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香港稅務法庭裁決如何改寫可扣稅開支定義
📋 重點速覽
- 要點一: 根據《稅務條例》第16(1)條,只有為產生應評稅利潤而「完全及純粹」招致的開支才可扣稅。
- 要點二: 2024年最新案例顯示,稅務局對關聯方交易(如管理費)的審查日趨嚴格,必須證明具商業實質及符合公平交易原則。
- 要點三: 2024年法例修訂新增了兩項重要扣稅項目:租用物業的還原費用及電訊營辦商的頻譜使用費。
- 要點四: 利潤來源地決定相關開支能否扣稅:用於產生離岸(非香港)利潤的開支,不可在香港利得稅中扣除。
- 要點五: 利得稅兩級制稅率:法團首200萬港元利潤稅率8.25%,其後16.5%;非法團業務首200萬港元利潤稅率7.5%,其後15%。
您公司的營運開支,是否全部都能在香港合法扣稅?近期多宗稅務上訴案及法例修訂,正重新定義何謂「可扣稅業務開支」,直接影響企業的稅務負擔及盈利。從確立會計原則的標誌性案例,到2024年擴大扣稅範圍的修訂條例,掌握這些最新動態,是企業進行有效稅務規劃、避免潛在稅務爭議的關鍵。本文將深入剖析香港不斷演變的稅務環境如何重塑「可扣稅開支」的定義,以及對您的業務有何啟示。
法律基礎:《稅務條例》第16及17條
香港判定業務開支能否扣稅,建基於《稅務條例》(Inland Revenue Ordinance,簡稱IRO)中兩大支柱條文。這兩條文構成了審視開支能否減少應課稅利潤,還是必須由稅後收入承擔的基本框架。
第16(1)條:扣稅的「大門」
《稅務條例》第16(1)條為扣稅打開大門,允許扣除「納稅人為產生應評稅利潤而招致的所有支出及開支」。稅務局對此應用嚴格的測試:開支必須是完全及純粹為產生應評稅利潤而招致,且不能屬資本性質。這項原則經過數十年的案例法錘鍊,至今仍是分析開支可扣稅性的基石。
第17條:不可扣稅的「禁區」
《稅務條例》第17條劃定了清晰的界線,明確列出不可扣除的開支類別:
- 家庭或私人開支: 與業務賺取利潤無關的個人支出。
- 資本支出: 第17(1)(c)條明確不容許任何屬資本性質的支出,或任何資本虧損或撤回。
- 改建費用: 第17(1)(d)條禁止扣除對樓宇或資產進行改建的成本。
- 可收回款項: 已獲保險或賠償合約保障的開支。
區分資本性與收益性支出,至今仍是香港稅務法中最常引起爭議的領域之一。雖然資本支出一般不可扣除,但對於特定類別如用於研發的機械及設備、環保設施及某些訂明固定資產,則存在例外情況。
標誌性法庭裁決:塑造香港稅務格局
CIR v Secan Ltd & Another (2000年):會計基礎原則
這宗終審法院的裁決至今仍是香港稅法的基石。法官Lord Millett NPJ確立了「利潤及虧損必須按照一般商業會計原則釐定,並因應《稅務條例》作出調整」的原則。這意味著您的會計處理方法通常決定了稅務處理方法,除非《稅務條例》另有特別規定。
區分資本與收益性支出的三大關鍵測試
香港法院發展出多項實用測試來區分資本與收益性支出:
- 固定資本 vs 流動資本測試: 若收入與固定資本(您持有的資產)相關,則屬資本性質;若與流動資本(您出售的資產,如存貨)相關,則屬收益性質。
- 「一次性」測試: 該支出是「一次性」發生(資本性質),還是定期重複發生(收益性質)?
