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在香港企業家稅務高效財富轉移中的角色
📋 重要事實一覽
- 地域來源徵稅原則: 只有香港來源的收入才須課稅;離岸收入一般獲豁免
- 無遺產稅: 於2006年2月11日或之後身故的人士已廢除遺產稅
- 無資本增值稅: 信託投資收益無須課稅
- 無預扣稅: 向受益人作出的分派在香港無須課稅
- 永久信託: 於2013年12月1日後成立的香港信託可無限期存續
- 外地收入豁免機制: 於2024年1月擴大外地來源收入豁免規則
- RA13監管: 於2024年10月實施針對企業受託人的新監管框架
如果您可以將業務財富轉移給後代,同時繳納最低稅款、避免遺囑認證延誤及保護資產免受債權人追討,會是怎樣?對於累積大量財富的香港企業家而言,信託代表著最強大的工具之一,用於進行稅務高效的財富保護及繼承規劃。香港獨特的地域來源徵稅原則、沒有遺產稅,以及穩健的普通法信託框架,創造了極為有利的環境,可建立跨越多代的財富轉移策略,同時將稅務風險減至最低。
了解香港的信託課稅框架
地域來源原則:您的稅務優勢
香港的地域來源原則構成其信託課稅制度的基石。與許多根據居住地或居籍徵稅的司法管轄區不同,香港僅對源自香港的收入和利潤徵稅。這項基本原則對信託架構具有深遠影響。
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14條,只有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並從該活動中賺取香港來源利潤的人士,才須在香港課稅。重要的是,條例第2條將「人」定義為包括受託人,這意味著受託人被視為獨立於財產授予人及受益人的獨立課稅實體。
信託作為獨立課稅實體
雖然信託在香港法律下不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但就利得稅而言,它們被視為獨立課稅實體。這項區別對稅務籌劃至關重要。如果信託從香港來源賺取利潤,這些利潤可能須繳納利得稅,就如同信託是獨立納稅人一樣,無論財產授予人或受益人的稅務狀況如何。
兩級利得稅制適用於信託,就如同適用於法團及非法團業務一樣。首200萬港元的應評稅利潤按8.25%徵稅,而超過此門檻的利潤則按16.5%徵稅。然而,鑑於地域來源原則,這項稅務負擔通常僅在信託在香港積極進行業務運作時才適用。
沒有遺產稅及繼承稅
對於財富轉移規劃而言,最重要的優勢或許是香港於2006年2月11日生效的遺產稅廢除。這意味著將資產從已故者的遺產轉移給受益人時不會徵收任何稅項,無論遺產規模或已故者與受益人之間的關係如何。
結合沒有贈與稅、資本增值稅及繼承稅,香港為跨代財富轉移提供了極為稅務高效的環境。資產可以轉入信託架構、隨時間增值,並最終轉移給受益人,而不會在任何階段觸發課稅,前提是產生收入的活動在香港境外進行。
財產授予人、受託人及受益人的稅務待遇
財產授予人的稅務狀況:無稅轉讓
當香港企業家成立信託並將資產轉入時,會產生幾項重要的稅務考慮因素。首先,香港沒有贈與稅,因此將資產轉入信託的行為不會對財產授予人觸發即時稅務責任。無論資產是現金、證券、不動產或業務權益,這都適用。
《受託人條例》(第29章)明確規定,財產授予人保留投資權力或資產管理職能不會使信託無效。這允許香港企業家對其在信託中持有的業務權益保留相當程度的控制權,而不會損害信託的有效性或產生不利的稅務後果。
受託人的稅務責任:離岸資產責任最低
受託人負有主要責任遵守與信託收入相關的香港稅務責任。如果信託賺取香港來源收入,受託人必須提交報稅表並就該收入繳稅。然而,受託人費用本身構成收取該費用的受託人的應課稅收入,需要仔細記錄及報告。
