務局審查完成目標: 80%個案於2年內完成
- 預先裁定申請費: 地域來源裁定為HKD 45,000
- 規管法例: 《稅務條例》(第112章)
當您收到香港稅務局發出的評稅通知書而認為並不正確時,會發生甚麼事?鑑於每年處理涉及數以十億元計的稅務爭議,了解香港有系統的稅務爭議解決程序對每位納稅人都至關重要。本詳盡指南會帶您逐步了解整個程序——從最初的稅務審查到最終的法院上訴——確保您知悉自己的權利、限期及成功處理稅務爭議的策略。
了解香港的稅務審查
要在香港的稅務環境中暢順運作,必須了解與稅務局可能進行的稅務審查互動。稅務局稅務審查是一個正式程序,旨在透過審查納稅人資料及核實應繳稅款來保障稅收。這些審查適用於所有納稅人,不論其行業或背景。
個案如何被選中進行審查
稅務局採用精密方法篩選需要審查的個案。稅務局使用電腦化的「先評稅後審查制度」,結合風險為本的個案選擇系統,以識別高風險個案進行實地審查及調查。稅務局人員會運用其經驗及專業知識,從這些系統識別的個案中選取。
可能觸發審查的常見風險因素包括:
- 申報收入或開支與過往年度相比有重大變化
- 根據FSIE制度申索離岸收入豁免
- 行業特定的警示訊號或異常業務模式
- 報稅表與第三方資料之間存在差異
- 逾期提交或未有提交報稅表
- 不完整或不充分的佐證文件
稅務審查類型
稅務局進行兩種主要類型的審查:
| 審查類型 | 說明 | 典型需時 |
|---|---|---|
| 辦公室審查 | 在稅務局辦公室初步審查報稅表及核數師報告。若有疑問,會發出查詢信要求進一步解釋或佐證文件。 | 數星期至數月 |
| 實地審查 | 到業務處所進行實地視察,檢查會計記錄以確保利得稅報稅表正確無誤。需要進行廣泛的訪問、磋商及調查。 | 數月至2年以上 |
調查科
對於涉嫌逃稅的個案,稅務局調查科會進行深入調查並採取懲罰行動,包括提出檢控。在香港,逃稅是嚴重罪行。任何人如被裁定逃稅罪名成立,可被判監禁最高三年及罰款。
保存記錄規定
根據《稅務條例》(IRO)第51C條,凡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的人士,必須為每宗交易保存足夠記錄最少7年。這些記錄必須能讓人易於確定應評稅利潤。
需要保存的記錄類型
- 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
- 資產及負債(資產負債表)
- 服務記錄及每日交易記錄
- 銷售收據、發票及採購記錄
- 開支單據及銀行結單
- 薪金文件及僱員記錄
不遵守規定的罰則
任何人如未能在沒有合理辯解的情況下遵守保存記錄規定,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被罰款最高HKD 100,000。如沒有足夠記錄,稅務局可能會根據納稅人資產變化、銀行存款或可資比較業務的概況等其他方法評稅。
稅務反對程序
如果您不同意稅務局發出的評稅,您有權提出正式反對。了解反對程序及嚴格的時限,對保障您的權利至關重要。
第1步:提交反對通知書
反對通知書必須在評稅通知書發出日期起計一個月內送達稅務局。此限期嚴格執行。
如何提出反對:
- 填妥表格IR831: 反對通知書╱修訂評稅申請書
- 陳述清晰理由: 以書面清楚說明反對的原因
- 透過eTax帳戶提交: 個別人士可就薪俸稅、獨資物業的物業稅或獨資經營業務的利得稅使用ITP帳戶
- 其他提交方式: 郵寄至香港協調道郵政局郵政信箱28777號,或傳真至2877 1232
- 對於估計評稅: 如反對根據《稅務條例》第59(3)條發出的估計評稅,您必須連同反對信及佐證帳目一併提交妥為填寫的報稅表
第2步:稅務局審查及磋商
收到反對後,稅務局評稅主任會審查額外資料及佐證文件。在大多數情況下,反對會透過納稅人與稅務局評稅主任之間的磋商處理。評稅主任可能會發出修訂評稅或提出修訂基礎。這個非正式解決階段讓許多爭議得以在毋須進行正式程序下解決。
第3步:局長的裁定
