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與信託結構:以信託持有物業的稅務影響
📋 重點速覽
- 重大改革: 買家印花稅(BSD)、額外印花稅(SSD)及新住宅印花稅(NRSD)已於2024年2月28日全面撤銷。
- 現行制度: 物業轉讓現時只須繳付從價印花稅(AVD),稅率由100港元至4.25%不等。
- 信託原則: 印花稅會審視法律結構背後的實益擁有權,將物業放入信託並不會自動減低稅務責任。
- 關鍵豁免: 《印花稅條例》第27(5)條豁免僅涉及名義代價且實益權益沒有轉移的交易。
- 合規期限: 所有應課稅文書必須在30天內加蓋印花,否則可被罰款高達稅款10倍。
您是否正考慮以信託結構持有香港物業?隨著2024年印花稅制度的重大改革,了解信託如何與香港物業稅制互動變得前所未有的重要。無論您是為了財富傳承、資產保護,還是家族財富管理,這份全面指南將助您在香港2024年後簡化的稅務環境中,妥善應對信託法與印花稅規例的複雜交匯點。
香港簡化後的印花稅框架(2024-2025年度)
香港的印花稅制度在2024年經歷了重大變革,從一個複雜的多層次稅制簡化為單一的從價印花稅制度。《印花稅條例》(第117章)仍然是主要法例,但在多項需求管理措施撤銷後,其應用已大幅簡化。
2024年印花稅改革
2024年2月28日,香港政府實施了近十年來最重要的物業稅改革之一:
- 買家印花稅(BSD): 全面撤銷。此前向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徵收7.5%,向公司買家徵收15%。
- 額外印花稅(SSD): 全面撤銷。此前向購入後36個月內轉售的物業徵收10%至20%。
- 新住宅印花稅(NRSD): 全面撤銷。此前向購買第二套或以上住宅物業的買家徵收15%。
現行從價印花稅(AVD)稅率
隨著需求管理措施撤銷,現時物業轉讓只須繳付從價印花稅。稅率為累進制,按交易代價或物業市值(以較高者為準)計算:
| 物業價值 | 印花稅率 | 計算例子 |
|---|---|---|
| 不超過300萬港元 | 100港元 | 定額100港元 |
| 300萬至352.8萬港元 | 100港元 + 超出部分10% | 累進計算 |
| 352.8萬至450萬港元 | 1.5% | 450萬港元物業繳67,500港元 |
| 450萬至493.5萬港元 | 1.5%至2.25% | 累進計算 |
| 493.5萬至600萬港元 | 2.25% | 600萬港元物業繳135,000港元 |
| 600萬至664.3萬港元 | 2.25%至3% | 累進計算 |
| 664.3萬至900萬港元 | 3% | 900萬港元物業繳270,000港元 |
| 900萬至1,008萬港元 | 3%至3.75% | 累進計算 |
| 1,008萬至2,000萬港元 | 3.75% | 2,000萬港元物業繳750,000港元 |
| 超過2,173.9萬港元 | 4.25% | 2,173.9萬港元物業繳約924,000港元 |
信託結構:印花稅如何應用於實益擁有權
香港印花稅法的一個基本原則是:實質重於形式。稅務局會審視法律結構,以識別誰是物業的真正經濟利益持有人。這意味著將物業放入信託並不會自動減少或消除印花稅責任。
實益擁有權測試
根據《印花稅條例》,如果一個人是實益擁有人,無論法定所有權是否由受託人持有,他都被視為「擁有」住宅物業。此原則有幾個關鍵影響:
- 信託並非避稅工具: 僅使用信託結構本身不能避免印花稅責任。
- 受益人身份至關重要: 受益人的特徵決定了適用的稅率和豁免。
- 轉讓觸發責任: 任何導致實益擁有權變更的轉讓都會觸發從價印花稅責任。
