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香港對外來投資收入的稅務規定
📋 重點速覽
- 要點一: 外地收入豁免徵稅(FSIE)制度分兩階段實施:第一階段(2023年1月)涵蓋股息、利息、知識產權收入及股份處置收益;第二階段(2024年1月)擴大至涵蓋所有類型資產的處置收益。
- 要點二: 制度僅適用於在香港經營業務的跨國企業集團(MNE)成員實體,個人及純本地公司不受影響。
- 要點三: 要獲得豁免,企業須滿足三條主要途徑之一:經濟實質要求、參與豁免(適用於股息及股份處置收益)或關聯要求(僅適用於知識產權收入)。
- 要點四: 香港因實施FSIE 2.0,已於2024年2月20日獲歐盟從其不合作稅務管轄區觀察名單中移除。
您的香港公司是否正收取來自海外附屬公司的股息、外國投資的利息,或出售國際資產的收益?如果您是跨國集團的一員,那麼香港的「外地收入豁免徵稅」(FSIE)制度已徹底改變了這類收入的課稅方式。以往可能自動獲得豁免的收入,現在若未能符合特定條件,便可能需要繳納利得稅。讓我們一同了解這套新規則。
香港FSIE制度:回應國際稅務標準的變革
過去數十年,香港的「地域來源」稅制是吸引國際企業的一大優勢。在此制度下,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潤才須課稅,而外地收入一般可獲豁免。然而,歐盟對此提出審查,並於2021年10月將香港列入其不合作稅務管轄區的觀察名單(「灰名單」)。
為維持其作為合規金融中心的聲譽及回應國際壓力,香港通過修訂《稅務條例》,引入了一套全面的「外地收入豁免徵稅」(FSIE)制度。這是近年香港稅制最重大的改革,分兩個關鍵階段實施。
第一階段:FSIE 1.0(2023年1月1日生效)
第一階段規定,當跨國企業實體在香港收取以下四類指明外地收入時,該等收入可能須予徵稅:
| 收入類型 | 描述 | 可獲豁免途徑 |
|---|---|---|
| 利息 | 在香港收取的外地利息收入 | 經濟實質要求 |
| 股息 | 在香港收取的外地股息收入 | 經濟實質要求 或 參與豁免 |
| 股份處置收益 | 處置權益/股份所得的收益 | 經濟實質要求 或 參與豁免 |
| 知識產權收入 | 使用知識產權所產生的收入 | 關聯要求 |
根據FSIE 1.0,這四類收入在以下情況下會被視為源自香港,並須繳納利得稅:(1) 由在香港經營業務的跨國企業實體在香港收取;及 (2) 該實體未能符合相關的豁免條件。
第二階段:FSIE 2.0(2024年1月1日生效)
根據歐盟更新的指引,香港擴大了FSIE制度的適用範圍,以處理對股份權益以外資產處置收益的關注。第二階段的關鍵擴展涵蓋所有類型資產的處置收益,包括:
- 動產: 包括金融及非金融資產
- 不動產: 房地產及土地權益
- 資本及營收資產: 不論處置產生的是資本收益還是營收收益
FSIE 2.0下的新增寬免
FSIE 2.0引入了兩項重要的新規定:
- 集團內轉讓寬免: 當資產在跨國企業集團內的關聯實體之間轉讓時,可就相關的外地處置收益延遲繳稅,但須受反避稅規則規限。
- 經營者排除條款: 由經營者(即賺取營業利潤而非資本收益的實體)所產生、來自非知識產權資產的外地處置收益,可獲排除於FSIE制度之外。
誰須受FSIE制度規管?
跨國企業實體的定義
FSIE制度僅適用於跨國企業(MNE)實體。此針對性安排反映了一個共識:跨國企業集團有更多機會和動機進行激進的稅務規劃策略,帶來更高的稅基侵蝕與利潤轉移(BEPS)風險。
跨國企業實體一般指在超過一個稅務管轄區有業務營運的集團成員。此制度適用於所有跨國企業實體,不論其收入或資產規模,意味著即使是跨國集團內較小的成員亦受此等條文規管。
不受影響的實體
重要的是,以下實體不受FSIE制度規管:
- 個人: 個人的外地投資收入仍在此制度範圍外
- 純本地公司: 僅在香港營運且不屬於任何跨國集團的公司
- 受規管金融實體: 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發牌或註冊的實體,其從香港受規管銀行業務或受規管活動所產生的收入可獲豁免
三條獲得稅務豁免的主要途徑
雖然FSIE制度將某些外地收入視為應課稅,但它亦提供了三條主要途徑,讓跨國企業實體可以據此申請豁免繳納利得稅。
途徑一:經濟實質要求
經濟實質要求是主要的豁免途徑,適用於外地利息、股息及非知識產權處置收益。此要求確保申請稅務豁免的實體在香港有真正的營運實質。
對於非純粹權益持有實體: 必須透過在香港僱用足夠數目的合資格僱員及承擔足夠的營運開支,以證明具備經濟實質。
