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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免稅債券在家族辦公室投資組合中的角色

📋 重點資料一覽

  • 家族投資控權工具稅率: 合資格收入享有 0% 利得稅,適用於資產管理規模達 2.4 億港元或以上的合資格家族辦公室
  • 政府債券: 香港政府債券計劃下的債券完全豁免利得稅及印花稅
  • 合資格債務票據計劃: 2018 年 4 月 1 日後發行的合資格債務票據,其利息收入及買賣利潤完全豁免稅項
  • 利得稅稅率: 公司首 200 萬港元課 8.25%,其後課 16.5%(兩級制)
  • 資本增值稅: 無—香港不對投資資本增值徵稅
  • 預扣稅: 香港對利息付款不徵收預扣稅
  • 地域來源徵稅制度: 境外來源利息收入一般豁免香港利得稅

想像一下,建立一個家族財富投資組合,債券利息免稅流入、資本增值不受稅務影響,而你的家族辦公室在 0% 稅制下運作。這並非財務幻想—這是精明家族辦公室善用香港獨特免稅債券框架的真實寫照。作為亞洲首屈一指的財富管理中心,香港為超高淨值家族提供稅務效益、金融專業知識和大中華區內戰略定位的獨特組合。

香港免稅債券生態系統:三大效益支柱

香港債券市場為稅務效益提供多種途徑,各針對不同投資者需求及投資組合策略而設。理解這三大核心支柱對尋求優化固定收益配置的家族辦公室至關重要。

1. 政府債券:稅務效益基石

香港政府債券計劃代表最直接的免稅選擇。根據此計劃發行的所有債券均完全豁免利得稅及印花稅—此全面豁免適用於所有投資者,不論其身份。這使政府債券對尋求以最高稅務效益保本的保守型家族辦公室配置特別吸引。

💡 專業貼士: 對處於累積階段的家族辦公室而言,可考慮建立政府債券到期階梯,在維持投資組合流動性的同時,創造可預測的免稅現金流。

2. 合資格債務票據:市場准入渠道

自 1996 年推出以來,合資格債務票據計劃對確立香港作為主要債務發行中心發揮了重要作用。最重大的改革發生於 2018 年 4 月 1 日,政府將稅務豁免擴展至涵蓋所有合資格債務票據,不論到期期限。

根據現行合資格債務票據框架,2018 年 4 月 1 日或之後發行的合資格債務票據所產生的利息收入及買賣利潤,均完全豁免利得稅。要符合資格,債務票據必須:

  • 已寄存於由金管局營辦的中央結算系統並透過該系統結算,或
  • 於香港認可證券交易所上市
⚠️ 重要提示: 如投資者在收取或累算利息收入或買賣利潤時是債券發行人的相聯者,則不可獲得合資格債務票據稅務豁免。此防濫用條文防止關連方安排利用稅務優惠。

3. 多邊發展銀行債券:超國家稅務效益

從指定多邊發展銀行發行的港元債務證券所賺取的收入,自動獲豁免利得稅。合資格多邊發展銀行包括:

  • 亞洲開發銀行(ADB)
  • 歐洲投資銀行(EIB)
  • 國際復興開發銀行(世界銀行/IBRD)
  • 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AIIB)

家族投資控權工具機制:家族辦公室的 0% 稅制框架

於 2023 年 5 月 19 日生效的《稅務條例(修訂)(家族投資控權工具稅務寬減)條例 2023》,標誌著香港家族辦公室行業的分水嶺時刻。此機制為由香港單一家族辦公室管理的合資格家族投資控權工具所產生的合資格收入,提供完全利得稅豁免(0% 稅率)。

資格要求 詳情
實體架構 必須是(在香港或外地成立的)實體,並非從事一般商業或工業業務
家族擁有權 一名或多名家族成員須在任何時間持有 ≥95% 實益權益
香港管理 通常由合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在香港管理或控制
資產門檻 最低 2.4 億港元資產管理規模
經濟實質 在香港最少有 2 名全職合資格僱員 + 最少 200 萬港元年度營運開支

債券作為家族投資控權工具下的合資格資產

《稅務條例》附表 16C 列明在家族投資控權工具機制下合資格享有免稅待遇的合資格資產。全面清單涵蓋高淨值家族通常持有的大部分金融工具,包括:

  • 證券、股份、股票及債權證
  • 私人公司的借貸股份、債券及票據
  • 政府及公司債券
  • 交易所買賣商品
  • 外幣及場外衍生工具
  • 集體投資計劃(基金)

5% 附帶收入門檻:正在改變的部分

在原有家族投資控權工具機制下,5% 附帶收入門檻對重債券投資組合構成重大限制。稅務局長期以來將債券利息收入分類為持有合資格資產所產生的「附帶收入」。雖然此類附帶收入可獲免稅,但不得超過合資格資產總收入的 5%。

若超出 5% 限額,全部附帶收入將不再獲家族投資控權工具機制下的免稅地位,造成潛在的懸崖效應。這對持有大量債券配置及產生大量利息收入的私人信貸策略的固定收益型家族辦公室構成特別挑戰。

2024 年 11 月建議優化措施

於 2024 年 11 月,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發出諮詢文件,就優化香港優惠稅制(包括家族投資控權工具框架)提出重大建議。對專注債券的家族辦公室而言,最具影響力的建議變更是完全取消 5% 附帶收入門檻。