如透過磋商未能達成協議,反對將轉交稅務局局長作出裁定。局長會考慮反對,並在合理時間內確認、減少、增加或撤銷評稅。局長會將裁定連同書面理由一併送交納稅人。
向稅務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如果您不同意局長的裁定,您可向稅務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稅務上訴委員會是獨立的法定機構,負責裁定稅務上訴。
提出上訴
納稅人如欲就局長的決定提出上訴,必須在局長書面裁定送交後一個月內以書面向稅務上訴委員會書記提出。
書面上訴必須包括:
- 局長書面裁定的副本(包括理由及事實陳述)
- 上訴理由陳述書
- 亦須將上訴通知書及理由副本送交局長
委員會組成及獨立性
稅務上訴委員會是法定機構,獨立於稅務局,委員會成員通常具有法律資格及處理香港稅務相關事宜的豐富經驗。這種獨立性確保稅務爭議得到公正裁決。
委員會的決定權力
聆訊上訴後,委員會會作出決定,通常以書面形式。委員會可:
- 確認評稅
- 減少評稅
- 增加評稅
- 撤銷評稅
- 將個案發還局長重新評稅
委員會上訴的訟費
如委員會沒有減少或撤銷評稅,委員會可命令上訴人支付作為委員會訟費的款項,款額不超過HKD 25,000,此款項會加入應繳稅款內。作出此命令屬委員會酌情決定。在行使此項酌情權時,判斷上訴是否以無理取鬧、騷擾或濫用程序的方式進行,是重要的考慮因素。
向法院提出上訴
如納稅人或局長對稅務上訴委員會的決定不滿,可進一步向法院提出上訴,但只限於法律問題。
原訟法庭
就只涉及法律問題的理由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批准對委員會決定提出上訴,必須在委員會作出決定當日起計一個月內提出。
上訴法庭及終審法院
經上訴法庭批准,上訴人或局長可就委員會的決定直接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一方最終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終審法院是香港最高司法機構。除非擬提出的上訴涉及具有重大的一般或公眾重要性的問題,否則通常不容易獲准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稅務爭議解決時間表
| 階段 | 時間表 | 說明 |
|---|---|---|
| 發出評稅通知書 | 第0日 | 稅務局向納稅人發出評稅通知書 |
| 提交反對通知書 | 1個月內 | 提交表格IR831及清晰的反對理由 |
| 稅務局審查及磋商 | 數星期至數月 | 評稅主任審查資料;可能發出修訂評稅 |
| 局長的裁定 | 合理時間 | 局長確認、減少、增加或撤銷評稅 |
| 向稅務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 裁定後1個月內 | 向委員會書記提交書面上訴 |
| 稅務上訴委員會聆訊 | 數月至2年 | 提交證據、傳召證人、作出決定 |
| 原訟法庭上訴 | 委員會決定後1個月內 | 申請批准就法律問題提出上訴 |
| 上訴法庭 | 經批准 | 經上訴法庭批准進一步上訴 |
| 終審法院 | 經批准 | 最高司法機構;需涉及具有重大公眾重要性的問題 |
爭議解決期間的重要原則
先繳稅,後爭議
香港就稅務爭議採用「先繳稅,後爭議」制度。儘管已提出反對通知書或上訴,您仍須在評稅通知書指定的日期或之前繳付稅款,除非局長命令在該反對或上訴結果確定之前,暫緩繳付全部或部分稅款。
未能在限期前繳稅會導致逾期繳稅附加費:
- 繳稅限期後即時加徵5%附加費
- 如稅款在6個月後仍未繳付,再加徵10%附加費
暫緩繳納稅款
納稅人可申請在反對或上訴結果確定之前暫緩(延遲)繳付稅款。暫緩繳稅可以是無條件的,或以提供保證(例如銀行保證)為條件。
舉證責任
