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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為您的香港帶來最大利益

📋 主要事實概覽

  • 核心條約:中國香港全面性避免雙重徵稅安排 (CDTA) 是管理跨境稅務事項的主要協議,最新協議自 2019 年起生效。
  • 預扣稅率:對於符合條件的香港居民,全面性稅收協定將中國國內股息預扣稅率降低至 5%(在一定條件下)、利息 7% 和特許權使用費 6%。
  • 實質內容是關鍵:條約優惠不是自動的。稅務局 (IRD) 和中國國家稅務總局要求在香港擁有“實益所有權”和真正的經濟實質。
  • 反濫用規則:2019 年協議引入了主要目的測試 (PPT),如果獲得稅收優惠是安排的主要目的,則可以拒絕享受協定優惠。
  • 香港的屬地制度:源自香港境外的利潤(包括來自中國大陸的股息)一般無需繳納香港利得稅,與全面性稅收協定形成強大的結合。

您的企業是否在香港和中國大陸之間留有資金?對於許多公司來說,跨境稅收協定被視為防止雙重徵稅的簡單盾牌。然而,在戰略規劃者的手中,中國香港全面避免雙重徵稅安排(CDTA)轉變為優化現金流、構建運營和提高盈利能力的動態工具。真正的問題不在於你是否正在使用該條約,而在於你是否正在充分利用它的戰略潛力。

降低預扣稅的戰略力量

中國國內稅法對向非居民支付的股息、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等款項徵收預扣稅(WHT)。中國香港全面性全面性協定大大降低了這些稅率,但要求它們需要仔細導航。

付款類型 中國國內預扣稅稅率 CDTA 降低費率 關鍵條件
股息 10% 5% 香港收款人持有付款公司至少 25% 的資本。
興趣 10%(或某些人為 7%) 7% 支付給金融機構或賒銷。
版稅 10% 6% 用於知識產權的使用或使用權。
📊 示例: 一家香港公司向東莞的一家製造商授權專有軟件。根據全面性稅收協定,特許權使用費預扣稅為 6%,而中國的標準為 10%。按每年500萬港元的特許權使用費計算,可立即節省20萬港元的稅款流出,直接增加現金流。

⚠️ 重要合規說明: 要申請這些稅率,香港實體必須是收入的“實益擁有人”並具有足夠的經濟實質。這意味著真實的商業活動、充足的員工、辦公場所和決策發生在香港。單純的“銅牌”或郵政信箱公司不符合香港和中國稅務機關加強審查的資格。

管理常設機構 (PE) 風險

常設機構(PE)是企業開展業務的固定營業場所。如果香港公司被視為在中國設有常設機構,則其歸屬於該常設機構的營業利潤需繳納中國企業所得稅(CIT),目前的標準稅率為25%。 CDTA 定義了常設機構的構成,提供了觸發因素和安全港。

💡專業提示:“準備或輔助”性質的活動,例如存儲貨物以便在其他地方加工或購買貨物,通常不會創建 PE。將您的大陸活動納入這些例外情況可以防止意外的納稅義務。

案例研究:稅收效率戰略重組

以一家總部位於香港、在廣東設有子公司的製造集團為例。最初,中國的利潤稅率為 25%。支付給香港母公司的股息須繳納 10% 的預扣稅。該集團進行了重組,以利用全面性稅收協定和香港的領土稅收制度。

戰略行動 稅收影響
強化香港控股公司實質(聘請當地管理人員、租賃辦公室)。 為 CDTA 索賠建立了明確的“受益所有權”。
實施了從香港到中國的公平管理費收費。 合法降低高稅率 (25%) 中國司法管轄區的應稅利潤。
聲稱 CDTA 降低了 5% 的股息預扣稅稅率(滿足 25% 所有權測試)。 將利潤匯出的預扣稅從 10% 減半至 5%。
在香港收到來自外國的股息。 股息收入無需繳納香港利得稅(地域制度)。

結果是集團整體有效稅率大幅降低,這不是通過積極避稅,而是通過調整其法律和運營結構與條約和香港稅收制度提供的戰略機會來實現。

了解主要目的測試 (PPT) 和實質要求

2019 年 CDTA 協議引入了受 OECD 啟發的主要目的測試。這項強有力的反濫用規則規定,如果獲得條約利益是任何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則該條約利益將被拒絕,除非授予該利益符合條約的目標和宗旨。

⚠️ 重要提示: 這意味著設立一家香港特殊目的機構 (SPV),除了引導中國收入和索取條約優惠外,沒有任何真正的商業目的,很可能無法通過 PPT。稅務機關將審查您的結構背後的商業理由。

💡 專業提示: 始終記錄您的業務結構的商業原因。合理的理由包括建立亞太地區管理總部、整合全球許可的知識產權或集中財務和風險管理職能。可靠的同期文件是稅務審計中的第一道防線。

何時重新評估您的條約立場

您對 CDTA 的使用應該是動態的,而不是靜態的。重大商業事件應引發對您的跨境稅務狀況的審查:

  • 擴張:在中國開設銷售辦事處、倉庫或服務器場。
  • 重組:合併、收購或集團重組。
  • 新收入來源:開始向中國提供數字服務或許可知識產權。
  • 監管變化:香港境外收入免稅 (FSIE) 制度或中國稅法的更新。

要點

  • 條約優惠需要實質內容:要申請減少預扣稅,您的香港實體必須擁有真正的經濟實質——人員、場所以及節稅之外的用途。
  • 常設機構暴露計劃:了解 CDTA 的常設機構規則,以避免通過員工、代理或固定場所在中國意外產生應稅存在。
  • 記錄商業目的:在主要目的測試時代,清晰記錄您的結構的非稅務業務原因對於捍衛您的條約地位至關重要。
  • 與香港的製度整合:香港的領土稅收制度放大了全面性稅收協定的權力,該制度通常不對外國來源的利潤(例如從中國收到的股息)徵稅。
  • 進行定期審核:將您的跨境稅務策略視為一個動態過程。在重大業務變更期間重新評估,以確保持續合規性和優化。

中國香港全面性協定不僅僅是防止雙重徵稅的防禦機制。對於知情企業來說,這是一個戰略框架,與強大的實質內容和商業目的相結合,可以提高盈利能力並支持可持續的跨境增長。在復雜的國際稅務格局中,採用積極主動且知識淵博的方法進行稅收籌劃不僅是可取的,而且還是一種競爭優勢。

📚 來源和參考資料

本文已根據香港政府官方消息來源進行事實核查:

最後驗證時間:2024 年 12 月 |本文僅供參考,不構成專業稅務建議。稅法和條約解釋很複雜並且可能會發生變化。如需針對您具體情況的建議,請諮詢合格的稅務顧問。

J
作者

Jennifer Lee, LLM

tax.hk 稅務內容專員

Jennifer Lee is a tax attorney specializing in Hong Kong tax law and policy. She holds an LLM in Taxation from 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and regularly contributes to academic journals on tax legislation develop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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