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稅制改革如何重塑區域基金管理的未來格局
📋 重點速覽
- 基金利得稅全免: 統一基金豁免(UFE)制度為合資格基金交易提供0%利得稅,自2019年4月1日起生效。
- 附帶權益稅務寬免: 自2020年4月1日起,合資格附帶權益可享0%利得稅率。
- 現代化基金結構: 開放式基金公司(OFC)及有限合夥基金(LPF)提供具備全面稅務優惠的公司及合夥結構。
- 家族辦公室稅務優惠: 家族投資控權工具(FIHV)制度為家族擁有的投資工具提供合資格交易0%利得稅。
- 2024年重大擴展建議: 擬議擴展至涵蓋虛擬資產、私人信貸、碳信用及保險相連證券。
- 具競爭力的稅率: 標準利得稅率為法團首200萬港元利潤8.25%,其後利潤16.5%。
想像一個金融樞紐,基金經理無需為投資利潤繳稅,附帶權益完全免稅,家族辦公室享有特別稅務優惠。這並非避稅天堂,而是2024年的香港。過去五年,香港透過策略性的稅務改革及現代化監管框架,已轉型為亞洲最具競爭力的基金管理中心之一。隨著超過500間註冊開放式基金公司及全球家族辦公室日益增長的興趣,香港正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吸引國際資本。
香港的稅務轉型:從傳統樞紐到基金管理重鎮
香港從傳統金融中心蛻變為頂級基金管理樞紐的歷程令人矚目。2019年推出的統一基金豁免(UFE)制度標誌著一個轉捩點,隨後是2021年的附帶權益稅務寬免,以及開放式基金公司(OFC)和有限合夥基金(LPF)等現代化基金結構。這些改革使香港能夠與新加坡、盧森堡及開曼群島在全球基金管理業務上正面競爭。
統一基金豁免(UFE)制度:基金利潤零稅率
什麼是UFE?它如何運作?
《2019年稅務(豁免基金繳付利得稅)(修訂)條例》確立了香港為投資基金提供的全面稅務豁免框架。自2019年4月1日起生效的UFE,為合資格交易提供統一的0%利得稅率,取代了以往零散的離岸基金豁免制度。
在UFE下,合資格基金可就來自「指明交易」的利潤,完全豁免繳付香港利得稅(法團標準稅率為首200萬港元利潤8.25%,其後利潤16.5%)。此優惠適用於所有基金結構、管理地點、基金規模或投資者居住地。
享受UFE優惠的合資格條件
| 要求 | 詳情 |
|---|---|
| 集體投資計劃 | 必須匯集投資者資金,以投資於多元化投資組合 |
| 多名投資者 | 須至少有兩名非關連投資者 |
| 有限控制權 | 沒有任何單一投資者擁有日常控制權(通常指≤50%投票權) |
| 指明交易 | 利潤必須來自附表16C所指明的資產交易 |
| 指明人士要求 | 交易須涉及證監會持牌經理或合資格投資基金 |
UFE下現行的指明資產
- 證券(股票、債券、債權證)
- 私人公司的股份或權益(須符合短期資產測試)
- 期貨合約及槓桿式外匯合約
- 外幣
- 存放於香港以外銀行的存款
- 在香港以外發行的存款證
- 交易所買賣商品
2024年擬議的重大擴展
2024年11月,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發布諮詢文件,建議對UFE制度進行重大擴展。這些變革旨在保持香港的競爭力,並配合不斷演變的投資策略:
- 虛擬資產: 加密貨幣及數碼代幣,將香港定位為亞洲數碼資產樞紐
- 海外不動產: 位於香港以外的不動產
- ESG投資: 排放衍生工具、碳信用及配額
- 保險相連證券: 巨災債券及保險風險轉移工具
- 私人信貸: 貸款及私人信貸投資——增長最快的另類資產類別
- 非公司實體: 合夥及其他非法人結構的權益
附帶權益稅務寬免:績效費0%稅率
現行附帶權益制度
《2021年稅務(修訂)(附帶權益的稅務寬免)條例》引入了一項突破性的0%利得稅率,適用於合資格附帶權益,並追溯至2020年4月1日。這使香港成為全球少數對基金經理績效費提供如此優惠稅務待遇的司法管轄區之一。
| 受益人 | 稅務處理 | 實際稅率 |
|---|---|---|
| 法團 | 豁免利得稅 | 0%(對比標準8.25%/16.5%) |
| 個人 | 可從應評稅入息中作100%扣除 | 0%(對比累進稅率2-17%) |
2024年擬議的簡化措施
2024年11月的諮詢文件提出了變革性建議,旨在使附帶權益寬免更易於獲得:
| 現行要求 | 擬議變更 | 影響 |
|---|---|---|
| 須獲金管局核證並提交核數師報告 | 取消金管局核證要求 | 簡化合規程序,降低成本 |
| 僅限於私人股本交易 | 擴展至所有UFE指明資產 | 開放予對沖基金、風險投資、私人信貸 |
| 須透過合資格人士支付 | 取消支付結構限制 | 允許靈活的離岸附帶權益工具 |
