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法律与政策
2025 年香港 CRS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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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审核: TAX.hk 编辑团队
发布日期 2026年5月22日
最后更新 2026年8月22日
本文仅提供香港税务的一般资讯,并不构成税务建议。税务规则会有变动,个别情况亦各有不同 — 在依据本文任何内容行事前,请咨询合资格的香港税务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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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法律与政策
本页内容
关键信息:2025年香港CRS申报
香港实体CRS基本要点
什么是CRS?
哪些机构必须遵守?
香港CRS申报截止日期
年度申报截止日期:5月31日
提交流程与时间表
必须申报哪些信息?
申报税务管辖区
查阅官方名单
主要申报税务管辖区包括:
尽职调查要求
新账户程序(2017年1月1日或之后开立的账户)
既有账户程序(2017年1月1日之前开立的账户)
自我证明要求
更新自我证明
核实与证明文件
豁免与排除实体
无须申报的账户
积极与消极非金融实体 (NFE)
豁免金融机构
不合规处罚
三类 CRS 违规行为
具体处罚条款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
香港罚款级别参考
税务局(IRD)执法方式
合规最佳实践
针对金融机构
针对账户持有人
资源与指引
税务局官方资源
经合组织(OECD)资源
法律法规
核心要点:香港 CRS 合规
关键信息:2025年香港CRS申报
年度申报截止日期: 2025年5月31日(针对2024日历年度账户信息)
法律框架: 《2016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2017年1月1日起生效)
申报税务管辖区: 逾80个活跃交换关系(共指定126个税务管辖区)
首次信息交换: 2018年9月(针对2017日历年度数据)
处罚范围: 10,000港元至1,000,000港元,并可能面临监禁
自我证明截止日期: 税务居民身份发生变更后30天内
提交门户: 税务局自动交换财务账户资料(AEOI)门户网站
监管机构: 香港税务局(I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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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实体CRS基本要点
共同汇报标准(CRS) 是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起的一项全球倡议,旨在通过参与税务管辖区之间自动交换财务账户资料(AEOI),促进国际税收透明度并打击跨境逃税行为。
香港通过于2016年6月30日颁布的《2016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 》实施CRS,建立了自2017年1月1日起生效的全面法律框架。首次信息交换于2018年9月进行,涵盖2017日历年度的财务账户数据。
什么是CRS?
在CRS框架下,香港金融机构在法律上有义务:
收集指定信息 (针对这些申报账户)
每年向香港税务局(IRD)申报
维持尽职审查程序 ,以核实账户持有人的税务居民身份
香港税务局随后会自动与参与管辖区的税务机构交换这些财务账户信息,从而构建全球税收透明度网络。
哪些机构必须遵守?
所有在香港运营的金融机构 (获特别豁免者除外)均必须遵守CRS要求。这包括:
银行和接受存款机构
投资实体和基金管理公司
持有金融资产的托管机构
提供现金价值产品的指定保险公司
信托及特定信托服务提供商
重要提示: 在CRS规则下,仅为香港税务居民的个人或实体所持有的账户通常不 被视为“申报账户”。并非香港境外任何地区税务居民的香港纳税人,其信息将不会被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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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CRS申报截止日期
年度申报截止日期:5月31日
所有负有CRS义务的金融机构必须在相关日历年度次年的5月31日 前向香港税务局提交年度CRS报告。对于2025年而言,这意味着:
申报期
截止日期
涵盖信息
2024日历年
2025年5月31日
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所有应申报账户信息
2025日历年
2026年5月31日
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所有应申报账户信息
2026日历年
2027年5月31日
20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所有应申报账户信息
提交流程与时间表
金融机构每年1月 会通过 AEOI 门户网站收到税务局 (IRD) 发出的电子通知,要求在 5 个月内(即 5 月 31 日前)提交财务账户资料申报表。标准提交流程遵循以下时间表:
1月: IRD 向申报金融机构发出电子通知
1月至5月: 金融机构汇总并准备上一日历年的账户数据
5月31日前: 通过 AEOI 门户网站以电子方式提交申报表
6月至8月: IRD 处理提交的数据并准备进行国际交换
9月: 与协定伙伴管辖区进行信息交换
必须申报哪些信息?
