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使用香港稅法保障您的股息收入
📋 重點一覽
- 零股息預扣稅: 香港對支付予任何股東(居民或非居民)的股息不徵收預扣稅
- 境外收入豁免制度第二階段: 擴展的境外來源收入豁免制度由2024年1月1日起生效
- 參與豁免: 要求持有5%股權連續12個月及外地稅率門檻為15%
- 利得稅稅率: 法團首200萬港元利潤按8.25%徵稅,其後按16.5%徵稅;非法團業務則按7.5%/15%徵稅
- 經濟實質替代方案: 實體可透過證明在香港有足夠的業務運作來申請豁免
- 全球最低稅: 香港已實施支柱二規則,由2025年1月1日起對大型跨國企業生效
想像一下從全球投資中收取股息收入,而無需擔心預扣稅或複雜的跨境稅務問題。這不是理論情境,而是在香港營運的投資者和企業的實際情況。憑藉其獨特的地域來源徵稅制度及不設股息預扣稅,香港仍然是亞洲股息收入最具稅務效益的司法管轄區之一。然而,最近的監管變化已改變了格局,令策略性規劃變得比以往更重要。本指南揭示如何在2024-2025年度合法地保障您的股息收入,同時應對香港不斷演變的稅務框架。
香港的股息稅優勢:基礎
香港採用地域來源徵稅原則,意味著只有在香港產生或來自香港的收入才須繳納利得稅。這一基本概念為股息收入創造了重大優勢,無論是由個人還是法團收取。
本地股息:完全免稅
從須繳納利得稅的香港公司收取的股息享有完全免稅。此項豁免存在的原因是,這些股息所分派的利潤已在公司層面繳納香港利得稅。再次對股息徵稅將構成雙重課稅,而這是香港稅制明確避免的原則。
此待遇普遍適用,無論收款人是:
- 香港居民個人
- 非居民個人
- 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
- 在香港有業務運作的外國公司
零預扣稅:香港的競爭優勢
香港對國際投資者最具吸引力的特點之一是完全沒有股息預扣稅。當香港公司向股東分派股息時——無論是本地或海外、個人或法團——均不會產生預扣稅責任。
境外收入豁免制度:外地來源股息的新時代
為回應國際壓力並與全球稅務治理標準保持一致,香港制定了境外來源收入豁免(FSIE)制度,於2023年1月1日生效,擴展條文則由2024年1月1日起生效。這從根本上改變了外地來源股息的處理方式。
外地股息何時變為應課稅
根據境外收入豁免制度,四類離岸收入——股息、利息、知識產權收入及處置收益——如符合以下所有條件,將被視為源自香港,因此須繳納利得稅:
- 收入在香港收取(廣義解釋為包括記入香港賬戶或匯入香港)
- 收款人是跨國企業(MNE)實體
- 跨國企業實體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
- 該實體未符合相關視作條文的例外情況
保障股息收入的兩條途徑
在香港收取外地來源股息的跨國企業實體可透過兩個主要例外途徑避免繳稅:經濟實質規定及參與豁免。了解這兩條途徑對有效的稅務規劃至關重要。
途徑一:經濟實質規定
經濟實質規定要求申請外地來源股息豁免的實體必須在香港維持真正的業務運作,並具備足夠的資源和活動。
| 實體類型 | 經濟實質規定 |
|---|---|
| 純股權控股實體 (僅持有股權權益) |
• 在香港有足夠的合資格僱員以持有/管理股權權益 • 在香港有足夠的營運開支以持有/管理股權權益 |
| 非純股權控股實體 (賺取被動股息以外的收入) |
• 在香港有足夠的合資格僱員 • 在香港有足夠的營運開支 • 創收活動在香港進行 |
途徑二:參與豁免
參與豁免為外地來源股息和股權處置收益提供了另一條更客觀的免稅途徑。對於可能難以證明足夠經濟實質但持有被投資公司大量股權的實體而言,此機制特別有價值。
| 規定 | 詳情 |
|---|---|
| 居民身份 | 實體必須是香港居民,或如屬非居民,則必須在香港設有常設機構,而股息可歸因於該常設機構 |
| 股權持有 | 必須持續持有被投資實體至少5%的股權權益 |
| 持有期 | 必須在股息累算前至少連續12個月維持5%的持股量 |
| 被動收入測試 | 被投資公司不超過50%的收入可屬範圍內的離岸被動收入 |
| 須繳稅條件 | 股息或相關利潤必須受至少15%的標題稅率規限 |
特別豁除:受保護的實體類別
境外收入豁免制度認識到某些實體類型的營運模式是以賺取離岸被動收入為核心的合法目的。因此,以下實體類別可享有境外收入豁免視作條文的豁除:
- 受規管金融機構: 銀行、保險公司、證券交易商及其他受香港金融管理局或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規管的實體
- 投資基金: 合資格投資基金及集體投資計劃
- 家族辦公室: 為超高淨值家族管理財富的家族辦公室可就外地來源股息申請境外收入豁免制度豁免
2024-2025年度實用稅務規劃策略
