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PS 2.0對香港稅務環境的影響:策略考慮因素
📋 重點概覽
- 香港已制定BEPS 2.0第二支柱法例: 《2025年稅務(修訂)(跨國企業集團最低稅率)條例》已於2025年6月6日制定
- 15%全球最低稅率: 適用於合併年度收入達7.5億歐元或以上(在緊接之前四個財政年度中至少有兩個年度)的跨國企業集團
- 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 收入納入規則(IIR)及香港最低補足稅(HKMTT)均追溯生效
- UTPR延遲實施: 低稅利潤規則的實施已被延遲,未有公布實施時間表
- HKMTT屬合資格本地最低補足稅: 香港的本地最低補足稅符合合資格本地最低補足稅(QDMTT)資格,賦予香港優先徵稅權
您的跨國企業是否已為香港數十年來最重大的稅制改革作好準備?隨著BEPS 2.0第二支柱法例於2025年6月6日制定,香港已徹底改變其稅務環境,實施15%全球最低稅率,影響收入達標的跨國企業集團。這項重大轉變需要在香港營運或透過香港營運的企業立即關注,因為以日曆年度結算的集團的合規期限已經臨近。
理解BEPS 2.0:雙支柱框架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的稅基侵蝕及利潤轉移(BEPS)2.0倡議代表全球致力確保跨國企業繳付公平稅額的努力。雖然第一支柱專注於將徵稅權重新分配至市場司法管轄區(尚未在香港實施),但第二支柱訂立15%全球最低實際稅率,現已在香港成為法律。
第二支柱:全球最低稅率現已生效
香港的第二支柱實施透過三項互相聯繫的規則運作,但目前只有兩項生效:
- 香港最低補足稅(HKMTT): 合資格本地最低補足稅,容許香港在其他司法管轄區之前對其低稅成員實體徵收補足稅
- 收入納入規則(IIR): 容許最終母實體的司法管轄區對低稅海外附屬公司徵收補足稅
- 低稅利潤規則(UTPR): 後備機制,在跨國企業集團營運所在的司法管轄區之間分配餘下的補足稅(尚未在香港實施)
誰會受影響?範圍及適用性
香港法例適用於符合收入門檻測試的跨國企業集團:在緊接當前財政年度之前四個財政年度中至少有兩個年度的合併年度收入達7.5億歐元或以上。此門檻以歐元而非港元計算,與全球GloBE規則一致。
納入範圍的實體
- 符合資格的跨國企業集團的所有香港居民實體,不論集團總部設於香港或海外
- 在香港註冊成立或組成的實體
- 通常在香港管理或控制的實體(定義就2024年1月1日起追溯生效)
- 已納入或本應納入集團綜合財務報表的成員實體
除外實體
- 政府實體及國際組織
- 非牟利組織及退休基金
- 作為最終母實體的投資基金及房地產基金
- 投資實體及保險投資實體(以保留稅務中立性)
香港最低補足稅(HKMTT):策略性設計
HKMTT代表香港的策略性實施選擇——旨在符合GloBE規則下合資格本地最低補足稅(QDMTT)的要求。此設計對受影響企業有重大影響:
HKMTT徵收的補足稅等於15%最低稅率與跨國企業集團香港業務的實際稅率(ETR)之間的差額,按司法管轄區基準計算。這適用於「超額利潤」——實質上是經某些調整後的利潤基數。
關鍵合規時間表及期限
| 日期/期間 | 里程碑 | 詳情 |
|---|---|---|
| 2024年1月1日 | 香港居民定義 | 香港居民實體定義的追溯生效日期 |
| 2025年1月1日 | IIR及HKMTT生效 | 兩項規則適用於此日期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 |
| 2025年6月6日 | 法例制定 | 《2025年稅務(修訂)(跨國企業集團最低稅率)條例》刊憲 |
| 2025年11月 | 初次申報期限 | 回覆稅務局信件申報納入範圍狀況的期限 |
| 2026年6月30日 | 首次通知期限 | 以日曆年度結算的集團須提交補足稅通知(財政年度結束後6個月內) |
| 2027年3月31日 / 2027年6月30日 | 首次報稅表期限 | 財政年度結束後15個月內提交補足稅報稅表(首個過渡年度為18個月) |
強制電子報稅要求
由2025/26課稅年度開始,納入範圍的跨國企業集團的所有成員實體必須以電子方式提交利得稅報稅表。這代表重大的營運變化,需要:
- 登記使用稅務局的商業稅務入門網站(BTP)
- 識別所有須電子報稅的香港集團實體
- 選擇在BTP商業賬戶內接收電子通知及文件
- 調整內部程序以適應電子報稅工作流程
安全港條款:減輕合規負擔
香港已納入OECD的GloBE規則提供的全部四項安全港機制。這些條文可大幅降低合資格集團的合規成本:
1. 過渡性國別報告(CbCR)安全港
| 測試 | 門檻 |
|---|---|
| 微量測試 | 總收入 < 1,000萬歐元 且 除稅前利潤/虧損 < 100萬歐元 |