金融机构必须针对每个应申报账户申报以下信息:
账户持有人详细信息: 姓名/名称、地址、税务管辖区、税务编号 (TIN)
账户信息: 账号、截至 12 月 31 日的账户余额或价值
财务数据: 历年内支付至该账户或记入该账户的总额(利息、股息、其他收入)
控权人: 对于消极非财务实体,作为申报税务管辖区税务居民的控权人详情
出售收益: 出售或赎回金融资产的总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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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税务管辖区
香港根据《税务条例》附表17E第1部分 保留一份官方申报税务管辖区名单。截至2025年:
126个管辖区 被指定为申报税务管辖区
基于双边或多边主管当局协定,建立了80多个用于CRS目的的活跃交换关系
随着香港启动更多交换关系,该名单将继续扩大
查阅官方名单
完整且最新的申报税务管辖区名单维护在税务局官方网页上。金融机构和个人可在以下网址查阅权威名单:
随着香港与更多管辖区签订新的AEOI协定,该名单会定期更新。金融机构应定期查阅此官方来源以确保合规。
主要申报税务管辖区包括:
与香港建立活跃CRS交换关系的主要管辖区包括:
欧盟成员国(德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荷兰等)
英国及皇家属地
新加坡、日本、韩国、印度
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
瑞士、列支敦士登、摩纳哥
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泽西岛、根西岛
南非、毛里求斯、塞舌尔
注意: 香港特别行政区本身并非申报税务管辖区。中国内地有独立的申报安排。美国不在 CRS 名单上,但设有单独的 FATCA(《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申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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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职调查要求
金融机构必须实施全面的尽职调查程序,以识别需申报账户并收集必要信息。这些要求载于《税务条例》(第112章),且必须与经合组织(OECD)的指引保持一致。
新账户程序(2017年1月1日或之后开立的账户)
对于所有新账户,金融机构必须:
获取自我证明: 在开户时向账户持有人收集自我证明表格
确定税收居民身份: 根据自我证明识别账户持有人的税收居民管辖区
核实信息: 根据开户过程中获得的信息确认自我证明的合理性
收集税务编号(TIN): 获取每个申报税务管辖区的纳税人识别号(TIN)
既有账户程序(2017年1月1日之前开立的账户)
对于既有账户,金融机构必须根据账户价值门槛进行审查,并针对以下账户适用不同程序:
较低价值个人账户: 通过电子记录检索境外税收居民身份标志
高价值个人账户: 开展强化审查,包括纸质记录检索和客户经理问询
实体账户: 采用基于风险的方法识别控制人为应申报管辖区税收居民的消极非金融实体
对于存量账户,如对其税收居民身份存在疑问,金融机构可要求账户持有人提供自我证明以核实其税收居民身份。
自我证明要求
自我证明是 CRS 尽职调查的基石。各申报金融机构可自行设计自我证明表格,但必须确保收集所有必需的数据要素:
账户持有人类型
所需信息
个人
姓名、地址、税收居民管辖区、纳税人识别号(TIN)、出生日期
实体
名称、地址、税收居民管辖区、纳税人识别号(TIN)、实体分类(金融机构或非金融实体/NFE)
消极非金融实体(Passive NFE)
实体信息加上所有控制人的详细信息(姓名、地址、税收居民管辖区、纳税人识别号(TIN)、出生日期)
更新自我证明
账户持有人必须在其自身或其控制人(针对实体)的税收居民身份发生任何变更后的 30 天 内,向金融机构提供更新的自我证明。金融机构在以下情况下也会要求提供新的自我证明:
账户持有人信息发生变更(例如,地址变更为其他管辖区)
机构有理由相信先前的自我证明不正确或不可靠
情况发生变化,影响了账户的应申报状态
核实与证明文件
法律要求金融机构核实自我证明中提供的详细信息。这可能包括:
要求提供护照副本以核实身份
获取税务居民身份证明(例如:税务居民身份证明书)
审查支持所声明税务居民身份的证明文件
