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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與信託結構:以信託持有物業的稅務影響






印花稅與信託結構:以信託持有物業的稅務影響





📋 重點速覽

  • 重大改革: 買家印花稅(BSD)、額外印花稅(SSD)及新住宅印花稅(NRSD)已於2024年2月28日全面撤銷。
  • 現行制度: 物業轉讓現時只須繳付從價印花稅(AVD),稅率由100港元至4.25%不等。
  • 信託原則: 印花稅會審視法律結構背後的實益擁有權,將物業放入信託並不會自動減低稅務責任。
  • 關鍵豁免: 《印花稅條例》第27(5)條豁免僅涉及名義代價且實益權益沒有轉移的交易。
  • 合規期限: 所有應課稅文書必須在30天內加蓋印花,否則可被罰款高達稅款10倍。

您是否正考慮以信託結構持有香港物業?隨著2024年印花稅制度的重大改革,了解信託如何與香港物業稅制互動變得前所未有的重要。無論您是為了財富傳承、資產保護,還是家族財富管理,這份全面指南將助您在香港2024年後簡化的稅務環境中,妥善應對信託法與印花稅規例的複雜交匯點。

香港簡化後的印花稅框架(2024-2025年度)

香港的印花稅制度在2024年經歷了重大變革,從一個複雜的多層次稅制簡化為單一的從價印花稅制度。《印花稅條例》(第117章)仍然是主要法例,但在多項需求管理措施撤銷後,其應用已大幅簡化。

2024年印花稅改革

2024年2月28日,香港政府實施了近十年來最重要的物業稅改革之一:

  • 買家印花稅(BSD): 全面撤銷。此前向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徵收7.5%,向公司買家徵收15%。
  • 額外印花稅(SSD): 全面撤銷。此前向購入後36個月內轉售的物業徵收10%至20%。
  • 新住宅印花稅(NRSD): 全面撤銷。此前向購買第二套或以上住宅物業的買家徵收15%。

💡 專業貼士: BSD的撤銷意味著外國信託及非永久性居民現在與本地買家繳付相同的印花稅率。這為考慮透過信託結構投資香港物業的國際家庭創造了新機遇。

現行從價印花稅(AVD)稅率

隨著需求管理措施撤銷,現時物業轉讓只須繳付從價印花稅。稅率為累進制,按交易代價或物業市值(以較高者為準)計算:

物業價值 印花稅率 計算例子
不超過300萬港元 100港元 定額100港元
300萬至352.8萬港元 100港元 + 超出部分10% 累進計算
352.8萬至450萬港元 1.5% 450萬港元物業繳67,500港元
450萬至493.5萬港元 1.5%至2.25% 累進計算
493.5萬至600萬港元 2.25% 600萬港元物業繳135,000港元
600萬至664.3萬港元 2.25%至3% 累進計算
664.3萬至900萬港元 3% 900萬港元物業繳270,000港元
900萬至1,008萬港元 3%至3.75% 累進計算
1,008萬至2,000萬港元 3.75% 2,000萬港元物業繳750,000港元
超過2,173.9萬港元 4.25% 2,173.9萬港元物業繳約924,000港元

信託結構:印花稅如何應用於實益擁有權

香港印花稅法的一個基本原則是:實質重於形式。稅務局會審視法律結構,以識別誰是物業的真正經濟利益持有人。這意味著將物業放入信託並不會自動減少或消除印花稅責任。

實益擁有權測試

根據《印花稅條例》,如果一個人是實益擁有人,無論法定所有權是否由受託人持有,他都被視為「擁有」住宅物業。此原則有幾個關鍵影響:

  • 信託並非避稅工具: 僅使用信託結構本身不能避免印花稅責任。
  • 受益人身份至關重要: 受益人的特徵決定了適用的稅率和豁免。
  • 轉讓觸發責任: 任何導致實益擁有權變更的轉讓都會觸發從價印花稅責任。
  • 代名人安排受嚴格審查: 涉及代名人或簡單信託的安排會被仔細審查,以識別真正的實益擁有人。

