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與香港避免雙重徵稅安排:最新修訂及籌劃機會
📋 重點概覽
- 第五議定書生效: 於2019年7月19日簽署;自2020年1月1日(中國內地)及2020年4月1日(香港)起生效
- 降低預扣稅率: 股息為5%(持股25%或以上)或10%;利息為7%;特許權使用費為5%至7%
- 加強防濫用規則: 主要目的測試(PPT)現適用於所有收入類型,而非僅限被動收入
- 擴大常設機構定義: 根據BEPS標準,降低附屬代理常設機構的門檻
- 須取得稅務居民證明書: 一般有效期為一個曆年(中港稅務安排為三年);實質業務活動測試日益受到審查
您知道香港公司可以將中國內地股息的預扣稅率從10%降低至僅5%嗎?中港避免雙重徵稅安排(DTA)是這兩個經濟強國之間最具戰略重要性的稅務條約之一。自2006年首次簽署以來,DTA已經歷五次重大修訂,第五議定書帶來符合國際BEPS(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標準的重大變化。本綜合指南探討最新修訂,分析當前的預扣稅框架,並探討在香港與中國內地之間營運的企業可利用的合法稅務籌劃機會。
第五議定書:主要修訂及其影響
第五議定書於2019年7月19日簽署,自2020年1月1日(中國內地)及2020年4月1日(香港)起生效,標誌著中港稅務安排的重大現代化。這些變化與國際稅務標準保持一致,同時保留了該安排對合法跨境業務的核心優惠。
雙重居民身份判定標準:關鍵變化
其中一項最重大的變化涉及實體被視為兩個司法管轄區稅務居民的情況。以往,稅務安排對解決雙重居民身份案例缺乏明確指引。現在,當非個人人士同時為兩個司法管轄區的居民時,主管當局必須考慮以下因素達成共同協議:
- 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
- 成立或組成地點
- 其他相關因素
擴大常設機構定義
第五議定書採納BEPS第7項行動方案的建議,大幅擴闊代理常設機構(PE)的定義。常設機構現包括代理人出現以下情況:
- 經常代表企業訂立合約,或
- 經常在促成合約訂立方面發揮主要作用,而該等合約通常由企業在無實質修改下訂立
這種與BEPS一致的做法著重於當地代表是否「說服」客戶訂立合約,而非他們是否獲正式授權約束企業。這大幅降低了構成常設機構的門檻。
加強防濫用規則:主要目的測試
第五議定書將主要目的測試(PPT)擴展至所有稅務安排優惠,大幅加強防避稅措施。以往,PPT僅適用於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和資本增值。現在,它適用於稅務安排涵蓋的所有收入。
中港稅務安排下的預扣稅率
根據中國國內法,在中國沒有機構或營業場所的非稅務居民企業須就中國來源的被動收入繳納10%預扣稅。中港稅務安排為符合資格的跨境付款提供大幅降低的稅率:
| 收入類型 | 國內稅率(無協議) | 稅務安排稅率 | 條件 |
|---|---|---|---|
| 股息 | 10% | 5% | 受益擁有人在股息宣派前的連續12個月內直接擁有≥25%股權 |
| 股息 | 10% | 10% | 所有其他情況(持股少於25%) |
| 利息 | 10% | 7% | 受益擁有人要求;必須為締約司法管轄區的居民 |
| 特許權使用費(一般) | 10% | 7% | 使用或有權使用工業、商業、科學設備或資訊 |
| 特許權使用費(設備租賃) | 10% | 5% | 工業、商業或科學設備租賃的特許權使用費按總額的70%適用7%稅率(實際稅率:4.9%) |
| 資本增值(股份) | 10% | 豁免 | 除非股份超過50%的價值來自中國的不動產(轉讓前3年內) |
香港的預扣稅立場
香港對預扣稅的處理方式與中國內地有根本性差異:
- 股息: 無預扣稅(0%)
- 利息: 無預扣稅(0%)
- 特許權使用費: 須繳付預扣稅,按兩級制稅率徵收:
- 首667萬港元特許權使用費總收入按2.475%
- 餘額按4.95%
稅務居民證明書:享受稅務安排優惠的關鍵
稅務居民證明書(CoR),亦稱為稅務居留證明(TRC),是香港稅務局發出的文件,證明申請人根據中港稅務安排為香港的稅務居民。此證明書作為香港稅務居民身份的證明,是在收取中國來源收入時申索降低預扣稅率和其他稅務安排優惠的先決條件。
申請程序及要求
稅務局日益嚴格審查公司的稅務居民證明書申請,特別是在香港以外地區成立並聲稱在香港境內管理和控制的公司。主要評估因素包括:
- 主要管理決策的作出地點
- 高級人員和董事的所在地
- 核心合約的磋商和簽訂地點
- 主要業務活動的實際所在地
- 董事會會議的頻率和地點
- 營運實質(僱員、辦公室、開支)
有效期及特別規則
一般規則: 稅務居民證明書的有效期通常只有一個曆年。
中港稅務安排的特別規則: 根據中國內地與香港達成的行政安排,為某一曆年發出的稅務居民證明書一般可作為以下期間的香港居民身份證明:
- 該曆年,以及
