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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shore vs. Onshore Family Offices in Hong Kong: A Tax Comparison

📋 重點資訊一覽

  • 家族投資控股工具稅率: 資產管理規模達最低240,000,000港元的合資格收入享0%稅率
  • 實質要求: 最少2名合資格僱員及在香港的經營開支最少達2,000,000港元
  • 外地收入豁免: 家族投資控股工具獲豁免遵守外地收入豁免制度要求
  • 支柱二門檻: 僅適用於綜合收入達7.5億歐元(約65億港元)或以上的跨國企業集團
  • 地域來源徵稅制度: 僅香港來源收入須課稅;外地來源收入一般獲豁免
  • 無資本增值稅: 香港不徵收資本增值稅、財富稅或遺產稅
  • 印花稅優勢: 離岸公司股份轉讓獲豁免香港印花稅

隨著超高淨值家族在全球管理數以萬億計的資產,香港已躍升為亞洲首要的家族辦公室中心,與新加坡直接競爭。但香港真正的優勢在哪裡?答案在於其革命性的家族投資控股工具制度,提供0%稅率,並配合使用離岸架構的無與倫比靈活性。本全面指南揭示家族如何在香港獨特的稅務環境中優化財富管理架構。

香港地域來源徵稅制度:基礎原則

香港採用地域來源原則——僅在香港產生或來自香港的利潤須課稅。這與全球徵稅制度的根本差異為家族辦公室創造重大機遇。外地來源股息、利息、資本增值及特許權使用費一般不須繳納香港利得稅,不論公司在何處註冊或其實益擁有人的居住地。

⚠️ 重要提示: 確定利潤來源需仔細分析核心收入產生活動在何處進行,而非僅看合約簽署地或收款地。稅務局會審查全部營運情況以確定來源。

非家族投資控股工具實體的離岸稅務豁免

離岸及在岸公司均可藉向稅務局提交離岸稅務申索,就國際收益申索離岸稅務豁免。不同於某些自動提供離岸地位的司法管轄區,香港要求詳細核實。離岸稅務申索審核一般需時至少六個月,但一旦批准可提供3至5年的稅務豁免有效期。

家族投資控股工具制度:香港的創新突破

《2023年稅務(修訂)(家族投資控股工具的稅務寬減)條例》推出香港最重要的家族辦公室發展。家族投資控股工具制度就合資格交易的應評稅利潤提供0%稅率,追溯適用於2022年4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課稅年度。

家族投資控股工具的合資格條件

符合家族投資控股工具稅務寬減資格須滿足多項條件:

  • 實體架構: 可為法團或非法團實體,包括公司、合夥及信託。毋須為香港實體——可使用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或百慕達的離岸工具。
  • 家族擁有權: 至少95%的實益權益須由家族成員持有。若至少20%的餘下權益由慈善機構持有,此比例可降至75%。
  • 管理及控制: 在課稅期內通常須在香港管理或控制。
  • 最低資產門檻: 指明資產的總值須至少達240,000,000港元(約3,000萬美元)。

合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要求

家族投資控股工具須由符合實質活動要求的合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管理:

要求 詳情
實體類型 私人公司(在香港或香港以外成立)
僱用 在香港最少2名合資格全職僱員
開支 在香港的經營開支最少達2,000,000港元
外判 獲准與第三方服務供應商進行
💡 專業提示: 僱員及開支要求可透過外判安排達成,惟單一家族辦公室須維持監督及控制。這使合規對於毋須建立龐大內部團隊的家族而言亦可達成。

外地收入豁免制度:非家族投資控股工具架構的實質要求

香港的外地收入豁免制度自2023年1月1日生效並自2024年1月1日改進,回應國際稅務合作關注。適用於在香港收取四類外地來源收入的跨國企業實體:

  1. 股息: 外地來源股息收入
  2. 利息: 外地來源利息收入
  3. 知識產權收入: 使用知識產權的收入
  4. 處置收益: 出售股權權益、不動產、動產及所有其他財產的收益
⚠️ 關鍵區別: 外地收入豁免制度僅適用於跨國企業實體——即屬跨國企業集團一部分的實體。個人及非屬跨國企業集團的本地公司毋須遵守外地收入豁免制度要求。這為家族辦公室創造策略規劃機遇。

經濟實質要求

要根據外地收入豁免制度獲豁免,跨國企業實體須符合三項豁免之一:

  • 經濟實質: 就外地來源利息、股息或處置收益,在香港有充分經濟活動,包括僱員、處所及經營開支
  • 關連要求: 就外地來源知識產權收入,將知識產權收入與在香港產生的研發開支掛鈎
  • 參與要求: 就外地來源股息或處置股權權益收益,持有至少5%股權權益12個月或以上

離岸與在岸:比較分析

準則 離岸架構 在岸架構(非家族投資控股工具) 家族投資控股工具制度
稅率 若屬離岸來源則為0%(需離岸稅務申索) 若屬離岸來源則為0%;香港來源為16.5% 合資格交易享0%
確定性 按個別事實作離岸稅務申索裁定 取決於來源裁定 高確定性;自行申報
香港實質 最低(避免香港來源) 取決於活動;若屬跨國企業實體須遵守外地收入豁免制度 2名僱員;2,000,000港元開支
最低資產管理規模 240,000,000港元
外地收入豁免制度 若屬在香港收取外地收入的跨國企業實體 若屬在香港收取外地收入的跨國企業實體 獲豁免外地收入豁免制度
印花稅 豁免(離岸股份) 香港股份0.2% 若使用離岸股份則獲豁免

支柱二全球最低稅:影響有限

香港於2025年6月6日訂立支柱二法例,香港最低補足稅及收入納入規則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然而,由於門檻甚高,對家族辦公室的影響極微:

💡 關鍵見解: 支柱二僅適用於綜合收入達7.5億歐元或以上(約65億港元)的跨國企業集團。絕大多數家族辦公室遠低於此門檻,因為投資收入不構成傳統意義上的「收入」。

對大型家族的實際影響

對於少數營運業務超過7.5億歐元門檻的家族:

  • 最低實際稅率: 15%最低實際稅率可能適用於家族投資控股工具0%收入
  • 架構策略: 在可能情況下將營運業務與被動投資活動分開
  • 合規: 納入範圍的集團須提交年度補足稅報稅表

家族辦公室的策略建議

選擇最佳架構

  1. 資產管理規模超過240,000,000港元的家族: 家族投資控股工具制度提供0%稅務確定性的最佳方案。在家族投資控股工具及單一家族辦公室使用離岸工具,同時透過外判建立所需香港實質。
  2. 資產管理規模低於240,000,000港元的家族: 依賴傳統離岸稅務豁免或地域來源原則。具最低香港實質的純離岸架構可能適當。
  3. 屬大型跨國企業集團一部分的家族: 審慎架構以將被動投資活動與營運業務分開,避免支柱二複雜性。
  4. 著重私隱的家族: 運用保密司法管轄區的離岸信託及公司,同時在香港滿足家族投資控股工具的管理及控制要求。

實施最佳實務

  • 記錄決策: 保存投資決策在何處作出及管理活動在何處進行的清晰記錄
  • 建立真實實質: 確保真實僱員、實際開支及實質活動——而非紙上合規
  • 定期審視: 鑑於稅法及家族情況不斷演變,進行年度架構審視
  • 專業指導: 聘用經驗豐富的香港稅務顧問、離岸法律顧問及家族辦公室專家

重點總結

  • 香港家族投資控股工具制度就合資格收入提供0%稅率,資產管理規模門檻為240,000,000港元
  • 離岸工具(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百慕達)完全兼容家族投資控股工具優惠
  • 家族投資控股工具獲豁免遵守外地收入豁免制度要求,大幅簡化合規
  • 實質要求(2名僱員+2,000,000港元開支)可管理並可外判
  • 支柱二僅影響收入達7.5億歐元以上的跨國企業集團——大多數家族辦公室獲豁免
  • 印花稅節省:離岸公司股份轉讓獲豁免香港0.2%印花稅
  • 香港透過較輕合規責任與新加坡有效競爭
  • 鑑於香港稅法與離岸司法管轄區之間的複雜互動,專業架構至關重要

香港的家族辦公室生態系統透過其革命性的家族投資控股工具制度提供卓越靈活性,在維持離岸架構靈活性的同時提供0%稅務確定性。對於資產超過240,000,000港元的家族,家族投資控股工具方式結合離岸公司工具優勢,提供最佳稅務效率。憑藉香港的策略位置、穩健法律制度及通往中國內地的門戶,這些優勢使香港成為亞洲卓越財富管理解決方案的首選目的地。關鍵在於使家族目標與香港獨特稅務框架一致的策略規劃。

📚 資料來源及參考

本文已對照香港政府官方來源及權威參考資料進行事實核查:

最後核實:2024年12月 | 資料僅供一般指引。請諮詢合資格稅務專業人士以獲取具體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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