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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重組如何影響印花稅:香港案例研究

📋 重點一覽

  • 股票轉讓稅率: 總計0.2%(買方0.1% + 賣方0.1%),由2023年11月17日起生效
  • 物業轉讓稅率: 累進稅率由HK$100(最多HK$300萬)至4.25%(超過HK$2,173.912萬)
  • 第45條寬免: 豁免集團內部關聯法人團體之間的轉讓,須持有90%擁有權
  • 2025年關鍵裁決: 終審法院確認寬免僅適用於具有已發行股本的實體
  • 追回期: 2年 – 若90%關聯關係在此期間內終止,寬免將被撤回
  • 最新變動: 額外印花稅(SSD)及買家印花稅(BSD)於2024年2月28日取消

正在計劃在香港進行企業重組?您可能面臨數千至數百萬港元的意外印花稅賬單。隨着近期法院裁決收緊了稅務寬免規則,了解香港印花稅環境對於進行合併、收購或集團重組的企業來說從未如此重要。本指南詳細介紹在企業重組中應對印花稅所需了解的一切,並附有真實案例研究和可行策略。

了解香港企業重組中的印花稅

香港印花稅是根據《印花稅條例》(第117章)對特定法律文書徵收的交易稅。對於進行重組的企業,此稅適用於香港股票(股份)及不動產的轉讓。關鍵區別在於?香港股票包括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的股份,以及在香港設有股份登記冊的外國公司的股份。

⚠️ 重要提示: 印花稅按已付代價或資產市值(以較高者為準)計算。這可防止人為低估價值以減少稅務責任。

現行印花稅率(2024-2025年)

股票轉讓

自2023年11月17日起,香港股票轉讓的印花稅按代價或市值(以較高者為準)的總計0.2%徵收。包括:

文件 稅率 繳付人
買入單據 0.1% 買方
賣出單據 0.1% 賣方
總計 0.2% 合計

物業轉讓

不動產轉讓的從價印花稅採用累進稅率結構。稅率於2024年2月進行調整,務必使用正確的門檻:

代價/價值 稅率
最多HK$3,000,000 HK$100
HK$3,000,001 – 3,528,240 HK$100 + 超出部分的10%
HK$3,528,241 – 4,500,000 1.5%
HK$4,500,001 – 4,935,480 1.5%至2.25%
HK$4,935,481 – 6,000,000 2.25%
HK$6,000,001 – 6,642,860 2.25%至3%
HK$6,642,861 – 9,000,000 3%
HK$9,000,001 – 10,080,000 3%至3.75%
HK$10,080,001 – 20,000,000 3.75%
HK$20,000,001 – 21,739,120 3.75%至4.25%
超過HK$21,739,120 4.25%
💡 專業貼士: 當代價略高於每個稅率級別的下限時,可享有邊際寬免。這可防止價格小幅增加導致稅項大幅增加。

第45條集團內部寬免:節稅工具

《印花稅條例》第45條為企業重組提供重要寬免,豁免某些集團內部轉讓的印花稅。此寬免旨在保持稅務中性,適用於同一企業集團內公司之間的香港股票或不動產轉讓。

關聯關係要求

兩個法人團體被視為「關聯」,如符合以下任一條件:

  1. 直接關聯: 一個法人團體是另一個法人團體至少90%已發行股本的實益擁有人;或
  2. 共同擁有權: 第三個法人團體是兩個實體各自至少90%已發行股本的實益擁有人。

第45條寬免的條件

要求 詳情
90%擁有權測試 轉讓時對已發行股本的實益擁有權至少達90%
已發行股本 轉讓人和受讓人均須為具有已發行股本的法人團體
持有期 關聯關係須在轉讓前至少持續2年(除非適用某些豁免)
追回保障 90%關聯關係須在轉讓後持續2年;否則寬免將被撤回
申請程序 須向印花稅署署長提出申請並附上證明文件

2025年標誌性法院裁決:John Wiley & Sons案

2025年6月,香港終審法院在John Wiley & Sons UK2 LLP訴印花稅署署長一案中作出重要判決,大幅收窄第45條寬免的適用範圍。

案件背景: 作為內部集團重組的一部分,John Wiley & Sons UK2 LLP(英國有限責任合夥企業)將一家香港公司的股份轉讓給Wiley International LLC(特拉華州有限責任公司)。申請人以符合90%關聯測試為由尋求第45條寬免。

