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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外國企業在香港的常設機構風險

11 12 月, 2025 Angela Ho 0 Comments

📋 重點資訊一覽

  • 常設機構稅率: 首200萬港元利潤按8.25%徵稅,其後按16.5%徵稅(法團)
  • 服務型常設機構門檻: 在大多數雙重課稅協定下,任何12個月內累計183天
  • 建築型常設機構門檻: 中港雙重課稅協定下為6個月,各協定有所不同
  • 數碼常設機構規則: 自2018年起,若伺服器在港執行核心業務功能,可能構成常設機構
  • 雙重課稅協定網絡: 香港與45個以上司法管轄區訂立全面性雙重課稅協定
  • 紀錄保存: 商業紀錄必須保存至少7年
  • 利潤分配: 根據《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60號,遵循經合組織認可方法

您是否知道,外國公司僅因僱員在香港工作183天,便可能在不知不覺間建立應課稅業務存在?常設機構(PE)風險是國際企業在香港營運時面對的最重大稅務合規挑戰之一。了解和管理這些風險,對避免意外稅務責任、罰款及雙重課稅問題至關重要。

香港的常設機構到底是什麼?

常設機構(PE)本質上是在香港的應課稅業務存在,賦予稅務局(IRD)對該業務存在所產生利潤的課稅權。對外國企業而言,觸發常設機構身份意味著須就源自香港境內的收入繳納香港利得稅。

本地法律與協定定義的分別

香港本地稅法對常設機構的基本定義為「分行、管理或其他業務地點」。然而,自2018年7月實施轉讓定價法例以來,《稅務條例》已納入更全面的常設機構定義。主要區別如下:

  • 雙重課稅協定居民: 遵循相關全面性雙重課稅協定中的特定常設機構定義
  • 非雙重課稅協定居民: 遵循《稅務條例》附表17G的定義,此定義大致符合2017年經合組織稅務協定範本
⚠️ 重要提示: 常設機構的存在並不自動產生稅務責任,但會觸發利得稅的來源測試。在香港設有常設機構的非居民,會被視為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

常設機構的類型及觸發因素

1. 固定營業場所型常設機構

這是最直接的常設機構類型,當外國企業透過固定場所全部或部分經營業務時便會產生。常見例子包括:

  • 辦事處、分行或管理場所
  • 工廠、車間或裝配設施
  • 倉庫(受某些例外情況規限)
  • 建築工地或裝置工程
  • 礦場、油井或氣井,或其他開採場所
⚠️ 重大風險: 在香港租用專屬辦公室空間,即使是小型服務式辦公室,幾乎肯定會構成固定營業場所型常設機構。這會賦予稅務局對該業務存在所產生利潤的課稅權。

2. 代理型常設機構

常設機構可透過代表外國企業慣常行事的從屬代理而產生。主要區別在於代理的權力及獨立性:

從屬代理(構成常設機構) 獨立代理(不構成常設機構)
慣常代表企業訂立合約 在其本身業務的正常運作過程中行事
備存貨品以便定期交付 獨立地為多個客戶提供服務
在促成訂立合約方面發揮主要作用 在法律及經濟上獨立
專為或幾乎專為一名委託人行事 按公平原則獲取報酬
⚠️ 重要更新: 中港雙重課稅協定第五議定書於2020年生效,擴大了代理型常設機構的定義,納入「慣常在促成訂立合約方面發揮主要作用,而該等合約由企業在無須實質修改的情況下例行訂立」的人士。此較低門檻增加了使用本地代理或附屬公司的企業風險。

3. 服務型常設機構

當企業透過僱員或其他人員在香港提供服務達指定期間,便會產生服務型常設機構。各雙重課稅協定的門檻有所不同:

門檻 適用司法管轄區 計算方法
任何12個月內累計183天 中國、新加坡、荷蘭、南非 實際到場日數(抵達/離開日均計算在內)
任何12個月內累計6個月 英國、美國、德國、法國、瑞士 實際到場日數

4. 建築型常設機構

建築型常設機構涉及建築工地、建造工程或裝置活動。門檻差異甚大:

  • 中港雙重課稅協定: 超過6個月
  • 各類雙重課稅協定: 超過12個月
  • 其他雙重課稅協定: 超過183天

5. 數碼常設機構

這代表香港常設機構規則的重大演變。自2018年修訂《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39號以來,稅務局的立場已出現重大改變:

期間 伺服器常設機構立場 主要考慮因素
2018年前 單憑伺服器而無人員活動不構成常設機構 需要人員實際在場
2018年後(現行) 若伺服器執行核心業務功能,可能構成常設機構 遵循經合組織的詮釋
💡 專業提示: 若在香港使用第三方託管服務,必須確保伺服器並非「由您支配」。將網站外判予透過位於香港的伺服器進行託管的香港服務供應商,本身不會構成常設機構,前提是該伺服器並非由您支配。