現代化基金結構:OFC 與 LPF 之比較
開放式基金公司(OFC)
自2018年7月30日起生效的OFC,為香港提供了一個可與盧森堡、愛爾蘭及開曼群島媲美的現代化公司型基金結構。截至2025年初,香港已有超過500間註冊OFC,顯示其被廣泛接納。
| 特點 | 公眾OFC | 私人OFC |
|---|---|---|
| 認可 | 須獲證監會認可 | 無需證監會認可 |
| 投資者類型 | 零售及專業投資者 | 僅限專業投資者 |
| 投資範圍 | 須遵守證監會投資限制 | 靈活的投資範圍 |
| 披露要求 | 較嚴格的披露義務 | 較靈活的框架 |
有限合夥基金(LPF)
《有限合夥基金條例》於2020年8月31日生效,引入了一個專為基金而設的合夥結構,對熟悉美國及開曼群島結構的基金經理極具吸引力。
| 參與方 | 責任 | 法律責任 |
|---|---|---|
| 普通合夥人(GP) | 基金管理及控制;資產保管 | 無限法律責任 |
| 有限合夥人(LP) | 被動投資者,享有分派權利 | 僅限於已協定的出資額 |
| 投資經理 | 日常投資管理 | 按協議規定 |
兩種結構的稅務優惠
- 合資格交易可享利得稅豁免(根據UFE)
- 向投資者分派無預扣稅
- 無資本增值稅(香港不徵收資本增值稅)
- 無銷售稅或增值稅
- 符合附帶權益寬免資格
家族投資控權工具(FIHV)制度
透過《2022年稅務(修訂)(家族投資控權工具的稅務寬免)條例》制定的香港FIHV制度,為在香港設立單一家族辦公室的超高淨值家庭提供全面的稅務寬免。
主要稅務優惠
| 優惠類型 | 詳情 |
|---|---|
| 合資格交易 | 來自附表16C資產的應評稅利潤可享0%利得稅 |
| 附帶交易 | 附帶交易可享0%稅率(須符合5%門檻) |
| 無資本增值稅 | 香港不徵收資本增值稅 |
| 無遺產稅 | 無遺產稅或繼承稅(已於2006年廢除) |
| 地域來源原則 | 只有源自香港的收入須課稅;離岸收入免稅 |
實質活動要求
要符合FIHV寬免資格,家族辦公室必須滿足特定的實質活動要求:
- 在香港僱用至少兩名全職合資格僱員(可外判)
- 每年在香港產生至少200萬港元的營運開支(可外判)
- 由合資格的單一家族辦公室管理
- 進行指明資產的合資格交易
比較稅務優勢:香港 vs. 標準稅率
| 稅項類型 | 標準稅率 | 基金/家族辦公室稅率 | 節省幅度 |
|---|---|---|---|
| 利得稅 | 首200萬港元8.25%,其後16.5% | 0%(UFE/FIHV) | 高達16.5個百分點 |
| 附帶權益 | 8.25%/16.5%(法團)或2-17%(個人) | 0%(符合寬免條件) | 高達17個百分點 |
| 資本增值稅 | 0% | 0% | 不適用 – 香港不徵收 |
| 預扣稅 | 0% | 0% | 不適用 – 股息/利息無預扣稅 |
| 遺產/繼承稅 | 0% | 0% | 不適用 – 已於2006年廢除 |
策略影響及合規考量
選擇OFC還是LPF結構?
OFC優勢: 公司形式為亞洲投資者所熟悉;可變資本結構便於靈活贖回;成熟的UCITS等效框架;為現有基金提供遷冊選項。
LPF優勢: 合夥結構為美國投資者所熟悉;透過有限合夥協議定制實現靈活管治;傳統的私人股本/風險投資結構;清晰的GP/LP角色分離。
實質活動及合規要求
- 董事會會議應在香港舉行,並有獨立董事參與
- 投資決策應由香港的合資格人員作出
- 基金行政管理及託管應涉及香港的服務供應商
- 充足資源包括辦公空間、員工及營運開支
- 根據2024年諮詢,未來可能引入經濟實質要求
經合組織第二支柱(全球最低稅)的影響
香港已實施經合組織的全球最低稅(第二支柱),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對基金經理的要點如下:
- 適用於年收入達7.5億歐元或以上的跨國企業集團
- 確保最低15%的有效稅率
- 投資基金一般被列為「豁除實體」而獲得豁免
- 規模較小的基金及本地經理人仍可完全享受香港優惠制度的益處
未來展望:香港的競爭定位
擬議的2024年擴展措施,將使香港能在關鍵增長領域有效競爭:
- 虛擬資產: 與瑞士及杜拜競爭加密對沖基金業務
- 私人信貸: 迎合增長最快的另類資產類別
- 碳市場: 認可氣候金融及ESG導向策略
- 簡化附帶權益: 讓對沖基金及多策略平台更容易獲得寬免
✅ 重點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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