法院裁決: 法院一致裁定,第45條寬免僅適用於具有已發行股本的法人團體。法院拒絕採納廣義解釋,並裁定「已發行股本」須按公司法的一般及自然含義理解。由於有限責任合夥企業不能發行股本,而成員的資本供款或參與權益並不等同於股份,因此寬免被拒絕。

⚠️ 重要提示: 根據此裁決,若轉讓人或受讓人為有限責任合夥企業、某些有限責任公司或其他無已發行股本的實體,則不能享有第45條寬免。印花稅署已暫停處理所有涉及混合實體(其權益類似股本)的第45條寬免申請。

印花稅對常見重組情況的影響

重組類型 印花稅處理 可用寬免
集團內股份轉讓(兩個實體均為發行股份的公司) 標準稅率:0.2% 符合90%關聯測試可享第45條寬免
涉及有限責任合夥或非股份發行有限責任公司的轉讓 標準稅率:0.2% 不能享有第45條寬免(2025年裁決後)
資產購買(物業收購) 累進稅率:HK$100至4.25% 集團內轉讓符合條件可享第45條寬免
股份購買與資產購買比較 股份:0.2% | 物業:最多4.25% 當目標公司擁有物業時,股份購買通常更具稅務效益
外國法例法定合併 根據第27(5)條可能獲豁免 若因法律實施而轉移且實益權益無變更,則無需繳付從價稅
象徵式代價轉讓(實益權益無變更) 無需繳付從價稅 第27(5)條寬免 – 無實益權益轉移

真實案例研究

案例研究1:成功申請第45條寬免

情況: 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全資擁有附屬公司A有限公司及附屬公司B有限公司(均為在香港註冊成立並具有已發行股本的公司)。集團決定將附屬公司B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從香港控股有限公司轉讓給附屬公司A有限公司,以簡化業務。

交易價值: HK$50,000,000

印花稅分析:

  • 標準印花稅:HK$50,000,000 × 0.2% = HK$100,000
  • 第45條評估: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全資擁有兩個實體(超過90%門檻)
  • 兩個實體均為具有已發行股本的公司
  • 關聯關係已持續超過2年

結果: 第45條寬免獲批 – 節省HK$100,000印花稅

💡 專業貼士: 須在轉讓後維持90%關聯關係2年,否則寬免將被追回。應實施監控措施以防意外違反規定。

案例研究2:有限責任合夥重組 – 寬免被拒

情況: 國際科技有限責任合夥(英國有限責任合夥企業)全資擁有香港營運有限公司(香港公司)。集團成立新的開曼群島控股公司,希望將香港營運有限公司的股份從國際科技有限責任合夥轉讓給開曼公司。

交易價值: HK$80,000,000

印花稅分析:

  • 標準印花稅:HK$80,000,000 × 0.2% = HK$160,000
  • 已提交第45條申請,顯示100%共同擁有權
  • 然而:國際科技有限責任合夥根據香港法律並無「已發行股本」
  • 根據John Wiley & Sons裁決,寬免被拒絕

結果: 第45條寬免被拒 – 須繳付HK$160,000印花稅

案例研究3:併購 – 股份購買與資產購買比較

情況: 收購方有限公司希望購買目標公司有限公司,其唯一資產為價值HK$100,000,000的香港商業物業。收購方可將交易結構設計為股份購買或資產購買。

選項1:股份購買

  • 購買目標公司有限公司的100%股份
  • 印花稅:HK$100,000,000 × 0.2% = HK$200,000

選項2:資產購買

  • 直接從目標公司有限公司購買物業
  • 物業價值:HK$100,000,000(超過HK$21,739,120門檻)
  • 印花稅:HK$100,000,000 × 4.25% = HK$4,250,000

節稅額: HK$4,250,000 – HK$200,000 = 採用股份購買結構節省HK$4,050,000

⚠️ 重要提示: 雖然股份購買在印花稅方面更有效率,但收購方須考慮其他因素,包括目標公司有限公司的潛在隱藏負債、稅項虧損及合約限制。

策略規劃考慮因素

初始企業架構設計

鑑於第45條寬免的嚴格要求,謹慎的初始架構至關重要:

  • 實體選擇: 若預期未來重組,應使用發行股份的公司(而非有限責任合夥或某些有限責任公司)作為香港附屬公司的控股工具
  • 擁有權門檻: 透過已發行股本保持至少90%的實益擁有權,以保留集團內轉讓的靈活性
  • 文件記錄: 保存股本、實益擁有權及持有期的清晰記錄
  • 區域調整: 考慮集團架構中其他司法管轄區是否提供類似寬免,並據此進行架構安排

