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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稅務調查期間的法律權利及義務

📋 重點摘要

  • 調查權力: 稅務局根據《稅務條例》擁有廣泛的法定權力調查稅務事宜,包括審計、實地調查及刑事檢控
  • 保存紀錄: 企業必須以英文或中文保存紀錄至少7年,否則可被罰款高達港幣100,000元
  • 上訴權利: 納稅人可在一個月內反對評稅,並可向稅務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最終可就法律問題向法院提出上訴
  • 暫緩繳稅的利息: 現時為年息8.25%(由2025年7月起生效),適用於獲准暫緩繳交爭議稅款的情況
  • 追溯期限: 一般審計涵蓋6至7年,但如懷疑涉及欺詐或蓄意逃稅,可追溯至10年

當你收到稅務局(IRD)那封令人忐忑的信函時,會發生什麼事?無論你是企業東主、專業人士還是個人納稅人,面對香港稅務調查都可能令人感到不安。了解你的法律權利和義務,對於有效應對這個過程並保護你的權益至關重要。香港的自我評稅制度配備完善的執法機制,而稅務局採用各種調查方法,以確保納稅人遵守《稅務條例》。

了解香港稅務調查

稅務局會因應潛在合規問題的性質和嚴重程度,進行不同類型的審查和調查。了解可能發生的情況有助你作好準備並作出適當回應。

稅務調查的類型

  • 稅務審計: 有系統地審查報稅表及佐證文件,以核實其準確性和合規性。審計可能透過電腦風險評估程式、隨機抽樣或根據顯示不合規的特定資料而被選中。
  • 實地調查: 由稅務局實地調查人員進行的深入審查,他們有權向銀行查詢、查驗營業處所及審閱大量文件。
  • 刑事調查: 根據《稅務條例》第82條進行的檢控,適用於有證據顯示蓄意逃稅的情況。這些個案由稅務局內的專責檢控組處理,可能導致包括監禁在內的刑事處罰。
⚠️ 重要: 稅務局的目標是在兩年內完成80%的審計及調查個案。然而,實際所需時間取決於個案的複雜性、紀錄的可得性、合作程度,以及審查的年數(一般為6至7年,但如懷疑涉及欺詐則可長達10年)。

憲法權利和法律保障

香港納稅人在稅務調查期間享有《基本法》及其他法律框架所保障的基本憲法權利。了解這些權利是你的第一道防線。

香港基本法保障

條文 受保障的權利 在稅務調查中的應用
第35條 獲得保密法律諮詢的權利 保護與律師之間受法律專業保密權保護的通訊,防止稅務局取得受保密權保護的文件
第39條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確保對權利和自由的任何限制不得抵觸適用於香港的《公約》
第64條 政府問責性 要求政府必須遵守法律,並在稅務事宜上向立法會負責
第80至82條 司法獨立 保證獨立法院能在不受干預的情況下審理稅務上訴及司法覆核申請

法律代表權

納稅人在稅務調查期間有無條件的權利聘請合資格法律專業人士代表。主要方面包括:

  • 代表的選擇: 納稅人可聘請稅務律師、大律師或律師在與稅務局的往來中代表他們
  • 會議中的專業代表: 法律代表可代表納稅人出席與稅務局調查人員的會面及會議
  • 透過代表溝通: 納稅人可只透過其法律代表與稅務局溝通
  • 準備及審閱: 律師可審閱所有稅務局通知、準備回應,並就披露責任提供意見
⚠️ 重要區別: 雖然納稅人亦可聘請稅務會計師及顧問,但法律專業保密權只適用於與合資格律師(包括以法律身份行事的內部法律顧問)的通訊。與非律師稅務顧問的通訊一般不受保密權保護,稅務局可能有權取得。

法定責任和稅務局權力

《稅務條例》賦予稅務局廣泛的權力調查稅務事宜,同時亦對納稅人施加相應的責任。了解這些法定要求對於遵守規定至關重要。

第51條披露責任

《稅務條例》第51條是規管稅務調查期間資料披露的主要條文:

  • 第51(2)條 – 通知規定: 每名須課稅的人士必須在任何課稅年度的基期結束後4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他須就該年度課稅,除非他已被規定提交報稅表。
  • 第51(4)及51(4AA)條 – 取得資料的權力: 評稅主任或稅務督察可向任何人發出書面通知,以取得可能影響稅務責任、責任或義務的任何事項的完整資料。
  • 不遵從的罰則: 無合理辯解而未能遵從第51條通知可能會被檢控。提供虛假或誤導性資料屬刑事罪行。

第51C條保存紀錄規定

規定 詳情 不遵從的罰則
語文 紀錄必須以英文或中文保存 最高罰款港幣100,000元
充分性 必須足以讓應評稅利潤可輕易確定
保存期限 交易完成後最少7年
內容 所有收入及開支、購入及售出的貨品、存貨紀錄、供應商及客戶詳情
可取得性 必須可隨時供稅務局應要求查閱

稅務局調查權力

  • 文件出示: 有權要求出示帳簿、帳目、文件及電子紀錄
  • 處所視察: 有權在合理時間內進入及視察營業處所
  • 銀行查詢: 有權向納稅人的銀行查詢以澄清交易及核實帳戶資料
  • 證人訊問: 有權就稅務事宜以宣誓方式訊問有關人士
  • 搜查令: 在嚴重個案中,可取得法庭手令搜查處所及檢取文件
  • 第三方資料: 有權從僱主、銀行、客戶、供應商及其他第三方取得資料

反對及上訴程序

香港的稅務糾紛解決制度為質疑稅務局的評稅及裁定提供有系統的程序。了解這個程序對於保護你的權利至關重要。

第一步:提出反對

時限: 評稅通知書發出日期起計一個月內

方法: 使用IR831表格或載有反對理由的信件提交書面反對通知,透過:

  • 郵寄至香港協調道郵政局郵政信箱28777號
  • 傳真至2877 1232
  • eTax帳戶網上提交

待上訴期間的繳稅:「先繳後爭」原則

香港稅務糾紛制度的一個關鍵特點,是即使在反對或上訴期間,仍須繳交已評定的稅款:

  • 基本規則: 不論是否提出反對或上訴,已評定的稅款必須全數繳交
  • 暫緩繳稅申請: 納稅人可向局長申請暫緩繳交爭議稅款
  • 局長的酌情權: 批准暫緩繳稅屬局長的酌情權範圍,並非自動批准
  • 暫緩繳稅的利息: 年息8.25%(由2025年7月起生效)
  • 擔保: 局長可要求提供擔保(例如銀行擔保)作為批准暫緩繳稅的條件
💡 專業提示: 在某些情況下,如果沒有不當行為的證據,而納稅人能證明其真誠遵守規定,則可能成功拒絕在調查完成前繳付預繳的「暫存」款項。然而,這需要仔細的法律分析及強而有力的事實支持。

罰則及檢控

《稅務條例》對稅務罪行訂有民事罰則及刑事檢控。了解不遵從規定的後果對於風險管理至關重要。

第82A條 – 額外稅款(民事罰則)

第82A條授權局長向無合理辯解而作出不正確報稅表的人士徵收額外稅款(罰款性質的稅款):

  • 最高罰款: 可高達少徵收稅款的三倍
  • 一般罰款: 在一般情況下通常約為少徵收稅款的100%,會因加重或減輕因素而有所調整
  • 應用範圍: 用於不涉及蓄意逃稅意圖的罪行、不當轉讓定價及利潤歸屬問題
  • 行政程序: 由局長評定,無需法院程序
  • 可提出上訴: 額外稅款評稅可按與一般評稅相同的程序提出反對及上訴

第82條 – 逃稅的刑事檢控

《稅務條例》第82條就蓄意逃稅訂立刑事罪行。檢控須毫無合理疑點地證明該人蓄意意圖逃稅或協助他人逃稅。

刑事罰則

一經根據第82條定罪:

  • 最高監禁刑罰: 3年
  • 最高罰款: 港幣50,000元
  • 額外罰款: 可高達所逃稅款的三倍

受調查納稅人的實用指引

對稅務局通知的初步回應

  1. 切勿置之不理: 不回應可能導致罰款、不利推論及額外評稅
  2. 立即尋求專業意見: 在回應前聘請合資格稅務律師
  3. 保存文件: 不要銷毀任何可能相關的紀錄,即使已超過7年保存期限
  4. 評估法律專業保密權: 在出示文件前,先識別及保護受保密權保護的通訊
  5. 要求合理時間: 如回應期限不足,應以書面提出延期要求並列明合理原因

自願披露的考慮

如果你在稅務局發現前識別潛在的稅務不合規情況:

  • 提早披露的好處: 在稅務局展開調查前自願披露,是罰款評稅中的重要減輕因素,並可能避免檢控
  • 先尋求法律意見: 諮詢稅務律師以評估情況並準備披露策略
  • 量化問題: 計算少徵收的稅款並準備經修正的計算
  • 披露信函: 提交全面的披露信函,說明情況、修正及建議的補救行動
  • 繳稅建議: 建議迅速繳交少徵收的稅款
  • 合規措施: 展示已採取的措施以防止再次發生

最新發展及趨勢

加強審查及執法

香港納稅人正面對前所未有的稅務局審查力度:

  • 涉及技術問題及事實爭議的稅務糾紛激增
  • 稅務局在審查期間採取更保守及嚴格的態度,受全球BEPS(稅基侵蝕及利潤轉移)措施影響
  • 中小企業及獲豁免稅項的慈善機構現時也受到加強調查,不只是大型跨國企業
  • 加強關注轉讓定價及利潤歸屬問題

國際稅務透明度

香港已採納全球稅務透明度措施:

  • 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AEOI): 香港與超過100個司法管轄區交換財務帳戶資料
  • 國別報告: 跨國企業必須提交國別報告,披露全球業務
  • 加強第51條權力: 稅務局現可應外國稅務機關要求索取資料,即使與香港稅項無關
  • 稅務資料交換協定: 香港擁有廣泛的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及稅務資料交換協定網絡,促進資料共享

關鍵要點

  • 了解你的權利: 納稅人享有憲法保障,包括法律專業保密權、獲得代表的權利,以及獨立司法覆核。在調查期間了解並適當地行使這些權利至關重要。
  • 遵守法定責任: 第51條及第51C條下的法定責任屬強制性質。必須保存適當紀錄7年、及時及準確地回應稅務局通知,並在保護受保密權保護資料的同時適當地合作。
  • 及早聘請法律顧問: 法律專業保密權只保護與合資格律師的通訊。在出現調查跡象時應盡早聘請稅務律師,以保護你的權益並確保保密權適用。
  • 了解上訴程序: 你有一個月時間反對評稅,並有進一步向稅務上訴委員會及法院提出上訴的權利。然而,「先繳後爭」原則一般要求在解決爭議前繳交已評定的稅款,除非獲批暫緩繳稅。
  • 自願披露很重要: 如果你識別稅務不合規情況,在稅務局發現前自願披露可大幅減少罰款及檢控風險。在作出任何披露前應先尋求法律意見。
  • 逃稅的嚴重後果: 根據第82條蓄意逃稅可導致最高3年監禁,以及最高港幣50,000元罰款加上所逃稅款的三倍。即使是非蓄意的錯誤也可能導致最高為少徵收稅款三倍的額外稅款罰則。
  • 加強執法: 稅務局正採取更嚴格的調查方式,在國際資料交換及先進數據分析的加持下,所有納稅人,無論規模大小,均面對更嚴格的審查。

面對香港稅務調查需要在合作與保護法律權利之間取得謹慎平衡。透過了解稅務局的權力、你的責任,以及可獲得的法律保障,你可以更有效地應對這個過程。謹記,及早尋求專業意見、妥善保存文件,以及策略性回應,可以顯著影響任何調查的結果。如有疑問,請諮詢合資格的稅務法律專業人士,他們可以為你的特定情況提供度身訂造的指引。

📚 資料來源及參考

本文已對照香港政府官方資料來源及權威參考文獻進行事實核查:

最後核實:2024年12月 | 資料僅供一般指引用途。如需具體建議,請諮詢合資格稅務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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