- 代名人安排受嚴格審查: 涉及代名人或簡單信託的安排會被仔細審查,以識別真正的實益擁有人。
信託類型及其印花稅影響
| 信託類型 | 主要特徵 | 印花稅影響 |
|---|---|---|
| 簡單信託(Bare Trust) | • 受託人僅持有法定所有權 • 受益人擁有絕對權益 • 受託人按受益人指示行事 • 受託人無酌情權 |
• 受益人被視為實益擁有人 • 轉入簡單信託或可根據第27(5)條豁免 • 轉讓予第三方受益人觸發全額AVD • 除非受益人親自行事,否則無法享用優惠稅率 |
| 全權信託(Discretionary Trust) | • 受託人有分配酌情權 • 受益人無固定權益 • 適合遺產規劃,靈活性高 • 受益人範圍已定義 |
• 受益人的權益不構成獨立資產 • 初始轉讓須繳AVD • 分配資產可能觸發印花稅 • 實益擁有權判定較複雜 • 受益人去世時或可避免印花稅 |
| 固定權益信託(Fixed Trust) | • 受益人擁有明確的固定權益 • 受託人對權益分配無酌情權 • 權益可量化 • 擁有權份額清晰 |
• 每位受益人的權益可識別 • 權益轉讓被視作物業轉讓 • 根據權益價值繳付AVD • 靈活性低於全權信託 |
| 代名人安排(Nominee Arrangement) | • 法定擁有人為他人持有 • 無獨立受託人職責 • 按實益擁有人指示行事 • 用於保密目的 |
• 稅務局會審視代名人背後的實益擁有人 • 代名人身份不改變稅務責任 • 實益擁有人的特徵決定稅率 • 或需向稅務局作出聲明 |
第27(5)條:關鍵的實益權益豁免條款
《印花稅條例》第27(5)條為信託交易提供了最重要的豁免之一。該條文訂明,任何僅涉及名義代價且實益權益沒有轉移的香港證券或物業轉讓,均無須繳付從價印花稅。
第27(5)條何時適用?
此豁免在以下信託情景中尤其有價值:
- 財產授予人仍是唯一受益人: 將物業轉入簡單信託,而財產授予人仍是唯一的實益擁有人。
- 內部重組: 實益擁有權保持不變的重組安排。
- 代名人變更: 相同底層實益擁有人之間的代名人持有權轉讓。
- 受託人變更: 受託人的行政變更,而受益人權益沒有改變。
實際應用例子
考慮以下情景:陳先生以其個人名義擁有一項價值800萬港元的住宅物業。為了遺產規劃,他將該物業轉讓至一個簡單信託,而他仍然是唯一的受益人。受託人是一家專業信託公司。
- 印花稅分析: 由於陳先生在轉讓前後仍是唯一的實益擁有人,因此沒有實益權益轉移。
- 代價: 轉讓僅涉及名義代價(通常為1港元或類似象徵式金額)。
- 結果: 第27(5)條豁免適用 – 該800萬港元物業無須繳付從價印花稅。
- 文件: 必須準備妥當的信託契據及聲明,以支持豁免申請。
信託物業交易的特殊考慮
受託人作為買家:關鍵稅率考慮
在確定受託人購買物業是否符合優惠稅率時,會出現一個關鍵問題。稅務局已訂立清晰指引:
這意味著,即使底層受益人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且不擁有其他住宅物業,如果購買是透過受託人進行,也須適用標準從價印花稅稅率。受益人必須「以其本人名義」行事,才能享用任何優惠待遇。
信託內的香港股票轉讓
對於持有香港公司股份的信託,適用不同的印花稅規則:
- 稅率: 總計0.2%(買賣雙方各0.1%),按代價或公平市值(以較高者為準)計算。
- 定義: 適用於香港註冊公司的股份,以及設有香港股份登記冊的外國公司股份。
- 附加稅款: 每份轉讓文書須繳付5港元定額印花稅。
- 實益權益轉讓: 即使是在設立信託時進行,一般也須課稅(除非第27(5)條適用)。
合規、罰則及最佳做法
加蓋印花要求及期限
所有應課稅文書必須在指定時限內加蓋印花,以避免嚴厲罰則:
| 文書類型 | 加蓋印花期限 | 逾期加蓋印花罰則 |