建議並非將債券利息視為受限制的附帶收入,而是擴大免稅收入的定義,以涵蓋「來自合資格交易的所有收入」。此擴展特別包括:

  • 來自債券及可銷售債務證券的利息收入
  • 來自貸款及私人信貸投資的利息
  • 作為合資格資產持有的其他債務工具的回報
💡 專業貼士: 家族辦公室應密切關注這些建議變更的立法進度。一旦實施,將大幅提升家族投資控權工具架構內固定收益及私人信貸策略的稅務效益。

境外來源利息收入:地域來源徵稅優勢

除特定的家族投資控權工具及合資格債務票據機制外,香港的基本地域來源徵稅制度為投資境外債券的家族辦公室提供重大優勢。根據此原則,只有源自香港的收入須繳納利得稅。源自香港以外的收入一般無須課稅,即使在香港收取。

稅務局已澄清,境外債務工具—定義為由香港以外地區實體發行的債務工具—一般產生境外來源利息收入。此類別包括:

  • 外國政府發行的主權債券
  • 外國公司發行的公司債券
  • 國際組織發行的超國家債券
  • 外國市政債券及機構證券

境外收入豁免機制的考慮因素

為回應歐盟對香港地域來源徵稅制度的關注,政府於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引入境外收入豁免機制。根據此改良框架,四類離岸收入在某些情況下被視為源自香港:利息收入、股息收入、處置股權權益的收益及知識產權收入。

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範圍擴大至包括處置股權權益以外其他資產類別的收益。然而,境外收入豁免機制包含特定豁免條款,符合某些合資格條件的收入仍可獲豁免利得稅。

家族辦公室的策略性投資組合建構

對於在家族投資控權工具機制下建構投資組合的家族辦公室而言,免稅債券在財富管理策略的多個層面提供了吸引人的優勢。

1. 無稅務流失的收入產生

一旦 2024 年 11 月建議的優化措施實施,債券利息收入將完全免稅,不論其佔投資組合總回報的比例。這使處於分配階段的家族能產生具稅務效益的現金流,用於生活開支、慈善活動或再投資。

2. 私人信貸及直接借貸機會

取消 5% 附帶收入門檻為家族辦公室參與私人信貸市場開啟重大機遇。私人信貸策略—包括直接借貸、夾層融資、不良債務及專門融資—主要產生利息收入,在家族投資控權工具機制先前的附帶收入限制下具挑戰性。

3. 與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整合

由 2025 年 3 月 1 日起,由合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管理的家族投資控權工具或家族專項實體持有的獲許投資,將計入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的要求。此計劃要求申請人投資 3,000 萬港元以取得香港居留權。

⚠️ 重要提示: 家族投資控權工具機制以自我評稅為基礎,無須預先批核,但家族辦公室必須維持穩健的合規基建,包括經濟實質文件、家族擁有權記錄及合資格交易分析。

香港對新加坡:區域競爭格局

新加坡長期以來與香港競爭成為亞洲首屈一指的家族辦公室樞紐。新加坡為單一及多家族辦公室提供的 13O 及 13U 條款稅務優惠計劃,在合資格收入方面提供類似稅務豁免。然而,香港最近的優化措施及建議改革提供若干優勢:

特點 香港 新加坡
申請 追溯至 2022 年 4 月 1 日 僅向前適用
批核程序 自我評稅 需要申請及批核
收入門檻 建議取消 5% 附帶收入門檻 適用多種門檻
最低資產管理規模 2.4 億港元(約 3,066 萬美元) 一般為 5,000 萬新元

重點總結

  • 香港家族投資控權工具機制為符合 2.4 億港元資產管理規模及經濟實質要求的家族辦公室,提供合資格收入 0% 利得稅
  • 政府債券完全豁免利得稅及印花稅,為保守型配置提供基礎
  • 合資格債務票據計劃為 2018 年 4 月 1 日後發行的合資格債券,提供利息收入及買賣利潤的完全稅務豁免
  • 2024 年 11 月建議的優化措施將取消 5% 附帶收入門檻,使債券利息完全免稅
  • 境外來源利息收入受惠於香港地域來源徵稅制度,境外債券利息一般獲豁免
  • 無資本增值稅、無利息預扣稅,加上全面債券豁免的組合,創造卓越的稅務效益
  • 與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整合,允許家族投資控權工具債券持倉計入 3,000 萬港元投資要求以取得居留權
  • 一旦取消附帶收入門檻,私人信貸及直接借貸策略將變得更具吸引力
  • 合規要求包括在香港維持經濟實質,須有兩名合資格僱員及 200 萬港元年度營運開支
  • 香港不斷演進的框架,在專注債券的財富管理策略方面,與新加坡形成競爭優勢

香港的免稅債券框架代表全球最精密的家族辦公室財富管理環境之一。隨著建議取消 5% 附帶收入門檻,香港勢將吸引新一波專注固定收益及私人信貸的家族辦公室,尋求最佳稅務效益。對超高淨值家族而言,政治穩定、法治、鄰近亞洲增長引擎,加上債券收入的頂級稅務待遇,創造了難以在全球比擬的吸引力。

📚 資料來源及參考

本文已根據香港政府官方資料來源及權威參考資料進行核實:

最後核實:2024 年 12 月 | 資料僅供一般參考。如需具體意見,請諮詢合資格稅務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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