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 A X . H K

Please Wait For Loading

香港電子商務最新稅務立場:應對數碼經濟轉變

📋 重點概覽

  • 地域來源稅制: 只有香港來源的利潤才須繳稅;離岸利潤100%免稅
  • 無增值稅/消費稅: 香港對數碼服務或電子商務交易不徵收增值稅或消費稅
  • 兩級利得稅: 法團首200萬港元利潤稅率為8.25%,其後利潤稅率為16.5%(2024-25年度稅率)
  • DIPN 39(2020年修訂版): 稅局指引聚焦於「核心業務」的地點,而非伺服器位置,以確定利潤來源
  • 經合組織支柱二: 全球最低稅率(15%)由2025年1月1日起對收入≥7.5億歐元的跨國企業集團生效
  • 商業稅務入門網站: 於2025年7月推出,為企業提供增強的數碼稅務服務

想像您經營一家向全球銷售的電子商務業務,卻無需為國際利潤繳納任何稅款。這不是避稅天堂的幻想—這是許多從香港營運的數碼業務的實況。隨著數碼經濟重塑全球商業,香港的地域來源稅制為電子商務企業家提供獨特優勢。隨著稅局在DIPN 39(2020年修訂版)中更新的指引及近期的數碼合規強化措施,了解香港的電子商務稅務框架對於在數碼市場尋求競爭優勢的企業來說從未如此重要。

香港地域來源稅制:電子商務成功的基礎

香港採用地域來源徵稅原則,即利得稅只對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的人士從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應評稅入息或利潤徵收。這項基本原則為能夠策略性安排業務架構的電子商務企業創造重大機遇。

什麼令利潤成為「香港來源」?

根據DIPN 39(修訂版),稅局採用務實方法來確定電子商務業務的利潤來源:

  • 核心業務測試: 專注於哪些業務產生相關利潤以及這些業務在哪裡進行
  • 超越伺服器位置: 單憑伺服器或自動化系統的位置並不決定利潤來源
  • 業務活動分析: 必須同時審視核心業務及支援活動
  • 實質重於形式: 稅局審視交易的經濟實質,而非僅其電子執行
💡 專業提示: 如果您的電子商務利潤來自在香港以外進行的核心活動,這些利潤可100%豁免利得稅。例如,一家在香港註冊的公司經營亞馬遜FBA業務,從中國進口貨品並只向美國客戶銷售,如所有核心業務活動均在香港以外進行,可能符合離岸地位。

DIPN 39(修訂版):現代電子商務稅務指南

稅局於2001年7月首次發出DIPN 39,以就電子商務徵稅提供清晰指引。2020年3月發布了全面修訂版,以涵蓋現代商業模式,包括市場平台、代發貨、SaaS平台、數碼資產、雲端運算及跨境數碼服務。

核心業務與支援活動

DIPN 39(修訂版)區分兩類業務職能:

核心業務 支援活動
網絡推廣及營銷 一般管理
網絡基礎設施營運 規劃及策略
客戶關係管理 財務及會計
支付處理及賬單 法律及合規
問題解決及客戶服務 質量管理
銷售及訂單履行 人力資源
控制及評估職能 行政職能

關鍵原則: 如核心業務在香港進行,電子商務業務通常被視為在香港經營,利潤為香港來源。單憑支援活動一般不會產生香港來源收入。

電子商務業務模式及其稅務處理

1. 網上零售(直接銷售)

透過自家網站或平台直接向消費者銷售產品的業務。

  • 稅務考慮: 存貨從哪裡採購、儲存及付運?營銷及客戶服務職能在哪裡進行?
  • 香港優勢: 無銷售稅/增值稅意味著香港網上零售商具有價格競爭力

2. 市場平台

連接買家和賣家的平台(例如淘寶、亞馬遜、eBay模式)。

  • 稅務考慮: 平台營運商賺取佣金—平台技術、營運及商家支援職能位於何處?
  • 來源確定: 專注於平台開發、維護及營運控制在哪裡進行

3. 軟件即服務(SaaS)

向客戶提供數碼服務的雲端軟件平台。

  • 稅務考慮: 軟件在哪裡開發?客戶關係在哪裡管理及提供支援?
  • 無數碼服務稅: 香港不徵收獨立的數碼服務稅,有別於大多數司法管轄區

香港電子商務具競爭力的稅率

香港於2018年推出的兩級利得稅制,為小型企業提供優惠稅率:

實體類型 首200萬港元 超過200萬港元
法團 8.25% 16.5%
非法團業務 7.5% 15%
⚠️ 重要: 每個關連集團只有一個實體可享受兩級稅率。離岸利潤維持0%(完全豁免香港稅項),香港對資產出售不徵收資本增值稅。