|---|---|---|
| 買賣協議(物業) | 簽立後30天內 | 最高可達應繳稅款10倍 |
| 售賣轉易契(物業) | 簽立後30天內 | 最高可達應繳稅款10倍 |
| 股票轉讓書 | 簽立後30天內 | 最高可達應繳稅款10倍 |
| 信託聲明書 | 簽立後30天內 | 最高可達應繳稅款10倍 |
裁定程序:您的安全網
對於複雜的信託安排或不確定的印花稅處理方式,正式裁定可提供確定性:
- 目的: 獲取稅務局對正確印花稅處理方式的官方裁定。
- 費用: 每份文書僅50港元。
- 好處: 提供確定性、防止爭議、避免未來被質疑。
- 程序: 向印花稅署提交文書,並附上解釋及建議的處理方式。
- 時機: 應在30天加蓋印花期限屆滿前申請裁定。
文件最佳做法
為支持信託物業交易的印花稅立場,應保存全面的文件記錄:
- 信託契據: 妥善簽立的文件,清晰界定條款、受益人及受託人權力。
- 實益擁有權聲明: 書面聲明,識別實益擁有人,特別是代名人安排。
- 估值報告: 針對非市值轉讓的獨立專業估值報告。
- 交易時序記錄: 重組活動的交易順序清晰記錄。
- 代價證據: 證明代價性質及金額的記錄。
- 董事會/受託人決議: 授權交易及確認實益擁有權的正式決議。
- 法律意見書: 對於複雜結構,應備有支持印花稅處理方式的法律意見書。
2024年後環境下的策略規劃
信託在遺產規劃中的優勢
儘管香港自2006年起已撤銷遺產稅,但信託因以下原因仍然具有價值:
- 資產保護: 全權信託可保護資產免受債權人及受益人破產影響。
- 傳承控制: 信託允許在附帶條件下,跨代進行受控的資產分配。
- 私隱: 信託結構相比公開的遺囑認證程序更能保障私隱。
- 印花稅優勢: 在全權信託下,受益人的權益不構成獨立資產,受益人去世時或可避免印花稅。
國際信託考慮因素
對於跨境家庭,有幾個關鍵考慮因素:
- 香港印花稅適用於香港不動產,不論受託人或受益人所在地。
- 外國信託購買香港物業,與本地買家繳付相同的從價印花稅稅率(BSD已撤銷)。
- 需考慮與受益人居住地稅制的互動。
- 設於離岸司法管轄區的機構受託人,與本地受託人面臨相同的限制。
✅ 重點總結
- 制度簡化: 香港印花稅制度在2024年2月撤銷BSD、SSD及NRSD後,現時只須繳付從價印花稅,變得更為簡單。
- 實質重於形式: 稅務局會審視法律結構以識別實益擁有權 – 信託不會自動減低印花稅責任。
- 關鍵豁免: 第27(5)條為沒有實益權益轉移的交易提供豁免,但需要適當文件及真實的擁有權不變證明。
- 受託人限制: 受託人購買的物業一般無法享用優惠稅率,除非受益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
- 信託類型重要: 全權信託在受益人去世時可能提供印花稅優勢,而固定或簡單信託則不然。
- 文件是關鍵: 信託安排及實益擁有權的全面文件記錄,對於維護印花稅立場至關重要。
- 尋求確定性: 對於複雜安排,印花稅署的正式裁定(費用50港元)可提供保障,避免未來被質疑。
- 30天期限: 所有應課稅文書必須在30天內加蓋印花,否則可被罰款高達稅款10倍。
- 尋求專業意見: 鑑於印花稅法應用於信託結構的複雜性,在實施前應尋求專業法律及稅務意見。
香港2024年後簡化的印花稅制度,為以信託結構持有的物業帶來了機遇與挑戰。雖然BSD、SSD及NRSD的撤銷為外國投資者消除了重大障礙並簡化了稅務環境,但實益擁有權的基本原則並未改變。信託繼續提供寶貴的遺產規劃優勢,但必須在充分考慮印花稅影響的情況下謹慎構建。請務必諮詢合資格的香港稅務專業人士及法律顧問,以確保您的信託安排符合現行法規,並有效達成您的財富管理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