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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岸與在岸:為香港投資架構最佳稅務效益

📋 重點資訊一覽

  • 地域來源徵稅原則: 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潤才須繳納利得稅
  • 企業稅率: 首200萬港元利潤按8.25%徵稅,其餘利潤按16.5%徵稅
  • 外地收入豁免機制第二階段: 由2024年1月1日起擴大涵蓋範圍至所有處置收益
  • 經濟實質: 跨國企業須證明在香港有足夠的營運活動
  • 不設資本增值稅: 一般而言資本增值無須課稅(跨國企業須遵守外地收入豁免機制規則)
  • 離岸申索有效期: 已批准的離岸狀況通常有效期為3至5年
  • 歐盟合規: 香港已於2024年2月從歐盟觀察名單中剔除

您是否正透過香港架構投資,但對不斷演變的稅務環境感到困惑?隨著外地收入豁免機制(FSIE)的推出及經濟實質要求的加強,離岸與在岸稅務之間的區別已變得前所未有地複雜。本綜合指南詳細分析香港的地域來源徵稅制度、2024年外地收入豁免機制的最新發展,以及在保持完全合規的同時實現最佳稅務效益的策略考慮因素。

理解香港的地域來源徵稅原則

香港採用地域來源徵稅原則,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潤才須繳納利得稅。這項基本原則將香港與許多按全球收入徵稅的司法管轄區區分開來。然而,在實際應用上,需要仔細分析利潤的產生地點和方式。

營運測試:稅務局如何確定來源

稅務局採用「營運測試」來確定利潤的來源。此測試檢視納稅人為賺取利潤所做的工作,以及這些賺取利潤的活動在何處進行。如果產生利潤的核心營運活動在香港進行,則利潤須在香港課稅。相反,如果產生利潤的核心活動在香港以外進行,則利潤無須繳納香港利得稅。

營運測試並非機械式地應用固定標準,而是稅務局會考慮每宗交易的所有相關事實和情況。主要考慮因素包括:

  • 合約磋商及訂立地點: 買賣合約的訂立地點
  • 決策地點: 策略及營運決定的作出地點(但此項本身並非決定性因素)
  • 產生利潤活動的地點: 實質工作的執行地點
  • 貨品來源地或服務提供地: 業務營運的地理位置

貿易利潤:明確的確定指引

對於貿易業務,稅務局已就確定來源訂立明確指引:

情況 稅務處理
買賣合約均在香港訂立 利潤須在香港課稅
買賣合約均在香港以外訂立 利潤無須在香港課稅
買賣合約中任何一項在香港訂立 初步推定為須課稅;需檢視所有相關事實
⚠️ 重要: 稅務局已澄清,企業可保持海外業務並賺取離岸利潤。然而,沒有海外業務並不自動表示所有利潤均源自香港。重點仍在於產生利潤的活動實際在何處進行。

外地收入豁免機制(FSIE):重大轉變

外地收入豁免機制代表香港稅務框架的重大演變,旨在回應歐盟對雙重不徵稅的關注,同時維持香港的地域來源徵稅制度。此機制經歷了兩個實施階段,每家在香港營運的跨國企業都必須理解。

第一階段:2023年1月1日起實施

首階段的外地收入豁免機制於2023年1月1日生效,針對跨國企業實體在香港收取的四類指明外地來源收入:

  1. 利息收入
  2. 股息收入
  3. 處置股權權益的收益
  4. 知識產權(IP)收入

根據此機制,如跨國企業實體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並在香港收取這些類別的外地來源收入,該收入將被視為源自香港並須繳納利得稅,除非該實體符合特定豁免要求。

第二階段:2024年1月1日起重大擴展

在2023年12月8日進一步完善後,外地收入豁免機制自2024年1月1日起大幅擴展。主要變更包括:

  • 擴大處置收益範圍: 涵蓋範圍現已擴展至所有類型財產(動產及不動產)的處置收益,而非僅限股權權益
  • 資本及收益性質收益: 此機制適用於所有收益,不論屬資本或收益性質
  • 金融及非金融資產: 所有資產類別均納入擴展機制涵蓋範圍
  • 集團內部轉讓寬免: 新增寬免機制,可延遲繳納關聯實體間轉讓的處置收益稅款,但須符合反避稅規則
💡 專業提示: 這些修訂令香港於2024年2月20日從歐盟觀察名單中剔除,確認符合國際稅務良好管治標準。

誰須遵守外地收入豁免機制?