對於持有離岸資產及賺取離岸收入的信託,受託人通常只有最低限度的香港稅務合規責任。地域來源原則意味著此類收入仍在香港稅網之外。受託人必須保存準確記錄,證明收入來源的離岸性質,以在稅務局(IRD)質疑時支持其稅務立場。
受益人的稅務待遇:免稅分派
香港信託課稅最具吸引力的特點之一是對受益人分派的處理。香港對信託分派不徵收預扣稅,而從信託收取分派的受益人無須就該等款項繳納香港稅項,無論相關信託收入是香港來源還是離岸來源。
這項待遇同樣適用於香港居民受益人及海外受益人。受益人的稅務狀況、居住地或居籍對其就信託分派承擔香港稅務責任沒有影響。由於信託就稅務目的被視為獨立法律實體,因此信託產生的收入不被視為受益人的個人收入。
離岸信託與在岸信託:策略考慮因素
| 方面 | 在岸信託 | 離岸信託 |
|---|---|---|
| 主要資產位置 | 香港 | 香港境外 |
| 收入來源 | 香港來源 | 非香港來源 |
| 利得稅責任 | 是,如在香港經營業務 | 一般沒有 |
| 稅率(如適用) | 8.25%(首200萬港元),16.5%(超出部分) | 不適用 |
| 分派稅 | 無 | 無 |
| 資本增值稅 | 無 | 無 |
| 印花稅 | 可能適用於香港物業/股票轉讓 | 一般不適用 |
香港企業家的混合架構
許多香港企業家發現混合方法可提供最佳稅務效率。這可能涉及成立一個香港信託,持有香港營運業務(可能產生應課稅的香港來源收入)及離岸投資組合(產生免稅的離岸收入)。
關鍵是仔細構建運作,確保國際收入確實屬離岸來源。稅務局採用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審查創造價值的活動在哪裡進行、關鍵決策在哪裡作出,以及風險在哪裡承擔。如果相關的價值創造在香港進行,企業家不能僅通過離岸實體轉移收入。
外地收入豁免(FSIE)機制:2024年更新
概述及2024年改進
為回應歐盟對稅基侵蝕及利潤轉移的關注,香港於2023年1月1日引入外地收入豁免(FSIE)機制,並於2024年1月1日生效的重大改進。這些規則代表近年來香港信託課稅方面最重要的發展。
FSIE機制處理一項具體關注:香港納稅人收取的被動外地來源收入,在香港的地域來源制度下原本會完全不用課稅。該機制將某些類別的外地來源收入視為香港來源(因而須課稅),除非符合特定的經濟實質要求。
2024年1月的改進大幅擴大了機制的範圍。最值得注意的是,受涵蓋收入的定義擴展至包括所有類型財產的外地來源處置收益——動產及不動產、金融及非金融、資本及收益——大幅擴闊了機制的涵蓋範圍。
對信託的適用範圍:涵蓋內容
FSIE機制明確適用於跨國企業(MNE)集團,定義為不僅包括法團及合夥企業,還包括編製獨立財務報表的信託。當實體根據適用的會計原則須被納入綜合財務報表,且至少一個實體或常設機構位於最終母公司實體的司法管轄區以外時,即存在跨國企業集團。
對於屬FSIE機制範圍內的信託,以下類別的外地來源收入可能須課稅:
- 利息收入: 信託收取的外地來源利息
- 股息收入: 來自外地法團的股息
- 處置收益: 處置所有類型財產的收益(2024年1月後)
- 知識產權收入: 來自知識產權資產的特許權使用費及類似收入
經濟實質要求及豁免
為在FSIE機制下維持外地來源收入的稅務豁免,信託必須符合三項測試之一:經濟實質要求、參與要求或關連要求,視乎收入類型而定。
對於利息及股息收入,經濟實質要求一般要求信託(或跨國企業集團內的相關實體)在香港就產生收入的資產進行足夠的經濟活動。這通常意味著維持適當水平的營運開支,並在香港擁有僱員或處所。
信託在全面遺產規劃策略中的應用
稅務效率以外的優勢
雖然稅務效率是將信託納入財富轉移規劃的主要驅動因素,但香港信託提供了許多額外優勢,使其對企業家具有吸引力:
