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與在岸:香港最優稅務效益投資架構策略
📋 重點速覽
- 要點一: 香港採用地域來源徵稅原則,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潤才須繳納利得稅。
- 要點二: 外地收入豁免徵稅(FSIE)制度第二階段已於2024年1月1日生效,涵蓋範圍擴大至所有類型的財產處置收益。
- 要點三: 跨國企業集團須在香港具備足夠的經濟實質,方可就特定外地收入申請豁免徵稅。
- 要點四: 非跨國企業實體仍可透過傳統的離岸利潤申索,申請豁免香港利得稅。
- 要點五: 全球最低稅(第二支柱)將於2025年1月1日在香港生效,適用於年收入達7.5億歐元或以上的大型跨國企業集團。
您是否正透過香港架構投資,卻對日新月異的稅務環境感到困惑?隨著外地收入豁免徵稅(FSIE)制度的實施及經濟實質要求的提升,離岸與在岸稅務的區分變得比以往更為複雜。本指南將深入剖析香港的地域徵稅制度、截至2024年的最新FSIE發展,以及如何在完全合規的前提下,實現最佳稅務效益的策略考量。
理解香港的地域來源徵稅原則
香港採用地域來源徵稅原則,這意味著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潤才須繳納利得稅。這項基本原則使香港有別於許多採用全球徵稅的稅務管轄區。然而,在實際應用上,必須仔細分析利潤在何處及如何產生。
運作測試:稅務局如何判定利潤來源
香港稅務局採用「運作測試」來判定利潤的來源。這項測試旨在審視納稅人為賺取利潤所進行的活動,以及這些產生利潤的活動在何處發生。如果產生利潤的實質運作在香港進行,該利潤便須在香港課稅。反之,如果實質的利潤產生活動在香港境外進行,該利潤則無須繳納香港利得稅。
運作測試並非機械式地套用固定標準。稅務局會考慮每宗交易的相關事實和情況。主要考量因素包括:
- 合約談判及簽訂地點: 買賣合約在何處訂立。
- 決策地點: 策略及營運決策在何處作出(但此單一因素並非決定性)。
- 利潤產生活動地點: 實質工作在何處進行。
- 貨物採購或服務提供地點: 業務運作的地理位置。
貿易利潤:清晰的判定指引
對於貿易業務,稅務局已就利潤來源判定訂立清晰的指引:
| 業務情況 | 稅務處理 |
|---|---|
| 買入及賣出合約均在香港訂立 | 利潤須在香港課稅 |
| 買入及賣出合約均在香港境外訂立 | 利潤無須在香港課稅 |
| 買入或賣出合約其中一項在香港訂立 | 初步推定須課稅;需審視所有相關事實 |
外地收入豁免徵稅(FSIE)制度:遊戲規則的改變者
FSIE制度是香港稅務框架的一次重大演變,旨在回應歐盟對雙重不徵稅的關注,同時維持香港的地域徵稅制度。該制度已分兩個階段實施,所有在香港營運的跨國企業都必須了解。
第一階段:2023年1月1日實施
最初的FSIE制度於2023年1月1日生效,針對跨國企業實體在香港收取的四類指明外地收入:
- 利息收入
- 股息收入
- 股權權益處置收益
- 知識產權收入
根據此制度,若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的跨國企業實體在香港收取上述類別的外地收入,該收入將被視為源自香港,並須繳納利得稅,除非該實體符合特定的豁免要求。
第二階段:2024年1月1日重大擴展
隨著2023年12月8日通過的進一步修訂,FSIE制度從2024年1月1日起大幅擴展。主要變更包括:
- 擴大處置收益範圍: 現已涵蓋所有類型財產(動產及不動產)的處置收益,而不僅限於股權權益。
- 資本及營業收益均適用: 無論收益屬資本或營業性質,該制度均適用。
- 涵蓋金融及非金融資產: 擴展後的制度涵蓋所有資產類型。
- 集團內部轉讓寬免: 新的寬免機制,可延遲就關聯實體之間的轉讓所產生的處置收益課稅,但須受反避稅規則規限。
誰須受FSIE制度規管?
FSIE制度專門針對跨國企業實體。一個實體在以下情況下被視為跨國企業集團的一部分:
- 該實體屬於一個編製綜合財務報表的集團。
- 該集團包括位於多於一個稅務管轄區的實體。
- 該集團的年度綜合收入達7.5億歐元或以上(約64億港元)。
重要的是,個人及不屬於跨國企業集團的純本地公司,不受FSIE制度規管,並可繼續享有傳統的離岸利潤豁免。
FSIE制度下的豁免要求
跨國企業實體可透過滿足以下三項要求之一(視乎收入類型而定),就指明外地收入申請豁免繳納香港利得稅:
1. 經濟實質要求
經濟實質要求適用於利息收入、股息收入及非知識產權處置收益。為滿足此要求,實體必須證明其在香港就該外地收入進行了足夠的經濟活動。
稅務局採用「足夠性測試」而非固定清單。評估會考慮:
- 足夠的僱員: 在香港有足夠的合資格人員進行相關活動。
- 足夠的營運開支: 在香港的開支與收入產生活動相稱。
- 足夠的實體存在: 適合其運作的辦公空間及設施。
2. 持股要求
持股要求適用於外地股息及股權處置收益。為符合豁免資格,香港實體必須:
- 持有產生收入實體至少5%的股權權益。
- 維持該持股至少連續12個月。
- 滿足反避稅條件(被投資公司不得有超過50%的資產價值源自香港不動產)。
3. 關聯要求(知識產權收入)
關聯要求專門適用於知識產權收入,並基於經合組織的經修訂關聯法。為滿足此要求,實體必須證明知識產權收入與在香港進行的研發活動有直接關聯。
關聯計算會比較在香港產生的合資格研發開支與總研發開支。只有與香港研發活動相稱的知識產權收入才符合豁免資格。這可防止跨國企業在沒有實質研發活動的情況下,將知識產權收入經香港轉移。
離岸利潤申索:程序與文件要求
對於不受FSIE制度規管的實體(非跨國企業實體),或屬於FSIE範圍以外的收入流,傳統的離岸利潤申索程序仍然適用。
提交離岸利潤申索:逐步指南
- 初步提交: 連同利得稅報稅表,一併提交詳細文件,證明利潤的離岸性質。
- 稅務局審核: 稅務局審核申索,過程可能需時6個月或更長。
- 獲批: 若獲批准,離岸地位通常會獲授予3至5年。
- 持續合規: 每年確認業務運作仍屬離岸性質。
文件要求:您需要準備甚麼?
