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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內向投資與外向投資的稅務規則:合規清單

11 12 月, 2025 Angela Ho 0 Comments

📋 重點概覽

  • 地域來源徵稅制度: 香港只對源自香港或在香港產生的利潤徵稅,不論居民身份
  • 利得稅稅率(2024-25年度): 首HK$200萬利潤按8.25%徵稅;其後按16.5%徵稅(法團)
  • 無預扣稅: 向非居民支付的股息、利息或特許權使用費不設預扣稅
  • 境外收入豁免制度: 指明境外收入(利息、股息、知識產權收入、處置收益)於2023年1月1日起在香港收取時適用豁免
  • 雙重課稅寬免: 截至2024年已簽訂45份以上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
  • 全球最低稅率: BEPS 2.0第二支柱(15%最低稅率)於2025年1月1日起適用於收入達EUR 7.5億以上的跨國企業集團

您正在通過香港處理跨境投資嗎?了解內向投資與外向投資的不同稅務處理,對於優化稅務狀況和確保合規至關重要。香港獨特的地域來源徵稅制度為國際投資者創造了機遇和複雜性。本全面指南詳細介紹2024-2025年度香港跨境投資稅務框架的所有必知事項。

理解香港的跨境投資稅務框架

香港的地域來源徵稅制度為跨境投資創造了獨特的框架。與全球徵稅制度不同,香港只對在香港產生或源自香港的利潤徵稅。這一基本原則意味著居民與非居民之間沒有區別——香港居民可能從海外獲得利潤而無需繳稅,而非居民可能需就在香港產生的利潤繳稅。

您的投資被歸類為內向或外向投資,決定了適用於您國際財務活動的主要稅務規則、申報要求和優化機會。正確的分類是有效稅務規劃和合規的第一步。

內向投資與外向投資:核心差異

甚麼是內向投資?

內向投資是指外國資本流入香港。這發生在非居民實體或個人在香港設立業務、收購資產或投資香港企業時。從香港稅務角度來看,內向投資享有多項顯著優勢:

  • 股息零預扣稅 向非居民股東支付的股息
  • 利息免預扣稅 向外國貸款人支付的利息
  • 具競爭力的利得稅稅率 (8.25%/16.5%兩級制)
  • 投資處置無資本增值稅
  • 享用香港廣泛網絡 45份以上雙重課稅協定
  • 香港持有資產無遺產稅

甚麼是外向投資?

外向投資涉及香港實體在外國司法管轄區投資。這包括香港公司持有海外附屬公司、收購外國資產或收取境外被動收入。自2023年1月1日起,境外收入豁免(FSIE)制度顯著影響了外向投資的徵稅方式,需要謹慎規劃和合規。

⚠️ 重要提示: FSIE制度代表香港對境外收入徵稅處理的重大轉變。過去自動豁免的收入,現在除非符合特定條件,否則可能需要繳稅。

稅務處理比較:內向投資與外向投資

稅務元素 內向投資 外向投資
利得稅 只對源自香港的利潤按16.5%/8.25%徵稅 境外利潤一般獲豁免,除非適用FSIE制度
股息預扣稅 0% – 從香港支付的股息不設預扣稅 收取的境外股息可能在FSIE下被視為源自香港
利息收入 向非居民支付的利息0%預扣稅 在香港收取的境外利息被視為應課稅(適用FSIE)
資本增值 一般不須課稅(屬資本性質) 境外處置收益可能須在FSIE下繳稅(由2024年1月1日起)
知識產權特許權使用費 向非居民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0%預扣稅 境外知識產權收入在FSIE下被視為應課稅,須符合關聯要求
經濟實質 內向投資者無須符合 指明收入類別須符合經濟實質要求以獲FSIE豁免
避免雙重課稅協定優惠 外國投資者可根據其本國的協定申索優惠 香港實體可在45個以上協定司法管轄區申索寬免