- 避免遺囑認證: 在適當架構的信託中持有的資產無須遺囑認證程序即可轉移給受益人。這避免了與遺囑認證相關的延誤、成本及公開披露,同時確保信託持有的營運公司的業務連續性。
- 資產保護: 根據香港法律成立的信託提供強大的保護,免受債權人索償,特別是在結合適當的離岸受託人安排時。對於高風險行業的企業家而言,這種保護非常寶貴。
- 保密性: 與遺囑不同,遺囑在遺囑認證時成為公開文件,信託契約通常保持私密。這種保密性延伸至受益人的身份、信託資產的性質及價值,以及管理分派的條款。
- 永久繼承: 根據香港於2013年永久權法的修訂,於2013年12月1日後成立的信託可以無限期存續。這允許企業家創建王朝財富架構,可惠及多代而無需強制終止。
- 專業管理: 委任專業受託人確保即使在財產授予人身故或喪失行為能力後仍能持續進行資產管理,而保護人條款允許家族成員保留監督權而無需直接控制,否則可能產生稅務問題。
與企業架構的整合
香港企業家通常通過企業實體持有業務權益,而信託則是私人營運公司股份的理想持有工具。這種架構提供幾項優勢:
- 在企業家身故時維持業務連續性,因為股權自動轉移給受益人而無需遺囑認證延誤
- 企業架構為業務運作提供責任保護,而信託架構則提供繼承規劃及資產保護
- 從營運公司向信託分派股息通常可免稅收取,特別是如果公司在離岸經營或符合香港的參與豁免資格
- 企業家可以作為營運公司的董事繼續管理業務,同時已將實益擁有權轉移給信託
近期監管發展及合規
第13類受規管活動(RA13):2024年10月實施
2024年10月標誌著一個重要的監管里程碑,《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第13類受規管活動的實施。這個新的監管類別專門涵蓋證監會認可集體投資計劃的保管人及某些企業受託人活動。
雖然RA13主要針對作為投資基金保管人的企業受託人,而非私人家族信託,但它反映了香港致力於加強其信託服務監管框架。新制度旨在加強投資者保護、提高行業公信力,並使香港與國際最佳實踐保持一致。
企業受託人現在面臨加強的合規責任,包括資本充足要求、營運標準及客戶資產保護規則。對於使用企業受託人進行私人財富架構的企業家而言,這種監管加強提供了額外的專業標準及客戶保護保證。
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TCSP)發牌
由公司註冊處管理的香港TCSP發牌制度要求提供信託或公司服務的人士領有牌照。截至2024年11月,香港有6,783名TCSP持牌人,包括331名信託服務提供者、1,978名信託及公司服務提供者,以及4,474名公司服務提供者。
這個廣泛的監管框架服務於多個目的:反洗錢合規、專業標準執行及提高透明度。對於成立信託的企業家而言,聘用持牌TCSP確保專業能力及監管合規,同時在出現問題時提供追索機制。
香港企業家的實際實施
選擇適當的信託架構
香港企業家在成立財富轉移信託時面臨幾項架構選擇:
- 全權信託與固定信託: 全權信託賦予受託人在決定分派金額及時間方面的靈活性,提供稅務效率及保護免受受益人債權人追討。固定信託精確指定受益人的權利,提供確定性但靈活性較低。
- 目的信託: 這些信託旨在實現特定目的而非使特定個人受益,可用於慈善目標或業務繼承安排,其中維持家族控制權至關重要。
- 私人信託公司: 對於擁有大量財富的企業家而言,成立私人信託公司(PTC)作為受託人可在維持專業管治的同時提供增強控制權。PTC結合家族參與信託管治與機構級管理。
成本考慮:預期內容
雖然信託提供實質利益,但企業家必須考慮成立及持續成本。初始成立成本通常包括起草信託契約的法律費用(視複雜程度而定,從30,000港元至150,000港元以上不等)、TCSP發牌驗證,以及初始資產轉移成本。