外地收入豁免機制專門針對跨國企業實體。實體若符合以下條件,則被視為跨國企業集團的一部分:

  • 該實體屬於編製綜合財務報表的集團的一部分
  • 集團包括位於多於一個司法管轄區的實體
  • 集團的年度綜合收入達7.5億港元或以上

重要的是,個人及並非跨國企業集團一部分的純本地公司無須遵守外地收入豁免機制,並繼續受惠於傳統的離岸利潤豁免。

外地收入豁免機制下的豁免要求

跨國企業實體可透過符合以下三項要求之一,豁免指明外地來源收入的香港利得稅,視乎收入類型而定:

1. 經濟實質要求

經濟實質要求適用於利息收入、股息收入及非知識產權處置收益。為符合此要求,實體必須證明其就外地來源收入在香港進行足夠的經濟活動。

稅務局採用「充足性測試」而非固定清單。評估會考慮:

  • 足夠僱員: 在香港有足夠的合資格人員進行相關活動
  • 足夠營運開支: 在香港的開支與產生收入的活動成比例
  • 足夠實際業務: 適合營運的辦公空間及設施

2. 參與要求

參與要求適用於外地來源股息及股權處置收益。要符合豁免資格,香港實體必須:

  • 持有產生收入實體的至少5%股權權益
  • 持續持有此持股至少12個月
  • 符合反避稅條件(被投資公司不得從香港不動產衍生超過50%的資產價值)

3. 知識產權收入的關聯要求

關聯要求專門適用於知識產權收入,並基於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的經修訂關聯方法。為符合此要求,實體必須證明知識產權收入與在香港進行的研究及發展(R&D)活動之間存在直接聯繫。

關聯計算比較在香港產生的合資格研發開支與總研發開支。只有與香港研發活動成比例的知識產權收入才符合豁免資格。這防止跨國企業在沒有實質研發活動的情況下將知識產權收入經香港處理。

離岸稅務申索:程序及文件

對於不受外地收入豁免機制規限的實體(非跨國企業實體)或外地收入豁免機制範圍以外的收入類別,傳統的離岸申索程序仍然適用。

提出離岸稅務申索:逐步指引

  1. 首次提交: 連同利得稅報稅表提交詳細文件以支持利潤的離岸性質
  2. 稅務局審查: 稅務局審查申索,可能需時6個月或更長
  3. 批准: 如獲批准,離岸狀況通常有效期為3至5年
  4. 持續合規: 每年確認業務營運維持離岸性質

文件要求:所需資料

文件類型 目的
合約及協議 證明合約的磋商及訂立地點
信函及通訊記錄 證明業務磋商及營運的地點
銀行及付款記錄 顯示付款流程及銀行安排
組織架構 詳述人員的角色及所在地點
旅遊記錄 證明業務活動的進行地點
供應商及客戶資料 證明業務關係的地理位置

投資工具的架構考慮因素

香港的地域來源徵稅原則、外地收入豁免機制及經濟實質要求之間的相互作用,為投資工具的架構創造了複雜的環境。最佳架構需要仔細考慮多項因素。

跨國企業與非跨國企業架構:關鍵決定

最基本的架構決定之一是投資架構是否屬於跨國企業集團的一部分。非跨國企業架構基本上不受外地收入豁免機制影響,並可繼續受惠於傳統的離岸豁免,只要符合利潤來源要求。

⚠️ 重要: 對於接近跨國企業門檻(7.5億港元綜合收入)的集團,仔細規劃有時可透過結構分離避免越過門檻。然而,這必須與商業目標及轉讓定價考慮因素取得平衡。

經濟實質規劃:正確執行

對於收取指明外地來源收入的跨國企業實體,在香港建立足夠的經濟實質往往是最實際的豁免途徑。這需要真正的營運業務:

  • 合資格人員: 聘請具備適當技能及權力作投資決策的僱員
  • 營運開支: 維持香港辦公空間並產生與活動相稱的營運成本
  • 董事會及管理層會議: 在香港舉行實質會議,作出投資決定
  • 文件記錄: 保存證明香港人員進行相關活動的記錄