境外收入豁免(FSIE)制度

概覽及生效日期

FSIE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代表香港對跨國企業(MNE)實體收取的境外被動收入徵稅方式的重大轉變。該制度將四類指明境外收入視為在香港收取時源自香港:

  • 利息 (由2023年1月1日起)
  • 股息 (由2023年1月1日起)
  • 知識產權收入 (由2023年1月1日起)
  • 股權處置收益 (由2023年1月1日起)
  • 其他資產處置收益 (由2024年1月1日起 – 第二階段擴展)
💡 專業貼士: FSIE的關鍵觸發點是境外收入何時「在香港收取」。謹慎規劃收入匯回的時間和方式,有助管理您的稅務狀況。

豁免要求

要符合FSIE制度下的豁免資格,納稅人必須根據收入類別符合特定要求:

經濟實質要求: 適用於利息、非知識產權處置收益、股息和股權處置收益。實體必須在香港就該收入進行實質經濟活動。這意味著在香港擁有足夠的僱員、營運開支和實體處所以管理和產生該收入。

參與要求: 股息和股權處置收益的經濟實質替代方案。香港實體必須:

  • 在被投資公司持有至少5%股權
  • 在收入累算前持續持有至少12個月
  • 確保該收入在外國司法管轄區須繳納至少15%的合資格稅項

關聯要求: 特別適用於知識產權收入和知識產權相關處置收益,將稅務優惠與納稅人進行的真正研發活動掛鈎。

避免雙重課稅協定及寬免

截至2024年,香港已與45個以上司法管轄區簽訂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CDTA)。這些協定對內向和外向投資至關重要,提供:

  • 司法管轄區之間的徵稅權分配
  • 跨境付款的預扣稅率減免
  • 常設機構(PE)定義和門檻
  • 解決爭議的相互協商程序(MAP)
  • 防止逃稅的資料交換條文

主要協定夥伴包括中國內地、新加坡、英國、日本和許多歐洲國家。要申索協定優惠,納稅人必須從香港稅務局取得居民身份證明書(CoRS),以向外國稅務機關證明其香港居民身份。

BEPS 2.0第二支柱:全球最低稅率(2025年)

香港已實施BEPS 2.0第二支柱,對大型跨國集團而言是重大發展。主要組成部分包括:

  • 香港最低補足稅(HKMTT): 由2025年1月1日起生效
  • 收入納入規則(IIR): 由2025年1月1日起生效
  • 適用範圍: 適用於綜合收入達EUR 7.5億或以上的跨國企業集團
  • 稅率: 15%全球最低稅率

此發展影響在香港或通過香港營運的內向和外向投資架構,大型跨國企業需要謹慎規劃。該法例於2025年6月6日制定,由2025年1月1日起生效。

內向投資合規清單

投資前規劃

  1. 確定利潤來源: 分析業務活動是否會產生源自香港的收入
  2. 審閱適用的協定: 檢查投資者本國司法管轄區與香港的協定
  3. 評估常設機構風險: 評估業務運作是否會在香港構成常設機構
  4. 評估實體架構: 比較分公司、附屬公司和代表辦事處的選擇
  5. 考慮兩級稅務規劃: 計劃利用首HK$200萬利潤的8.25%稅率

登記及持續合規

  • 在開業後1個月內登記商業登記證
  • 如僱用僱員須申請僱主登記
  • 提交年度利得稅報稅表(法團BIR51,非法團業務BIR52)
  • 妥善保存會計紀錄至少7年
  • 已成立法團須發出經審計財務報表
  • 每年提交僱主報稅表(IR56B)申報僱員薪酬

外向投資合規清單

FSIE制度合規

  1. 識別跨國企業身份: 確定實體是否符合FSIE定義下的跨國企業
  2. 收入分類: 識別境外收入是否屬於FSIE指明類別
  3. 評估「在香港收取」: 確定收入何時觸發FSIE視作條文
  4. 評估豁免資格: 檢查經濟實質或參與豁免要求
  5. 核實持有要求: 就股息/股權收益,確認持有5%股權達12個月以上
  6. 記錄實質: 保存所有在香港進行的實質經濟活動紀錄