在可行的情况下,对照官方数据库核对纳税人识别号 (T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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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与排除实体
无须申报的账户
某些账户和实体不受 CRS 申报要求的约束:
仅属香港居民: 仅作为香港税务居民的个人或实体所持有的账户
政府实体: 香港政府机构及政府全资拥有的实体所持有的账户
国际组织: 获认可的国际组织和中央银行所持有的账户
退休和养老基金: 符合特定标准的某些合资格退休计划
低风险排除账户: 被认定为逃税风险较低的特定账户类型
积极与消极非金融实体 (NFE)
非金融实体 (NFE) 分为积极或消极两类,适用不同的申报要求:
积极非金融实体(通常无须申报):
总收入中被动收入占比低于 50%,且产生被动收入的资产占比低于 50%
上市公司及其关联实体
政府实体、国际组织
免征所得税的非营利组织(出于慈善、宗教、科学、教育目的)
非金融集团成员的控股公司
初创公司(成立前 24 个月内)
处于清算或破产状态的实体
消极非金融机构(如果控制人是应申报管辖区的税务居民,则需要申报):
以消极收入为主的投资控股公司
主要收取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的实体
不符合积极非金融机构标准的任何非金融机构
豁免金融机构
某些金融机构可以豁免申报义务,包括:
符合特定监管要求的退休基金
完全由豁免实益拥有人持有的某些投资实体
法律法规中指定的低风险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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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规处罚
香港税务局严格执行 CRS 合规监管。《税务条例》第 80B 至 80F 条 规定了对不合规行为的处罚,处罚力度可能十分严厉,从行政罚款到提起刑事起诉甚至判处监禁不等。
三类 CRS 违规行为
税务局设立了三大类处罚措施来惩处不合规行为:
违规类别
描述
处罚
1. 未遵从规定 (第80B条)
• 未遵从税务局通知
• 未在截止日期前提交申报表
• 阻碍税务局评税人员
• 未遵从尽职审查规定
第3级罚款:10,000港元
定罪后若持续违法,每日加罚500港元
2. 不正确的申报表 (第80B(6)-(7)条)
• 在申报表中提供具误导性、虚假或不准确的信息
• 明知信息属虚假
• 对准确性罔顾后果
• 无合理理由相信信息属准确
轻微/行政性质:10,000港元
严重/系统性:最高可达1,000,000港元
3. 蓄意欺诈 (第80B(8)-(9)条)
• 蓄意提供虚假信息以企图欺诈
• 故意遗漏须申报账户
• 积极隐瞒相关数据以规避申报
• 故意不履行CRS义务
刑事检控:
• 第5级罚款:50,000港元或最高可达1,000,000港元以上
• 监禁6个月至3年
具体处罚条款
第80B(1)条 - 未遵从税务局通知:
处罚:第3级罚款(10,000港元)
法院可命令在指定时限内遵从规定
持续违法:定罪后每日额外加罚500港元
注:聘用服务提供商并不构成未遵从规定的合理辩解
第80(2E)-(2F)条 - 账户持有人作出虚假自我证明:
罪行:明知或罔顾后果地在自我证明中作出虚假、具误导性或不正确的陈述
处罚:3级罚款(10,000港元)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
行政处罚(10,000港元 - 50,000港元):
轻微行政失误
无加重情节的首次违规
无实质性错误的逾期提交
接到通知后已纠正的程序性过失
严重处罚(50,000港元 - 1,000,000港元以上):
尽职调查程序存在系统性缺陷
申报数据存在大范围错误
持续漠视合规框架
收到警告后屡次违规
刑事责任(罚款 + 监禁):
蓄意欺诈或逃避申报
故意遗漏需申报账户
明知信息不实仍提供重大虚假信息
积极隐瞒相关数据
串谋逃避CRS义务
后果: 罚款超过1,000,000港元,并处6个月至3年监禁
香港罚款级别参考
罚款级别
罚款金额
CRS适用情况
第3级
HK$10,000
违规、行政失误、虚假自我证明
第5级
HK$50,000
蓄意欺诈(可根据严重程度超出此限额)
税务局(IRD)执法方式
税务局采取以风险为本的方法 进行合规监控,具体包括:
非现场审查: 分析所提交申报表的完整性与准确性
现场审查: 实地检查金融机构的 CRS 流程和内部控制
专题审查: 针对特定合规问题开展全行业审查