稅務影響及合規要求

常設機構的利得稅稅率

當外國企業觸發香港常設機構身份時,該常設機構應佔利潤須根據兩級制稅率繳納香港利得稅:

實體類型 首200萬港元 其後利潤
法團 8.25% 16.5%
非法團業務 7.5% 15%
⚠️ 重要提示: 每個關連集團只有一個實體可就首200萬港元利潤申索較低稅率。此規定同樣適用於外國企業的常設機構。

利潤分配規則(《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60號)

香港稅務局於2019年7月發佈《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60號,就常設機構的利潤分配提供指引。此方法遵循經合組織的認可方法:

  1. 功能分析: 假設常設機構為一個獨特及獨立的企業
  2. 公平原則: 對假設企業應用轉讓定價原則
  3. 資本分配: 釐定常設機構的適當資本配置
  4. 文件記錄: 保存轉讓定價文件記錄(主檔案及本地檔案)

報稅及合規要求

在香港設有常設機構的外國企業必須遵守多項主要要求:

  • 利得稅報稅表: 必須在發出日期起計1個月內提交(電子報稅可申請延期)
  • 紀錄保存: 商業紀錄必須保存至少7年
  • 轉讓定價文件記錄: 可能需要提供主檔案及本地檔案
  • IR1475表格: 稅務局可能要求提交此表格以概述轉讓定價資料

實務風險緩減策略

1. 策略性合約草擬

妥善草擬的合約是抵禦常設機構風險的第一道防線:

  • 清晰界定項目期限,列明具體開始及結束日期
  • 加入不可抗力條款,處理延誤而不延長常設機構門檻
  • 列明工作屬臨時性質並針對特定項目
  • 詳述授予本地代表的權力範圍
  • 確立本地活動屬準備性或輔助性質

2. 項目期限控制

謹慎監察在場日數至關重要:

  • 實施系統追蹤僱員累計在場日數
  • 將項目分階段執行,確保低於常設機構門檻
  • 保存所有香港訪問的詳細紀錄
  • 考慮僱員輪調政策,防止超越門檻

3. 營運重組

調整本地營運架構以降低常設機構風險:

  • 限制本地員工只執行準備性及輔助性職能
  • 確保訂立合約的權力仍由總部保留
  • 將核心業務營運集中在香港以外
  • 利用科技進行遠程服務交付

4. 代理關係管理

妥善管理代理關係至關重要:

  • 聘用為多個客戶提供服務的獨立代理
  • 明確限制代理的權力僅限於洽談(不可訂立合約)
  • 要求總部批准所有合約訂立
  • 確保報酬安排符合公平原則
  • 避免專屬或近乎專屬的代理安排

5. 善用雙重課稅協定

香港廣泛的雙重課稅協定網絡(45個以上司法管轄區)提供寶貴保障:

  • 審閱適用的雙重課稅協定,了解特定的常設機構定義及門檻
  • 取得稅務居民身份證明書以申索雙重課稅協定優惠
  • 調整營運架構以利用較高門檻(如適用)
  • 考慮相互協商程序(MAP)以解決爭議

常見常設機構情境及解決方案

情境 常設機構風險 緩減策略
銷售代表在港停留200天 高(超過183天門檻) 限制停留低於門檻,確保由總部訂立合約
為期8個月的建造工程 高(超過中港雙重課稅協定6個月門檻) 辦理利得稅登記,保存詳細紀錄以分配利潤
基於伺服器的電子商務平台 中高(2018年後規則) 使用第三方託管,確保伺服器並非「由您支配」
區域採購辦事處 高(固定營業場所) 限於只收集資訊,將決策權交由總部

重點總結

  • 常設機構身份使外國企業須按8.25%/16.5%稅率繳納香港利得稅
  • 存在多種觸發因素:固定場所、從屬代理、服務活動、建造工程及數碼營運
  • 雙重課稅協定定義及門檻通常與本地法律不同 – 務必檢查適用協定
  • 183天服務型常設機構門檻很常見,但各司法管轄區有所不同(部分為6個月)
  • 數碼常設機構規則於2018年出現重大改變 – 伺服器若執行核心功能,現可構成常設機構
  • 利潤分配遵循《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60號的經合組織原則
  • 主動規劃及定期風險評估對合規至關重要
  • 必須保存詳細紀錄至少7年,並實施穩健的監察系統

管理常設機構風險需要採取主動的策略性方法,從一開始便將稅務考慮因素納入業務規劃。透過了解各種常設機構觸發因素、實施穩健的監察系統,並善用香港廣泛的雙重課稅協定網絡,外國企業可在香港有效營運,同時將意外稅務風險減至最低。定期諮詢合資格稅務專業人士,並掌握最新監管發展,是成功管理常設機構風險的關鍵要素。

📚 資料來源及參考資料

本文已根據香港政府官方來源及權威參考資料進行事實核查:

最後核實日期: 2024年12月 | 資料僅供一般指引用途。如需具體意見,請諮詢合資格稅務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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