| 文件類型 | 目的 |
|---|---|
| 合約及協議 | 證明合約在何處談判及簽訂 |
| 往來通訊及記錄 | 證明業務談判及運作的地點 |
| 銀行及付款記錄 | 顯示資金流向及銀行安排 |
| 組織架構圖 | 詳述人員的角色及所在地 |
| 差旅記錄 | 證明業務活動在何處進行 |
| 供應商及客戶資料 | 證明業務關係的地理位置 |
投資工具架構的考量要點
香港的地域徵稅原則、FSIE制度及經濟實質要求之間的相互作用,為構建投資工具創造了一個複雜的環境。要達致最佳架構,必須仔細考慮多項因素。
跨國企業與非跨國企業架構:關鍵決策
其中一項最根本的架構決策,是投資架構是否屬於跨國企業集團的一部分。非跨國企業架構基本上不受FSIE制度影響,只要滿足利潤來源要求,便可繼續享有傳統的離岸豁免。
經濟實質規劃:正確執行
對於收取指明外地收入的跨國企業實體,在香港建立足夠的經濟實質通常是獲得豁免的最實際途徑。這需要真實的營運存在:
- 合資格人員: 聘請具備適當技能及權限進行投資決策的僱員。
- 營運開支: 維持香港辦公空間,並產生與活動相稱的營運成本。
- 董事會及管理層會議: 在香港舉行作出投資決策的實質會議。
- 文件記錄: 保存證明香港人員正在進行相關活動的記錄。
未來發展:第二支柱(全球最低稅)的實施
香港已立法實施經合組織的第二支柱全球反侵蝕稅基規則,包括:
- 收入納入規則: 適用於2025年1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課稅年度。
- 香港最低補足稅: 同樣於2025年1月1日生效。
- 徵稅不足之利潤規則: 生效日期有待公布。
這些規則將適用於綜合收入達7.5億歐元或以上(約64億港元)的跨國企業集團,確保其在每個稅務管轄區的利潤均須繳納至少15%的最低實際稅率。投資架構應考慮FSIE制度與第二支柱之間的相互作用,特別是在實質要求及實際稅率計算方面。
✅ 重點總結
- 香港維持其地域徵稅制度,但已引入FSIE制度,以防止跨國企業實體就特定外地收入出現雙重不徵稅的情況。
- 利潤來源判定仍然至關重要,並基於審視利潤產生活動發生地點的「運作測試」,而不僅僅是決策地點。
- FSIE制度自2024年1月1日起大幅擴展,涵蓋所有類型財產的處置收益,而不僅限於股權權益。
- 經濟實質對於離岸申索及FSIE豁免均日益重要,稅務局會採用與業務規模相稱的足夠性測試。
- 非跨國企業實體基本上不受FSIE要求影響,若活動確實發生在香港境外,可繼續享有傳統的離岸豁免。
- 控股公司架構可受益於持股要求,FSIE豁免要求5%持股,而處置收益的稅務確定性計劃則要求15%持股。
- 知識產權架構面臨嚴格的關聯要求,需要與申請豁免的知識產權收入相稱的真實香港研發活動。
- 穩健的文件記錄及即時保存的記錄,對於在稅務局審核時支持離岸申索及FSIE豁免至關重要。
- 2025年實施的第二支柱將為大型跨國企業集團增添一層複雜性,需要考慮最低實際稅率。
- 預先規劃及尋求專業意見,對於構建既能實現稅務效益,又能完全符合不斷變化的要求的投資架構至關重要。
香港的稅務環境持續演變,在維持傳統地域制度的同時,亦要符合國際合規要求。雖然FSIE制度及經濟實質要求增加了複雜性,但也為在香港營運的跨國企業提供了清晰度和確定性。成功的稅務架構關鍵在於理解這些規則、保存妥善的文件記錄,並尋求切合您具體情況的專業意見。
📚 資料來源
本文內容已根據香港政府官方資料及權威參考來源核實:
- 香港稅務局 – 官方稅率、免稅額及稅務條例
- 稅務局利得稅指南 – 公司稅率及離岸申索程序
- 稅務局FSIE制度指引 – 外地收入豁免徵稅規例及要求
- 香港政府一站通 – 香港特區政府官方入門網站
- 立法會 – 稅務法例及修訂
- 經合組織BEPS – 全球反侵蝕稅基及利潤轉移項目
最後更新:2024年12月 | 本文資訊僅供一般參考,如有具體問題請諮詢合資格稅務專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