控股公司架構:最大化利益

香港對區域控股公司架構仍然具吸引力,特別是在引入參與要求及稅務明確性計劃後。有效的架構包括:

  • 維持合資格參與: 確保股權持有符合外地收入豁免機制5%參與豁免門檻或稅務明確性的15%門檻
  • 持有期規劃: 架構收購以符合預期處置前的12個月(外地收入豁免機制)或24個月(稅務明確性)持有期
  • 反避稅合規: 確保被投資公司不會從香港物業衍生過多價值
  • 股息匯回: 規劃從營運附屬公司以稅務效益方式匯回股息

未來發展:支柱二實施

香港已制定法例實施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支柱二全球反稅基侵蝕(GloBE)規則,包括:

  • 收入納入規則(IIR): 於2025年1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生效
  • 香港最低補足稅(HKMTT): 同樣於2025年1月1日起生效
  • 低稅利潤規則(UTPR): 生效日期有待公布

這些規則將適用於綜合收入達7.5億歐元或以上(約65億港元)的跨國企業集團,確保在每個司法管轄區的利潤最低有效稅率為15%。投資架構應考慮外地收入豁免機制與支柱二之間的相互作用,特別是有關實質要求及有效稅率計算。

💡 專業提示: 稅務局一直積極就外地收入豁免機制及利潤來源確定提供指引。於2024年7月5日,稅務局發布了關於外地收入豁免機制的額外常見問題及示例說明,就經濟實質充足性、參與要求及關聯計算提供實用指引。

實際合規考慮因素

成功應對香港離岸-在岸稅務框架需要穩健的合規程序。根據稅務局查詢及稅務糾紛,常見的風險範疇包括經濟實質不足、對合約訂立地點的混淆,以及外地收入豁免機制豁免文件不足。

記錄保存最佳做法

  • 同步文件記錄: 保存活動發生地點的即時記錄,而非事後重構
  • 實質證據: 記錄僱員活動、會議地點及決策過程
  • 交易文件: 保留顯示交易流程的合約、信函及通訊記錄
  • 來源分配: 對於混合來源業務,維持系統以在香港及離岸來源之間分配利潤

重點總結

  • 香港維持其地域來源徵稅制度,但引入外地收入豁免機制以防止跨國企業實體收取指明外地來源收入時出現雙重不徵稅。
  • 利潤來源確定仍然至關重要,並基於營運測試檢視產生利潤活動的發生地點,而非僅僅決定作出的地點。
  • 外地收入豁免機制自2024年1月1日起大幅擴展,涵蓋所有類型財產的處置收益,而非僅限股權權益。
  • 經濟實質對於離岸申索及外地收入豁免機制豁免日益重要,稅務局採用與業務規模相稱的充足性測試。
  • 非跨國企業實體基本上不受外地收入豁免機制要求影響,如活動真正在香港以外進行,可繼續受惠於傳統的離岸豁免。
  • 控股公司架構受惠於參與要求,容許5%持股用於外地收入豁免機制豁免及15%持股用於處置的稅務明確性。
  • 知識產權架構面對嚴格的關聯要求,需要在香港進行與申索豁免的知識產權收入相稱的真正研發活動。
  • 穩健的文件記錄及同步記錄保存對於在稅務局審查期間支持離岸申索及外地收入豁免機制豁免至關重要。
  • 自2025年起實施支柱二將為大型跨國企業集團增加額外複雜性,需要考慮最低有效稅率。
  • 預先規劃及專業意見對於架構投資以實現稅務效益,同時維持完全符合不斷演變的要求至關重要。

香港的稅務環境持續演變,在其傳統地域來源制度與國際合規要求之間取得平衡。雖然外地收入豁免機制及經濟實質要求增加了複雜性,但它們也為在香港營運的跨國企業提供了清晰度及明確性。成功的稅務架構關鍵在於理解這些規則、保持適當文件記錄,以及尋求針對您特定情況的專業意見。

📚 來源及參考資料

本文已根據香港政府官方來源及權威參考資料進行事實核查:

最後核實:2024年12月 | 資料僅供一般指引。請諮詢合資格稅務專業人士以獲取具體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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