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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印花稅如何適用於透過代名人購買的物業






香港印花稅如何適用於透過代名人購買的物業




📋 重點速覽

  • 要點一: 香港印花稅的徵收關鍵在於「實益擁有權」的轉移,而非單純法律名義上的轉讓。
  • 要點二: 自2024年2月28日起,住宅物業交易僅須繳付「從價印花稅」(AVD),BSD及SSD已撤銷。
  • 要點三: 透過信託聲明書設立代名人安排,會被視作物業轉讓而須繳付印花稅。
  • 要點四: 儘管稅制簡化,針對代名人安排的反避稅條款仍然全面生效。
  • 要點五: 提名近親人士(如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姊妹)承接買賣合約,在符合嚴格條件下可獲豁免額外印花稅。

您是否曾想過,透過代名人購買香港物業可以節省印花稅?請三思。香港的印花稅制度建基於一個基本原則:稅務責任取決於誰是物業的真正受益人,而非法律名義上的持有人。無論您是考慮代名人安排的投資者,還是為客戶提供建議的專業人士,在現今已簡化但仍複雜的物業稅務環境中,了解印花稅如何適用於這些結構至關重要。

了解香港的代名人持有物業安排

在香港活躍的物業市場中,基於私隱考慮或遺產規劃等原因,代名人安排有時會被納入考慮。這種安排的核心在於,一方(代名人)持有物業的法律所有權,而另一方(實益擁有人)則享有真正的擁有權權利,包括控制權、收益權及最終處置權。

⚠️ 重要提示: 稅務局在釐定印花稅責任時,重點審視的是實益擁有權。這意味著即使法律名義由代名人持有,印花稅的繳付義務仍會跟隨真正的實益擁有人。

法律擁有人 vs. 實益擁有人

理解兩者的區別至關重要:

  • 法律擁有人(代名人): 名字出現在業權文件上、持有法律所有權的人士。
  • 實益擁有人: 控制物業、收取其收益,並就物業的使用及處置作決定的人士。
  • 印花稅觸發點: 根據香港《印花稅條例》,印花稅因實益擁有權的轉移而觸發,不論法律所有權的結構如何。

香港現行印花稅框架(2024-2025年度)

2024年2月以來的重大變更

香港的印花稅制度經歷了顯著簡化:

  • 2024年2月28日: 政府撤銷所有需求管理措施,包括買家印花稅(BSD)及額外印花稅(SSD)。
  • 現行框架: 住宅物業交易現時僅須繳付從價印花稅(AVD)。
  • 簡化系統: 這代表印花稅制度回歸簡化,重點關注物業價值而非買家身份。
💡 專業貼士: 儘管BSD和SSD已被撤銷,針對代名人安排的反避稅條款仍然全面生效。稅務局會繼續審查那些將法律與實益擁有權分離的交易。

現行從價印花稅(AVD)稅率

根據2024-2025年度資料,物業轉讓的從價印花稅按物業價值以累進稅率計算:

物業價值 印花稅率
不超過300萬港元 100港元
300萬至352.8萬港元 100港元 + 超出部分10%
352.8萬至450萬港元 1.5%
450萬至493.5萬港元 1.5%至2.25%
493.5萬至600萬港元 2.25%
600萬至664.3萬港元 2.25%至3%
664.3萬至900萬港元 3%
900萬至1,008萬港元 3%至3.75%
1,008萬至2,000萬港元 3.75%
2,000萬至2,173.9萬港元 3.75%至4.25%
超過2,173.9萬港元 4.25%

註:從價印花稅按物業轉讓時的買賣價款或市值(以較高者為準)計算。

印花稅如何適用於代名人安排

信託聲明書與印花稅責任

當實益擁有人簽立一份以代名人為受益人的信託聲明書,建立代名人為實益擁有人持有物業的信託關係時,此文件須如同物業轉讓般繳付印花稅

《印花稅條例》特別處理信託安排:

  • 若實益擁有權透過信託文件轉移,須繳付的稅款如同物業被直接出售一樣。
  • 稅務局會審查交易的實質,而非僅看其法律形式。
  • 代名人安排的初始設立,以及其後任何實益權益的轉讓,都可能觸發印花稅。

買方提名:特殊規則

一個常見情況是,買方在簽訂買賣協議後、完成交易前,提名另一人承接該物業。印花稅處理有特定規則:

時期 處理方式
2013年2月23日前 提名近親可獲豁免從價印花稅
2013年2月23日後 規則收緊,增加額外要求
現行規則 獲准許的提名人包括兄弟姊妹,但提名人必須:(1) 為其本人行事,及 (2) 在香港不擁有任何其他住宅物業

提名豁免的條件

要符合提名交易的優惠印花稅待遇,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 近親關係: 提名人必須是近親(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姊妹)。
  2. 為其本人行事: 提名人必須是為其本人行事(即將會是實益擁有人)。
  3. 無其他物業: 提名人於提名時不得在香港擁有任何其他住宅物業。
  4. 否則: 該提名文件須繳付額外的從價印花稅。

反避稅條款仍然生效

儘管BSD和SSD已被撤銷,香港《印花稅條例》仍保留強而有力的反避稅條款,旨在防止透過代名人安排規避印花稅:

  • 實質重於形式: 稅務局審查交易的真正性質,超越法律文件以識別實際的實益擁有人。
  • 法律構定信託: 若存在一份未完成的買賣合約,法律上會視賣方為買方以信託形式持有物業,從而觸發印花稅責任。
  • 信託文件: 任何就物業設立信託關係的文件,就印花稅而言均被視為轉讓契據。
  • 連串交易: 多宗相關連的交易可能會被整體審視,以確定真正的實益擁有權轉移。
⚠️ 重要提示: 自2010年以來加入《印花稅條例》的大多數條款,即使在2024年撤銷「辣招」後仍然有效。這意味著針對代名人安排的反避稅條款仍然全面生效。

對物業交易的實際影響

代名人安排中何時觸發印花稅

交易類型 印花稅處理
以代名人名義初次購買 按買賣價款繳付AVD(若聲稱相關豁免,則基於實益擁有人的情況)
購買後設立信託聲明書 視作轉讓;按聲明書簽立時的市值繳付AVD
轉讓實益權益 按代價或市值(以較高者為準)繳付AVD
提名近親(符合條件) 若符合法定要求,可獲豁免額外AVD
提名不符合法定條件 該提名須繳付額外AVD

相關各方的主要考慮因素

在考慮或訂立代名人持有物業安排時,各方應注意:

  • 雙重徵稅風險: 結構不當可能導致印花稅在初次購置及設立代名人關係時均被徵收。
  • 聲明要求: 聲稱豁免的買方必須聲明其「為其本人行事」——虛假聲明會帶來嚴重後果。
  • 文件證據: 稅務局可能要求全面的文件證明關係性質及實益擁有權。
  • 時機考慮: 何時設立代名人安排至關重要——交易完成前的提名與購置後的信託處理方式不同。
  • 市值評估: 若代價屬名義性質或不明確,稅務局將根據市值評估印花稅。

特殊情況及豁免

簡單信託及代名人持股

在某些公司結構中,股份可能透過代名人安排持有。對於香港公司的股份轉讓:

  • 印花稅現為轉讓金額的0.2%(自2023年11月17日起生效)。
  • 稅款由買賣雙方平均分擔(各0.1%)。
  • 《印花稅條例》第27(5)條規定,若轉讓僅為名義代價且沒有實益權益轉移,則無須繳付從價印花稅。
  • 此豁免適用於股份被轉讓但實益擁有權保持不變的情況(例如在同一實益擁有權下的重組)。

集團內部轉讓(第45條寬免)

《印花稅條例》第45條為相聯法團之間轉讓香港不動產提供印花稅寬免。兩間公司被視為「相聯」的條件是:

  • 其中一間公司實益擁有另一間公司至少90%的已發行股本;或
  • 第三間公司實益擁有該兩間公司各自至少90%的已發行股本。
💡 專業貼士: 第45條寬免設有「追回」條款。若轉讓方與承讓方在轉讓後兩年內不再相聯,印花稅寬免會被撤銷,稅款須予繳付。

合規與執行

加蓋印花義務與時限

所有須繳付印花稅的文件必須在法定期限內加蓋印花:

  • 在香港簽立的文件: 簽立後30天內。
  • 在香港以外簽立的文件: 首次在香港接收後30天內。
  • 逾期加蓋印花的罰則: 逾期加蓋印花須繳付罰款,金額根據應繳稅款及延遲時間計算。

不合規的後果

未能妥善履行印花稅義務可能導致:

  • 罰款: 因逾期或印花稅不足而面臨巨額罰款。
  • 不可強制執行: 未加蓋印花的文件不得在香港法庭接納為證據。
  • 刑事檢控: 嚴重個案可能根據《印花稅條例》面臨刑事起訴。
  • 重新評稅: 若發現代名人安排被虛假陳述,稅務局可重新評定印花稅責任。

重點總結

  • 實益擁有權決定印花稅責任——若實益擁有權轉移,代名人安排無法規避印花稅。
  • 現行制度(2024-2025年度)僅聚焦從價印花稅,BSD及SSD已於2024年2月28日撤銷,但反避稅條款仍然全面生效。
  • 從價印花稅稅率由100港元至4.25%不等,按物業價值累進計算。
  • 信託聲明書文件被視作轉讓契據,會如同物業被出售般觸發印花稅責任。
  • 提名近親人士或符合豁免資格,但前提是必須嚴格符合法定要求(提名人為其本人行事且在香港無其他住宅物業)。
  • 第45條集團內部轉讓寬免適用於 擁有至少90%共同實益擁有權的相聯法團之間的轉讓,並受兩年持有期要求規限。
  • 妥善的文件記錄及準時加蓋印花至關重要——文件必須在30天內加蓋印花以避免罰款。
  • 強烈建議尋求專業意見,鑑於香港印花稅制度及反避稅條款的複雜性,在訂立代名人安排前應諮詢專業人士。

在香港處理涉及代名人安排的印花稅規則,需要仔細考慮現行的簡化稅率及持續有效的反避稅原則。雖然BSD和SSD的撤銷簡化了整體環境,但基本規則不變:印花稅跟隨實益擁有權。無論您是為物業購置進行結構安排,還是為客戶提供建議,都應始終堅持實質重於形式,並尋求專業指導,以確保符合香港不斷演變的印花稅制度。

📚 資料來源

本文內容已根據香港政府官方資料及權威參考來源核實:

最後更新:2024年12月 | 本文資訊僅供一般參考,如有具體問題請諮詢合資格稅務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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