- 「運作測試」: 此測試審視您為賺取利潤所進行的活動及其地點。對於確定利潤來源地及相關開支能否扣稅尤為重要。
近期法庭裁決 (2023-2024年):新詮釋湧現
上訴法院完善特許權使用費來源地規則 (2024年10月)
在一項重要的2024年10月裁決中,香港上訴法院擴大了「運作測試」中審視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時須考慮的因素。法院裁定,當特許權使用費是基於知識產權(IP)的開發(例如分特許人的銷售額)而收取時,為分特許而進行的IP推銷活動地點及分特許協議的談判地點,也應在確定利潤來源時納入考慮。
這項裁決對擁有IP特許權安排的企業具有重要影響,並關係到相關開支扣除的申索方式。
Chapman Development Limited v CIR (2024年):關聯方交易審查
這宗原訟法庭案件(2024年9月30日)審視了支付予關聯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的管理費是否可稅務扣除。該納稅人從事布料製造及貿易,並委任該BVI公司為其管理代理。
案件的核心問題是:這些費用是否符合第16(1)條的要求:它們是否完全及純粹為產生應評稅利潤而招致?以及它們是否屬收益(非資本)性質?此案顯示稅務局對關聯方交易,特別是涉及離岸實體的交易,審查日益嚴格。
Foxconn (Far East) Limited v CIR:利潤來源與扣稅性的關聯
此案說明了利潤來源地判定與開支扣稅性之間的關鍵聯繫。納稅人申索離岸貿易利潤,並試圖扣除中國內地員工成本及營運開支。法院需要判定:如果利潤屬離岸性質(無須在香港課稅),相關開支能否在香港的應評稅利潤中扣除?
答案通常是「不可以」——用於產生離岸利潤的開支,不可在香港的應課稅收入中扣除。此案突顯了在申索開支扣除前,正確判定利潤來源地的重要性。
2024年法例修訂:擴大可扣稅開支範圍
香港政府在2024-2025年度引入了重要的法例修訂,以擴大可扣稅開支的類別,為企業提供亟需的稅務寬減。
租用物業還原費用的稅務扣除
《2024年稅務(修訂)(租用物業的還原費用的扣除及建築物或構築物的免稅額)條例》標誌著重大轉變。此前,還原費用根據第17(1)(c)條被視為資本支出,因而不可扣除。此項修訂特別為租用物業推翻了該原則。
主要規定:
- 新增租用物業還原費用的利得稅扣除。
- 取消申索商業/工業建築物或構築物每年免稅額的時間限制。
- 生效日期: 2024/25課稅年度起。
頻譜使用費的稅務扣除
於2024年1月19日通過的《2024年稅務(修訂)(頻譜使用費的扣除)條例》,為電訊營辦商及其他需要頻譜牌照的企業所支付的頻譜使用費,提供了新的利得稅扣除。
此項修訂將頻譜使用費確認為產生應評稅利潤而招致的收益性開支,而非為取得頻譜權利的資本支出。這對電訊行業及使用無線技術的企業尤為重要。
特殊扣除規則:需要仔細留意的複雜領域
利息開支扣除:應對複雜規則
利息開支在香港稅法下面臨特別複雜的規則。《稅務條例》第16(2)條允許扣除為產生應課稅利潤而借入款項所支付的利息,但有重大限制:
根據第16(2)(g)條,對於在香港經營的集團內部融資業務存在例外,但須符合特定條件。
商標及知識產權收購成本
《稅務條例》第16EA條為收購商標的資本支出提供特別扣除。該扣除會於收購年度起計連續五年,以直線法攤分。這是一般禁止扣除資本支出規定中的一個寶貴例外。
實務啟示:企業須知要點
| 案例名稱 | 年份(法院) | 關鍵原則 |
|---|---|---|
| CIR v Secan Ltd | 2000年(終審法院) | 利潤按一般商業會計原則釐定,並因應《稅務條例》調整 |