透徹了解監管框架後,投資者和企業可實施策略性方法,在保持完全合規的同時將股息收入的稅務負擔降至最低。
策略一:優化持股架構以符合參與豁免
對於在高稅率司法管轄區擁有營運附屬公司的集團而言,架構股權持有以符合參與豁免標準,為免稅股息匯返提供了明確途徑:
- 確保持有至少5%股權: 架構收購以達到或超過5%門檻
- 規劃持有期: 在宣派股息前至少維持持倉連續12個月
- 針對適當司法管轄區: 專注於稅率為15%或以上的附屬公司所在司法管轄區(例如中國內地為25%、新加坡為17%)
- 記錄持有時間表: 保留清晰的收購日期及持續持有記錄
策略二:建立真正的經濟實質
對於純股權控股實體或投資平台而言,證明經濟實質可為多元化投資組合提供靈活性:
- 建立實體存在: 在香港維持與業務運作相稱的辦公空間
- 聘用合資格人員: 聘請具有決策權的經驗豐富投資專業人士
- 在香港進行活動: 在香港舉行董事會會議、進行投資分析及執行交易
- 產生營運開支: 維持足夠的營運成本,包括薪金、租金、專業費用及科技費用
- 記錄決策過程: 保留董事會會議紀錄及投資備忘錄,證明關鍵決策在香港作出
策略三:善用雙重課稅協定
香港已與超過45個司法管轄區簽訂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CDTA)。雖然香港不徵收股息預扣稅,但這些協定在從協定夥伴國家收取股息時提供優惠:
- 降低預扣稅: 協定夥伴國可對支付予香港居民的股息應用較低的預扣稅率
- 稅收抵免寬免: 如股息根據境外收入豁免制度規則須課稅,已繳外地稅款的抵免可防止雙重課稅
- 稅務居民身份的確定性: 協定為雙重居民情況提供決定性規則
全球最低稅:下一個前沿
香港已實施經合組織支柱二下的全球反稅基侵蝕(GloBE)規則的本地法例,收入納入規則及香港最低補足稅於2025年1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生效。
這些規則影響年度綜合收入至少為7.5億歐元的跨國集團,並設定全球最低有效稅率為15%。雖然支柱二主要影響營運收入而非股息分派,但它可能影響:
- 集團架構決定及股息路徑
- 低稅率附屬公司司法管轄區的吸引力
- 與境外收入豁免制度15%須繳稅條件的相互作用
合規要點:文件記錄及申報
根據經濟實質規定或參與豁免申請外地來源股息的豁免,需要有完善的文件記錄及合規措施。
必要文件清單
- 股權持有記錄: 股份證書、股東名冊、收購協議,記錄持股百分比及時間表
- 僱傭記錄: 合約、資歷、職位描述,以及合資格僱員在香港存在的證據
- 開支證據: 香港營運開支的詳細分項,包括租金、薪金、專業費用
- 活動記錄: 董事會會議紀錄、投資委員會會議記錄、交易執行記錄,證明在香港進行的活動
- 稅務證明: 外地司法管轄區的稅率及已繳稅款證據,用於參與豁免申請
- 組織圖: 集團架構及投資關係的清晰文件
✅ 重點總結
- 香港對支付予任何股東(居民或非居民)的股息徵收零預扣稅
- 從香港公司收取的本地股息完全免稅,以防止雙重課稅
- 境外收入豁免制度(第二階段於2024年生效)可能將外地來源股息視作應課稅,除非符合豁免規定
- 存在兩條例外途徑:經濟實質規定及參與豁免
- 參與豁免要求連續12個月持有5%股權及15%外地稅率門檻
- 經濟實質要求在香港有真正業務運作,具備足夠僱員、開支及活動
- 受規管金融機構、投資基金及家族辦公室享有境外收入豁免制度規則的特別豁除
- 全面的文件記錄對所有豁免申請至關重要,以承受稅務局的審查
- 全球最低稅(支柱二)由2025年實施,為大型跨國企業增加額外複雜性
- 鑑於香港股息課稅的複雜性,專業稅務意見至關重要
香港仍然是全球股息收入最有利的司法管轄區之一,但隨著境外收入豁免制度及即將實施的全球最低稅規定的引入,監管環境已變得更加複雜。成功保障股息收入免稅需要了解經濟實質及參與豁免兩條途徑、維持完善的文件記錄,以及實施主動的合規措施。無論是透過建立真正的香港實質、架構股權持有以符合參與標準,還是利用豁免實體分類,都存在多種合法稅務最小化的策略選擇。隨著國際稅務標準持續演變,保持資訊靈通及尋求專業指導對取得最佳成果變得越來越重要。
📚 資料來源及參考
本文已根據香港政府官方資料來源及權威參考文獻進行事實核查:
- 稅務局(IRD) – 官方稅率、免稅額及法規
- 稅務局利得稅指南 – 企業稅率及兩級制詳情
- 稅務局境外收入豁免制度指引 – 境外來源收入豁免規則及規定
- 稅務局全球最低稅資料 – 支柱二實施詳情
- 香港政府一站通 – 香港政府官方網站
- 立法會 – 稅務法例及修訂
- 經合組織BEPS – 全球稅務標準及指引
最後核實:2024年12月 | 資料僅供一般指引。請諮詢合資格稅務專業人士以獲取具體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