在向稅務上訴委員會及法院提出的上訴中,舉證責任完全在於納稅人,須證明評稅過高或不正確。這需要收集全面的證據、文件,並可能需要專家證供來支持您的立場。
時限嚴格執行
錯過一個月的反對或上訴限期可能對您的個案造成致命影響。局長或委員會只會在信納有合理原因(例如嚴重疾病或不在香港)的情況下延長限期。務必將關鍵限期記入日曆,並在收到您欲爭議的評稅後立即尋求專業協助。
罰則及執行
行政罰則
不涉及蓄意逃稅意圖的罪行,一般會根據《稅務條例》第82A條以徵收罰款形式的額外稅款在行政上處理。稅務局可施加由5%至15%不等的附加費、在不容許扣減的情況下發出估計評稅,以及在嚴重個案中檢控納稅人。
逾期提交罰則
| 違規類型 | 初次罰款 | 14日後仍未解決 |
|---|---|---|
| 首次逾期提交 | HKD 1,200 | HKD 3,000 + 可能被檢控 |
| 再次逾期提交 | HKD 3,000 | HKD 8,000 + 可能被檢控 |
| 持續不遵守規定 | 罰款高達HKD 50,000、追討未繳稅款3倍金額、刑事檢控包括監禁 | |
刑事罰則
根據《稅務條例》,如因涉及蓄意逃稅或欺詐的稅務罪行而被定罪,罰則可包括:
- 罰款高達HKD 10,000
- 額外稅款最高為少繳稅款的3倍
- 監禁最高3年
預先裁定制度
在香港,預先裁定是稅務局發出的書面確認,說明《稅務條例》某項特定條文如何適用於納稅人或其正在考慮進行的特定安排。此制度為納稅人提供有關其擬進行交易的稅務處理的確定性。
申請程序
申請預先裁定:
- 填妥表格IR1297: 可於稅務局網站下載
- 提供完整詳情: 擬進行交易或安排的詳情
- 包括相關文件: 所有協議及佐證文件
- 解釋您的立場: 您認為相關《稅務條例》條文如何適用
- 儘早提交: 在裁定涉及的課稅年度年初提交
- 繳付申請費: 地域來源裁定的申請費為HKD 45,000(不獲退還)
FSIE制度預先裁定
根據於2024年1月生效的外地收入豁免(FSIE)制度,納稅人可申請預先裁定,以確定其涵蓋收入是否獲豁免課稅,以及是否符合經濟實質規定。申請可涵蓋最多5個課稅年度。為獲得稅務確定性及減少合規負擔,鼓勵納稅人申請這些裁定。
專業代表
鑑於稅法的複雜性、嚴格的程序規定及納稅人的舉證責任,強烈建議在整個爭議解決程序中尋求專業代表。
| 顧問類型 | 角色 | 何時聘用 |
|---|---|---|
| 稅務顧問及會計師 | 協助稅務計算、準備反對及與稅務局磋商 | 收到評稅時、稅務審查期間、提交反對時 |
| 稅務律師 | 在稅務上訴委員會聆訊及法院上訴中提供法律代表 | 稅務上訴委員會聆訊、法院上訴、複雜法律問題 |
| 專家證人 | 就估值、行業慣例或技術事宜提供專業證供 | 需要專業知識的複雜事實爭議 |
✅ 重點要點
- 嚴格的時限: 反對及上訴均須在一個月內提交——錯過限期可能致命
- 先繳稅,後爭議: 除非獲批准暫緩,否則稅款仍須繳付;暫緩稅款利息為年息8.25%
- 保存足夠記錄: 為所有交易保存7年記錄,以應對可能的審查
- 舉證責任在於納稅人: 您必須證明評稅不正確;收集全面證據
- 尋求專業協助: 稅務爭議涉及複雜的法律及程序;儘早聘用顧問
- 考慮預先裁定: 對於重大交易,HKD 45,000的費用可防止日後的爭議
- 多層上訴系統: 從反對至局長裁定、委員會、原訟法庭,最終至終審法院
- FSIE審查加強: 對離岸收入申索的審查已大幅增加;確保有充分佐證
- 罰則可能嚴重: 從5-15%的行政附加費至刑事檢控,包括監禁
- 獨立裁決: 稅務上訴委員會獨立於稅務局,確保公正聆訊
成功處理香港的稅務爭議解決程序需要知識、準備及策略規劃。透過了解從初步審查至最終上訴的每個階段,嚴格遵守所有限期,保存全面記錄,以及在適當時尋求專業協助,納稅人可以有效保障自己的權利,並在與稅務局的爭議中取得最佳結果。請記住,預防永遠勝於治療——保存妥善的記錄及及時尋求稅務建議可從一開始就避免許多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