信託類型及其印花稅影響

信託類型 主要特徵 印花稅影響
簡單信託(Bare Trust) • 受託人僅持有法定所有權
• 受益人擁有絕對權益
• 受託人按受益人指示行事
• 受託人無酌情權
• 受益人被視為實益擁有人
• 轉入簡單信託或可根據第27(5)條豁免
• 轉讓予第三方受益人觸發全額AVD
• 除非受益人親自行事,否則無法享用優惠稅率
全權信託(Discretionary Trust) • 受託人有分配酌情權
• 受益人無固定權益
• 適合遺產規劃,靈活性高
• 受益人範圍已定義
• 受益人的權益不構成獨立資產
• 初始轉讓須繳AVD
• 分配資產可能觸發印花稅
• 實益擁有權判定較複雜
• 受益人去世時或可避免印花稅
固定權益信託(Fixed Trust) • 受益人擁有明確的固定權益
• 受託人對權益分配無酌情權
• 權益可量化
• 擁有權份額清晰
• 每位受益人的權益可識別
• 權益轉讓被視作物業轉讓
• 根據權益價值繳付AVD
• 靈活性低於全權信託
代名人安排(Nominee Arrangement) • 法定擁有人為他人持有
• 無獨立受託人職責
• 按實益擁有人指示行事
• 用於保密目的
• 稅務局會審視代名人背後的實益擁有人
• 代名人身份不改變稅務責任
• 實益擁有人的特徵決定稅率
• 或需向稅務局作出聲明

第27(5)條:關鍵的實益權益豁免條款

《印花稅條例》第27(5)條為信託交易提供了最重要的豁免之一。該條文訂明,任何僅涉及名義代價且實益權益沒有轉移的香港證券或物業轉讓,均無須繳付從價印花稅。

第27(5)條何時適用?

此豁免在以下信託情景中尤其有價值:

  • 財產授予人仍是唯一受益人: 將物業轉入簡單信託,而財產授予人仍是唯一的實益擁有人。
  • 內部重組: 實益擁有權保持不變的重組安排。
  • 代名人變更: 相同底層實益擁有人之間的代名人持有權轉讓。
  • 受託人變更: 受託人的行政變更,而受益人權益沒有改變。

⚠️ 重要提示: 要成功根據第27(5)條申請豁免,您必須證明:(1) 僅涉及名義代價,(2) 轉讓前後實益擁有權完全相同,以及 (3) 備有適當文件。舉證責任在納稅人一方。

實際應用例子

考慮以下情景:陳先生以其個人名義擁有一項價值800萬港元的住宅物業。為了遺產規劃,他將該物業轉讓至一個簡單信託,而他仍然是唯一的受益人。受託人是一家專業信託公司。

  1. 印花稅分析: 由於陳先生在轉讓前後仍是唯一的實益擁有人,因此沒有實益權益轉移。
  2. 代價: 轉讓僅涉及名義代價(通常為1港元或類似象徵式金額)。
  3. 結果: 第27(5)條豁免適用 – 該800萬港元物業無須繳付從價印花稅。
  4. 文件: 必須準備妥當的信託契據及聲明,以支持豁免申請。

信託物業交易的特殊考慮

受託人作為買家:關鍵稅率考慮

在確定受託人購買物業是否符合優惠稅率時,會出現一個關鍵問題。稅務局已訂立清晰指引:

⚠️ 重要規則: 任何人以受託人身份代表另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簽訂的買賣協議,均須按標準稅率繳付從價印花稅,而非優惠稅率。唯一例外是當實益擁有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而受託人正作為法定監護人行事。

這意味著,即使底層受益人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且不擁有其他住宅物業,如果購買是透過受託人進行,也須適用標準從價印花稅稅率。受益人必須「以其本人名義」行事,才能享用任何優惠待遇。

信託內的香港股票轉讓

對於持有香港公司股份的信託,適用不同的印花稅規則:

  • 稅率: 總計0.2%(買賣雙方各0.1%),按代價或公平市值(以較高者為準)計算。
  • 定義: 適用於香港註冊公司的股份,以及設有香港股份登記冊的外國公司股份。
  • 附加稅款: 每份轉讓文書須繳付5港元定額印花稅。
  • 實益權益轉讓: 即使是在設立信託時進行,一般也須課稅(除非第27(5)條適用)。

合規、罰則及最佳做法

加蓋印花要求及期限

所有應課稅文書必須在指定時限內加蓋印花,以避免嚴厲罰則:

文書類型 加蓋印花期限 逾期加蓋印花罰則
買賣協議(物業) 簽立後30天內 最高可達應繳稅款10倍
售賣轉易契(物業) 簽立後30天內 最高可達應繳稅款10倍
股票轉讓書 簽立後30天內 最高可達應繳稅款10倍
信託聲明書 簽立後30天內 最高可達應繳稅款10倍