經合組織支柱二:全球最低稅對電子商務的影響

香港已實施經合組織支柱二,引入15%全球最低稅率,由2025年1月1日起生效。這影響合併全球收入超過7.5億歐元的跨國企業(MNE)集團。

香港實施的主要特點

  • 收入納入規則(IIR): 2025年1月1日生效
  • 香港最低補足稅(HKMTT): 確保香港實體至少支付15%實際稅率
  • 立法: 於2025年6月6日通過,由2025年1月1日起生效
  • 支柱二入門網站: 由2026年1月起推出,用於申報及通知
⚠️ 重要: 中小型電子商務企業(低於7.5億歐元門檻)不受支柱二影響。只有大型跨國電子商務平台必須確保全球至少15%的實際稅率。

數碼資產及加密貨幣稅務

DIPN 39(修訂版)就數碼資產的稅務處理提供指引:

資產類型 描述 稅務處理
支付代幣 用作支付的加密貨幣(例如比特幣) 視為虛擬商品;如屬交易一部分,交易利潤可能須繳稅
證券代幣 代表擁有權或債務的數碼代幣 與相關證券類似徵稅;股息及利息可能須繳稅
實用代幣 提供服務或產品使用權的代幣 處理取決於所賦予的權利及商業用途

商業登記及數碼合規

所有在香港營運的電子商務業務—包括網上商店、代發貨業務及社交媒體商店—必須在開業後一個月內取得商業登記(BR)證。

商業稅務入門網站(BTP)推出

隨著商業稅務入門網站(BTP)於2025年7月推出,電子商務業務面對增強的數碼合規要求:

  • 數碼記錄: 保存電子會計記錄及支持文件
  • 多用戶存取: BTP提供多用戶平台供企業管理稅務事宜
  • 實時更新: 透過綜合入門網站提交報稅表、查看評稅及繳稅
  • 審計記錄: 所有交易的全面記錄,對於申索離岸利潤豁免尤為重要

電子商務成功的稅務規劃策略

1. 離岸業務架構

  • 在香港以外進行核心產生利潤的活動
  • 香港辦事處只進行區域管理及行政職能
  • 記錄所有主要業務活動的地點
  • 準備以合約、通信及旅行記錄證明離岸申索

2. 業務模式優化

  • 考慮存貨從哪裡採購、儲存及付運
  • 評估客戶服務及技術支援的位置
  • 評估營銷及客戶獲取活動在哪裡進行
  • 審視伺服器及技術基礎設施位置(注意單憑這點不決定來源)

常見陷阱須避免

  • 文件不足: 未能保存支持離岸利潤申索的證據
  • 實質不符: 當主要人員及業務在香港時申索離岸地位
  • 依賴伺服器位置: 假設單憑伺服器位置決定利潤來源
  • 轉讓定價不合規: 關連方交易並非按公平原則進行
  • 逾期或不準確申報: 錯過截止日期或提供不完整資料

重點總結

  • 地域優勢: 香港的地域來源稅制允許電子商務業務就真正的離岸利潤免稅營運
  • 核心業務規則: 利潤來源取決於核心業務在哪裡進行—而非伺服器位置或電子執行
  • 無增值稅/消費稅負擔: 香港沒有增值稅,消除了與大多數司法管轄區相比的主要成本負擔
  • 具競爭力的稅率: 兩級利得稅制(首200萬港元8.25%,其後16.5%)惠及中小企業
  • 文件至關重要: 保存業務營運地點的詳盡記錄—稅局審視實質重於形式
  • 數碼合規: 2025年7月商業稅務入門網站推出代表香港轉向全面數碼稅務管理
  • 支柱二影響: 只有收入超過7.5億歐元的跨國電子商務集團須由2025年起遵守15%全球最低稅率
  • 策略性架構: 適當的業務架構及地點規劃可在保持合規的同時帶來可觀稅務節省

香港的電子商務稅務框架為數碼業務提供全球最具競爭力的環境之一。透過理解DIPN 39(修訂版)的原則、善用地域來源稅制及保存適當文件,電子商務企業家可以建立可擴展的全球業務並達至最佳稅務效益。隨著商業稅務入門網站及全球稅務改革推動數碼合規發展,保持資訊靈通並尋求專業意見將確保您的電子商務業務在香港充滿活力的商業環境中蓬勃發展。

📚 資料來源及參考

本文已對照香港政府官方來源及權威參考資料進行事實核查:

最後核實日期:2024年12月 | 資訊僅供一般指引。如需具體建議,請諮詢合資格稅務專業人士。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