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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香港稅務法院裁決如何重新定義可扣除開支

📋 重點概覽

  • 稅務條例第16(1)條: 容許扣除為產生應評稅利潤而招致的開支,惟開支不得屬資本性質
  • 稅務條例第17條: 不容許扣除家居或私人開支、資本性開支,以及資本損失或提取
  • 業務運作測試: 法院應用此測試以確定產生利潤的活動在何處進行,以及有關開支是否可予扣除
  • 稅務局局長訴Secan案(2000年): 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案例,確立應評稅利潤須按一般商業會計原則計算,並須符合稅務條例的修訂
  • 2024年修訂: 就租賃處所復原成本及頻譜使用費引入新扣除項目
  • 利得稅稅率: 法團首200萬港元應評稅利潤按8.25%徵稅,其後按16.5%徵稅;非法團業務首200萬港元按7.5%徵稅,其後按15%徵稅

你的業務開支是否真的可在香港扣稅?近期的法院判決及立法修訂正重塑何謂合法業務開支的定義,對貴公司的盈虧有重大影響。從確立基本原則的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案例,到2024年擴大可扣除類別的修訂,了解這些發展可能意味著能夠最大化稅務效益與面對意外稅務負擔之間的差別。本綜合指南探討香港不斷演變的稅務環境如何重新定義可扣除開支,以及這對你的業務的意義。

法律基礎:稅務條例第16條及第17條

香港處理可扣除開支的方法建基於稅務條例(IRO)的兩大重要支柱。這些條文提供決定你的業務開支能否減少應評稅利潤,還是必須完全由稅後收入承擔的框架。

第16(1)條:扣除的入口

稅務條例第16(1)條開啟扣除之門,容許「納稅人為產生應評稅利潤而招致的一切支出及開支」。稅務局(IRD)應用嚴格測試:開支必須完全及純粹為產生應評稅利潤而招致,且不得屬資本性質。此原則經數十年的判例法完善,仍然是開支可扣除性分析的基石。

⚠️ 重要: 「完全及純粹」測試意味著混合用途開支(部分業務、部分私人)可能無法全數扣除。你必須能夠清楚證明業務用途。

第17條:排除區域

稅務條例第17條透過明確指定不可扣除的開支來確立清晰界限:

  • 家居或私人開支: 與業務利潤產生無關的個人支出
  • 資本性開支: 第17(1)(c)條明確不容許任何資本性質的開支或任何資本損失或提取
  • 改善工程: 第17(1)(d)條禁止扣除處所或資產改善成本
  • 可收回金額: 保險或賠償合約承保的開支

資本與收益開支之間的區別仍然是香港稅法中最常爭議的領域之一。雖然資本性開支一般不可扣除,但某些類別存在例外,例如研究及發展的機器及設備、環保設施,以及某些訂明的固定資產。

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法院判決:塑造香港稅務環境

稅務局局長訴Secan有限公司及另一人案(2000年):會計基礎

這項終審法院判決仍然是香港稅法的基石。苗禮治非常任法官確立「利潤及虧損均須按一般商業會計原則計算,並須符合本條例的修訂」。這意味著你的會計處理一般決定稅務處理,除非稅務條例另有明確規定。

💡 專業建議: 遵循Secan原則,確保你的會計記錄符合一般商業會計原則。這為稅務可扣除性分析奠定基礎,並可加強你在與稅務局任何爭議中的立場。

區分資本與收益開支的三項主要測試

香港法院已發展出數項實務測試以區分資本與收益開支:

  1. 固定資本與流動資本測試: 如收入與固定資本(你保留的資產)有關,則屬資本性質;但如與流動資本(你出售的資產,如存貨)有關,則屬收益性質。
  2. 「一次性」測試: 開支是一次性招致(資本),還是經常性發生(收益)?
  3. 業務運作測試: 這檢視你做了什麼以賺取利潤,以及這些活動在何處進行。這對確定利潤來源及相關開支是否可扣除尤為相關。

近期法院判決(2023-2024年):新詮釋浮現

上訴法庭完善特許權使用費來源規則(2024年10月)

在2024年10月一項重要判決中,香港上訴法庭擴大在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的業務運作測試中考慮的因素。法庭裁定,當特許權使用費是基於知識產權開發(例如分授權人的銷售)而收取時,為分授權而推廣知識產權及談判分授權協議的地點也應在確定利潤來源時予以考慮。

此項裁決對具有知識產權授權安排的業務有重要影響,並影響如何申索相關開支扣除。

Chapman Development Limited訴稅務局局長案(2024年):關連人士審查

這宗原訟法庭案件(2024年9月30日)審查向關連的英屬處女群島公司支付的管理費是否可扣稅。納稅人從事布料製造及貿易,已委任該英屬處女群島公司為其管理代理。

核心問題是這些費用是否符合第16(1)條的規定:是否完全及純粹為產生應評稅利潤而招致,以及是收益(非資本)性質?此案例證明稅務局對關連人士交易(尤其涉及離岸實體的交易)加強審查。

⚠️ 重要: Chapman案顯示,關連人士管理費需要有實質商業目的及公平交易定價的充分證據。全面的文件證明至關重要。

Foxconn(Far East)有限公司訴稅務局局長案:來源與可扣除性的關連

此案例說明利潤來源判定與開支可扣除性之間的重要關連。納稅人申索離岸貿易利潤,並尋求就中國內地員工成本及營運開支申請扣除。法庭必須判定:如利潤屬離岸(在香港無須課稅),相關開支可否從香港應評稅利潤中扣除?