併購交易架構

收購香港公司或物業控股實體時:

  • 盡職調查: 比較股份購買與資產購買結構的印花稅成本
  • 物業持有: 當目標公司擁有大量香港物業時,股份購買通常更有效率(0.2%與最多4.25%)
  • 分階段交易: 考慮多步收購以優化寬免可用性,但須注意反避稅條文
  • 外國合併: 探討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法定合併制度能否根據第27(5)條提供寬免

近期發展及未來展望

2024-2025年監管變動

  • 2023年11月17日: 股票轉讓印花稅由0.26%降至0.2%
  • 2024年2月28日: 取消住宅物業的額外印花稅(SSD)及買家印花稅(BSD)
  • 物業門檻調整: 累進稅率更新,採用上述新門檻
  • 2025年6月: 終審法院就John Wiley & Sons案的裁決限制第45條寬免僅適用於具有已發行股本的實體

潛在立法改革

終審法院在John Wiley & Sons案中強調,將第45條寬免擴展至有限責任合夥及類似實體需要立法修訂,而非司法解釋。法院指出,新加坡透過2008年《印花稅(修訂)條例》成功將集團內寬免擴展至有限責任合夥。

香港潛在改革的主要考慮因素:

  • 全球商業架構日益使用有限責任合夥、有限責任公司及其他混合實體
  • 現行限制可能使香港作為重組中心的吸引力不及新加坡及其他司法管轄區
  • 立法現代化可容納當代實體類型,同時保留反避稅保障措施
  • 截至2024年12月,未有公布任何正式改革建議

實務合規步驟

申請第45條寬免

  1. 轉讓前評估: 核實轉讓人和受讓人均為具有已發行股本的法人團體
  2. 收集文件: 收集透過股本持有90%實益擁有權的證據,包括股份登記冊、企業組織圖及股東協議
  3. 加蓋印花申請: 向印花稅署署長提交申請,附上轉讓文書、企業組織圖、股票及登記冊、關聯聲明及持有期詳情
  4. 等候裁定: 印花稅署將評估申請,並可能要求提供額外文件
  5. 轉讓後監控: 實施控制措施以確保90%關聯關係維持2年

加蓋印花期限

文書類型 期限
香港股票轉讓(在香港簽立) 簽立日期起計30天
香港股票轉讓(在香港以外簽立) 在香港收訖起計30天
物業轉易契 簽立日期起計30天
租約 簽立日期起計30天

逾期加蓋印花會招致罰款,罰款按應繳稅款及延誤期間計算。

重點總結

  • 股份轉讓比資產轉讓更具印花稅效益: 當目標公司擁有物業時,股份購買可節省大量稅款(0.2%與最多4.25%)
  • 第45條寬免可節省大量成本: 但僅適用於具有已發行股本的法人團體(2025年裁決後)
  • 有限責任合夥及某些有限責任公司現已被排除: John Wiley & Sons案確立,沒有已發行股本的實體不能享有集團內寬免
  • 維持90%關聯關係2年: 轉讓後違反此要求將導致寬免被追回
  • 規劃至關重要: 在重組前進行架構審查可避免意外的稅務責任
  • 尋求專業意見: 印花稅規則複雜且不斷演變;專業指導對於複雜重組至關重要

結論

企業重組中的印花稅規劃在香港需要仔細應對多項技術要求、近期法院判決及不斷演變的監管環境。雖然第45條集團內寬免仍然是符合資格實體的強大節稅工具,但2025年John Wiley & Sons案的裁決明確限制了其適用範圍,僅適用於具有已發行股本的法人團體。

對於規劃重組的企業而言,成功的關鍵在於:

  • 在重組前進行徹底的稅務盡職調查
  • 了解不同交易結構(股份與資產購買)的印花稅影響
  • 確保企業架構滿足第45條寬免的技術要求
  • 實施控制措施以監控轉讓後的合規情況
  • 及時向印花稅署署長提出申請並提供完整文件

隨着香港稅務環境持續演變,企業應隨時了解立法及司法發展。雖然印花稅似乎是一個技術性問題,但如本指南的案例研究所示,妥善規劃可在企業重組交易中節省數百萬港元。

💼 專業建議: 本指南提供一般資訊,不應替代專業稅務建議。鑑於印花稅規則的複雜性及最近裁決對集團內寬免的影響,強烈建議在執行任何重組交易前諮詢合資格稅務顧問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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