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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预扣税义务:厘清常见误解

香港預扣稅義務:釐清常見誤解

📋 重點速覽

  • 要點一: 香港的預扣稅範圍極窄,僅適用於支付予非居民的版權費及表演者/運動員收入,股息、利息及大部分服務費均無需扣稅。
  • 要點二: 版權費的預扣稅率取決於收款方是否為關聯方,非關聯法團稅率為4.95%,關聯法團則為16.5%。
  • 要點三: 兩級制利得稅會影響預扣稅計算,非關聯法團的首667萬港元總版權費收入可適用2.475%的較低稅率。
  • 要點四: 技術服務費一般無需扣稅,除非服務是在香港境內提供。
  • 要點五: 扣稅義務人必須在付款後30日內,將扣繳的稅款交予稅務局。

貴公司是否經常需要從香港支付款項給海外供應商或合作夥伴?您是否曾為是否需要預扣稅款而感到困惑?許多企業都誤以為所有支付予海外收款方的款項都需要扣稅,但實際上,香港的預扣稅制度範圍非常狹窄,而且經常被誤解。這篇文章將為您詳細釐清香港預扣稅的適用情況、正確計算方法,以及如何避免常見的合規陷阱,以免您的企業蒙受不必要的財務損失。

了解香港獨特的預扣稅制度

香港採用地域來源徵稅原則,一般而言,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潤才需要課稅。這個基本原則塑造了整個預扣稅的框架。與許多對全球收入徵稅的國家不同,香港的稅制重點明確且針對性強,這為進行國際支付的企業帶來了機遇,同時也潛藏著風險。

⚠️ 關鍵區別: 香港並對支付予非居民的股息、利息或大部分技術服務費徵收預扣稅。這是香港營商企業最常見的誤解之一。

什麼情況下才需要預扣稅?

在香港,只有以下兩類特定付款需要預扣稅:

  • 版權費: 為在香港使用或享有使用知識產權的權利而支付的款項。
  • 支付予非居民表演者及運動員的款項: 因在香港進行表演或活動而獲得的收入。

對於版權費而言,關鍵因素是知識產權在何處被使用或利用,而非合約在哪裡簽訂或款項從何處支付。如果知識產權在香港使用,相關的版權費支付就會觸發預扣稅義務。

版權費預扣稅率及計算方法

香港對版權費的預扣稅率,會根據付款方與收款方之間的關係,以及是否適用兩級制利得稅而有顯著差異。了解這些變化對準確合規至關重要。

標準稅率(不適用稅務協定優惠)

收款方類型 關係 視為應評稅利潤百分比 預扣稅率 (2024-25年度)
非居民法團 非關聯 30% 4.95% (標準)
或 首667萬港元總收入2.475% + 餘額4.95% (兩級制)
非居民法團 關聯/相聯 100% 16.5% (標準)
或 首200萬港元收入8.25% + 餘額16.5% (兩級制)
非居民個人 非關聯 30% 4.5%
非居民個人 關聯/相聯 100% 15%
💡 計算公式: 預扣稅率 = 視為應評稅利潤百分比 × 適用的利得稅率。例如:30% 視為利潤 × 16.5% 法團利得稅率 = 非關聯法團的4.95%預扣稅率。

兩級制利得稅的影響 (2024-2025年度)

自2018/19課稅年度起,香港實施的兩級制利得稅會影響預扣稅的計算:

  • 法團: 首200萬港元應評稅利潤稅率為8.25%,其後利潤稅率為16.5%。
  • 非法團業務: 首200萬港元應評稅利潤稅率為7.5%,其後利潤稅率為15%。

這對預扣稅的具體影響如下:

  • 非關聯法團: 首667萬港元總版權費收入適用2.475%的稅率(代表以30%視為利潤計算出的首200萬港元應評稅利潤),超出部分則按4.95%計算。
  • 關聯法團: 首200萬港元版權費收入適用8.25%的稅率(100%視為利潤),超出部分則按16.5%計算。

法律框架:《稅務條例》第21及21A條

第21條:視為營業收入

第21條規定,支付予非居民的某些版權費,不論收款人身在何處,均會被視為在香港產生的營業收入。這是香港地域來源徵稅原則的一個關鍵例外。

第21A條:視為應評稅利潤

情況 視為應評稅利潤 法律依據
支付予非關聯非居民 總版權費的30% 第21A(1)(b)條
支付予關聯非居民,且香港付款方(或其相聯者)曾擁有該知識產權 總版權費的100% 第21A(1)(a)條
⚠️ 常見錯誤: 許多納稅人錯誤地將30%的視為利潤率應用於關聯方。這可能導致扣稅不足,並面臨潛在的罰款。務必核實付款方與收款方之間的關係。

技術服務費:關鍵區分

這是香港預扣稅中最容易被誤解的領域之一。支付技術服務費一般無需預扣稅,除非符合以下條件:

  1. 服務地點: 服務是在香港境內實體執行的。
  2. 應課稅存在: 收款方為非居民,且被視為在香港經營業務。
  3. 歸屬關係: 該筆付款可歸屬於其在香港的該項具體業務活動。
💡 實例說明: 一家香港公司聘請新加坡的軟件開發公司開發應用程式。所有工作均由新加坡的員工在新加坡境內完成。即使香港公司支付了服務費,也沒有預扣稅義務,因為服務並非在香港提供。

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您的減稅利器

香港已與超過45個稅務管轄區簽訂了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CDTA)。這些協定可以大幅降低甚至免除版權費的預扣稅。