- 其後兩個曆年
此三年有效期僅適用於申請人的情況沒有影響居民身份的變化。如情況有變(例如管理機構搬遷、業務活動變化),證明書在該等變化後將不能作為香港居民身份的證明,並須提交新的申請。
2024-2025年度的策略性稅務籌劃機會
香港控股公司架構
香港仍然是持有中國內地投資最具稅務效益的司法管轄區之一,提供多項優勢:
- 股息匯回: 降低的5%中國股息預扣稅(持股≥25%),香港對外付股息無預扣稅,以及根據境外收入豁免(FSIE)制度,境外來源股息可能獲豁免香港利得稅
- 資本增值優勢: 處置非土地豐富的中國公司股份的資本增值一般根據稅務安排獲豁免中國稅項,香港沒有資本增值稅(如收益屬資本性質)
- 成功要求: 在香港維持真實的商業實質,確保在股息宣派前的連續12個月內持有至少25%股權,取得有效的稅務居民證明書,以及符合受益擁有人要求
知識產權持有及許可架構
香港可作為持有知識產權並向中國內地營運業務發放許可的有效司法管轄區:
- 降低的7%中國特許權使用費預扣稅(相比10%國內稅率)
- 設備租賃特許權使用費的實際稅率為4.9%(按總額的70%適用7%)
- 香港的地域來源稅制可能根據境外收入豁免制度豁免境外來源的特許權使用費
合規及風險管理要點
轉讓定價文件
完善的轉讓定價文件對於捍衛稅務安排優惠及避免調整至關重要:
- 就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和服務費準備支持公平交易定價的同期文件
- 在有需要時保存主檔案和本地檔案文件
- 考慮就重大關聯方交易簽訂預先定價安排(APA)
- 定期更新文件以反映業務狀況的變化
常設機構風險管理
鑑於第五議定書擴大了常設機構的定義,公司應:
- 審查關聯實體和代理人在另一司法管轄區的活動
- 評估附屬代理人是否在促成合約訂立方面發揮主要作用
- 考慮重組代理關係以保持獨立地位
- 確保服務人員遵守常設機構的時間門檻(通常為12個月內183天)
- 監察預備性和輔助性活動的豁免
常見陷阱及避免方法
- 沒有實質的協議購物: 僅為獲取協議優惠而設立香港公司,沒有真實的商業活動或實質。解決方案: 在香港建立真實的商業實質,有實際的營運活動、當地管理和超越節稅的經濟目的。
- 忽視12個月持股期: 僅基於25%擁有權假設自動符合5%股息預扣稅率資格,而未符合12個月持股期要求。解決方案: 確保在股息宣派前至少連續12個月持有25%直接股權;相應規劃股息時間。
- 未能取得或續領稅務居民證明書: 在申索協議優惠前忽略申請稅務居民證明書或假設自動續期。解決方案: 在需要前儘早申請稅務居民證明書(在需要前預留2至3個月);追蹤有效期並及時續領。
- 忽視常設機構風險: 因為沒有正式分支機構或辦事處而假設不存在常設機構,同時忽略擴大的代理常設機構定義。解決方案: 定期進行常設機構風險評估;審查代理人、附屬公司和服務人員的活動。
✅ 重點總結
- 中港稅務安排第五議定書(2020年生效)通過擴大常設機構定義、雙重居民身份判定標準和全面防濫用規則與BEPS標準保持一致
- 降低的預扣稅率5%(持股≥25%的股息)、7%(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對非土地豐富投資的資本增值豁免提供可觀的稅務節省
- 享受協議優惠須在香港有真實的商業實質;受益擁有人測試審查負面因素,包括營運規模最小及導管架構
- 香港稅務局的稅務居民證明書是申索稅務安排優惠的先決條件;中港稅務居民證明書有效期三年(以情況不變為條件)
- 保存全面的文件,包括轉讓定價研究、受益擁有人證據、董事會會議記錄和營運記錄
- 鑑於受益擁有人測試和防避稅規則的複雜性,應尋求針對具體情況的專業指導
中港避免雙重徵稅安排仍然是在這兩個經濟強國之間營運的企業跨境稅務籌劃的基石。雖然第五議定書引入了符合國際BEPS標準的更嚴格防避稅措施,但對於具有真實商業實質和營運的公司,合法的稅務籌劃機會仍然存在。成功利用稅務安排優惠的關鍵在於超越僅僅技術合規,建立香港的真實經濟實質,保存業務活動和轉讓定價的完善文件,並確保超越稅務優化的商業目的。隨著中國與香港繼續深化經濟融合,同時加強稅務執法,跨國企業應定期審查其跨境架構,確保符合稅務安排的文字和精神。
📚 資料來源及參考
本文已根據香港政府官方資料來源和權威參考進行事實核查:
- 稅務局(IRD) – 官方稅率、免稅額和規例
- 差餉物業估價署(RVD) – 物業差餉和估價
- 香港政府一站通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入門網站
- 立法會 – 稅務法例和修訂
- 稅務局:內地與香港稅務安排第五議定書 – 官方議定書詳情和實施
- 稅務局:稅務居民證明書 – 申請程序和要求
- 稅務局:境外收入豁免(FSIE) – 經濟實質要求
最後核實:2024年12月 | 資料僅供一般指引。如需具體建議,請諮詢合資格的稅務專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