| 簡化實際稅率測試(2025年) | 2025年開始的財政年度的簡化實際稅率 ≥ 16% |
| 簡化實際稅率測試(2026年) | 2026年開始的財政年度的簡化實際稅率 ≥ 17% |
| 常規利潤測試 | 除稅前利潤/虧損 ≤ 實質基礎收入豁除額 |
2. QDMTT安全港(永久性)
當跨國企業集團在某司法管轄區須繳納合資格QDMTT時,GloBE規則下的司法管轄區補足稅被視為零。由於香港的HKMTT旨在符合QDMTT資格,香港成員實體一般只需進行HKMTT計算,而無需就香港業務進行額外的GloBE計算。
香港企業的策略性影響評估
在香港營運的跨國企業集團應進行全面的影響評估,涵蓋多個關鍵範疇:
- 範圍確定: 使用四年中兩年測試確認集團是否符合7.5億歐元收入門檻。識別所有香港成員實體,包括雖在其他地方註冊成立但在香港管理或控制的實體。
- 實際稅率分析: 根據GloBE規則方法計算香港業務的司法管轄區實際稅率。識別可能使實際稅率低於15%的因素,例如稅務優惠、加速折舊或時間差異。
- 安全港資格評估: 評估過渡性國別報告安全港的資格,特別是簡化實際稅率測試。評估香港業務是否符合微量門檻。
- 實質要求: 檢視實質基礎收入豁除額計算,該計算會根據薪酬及有形資產減少稅基。考慮增加香港實質是否可能減少補足稅風險。
保留香港地域來源稅制
香港政府已明確確認地域來源徵稅原則在第二支柱範圍以外繼續適用。這建立了雙軌制度:
- 對於第二支柱範圍以外的實體: 傳統的地域來源制度維持完全不變。只有香港來源利潤須課稅,所有現有豁免繼續適用。
- 對於納入範圍的跨國企業集團: 雖然地域來源制度仍管轄標準利得稅,但額外的HKMTT及IIR責任會根據GloBE規則下的全球收入分配而適用。
特定行業考慮因素
金融服務
金融機構在第二支柱下面臨獨特的考慮因素,包括某些投資及保險實體的特定豁除、同時具有豁除及非豁除活動的實體的複雜計算,以及與現有金融服務稅制的互動。
科技及知識產權
科技公司及知識產權豐富的企業應考慮對知識產權持有架構及特許安排的影響、GloBE規則下研發優惠及抵免的處理,以及知識產權管理職能的實質要求。
合規行動步驟
即時行動(部分集團已逾期)
- 回覆稅務局通訊: 如您的集團收到稅務局要求提供第二支柱適用性資料的信件,請在指定期限前回覆
- 登記集團/合營企業代碼: 為集團及合營企業實體申請所需的識別代碼
- 確認納入範圍狀況: 進行收入門檻測試並明確確定您的集團是否納入範圍
- 識別香港成員實體: 建立完整清單,列明所有根據第二支柱定義屬香港居民的實體
2025-2026年優先事項
- 準備首次通知: 收集數據並準備須於首個財政年度結束後6個月內提交的補足稅通知
- 進行GloBE計算: 計算香港業務的實際稅率並確定是否須繳納補足稅
- 評估安全港資格: 確定過渡性安全港是否消除或減少合規要求
- 實施電子報稅: 登記商業稅務入門網站並為強制電子報稅作準備
✅ 重點總結
- 香港已實施第二支柱,IIR及HKMTT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成為收入達7.5億歐元或以上的跨國企業集團的法律
- HKMTT是策略性的QDMTT,旨在賦予香港對其低稅實體徵收補足稅的優先權
- 安全港條款提供重大寬免,特別是過渡性國別報告安全港及永久性QDMTT安全港
- 合規期限緊迫:通知須於財政年度結束後6個月內提交,報稅表須於15-18個月內提交
- 地域來源稅制對第二支柱範圍以外的實體維持不變,但納入範圍的跨國企業集團面臨雙軌合規框架
- 營運準備就緒至關重要:成功合規需要穩健的數據收集、稅務科技系統及跨職能協調
- 存在實際稅率優化、安全港資格及實質提升的策略規劃機會
- 需要監察未來發展:UTPR實施、第一支柱金額A,以及OECD持續指引的演變
香港實施BEPS 2.0第二支柱代表該地區稅務環境的根本轉變。雖然傳統的地域來源制度對較小企業維持不變,但大型跨國企業現在必須駕馭複雜的新合規框架。香港HKMTT作為QDMTT的策略性設計提供了一些優勢,但合規負擔相當可觀。受影響企業應立即採取行動評估其狀況、為即將到來的期限作準備,並制定策略以優化其第二支柱成果,同時維持營運效率。
📚 資料來源及參考資料
本文已根據香港政府官方來源及權威參考資料核實:
- 稅務局(IRD) – 官方稅率、免稅額及規例
- 差餉物業估價署(RVD) – 物業差餉及估價
- 香港政府一站通 – 香港政府官方入門網站
- 立法會 – 稅務法例及修訂
- 稅務局BEPS 2.0第二支柱指引 – 全球最低稅率及香港最低補足稅
- 稅務局利得稅指南 – 兩級制利得稅率及規例
- OECD BEPS – 國際稅務框架及指引
最後核實日期:2024年12月 | 資料僅供一般指引。請諮詢合資格稅務專業人士以獲取具體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