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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應對BEPS:跨國企業必須知道的事項

11 12 月, 2025 Angela Ho 0 Comments

📋 重點概覽

  • 全球最低稅率已實施: 香港實施支柱二規則,全球最低稅率15%於2025年1月1日生效,並於2025年6月6日立法
  • 收入門檻: 適用於綜合收入在緊接過去四年中的兩年達到或超過7.5億歐元(約68億港元)的跨國企業集團
  • 轉讓定價規則: 獨立交易原則已編纂,自2019年4月1日起生效,須強制性準備主檔案及本地檔案
  • 國別報告要求: 符合7.5億歐元門檻的跨國企業集團須強制性提交國別報告
  • BEPS最低標準: 香港已透過立法及《多邊公約》批准全面實施第5、6、13及14項行動方案
  • 收入影響: 支柱二預計自2027-28年度起每年為香港帶來150億港元額外稅收

您的跨國企業是否已為香港全面實施BEPS做好準備?隨着全球最低稅率現已生效,轉讓定價規則亦已穩固確立,了解香港應對稅基侵蝕及利潤轉移的方針已不再是選項——而是合規及策略規劃的必要條件。本指南詳細剖析跨國企業在應對香港不斷演變的國際稅務環境時必須了解的一切。

理解BEPS及香港的策略性回應

稅基侵蝕及利潤轉移(BEPS)代表了精密的稅務策劃策略,利用國際稅務規則的漏洞將利潤轉移至低稅率司法管轄區。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於2013年啟動的BEPS項目,識別出15項行動方案以打擊這些行為。香港作為領先的國際金融中心,已策略性地實施這些措施——在履行國際義務與維持競爭性稅務環境之間取得平衡。

⚠️ 重要提示: 香港已全面實施所有四項BEPS最低標準(第5、6、13及14項行動方案),同時根據本地情況對非強制性措施採取選擇性方針。

香港實施的四項BEPS最低標準

BEPS行動方案 描述 香港實施方式
第5項行動方案 以透明度打擊有害稅務措施 強制性自發交換稅務裁定資料
第6項行動方案 透過反濫用條文防止濫用稅務協定 透過《多邊公約》批准實施主要目的測試(PPT)
第13項行動方案 轉讓定價文檔記錄及國別報告 三層文檔記錄框架
第14項行動方案 強化爭議解決機制 改善相互協商程序(MAP)

轉讓定價文檔記錄:主檔案及本地檔案要求

香港透過《2018年稅務(修訂)(第6號)條例》編纂轉讓定價規則,適用於2019年4月1日或以後開始的課稅年度。該法例根據OECD指引引入強制性三層文檔記錄。

三層文檔記錄框架

文檔記錄類型 目的 準備期限
主檔案 跨國企業集團業務營運及轉讓定價政策的全球概覽 會計期終結後9個月內
本地檔案 與關聯企業的重大交易的詳細資料 會計期終結後9個月內
國別報告 按司法管轄區層面報告收入、利潤、稅項及經濟活動 財政年度終結後12個月內
💡 專業貼士: 如果您的實體符合以下三項條件中的任何兩項,香港會提供主檔案及本地檔案的豁免:(1)總收入不超過4億港元,(2)總資產不超過3億港元,或(3)平均僱員人數不超過100名。

國別報告(CbCR)要求

國別報告對符合7.5億歐元綜合收入門檻(約68億港元)的跨國企業集團為強制性要求。此要求適用於2018年1月1日或以後開始的財政年度。

關鍵期限及罰則

  • 國別報告通知: 須於財政年度終結後3個月內提交——所有香港成員實體必須通知稅務局將提交報告的實體
  • 國別報告提交: 須於財政年度終結後12個月內提交——必須以XML格式電子方式提交
  • 罰則: 未能提交可被罰款最高50,000港元,定罪後延遲通知可每天罰款500港元
  • 刑事罰則: 蓄意提供虛假資料可被罰款最高50,000港元及監禁3年
⚠️ 重要提示: 香港透過《多邊主管當局協議》與超過57個司法管轄區自動交換國別報告。請確保您的數據在所有司法管轄區均準確且一致。

BEPS 2.0:香港實施支柱二規則

香港於2025年6月6日通過《2025年稅務(修訂)(跨國企業集團最低稅率)條例》,實施OECD的支柱二全球反稅基侵蝕(GloBE)規則。該法例設立15%的全球最低企業稅率,自2025年1月1日起追溯生效。

哪些企業受支柱二規則影響?