税务局力求在确保严格遵守 CRS 要求的同时,尽量降低金融机构的合规成本。然而,违规行为将受到严肃处理,并一贯依法实施处罚,以维护全球税务透明度框架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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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最佳实践
针对金融机构
为确保 CRS 合规并避免受到处罚,金融机构应:
建立书面政策和程序: 通过清晰、全面的程序文件,记录机构如何履行所有 CRS 义务
实施健全的客户尽职调查流程: 在开立所有新账户时,收集并核实自我证明文件
开展持续监控: 定期审查账户是否存在需要更新自我证明的情况变化
维护完善的系统: 投资于能够识别需申报账户并汇总所需数据的技术系统
全面培训员工: 确保所有相关人员均了解 CRS 要求及其职责
开展内部审计: 定期测试合规程序并整改已发现的缺陷
聘请专业顾问: 就复杂的分类问题咨询税务和法律专家
关注税务局(IRD)指引: 及时掌握最新的监管变动和解读
及时提交申报表: 确保在 5 月 31 日截止日期前提交包含完整且准确信息的所有申报表
迅速回复税务局问询: 在规定时限内处理来自税务局的任何问题或通知
针对账户持有人
在香港金融机构持有账户的个人和实体应当:
准确填写自我证明: 如实、完整地提供有关税务居民身份的信息
理解税务居民规则: 根据适用的税收法律确定您在何处构成税务居民(而不仅仅是您拥有国籍的地区)
及时更新信息: 税务居民身份发生任何变更后,在 30 天内通知您的金融机构
保留证明文件: 妥善保存支持您所申报税务居民身份的记录(纳税申报表、居民身份证明书等)
了解纳税人识别号要求: 明确您作为税务居民所在的每个司法管辖区的纳税人识别号(TIN)
配合信息索取要求: 配合金融机构提供补充证明文件或说明的要求
寻求专业建议: 若您的居民身份情况复杂(多处住所、频繁跨国搬迁等),请咨询税务顾问
清楚申报后果: 了解您的账户信息将被共享给您税务居民身份所在司法管辖区的税务机构
香港纳税人识别号(TIN):
个人: 香港身份证号码
公司: 由税务局商业登记署发出的商业登记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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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与指引
税务局官方资源
香港税务局为金融机构和纳税人提供全面的指引材料:
经合组织(OECD)资源
金融机构亦应参考经合组织(OECD)的资料,以确保与国际标准保持一致:
OECD CRS 门户网站: 有关全球 CRS 框架的综合资源
CRS 评注: 针对 CRS 条款的详细解释指引
CRS 实施手册: 针对金融机构的实用实施指引
CRS 相关常见问题: 复杂情形下的常见问题解答
法律法规
完整的法律框架可通过以下途径查阅:
核心要点:香港 CRS 合规
向税务局(IRD)申报上一公历年度账户信息的年度截止日期为 5 月 31 日
截至 2025 年,已有超过 80 个税务管辖区 与香港建立了有效的 CRS 信息交换伙伴关系
所有金融机构 (豁免机构除外)必须执行 CRS 尽职审查和申报程序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开立的所有新账户均须填写自我证明
税务居民身份发生任何变更后,账户持有人必须在 30 天内更新 其自我证明
仅属香港居民的账户无需申报 ——CRS 仅适用于申报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所持有的账户
处罚力度相当严厉: 从行政失误的 10,000 港元到欺诈行为的 1,000,000 港元以上罚款加监禁不等
故意虚假申报或蓄意逃避 CRS 义务将承担刑事责任
税务局定期开展审查 ,包括书面审查、现场检查和专题检查,以确保合规
对于复杂的分类问题以及跨多个管辖区的税务居民身份情况,建议寻求专业意见
申报税务管辖区名单会定期更新 ——金融机构应查阅税务局官方网站
完善的书面政策和程序 对于证明符合 CRS 要求至关重要
免责声明: 本文基于截至 2025 年的立法和官方指引,提供有关香港 CRS 申报要求的一般信息。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建议。金融机构和个人应针对其具体情况咨询具备资质的税务专业人士及法律顾问。CRS 要求可能会因《税务条例》的修订以及税务局(IRD)指引的更新而发生变动。请务必参阅税务局官方网站及现行法规以获取最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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