第二支柱合規(如適用)

  • 評估集團是否達到EUR 7.5億綜合收入門檻
  • 計算香港司法管轄區的實際稅率(GloBE規則)
  • 確定HKMTT或IIR下是否適用補足稅
  • 按要求提交GloBE資料申報表及通知

跨境投資規劃的策略考慮

內向投資優化

外國投資者應策略性考慮香港的優勢:

  • 零預扣稅: 透過股息和利息將利潤匯回本國時最大化稅務效益
  • 地區總部: 將香港設立為亞太區業務基地
  • 協定網絡優勢: 利用45份以上協定減低地區投資稅項
  • 資金庫中心優勢: 利用香港進行集團融資並享有優惠稅務處理
  • 知識產權持有地點: 考慮將香港用於知識產權持有架構(須遵守轉讓定價規則)

外向投資優化

在海外投資的香港實體應著重:

  • FSIE合規: 構建投資以符合經濟實質或參與要求
  • 持有期規劃: 確保符合參與豁免的12個月最低持有期
  • 司法管轄區選擇: 投資於合資格稅率(15%以上以符合參與豁免)的地區
  • 收入匯回時間: 計劃何時在香港收取境外收入以優化稅務狀況
  • 維持文件紀錄: 保存所有境外投資和收入流向的詳細紀錄

常見陷阱及避免方法

內向投資者

  • 利潤來源錯誤分類: 確保正確分析價值創造活動的發生地
  • 實質不足: 在香港維持真正業務運作;空殼公司面臨更嚴格審查
  • 轉讓定價問題: 記錄關聯方交易的公平市場定價
  • 常設機構風險: 監察可能在其他司法管轄區構成常設機構的活動水平

外向投資者

  • 假設自動豁免: FSIE下境外收入並非自動豁免
  • 經濟實質不足: 未能證明在香港有足夠實質可能觸發境外收入稅項
  • 錯過文件期限: 與報稅表同步準備FSIE豁免申索
  • 忽略「在香港收取」觸發點: 了解境外收入何時被視為在香港收取
  • 追蹤不足: 保存所有境外投資和收入流向的詳細紀錄

重點總結

  • 地域制度基礎: 香港只對源自香港的利潤徵稅,為內向投資與外向投資創造不同處理
  • 內向投資優勢: 股息、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零預扣稅,令香港對外國投資具吸引力,並享有具競爭力的8.25%/16.5%利得稅率
  • FSIE制度影響: 自2023年1月起,外向投資者必須符合經濟實質、參與或關聯要求,以維持境外被動收入的豁免
  • 合規至關重要: 內向和外向架構均需要詳細文件紀錄、證明實質及適時提交,以避免意外稅務負擔
  • 協定網絡價值: 香港45份以上全面性協定為跨境投資和利潤匯回提供重大規劃機會
  • 第二支柱考慮: 大型跨國企業集團(收入EUR 7.5億以上)現須由2025年1月1日起遵守HKMTT/IIR下的15%全球最低稅率
  • 專業指導不可或缺: FSIE要求、轉讓定價規則和國際稅務協調的複雜性,需要專業稅務和法律意見以達致最佳架構

香港的跨境投資稅務框架提供顯著優勢,但需要謹慎處理。內向和外向投資的區別不僅是學術問題——它決定了您的稅務義務、合規要求和規劃機會。隨著FSIE制度現已全面實施及第二支柱生效,保持資訊掌握和主動性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重要。定期與合資格稅務專業人士審閱您的投資架構,將確保您在維持全面合規的同時最大化香港的優勢。

📚 資料來源及參考

本文已根據香港政府官方來源和權威參考資料進行核實:

最後核實日期:2024年12月 | 資料僅供一般指引。請諮詢合資格稅務專業人士以獲取具體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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