  • 收入門檻: 在緊接過去四個財政年度中的兩年,年度綜合收入達到或超過7.5億歐元的跨國企業集團
  • 範圍: 約200-300個總部設於香港的跨國企業集團,以及3,000個在香港設有業務的外國跨國企業集團
  • 豁免: 政府實體、國際組織、非牟利機構、退休基金及某些投資工具

香港實施支柱二規則的主要組成部分

  1. 收入納入規則(IIR): 於2025年1月1日生效。對低稅率成員實體(實際稅率低於15%)向母公司徵收補足稅
  2. 香港最低補足稅(HKMTT): 於2025年1月1日生效。本地補足稅優先於收入納入規則,確保香港對其低稅率實體徵稅
  3. 徵稅不足利潤規則(UTPR): 實施日期待定。當收入納入規則未能全面徵收補足稅時的後備機制

申報要求及期限

申報類型 目的 期限
補足稅通知 通知稅務局屬於適用範圍及識別申報實體 財政年度終結後6個月內
補足稅報表 包含GloBE資料報表及實際稅率計算 財政年度終結後15個月內(過渡年度為18個月)
💡 專業貼士: 稅務局正在開發分階段推出的支柱二入門網站:通知功能將於2026年1月推出,報表提交功能將於2026年10月運作。所有香港成員實體須由2025/26課稅年度起以電子方式提交利得稅報表。

支柱一:現況及影響

支柱一A項金額代表重新分配最大型跨國企業稅收權予市場司法管轄區的根本性改革。然而,實施面臨重大挑戰。

⚠️ 重要提示: 截至2024年12月,支柱一A項金額的《多邊公約》仍未簽署,實施亦因缺乏國際共識而無限期延遲,特別是包括美國在內的主要經濟體。

跨國企業的實務合規策略

隨着BEPS措施全面實施,跨國企業必須採取主動合規策略。以下是您的行動方案:

  1. 評估適用性: 確定您的跨國企業集團是否符合國別報告及支柱二規則的7.5億歐元門檻
  2. 建立數據系統: 實施穩健程序以收集全球財務及營運數據
  3. 準備文檔記錄: 在9個月期限內編製全面的主檔案及本地檔案
  4. 遵守國別報告: 在財政年度終結後3個月內提交通知,12個月內提交報告
  5. 為支柱二作準備: 登記跨國企業編號,實施實際稅率計算,評估安全港資格
  6. 檢討架構: 全面檢討轉讓定價政策、知識產權安排及稅務協定優惠資格

善用香港的持續優勢

儘管實施了BEPS,香港仍保持重大競爭優勢:

  • 地域來源徵稅制度: 境外來源收入一般免稅(須符合外地收入豁免制度要求)
  • 具競爭力的稅率: 兩級利得稅率:法團首200萬港元利潤按8.25%徵稅,其餘利潤按16.5%徵稅
  • 廣泛的協定網絡: 超過45份全面性雙重課稅協定
  • 無預扣稅: 一般而言向非居民派發的股息、利息或特許權使用費無須繳納預扣稅
  • 策略性地理位置: 通往中國內地及亞太區市場的門戶

重點總結

  • 香港已全面實施BEPS最低標準,同時保持競爭性稅務優勢
  • 支柱二全球最低稅率(15%)自2025年1月1日起對收入達到或超過7.5億歐元的跨國企業集團生效
  • 超過豁免門檻的實體須強制性準備轉讓定價文檔記錄(主檔案及本地檔案)
  • 國別報告適用於符合7.5億歐元門檻的跨國企業集團,並設有嚴格的期限及罰則
  • 支柱一的實施因缺乏國際共識而無限期延遲
  • 主動合規、穩健的文檔記錄及策略性規劃對跨國企業至為重要
  • 儘管實施了BEPS措施,香港仍保有地域來源徵稅、具競爭力的稅率及廣泛的協定網絡

香港實施BEPS代表在國際合作與維持競爭力之間取得謹慎平衡。雖然合規要求有所增加,但香港仍然是跨國企業營運的理想樞紐。透過了解這些措施並實施主動合規策略,跨國企業可以有效應對新的稅務環境,同時善用香港作為全球商業中心的持久優勢。

📚 資料來源及參考資料

本文已根據香港政府官方資料來源及權威參考資料進行核實:

最後核實日期:2024年12月 | 資料僅供一般指引。如需具體建議,請諮詢合資格稅務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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