答案一般是否定的——與產生離岸利潤有關的開支不可從香港應課稅收入中扣除。此案例突顯在申索開支扣除前,正確判定來源的重要性。

2024年立法修訂:擴大可扣除開支

香港政府已於2024-2025年引入重大立法修訂以擴大可扣除開支類別,為企業提供急需的稅務寬減。

租賃處所復原的稅務扣除

《2024年稅務(修訂)(租賃處所復原的稅務扣除及建築物及構築物免稅額)條例》代表重大轉變。以往,復原成本被視為第17(1)(c)條下的資本性開支,因此不可扣除。此修訂特別針對租賃處所推翻該原則。

主要條文:

  • 租賃處所復原成本的新利得稅扣除
  • 取消申索商業/工業樓宇或構築物每年免稅額的時限
  • 生效: 2024/25課稅年度起

頻譜使用費的稅務扣除

《2024年稅務(修訂)(頻譜使用費的稅務扣除)條例》於2024年1月19日通過,為電訊營運商及其他需要頻譜牌照的業務支付的頻譜使用費提供新利得稅扣除。

此修訂承認頻譜費為產生應評稅利潤而招致的收益開支,而非收購頻譜權利的資本性開支。這對電訊業及使用無線技術的企業尤為重要。

特殊扣除規則:需要仔細注意的複雜領域

利息開支扣除:駕馭複雜規則

利息開支在香港稅法下面對特別複雜的規則。稅務條例第16(2)條容許就為產生應課稅利潤而借入的款項的利息申請扣除,但有重大限制:

⚠️ 重要不對稱處理: 支付予海外收款人(金融機構除外)的利息,如收款人無須就該利息收入繳交香港利得稅,一般不可扣除。這造成潛在不對稱,即使你的利息收入須課稅,你也可能無法獲得開支扣除。

第16(2)(g)條就在香港經營的集團內融資業務訂有例外情況,但須符合特定條件。

商標及知識產權購入成本

稅務條例第16EA條就購入商標的資本性開支提供特殊扣除。扣除由購入年度起按直線法分五個連續年度給予。這是一般禁止資本性開支扣除的寶貴例外情況。

實際影響:企業需要知道的事項

案例名稱 年份 主要原則
稅務局局長訴Secan有限公司案 2000年(終審法院) 利潤按一般商業會計原則釐定,並須符合稅務條例的修訂
Chapman Development有限公司訴稅務局局長案 2024年(原訟法庭) 關連人士費用需要商業目的證據及公平交易條款
Foxconn(Far East)有限公司訴稅務局局長案 2024年 利潤來源判定影響相關開支可扣除性
上訴法庭特許權使用費案 2024年(上訴法庭) 知識產權推廣及談判地點影響特許權使用費來源判定

申索扣除的8項最佳實務

  1. 全面的文件證明: 保存詳細記錄以支持所有申索開支的業務目的、商業必要性及公平交易性質
  2. 一致的會計及稅務處理: 遵循Secan案,確保會計符合一般商業會計原則
  3. 應用業務運作測試: 清楚確定什麼活動產生利潤及在何處發生
  4. 區分資本與收益: 使用固定資本/流動資本及「一次性」測試
  5. 檢討關連人士安排: 確保管理費及服務費具有真正商業實質及公平交易定價
  6. 監察立法修訂: 掌握稅務條例修訂以最大化可獲得的稅務寬減
  7. 了解利息規則: 鑑於複雜的利息扣除規則,檢討集團內貸款安排
  8. 為加強審查做好準備: 稅務局已變得更為進取;準備好應對對重大扣除的質疑
💡 專業建議: 鑑於稅務局日益進取的做法,在構建重大交易時考慮及早諮詢稅務顧問。預防勝於訴訟。

薪俸稅與利得稅:適用不同標準

了解薪俸稅(個人受僱收入)與利得稅(業務收入)適用不同的可扣除性標準至關重要。就薪俸稅而言,測試較為嚴格:開支必須完全、純粹及必需為產生須繳納薪俸稅的收入而招致。

額外的「必需」規定意味著極少僱傭開支符合資格。大多數僱員依賴法定扣除,例如:

  • 居所貸款利息:每年最高100,000港元(最多20年)
  • 住宅租金:每年最高100,000港元
  • 強積金供款:每年最高18,000港元
  • 慈善捐款:應評稅入息最高35%

主要要點

  • 遵循Secan原則: 你的會計處理應符合一般商業會計原則,因為這構成稅務處理的基礎
  • 將一切記錄在案: 近期案例顯示稅務局加強審查,尤其是關連人士交易
  • 了解測試: 正確應用業務運作測試、資本與收益測試,以及「一次性」測試
  • 利用新扣除: 善用2024年就租賃處所復原及頻譜費的修訂
  • 檢討關連人士安排: 確保所有集團內交易具有商業實質及公平交易定價
  • 監察利息規則: 支付予海外實體的利息可能不可扣除,造成潛在稅務效率低下
  • 預期更多爭議: 為稅務局對開支扣除及來源判定加強質疑做好準備
  • 了解你的權利: 了解稅務評估及上訴的六年時限

香港處理可扣除開支的方法透過法院詮釋及立法修訂持續演變。2024年的修訂為企業申索以往不可扣除的開支提供重大機會,而近期的法院判決就應對複雜領域(如關連人士交易及來源判定)提供更清晰的指引。隨著稅務局採取更進取的立場,企業必須優先處理全面的文件證明、適當的開支分類及主動的稅務規劃。了解這些發展不僅關乎合規——而是關乎在日益複雜的監管環境中最大化貴公司的稅務效益。

📚 資料來源及參考資料

本文已根據香港政府官方來源及權威參考資料進行事實核查:

最後核實:2024年12月 | 資料僅供一般指引。請諮詢合資格稅務專業人士以獲得具體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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