部分協定下的版權費預扣稅率示例

稅務管轄區 協定下的版權費預扣稅率
中國內地 7%
新加坡 5%
英國 3%
日本 5%
⚠️ 重要程序: 協定下的稅務寬減並非自動生效。要申請較低稅率,您必須從非居民收款方取得「居民身分證明書」,並向稅務局提交IR1313表格。即使協定稅率為0%,申報要求仍然適用。

合規要求與期限

扣稅義務人的責任

進行支付的香港實體作為扣稅義務人,在法律上須承擔以下責任:

  • 識別是否需要預扣稅
  • 確定正確的預扣稅率
  • 計算並扣起應繳稅款
  • 在30天內將扣起的稅款交予稅務局
  • 提交所需表格並將紀錄保存7年

主要表格及期限

表格 用途 提交期限
IR37表格 通知支付版權費予非居民 付款後30天內,或到期付款日(以較早者為準)
IR1313表格 申請根據全面性協定獲得稅務寬減 扣稅前或扣稅時
⚠️ 罰則警告: 逾期提交或繳款可能導致罰款及徵收附加費。稅務局有權要求香港付款方承擔未繳預扣稅款的責任,如屬蓄意逃稅,罰款更可高達少徵稅款的300%。

常見誤解逐一拆解

誤解一:所有跨境付款都需要預扣稅

事實: 只有版權費及支付予表演者/運動員的款項才需要預扣稅。股息、利息及大部分服務費在香港均無需預扣稅。

誤解二:技術服務費總會觸發預扣稅

事實: 技術服務費一般無需預扣稅,除非服務是在香港境內實體提供,並為該非居民創造了應課稅存在。

誤解三:合約簽訂地點決定稅務責任

事實: 關鍵因素是知識產權在何處被使用或利用,而非合約在哪裡簽訂。一份在新加坡簽訂但涉及在香港使用知識產權的合約,仍會觸發香港的預扣稅義務。

誤解四:稅務協定優惠會自動生效

事實: 享受協定優惠需要主動採取步驟:取得居民身分證明書、提交IR1313表格並保存適當文件。稅務寬減並非自動獲得。

最佳合規實務建議

  1. 及早進行盡職審查: 在向非居民付款前,先評估預扣稅義務。
  2. 預先取得文件: 在付款期限前預早要求提供居民身分證明書。
  3. 核實關係狀態: 仔細判斷收款方是否符合第21A(3)條下的「相聯者」定義。
  4. 應用正確稅率: 非關聯方使用30%視為利潤,關聯方則使用100%。
  5. 善用協定優惠: 檢視香港的全面性協定網絡,並遵循正確程序申請較低稅率。
  6. 分隔資金: 將扣起的稅款存放在獨立帳戶,以確保能準時繳付。
  7. 保存紀錄: 依法將詳細文件保存7年。
  8. 遵守期限: 嚴格遵守30天的申報及繳款期限。
  9. 尋求專業意見: 就複雜的安排諮詢合資格的稅務顧問。
  10. 保持更新: 留意香港全面性協定網絡及稅務規例的變動。

近期發展與2024-2025年度更新

全球最低稅實施

香港已於2025年6月6日通過全球最低稅(第二支柱)立法,並於2025年1月1日起生效。這對年度收入達7.5億歐元或以上的跨國企業集團實施15%的最低實際稅率。雖然這不直接影響預扣稅義務,但可能會影響大型跨國企業的整體稅務規劃。

擴展全面性協定網絡

香港持續擴展其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網絡。新的協定及修訂可能帶來更多降低預扣稅率的機會。企業應定期查閱稅務局更新的協定指引。

加強轉讓定價審查

稅務局加強了對跨境付款及轉讓定價安排的審查。請確保支付予關聯方的版權費有適當的轉讓定價文件支持,並符合公平交易原則,以避免稅務調整及罰款。

重點總結

  • 香港的預扣稅制度僅適用於版權費及支付予表演者/運動員的款項——股息、利息或大部分服務費均不適用。
  • 預扣稅率介乎2.475%至16.5%,取決於關聯狀態及兩級制稅率的應用。
  • 根據第21A條,非關聯方的視為應評稅利潤為30%,關聯方則為100%
  • 關鍵因素是知識產權在何處被使用或利用,而非合約地點或付款來源。
  • 技術服務費一般無需預扣稅,除非服務是在香港境內實體提供。
  • 香港的超過45份全面性協定可大幅降低或免除預扣稅——但需要主動採取合規步驟。
  • 扣起的稅款必須在付款後30天內繳付,或到期付款日(以較早者為準)。
  • 即使協定稅率為0%,申報要求仍然適用——必須提交IR37表格。
  • 常見錯誤包括錯誤判斷關聯關係,以及未能申請可用的協定稅務寬減。
  • 妥善的文件記錄、及早規劃及專業意見對合規至關重要。

與其他稅務管轄區相比,香港的預扣稅制度範圍非常狹窄,但這種簡單性可能具有誤導性。合規的關鍵在於準確理解何時需要預扣稅、根據關聯狀態正確計算稅率,以及通過正確程序善用稅務協定優惠。遵循上述指引並留意法規更新,企業便能自信地處理香港的預扣稅義務,同時優化其國際支付架構。

📚 資料來源

本文內容已根據香港政府官方資料及權威參考來源核實:

最後更新:2024年12月 | 本文資訊僅供一般參考,如有具體問題請諮詢合資格稅務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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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ennifer Lee, LLM

tax.hk 税务内容专员

Jennifer Lee is a tax attorney specializing in Hong Kong tax law and policy. She holds an LLM in Taxation from 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and regularly contributes to academic journals on tax legislation develop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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