對於純粹權益持有實體: 只要符合香港適用的註冊及申報規定,並在香港持有及管理權益投資,便可視為符合經濟實質要求。
途徑二:參與豁免
參與豁免是專為外地股息及股份權益處置收益而設的另一條途徑。對於擁有長期策略性投資的香港控股公司而言,此途徑尤其有價值。
| 要求 | 詳情 |
|---|---|
| 居民/常設機構要求 | 必須是香港居民,若非居民,則須擁有香港常設機構(PE)且收入可歸屬於該機構 |
| 最低權益要求 | 持續持有被投資實體至少5%的權益 |
| 持有期要求 | 在收入產生前已連續持有至少12個月 |
| 被投資方收入測試(股息) | 被投資公司不超過50%的收入屬於制度涵蓋的離岸被動收入 |
| 受稅條件 | 股息須在外地稅務管轄區繳納性質與利得稅大致相同、且稅率不低於15%的稅項 |
途徑三:關聯要求(僅適用於知識產權收入)
對於外地知識產權收入,適用基於經合組織(OECD)「關聯法」的關聯要求。可獲豁免的知識產權收入部分計算如下:
關聯比率 = 合資格研發開支 ÷ 總體開支
其中,合資格研發開支指實體本身在香港產生的開支(或支付予非關聯方的開支),而總體開支則指與產生該收入的知識產權相關的總成本。
跨國企業集團的實務合規策略
- 進行全面的FSIE影響評估: 系統性地識別所有可能落入FSIE制度範圍的外地收入來源,包括利息、股息、股份處置收益、知識產權特許權使用費,以及任何外國資產的處置收益。
- 妥善記錄經濟實質: 保存全面的證明文件,包括僱傭記錄、開支記錄、決策證據(董事會會議記錄),以及證明香港業務活躍營運的證據。
- 優化持股結構以符合參與豁免: 確保權益持股符合5%的最低門檻;規劃收購以滿足12個月的持有期;核實外地稅務管轄區是否徵收足夠稅款(股息稅率不低於15%);監察被投資公司的收入構成。
- 根據關聯法謹慎管理知識產權: 在香港進行合資格研發活動或外判予非關聯方;詳細記錄所有研發開支;考慮將知識產權開發活動遷至香港會否改善關聯比率。
- 為FSIE 2.0下的處置收益作規劃: 檢視所有外國資產持倉,評估未來處置的潛在稅務影響;考慮集團內轉讓寬免可否延遲內部重組的稅務;評估經營者排除條款是否適用;注意計算收益時須使用歷史成本(而非重估價值)。
最新發展與未來展望
從歐盟觀察名單中移除
香港實施擴大的FSIE 2.0制度已達致其預期目的。2024年2月20日,歐盟將香港從其不合作稅務管轄區觀察名單中移除,確認香港已履行其加強稅務良好管治標準的承諾。
與全球最低稅的銜接
展望未來,香港的FSIE制度應放在經合組織「第二支柱」下的全球最低稅倡議背景下考慮。香港已制定全球最低稅框架,於2025年1月1日生效,對收入達7.5億歐元或以上的跨國企業集團適用15%的最低實際稅率。對於在香港有業務的跨國集團而言,FSIE制度與全球最低稅之間的互動將變得日益重要。
✅ 重點總結
- FSIE制度僅適用於跨國企業實體,不適用於個人或純本地公司。
- 第一階段(2023年)涵蓋四類收入;第二階段(2024年)將處置收益擴展至所有資產類型。
- 三條豁免途徑:經濟實質、參與豁免,以及適用於知識產權收入的關聯要求。
- 經濟實質沒有明確的量化標準,需按個案評估。
- 參與豁免包含反避稅規則,包括若外地稅率低於15%則轉換為外地稅收抵免。
- FSIE 2.0使用歷史成本(而非重估價值)計算處置收益。
- FSIE 2.0引入的集團內轉讓寬免可延遲資產轉讓的稅務。
- 香港在實施FSIE 2.0後,已於2024年2月20日從歐盟觀察名單中移除。
- 全面的文件記錄對支持經濟實質申索至關重要。
- 對於需要稅務確定性的複雜情況,可考慮申請事先裁定。
香港的「外地收入豁免徵稅」制度標誌著對跨國企業實體被動收入課稅方式的根本性轉變。雖然為香港稅務合規增加了複雜性,但只要企業有系統地應對,仍可繼續受惠於香港優惠的稅率及地域來源稅制。關鍵在於確保香港的業務具有真正的經濟實質,且公司架構符合豁免條文背後的政策目標。隨著國際稅務標準持續演變,積極合規及策略性規劃對於在保持完全合規的同時優化稅務狀況,將變得不可或缺。
📚 資料來源
本文內容已根據香港政府官方資料及權威參考來源核實:
- 香港稅務局 – 官方稅率、免稅額及稅務條例
- 稅務局FSIE制度指南 – 外地收入豁免徵稅官方指引
- 稅務局利得稅指南 – 官方利得稅率及規例
- 香港政府一站通 – 香港特區政府官方入門網站
- 立法會 – 稅務法例及修訂
- 經合組織(OECD)BEPS專頁 – 稅基侵蝕與利潤轉移項目
最後更新:2024年12月 | 本文資訊僅供一般參考,如有具體問題請諮詢合資格稅務專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