裁定程序:您的安全網

對於複雜的信託安排或不確定的印花稅處理方式,正式裁定可提供確定性:

  • 目的: 獲取稅務局對正確印花稅處理方式的官方裁定。
  • 費用: 每份文書僅50港元。
  • 好處: 提供確定性、防止爭議、避免未來被質疑。
  • 程序: 向印花稅署提交文書,並附上解釋及建議的處理方式。
  • 時機: 應在30天加蓋印花期限屆滿前申請裁定。

💡 專業貼士: 對於任何涉及香港物業的新穎或複雜信託安排,應考慮申請正式裁定。與錯誤加蓋印花可能招致的罰款(最高可達稅款10倍)相比,50港元的費用微不足道。

文件最佳做法

為支持信託物業交易的印花稅立場,應保存全面的文件記錄:

  1. 信託契據: 妥善簽立的文件,清晰界定條款、受益人及受託人權力。
  2. 實益擁有權聲明: 書面聲明,識別實益擁有人,特別是代名人安排。
  3. 估值報告: 針對非市值轉讓的獨立專業估值報告。
  4. 交易時序記錄: 重組活動的交易順序清晰記錄。
  5. 代價證據: 證明代價性質及金額的記錄。
  6. 董事會/受託人決議: 授權交易及確認實益擁有權的正式決議。
  7. 法律意見書: 對於複雜結構,應備有支持印花稅處理方式的法律意見書。

2024年後環境下的策略規劃

信託在遺產規劃中的優勢

儘管香港自2006年起已撤銷遺產稅,但信託因以下原因仍然具有價值:

  • 資產保護: 全權信託可保護資產免受債權人及受益人破產影響。
  • 傳承控制: 信託允許在附帶條件下,跨代進行受控的資產分配。
  • 私隱: 信託結構相比公開的遺囑認證程序更能保障私隱。
  • 印花稅優勢: 在全權信託下,受益人的權益不構成獨立資產,受益人去世時或可避免印花稅。

國際信託考慮因素

對於跨境家庭,有幾個關鍵考慮因素:

  • 香港印花稅適用於香港不動產,不論受託人或受益人所在地。
  • 外國信託購買香港物業,與本地買家繳付相同的從價印花稅稅率(BSD已撤銷)。
  • 需考慮與受益人居住地稅制的互動。
  • 設於離岸司法管轄區的機構受託人,與本地受託人面臨相同的限制。

重點總結

  • 制度簡化: 香港印花稅制度在2024年2月撤銷BSD、SSD及NRSD後,現時只須繳付從價印花稅,變得更為簡單。
  • 實質重於形式: 稅務局會審視法律結構以識別實益擁有權 – 信託不會自動減低印花稅責任。
  • 關鍵豁免: 第27(5)條為沒有實益權益轉移的交易提供豁免,但需要適當文件及真實的擁有權不變證明。
  • 受託人限制: 受託人購買的物業一般無法享用優惠稅率,除非受益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
  • 信託類型重要: 全權信託在受益人去世時可能提供印花稅優勢,而固定或簡單信託則不然。
  • 文件是關鍵: 信託安排及實益擁有權的全面文件記錄,對於維護印花稅立場至關重要。
  • 尋求確定性: 對於複雜安排,印花稅署的正式裁定(費用50港元)可提供保障,避免未來被質疑。
  • 30天期限: 所有應課稅文書必須在30天內加蓋印花,否則可被罰款高達稅款10倍。
  • 尋求專業意見: 鑑於印花稅法應用於信託結構的複雜性,在實施前應尋求專業法律及稅務意見。

香港2024年後簡化的印花稅制度,為以信託結構持有的物業帶來了機遇與挑戰。雖然BSD、SSD及NRSD的撤銷為外國投資者消除了重大障礙並簡化了稅務環境,但實益擁有權的基本原則並未改變。信託繼續提供寶貴的遺產規劃優勢,但必須在充分考慮印花稅影響的情況下謹慎構建。請務必諮詢合資格的香港稅務專業人士及法律顧問,以確保您的信託安排符合現行法規,並有效達成您的財富管理目標。

📚 資料來源

本文內容已根據香港政府官方資料及權威參考來源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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