| Chapman Development Ltd v CIR | 2024年(原訟法庭) | 關聯方費用需提供商業目的證據及符合公平交易原則的條款 |
| Foxconn (Far East) Ltd v CIR | 2024年 | 利潤來源地判定影響相關開支的可扣稅性 |
| 上訴法院特許權使用費案 | 2024年(上訴法院) | IP推銷及談判地點影響特許權使用費來源地判定 |
申索扣除的8項最佳實務
- 完備文件記錄: 保存詳細紀錄,以支持所有申索開支的業務目的、商業必要性及公平交易性質。
- 統一會計與稅務處理: 遵循Secan案原則,確保會計處理符合一般商業會計原則。
- 應用「運作測試」: 清晰識別產生利潤的活動及其發生地點。
- 區分資本與收益性支出: 運用固定資本/流動資本測試及「一次性」測試。
- 檢視關聯方安排: 確保管理費及服務費具有真實的商業實質及符合公平交易原則的定價。
- 緊貼法例變更: 留意《稅務條例》的最新修訂,以充分利用可用的稅務寬減。
- 了解利息規則: 鑑於複雜的利息扣除規則,檢視公司間貸款安排。
- 準備應對更嚴格審查: 稅務局的審查日趨嚴格,須準備好應對其對重大開支扣除及來源地判定的挑戰。
薪俸稅 vs 利得稅:適用不同標準
必須理解,薪俸稅(個人受僱收入)與利得稅(業務收入)適用不同的可扣稅性標準。對於薪俸稅,測試更為嚴格:開支必須是為產生須課繳薪俸稅的入息而完全、純粹及必須招致的。
額外的「必須」要求意味著極少僱傭開支符合資格。大多數僱員依賴法定扣除項目,例如:
- 居所貸款利息:每年上限100,000港元(最多20年)
- 住宅租金:每年上限100,000港元
- 強積金供款:每年上限18,000港元
- 認可慈善捐款:上限為應評稅入息的35%
✅ 重點總結
- 遵循Secan案原則: 您的會計處理應符合一般商業會計原則,因為這是稅務處理的基礎。
- 妥善記錄一切: 近期案例顯示稅務局的審查日益嚴格,尤其是對關聯方交易。
- 理解各項測試: 正確應用「運作測試」、資本與收益性支出測試及「一次性」測試。
- 善用新增扣除項目: 把握2024年修訂條例帶來的租用物業還原費用及頻譜使用費扣稅機會。
- 檢視關聯方安排: 確保所有公司間交易具有商業實質及符合公平交易原則的定價。
- 留意利息規則: 支付予海外實體的利息可能不可扣除,可能導致稅務效率低下。
- 預期更多爭議: 準備好應對稅務局對開支扣除及來源地判定日益增多的挑戰。
- 了解您的權利: 了解稅務評稅及上訴的六年時效期限。
香港對可扣稅開支的處理方式,持續透過法庭詮釋及法例修訂而演變。2024年的變革為企業申索以往不可扣除的開支提供了重要機會,而近期的法庭裁決則為應對關聯方交易及來源地判定等複雜領域提供了更清晰的指引。隨著稅務局採取更進取的審查方針,企業必須優先做好完備的文件記錄、正確的開支分類及前瞻性的稅務規劃。緊貼這些發展動態,不僅是為了合規,更是為了在日益複雜的監管環境中,最大限度地提升公司的稅務效率。
📚 資料來源
本文內容已根據香港政府官方資料及權威參考來源核實:
- 香港稅務局 – 官方稅率、免稅額及稅務條例
- 稅務局利得稅指南 – 業務稅務扣除及規例
- 稅務局租用物業還原費用扣除 – 2024年修訂詳情
- 《稅務條例》電子版 – IRO完整法律文本
- 香港政府一站通 – 香港特區政府官方入門網站
- 立法會 – 稅務法例及修訂
最後更新:2024年12月 | 本文資訊僅供一般參考,如有具體問題請諮詢合資格稅務專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