持續成本包括年度受託人費用(通常為信託資產的0.5%至1.5%,設有最低年度費用)、會計及稅務合規費用、投資管理費用(如適用),以及定期法律審查成本。這些開支必須與信託提供的節稅、資產保護及繼承規劃利益相權衡。
未來展望:不斷變化環境中的香港信託
市場增長及趨勢
香港的信託行業展現強勁增長,信託資產從2021年的4.719萬億港元(6,060億美元)增加至2023年的5.188萬億港元(6,670億美元)——兩年內增長10%。這種增長反映香港作為亞太區高淨值人士首要財富管理中心的地位不斷鞏固。
行業調查確定的關鍵增長驅動因素包括大灣區聯通、家族辦公室服務擴展、虛擬資產整合、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吸引新財富來港,以及對ESG導向投資架構日益增長的興趣。這些趨勢顯示香港信託業將持續擴展。
監管演變:平衡監督與競爭力
香港的信託監管框架持續演變,在加強監督與維持競爭力之間取得平衡。RA13的成功實施及FSIE機制的持續改進,顯示香港致力於符合國際標準,同時保留使該司法管轄區具吸引力的稅務優勢。
未來的監管發展可能會集中於虛擬資產託管(特別是在2025年5月穩定幣條例之後)、跨境退休金安排,以及進一步與經合組織透明度倡議保持一致。企業家應預期持續的合規成本增加,但香港信託架構的公信力及國際接受度也會提高。
✅ 重點摘要
- 地域來源徵稅意味著持有離岸資產的香港信託可免稅收取收入,為擁有國際投資組合的企業家創造強大的規劃機會
- 沒有遺產稅、資本增值稅或信託分派預扣稅使香港成為跨代財富轉移的極有利環境
- 信託是獨立課稅實體,有別於財產授予人及受益人,只有在香港來源且信託在香港經營業務時才須就收入課稅
- FSIE機制要求對外地來源被動收入進行仔細規劃,但合資格基金及家族辦公室有豁免
- 永久信託於2013年12月後成立,允許跨越無限代的王朝規劃
- 除稅務利益外,信託提供遺囑認證避免、資產保護、保密性,以及免受外地強制繼承規則影響的保護
- 通過RA13及TCSP發牌加強監管增強香港的公信力,同時要求更大的合規及盡職審查
- 適當的架構需要專業意見,考慮香港稅法、國際稅務影響及實際財富管理考慮因素
- 混合方法結合香港及離岸受託人、全權及固定條款,以及企業架構,提供最佳靈活性
- 持續管理及審查對維持稅務效率及適應不斷變化的法規及家族情況至關重要
對於尋求稅務高效財富轉移策略的香港企業家而言,信託仍然是不可或缺的規劃工具。香港獨特的地域來源徵稅、沒有遺產稅及資本增值稅、穩健的普通法信託框架,以及策略性地理位置的結合,為跨代財富保護創造了非凡機會。不斷演變的監管環境——特別是FSIE機制及加強的企業受託人監督——需要比過去幾十年更複雜的規劃。然而,在適當的架構及專業指導下,信託繼續為資產保護、繼承規劃及稅務優化提供無與倫比的優勢。
📚 資料來源及參考資料
本文已根據香港政府官方來源及權威參考資料進行事實核查:
- 稅務局(IRD) – 官方稅率、免稅額及法規
- 差餉物業估價署(RVD) – 物業差餉及估價
- 香港政府一站通 – 香港政府官方門戶網站
- 立法會 – 稅務法例及修訂
- 稅務局FSIE機制 – 外地收入豁免詳情
-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 RA13監管資料
- 公司註冊處 – TCSP發牌資料
最後更新: 2024年12月 | 本文提供一般資訊,不應被視為專業稅務或法律建議。具體稅務規劃應諮詢合資格的稅務顧問或會計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