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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香港組建合資企業以獲得最大稅收和運營效益

📋 主要事實概覽

  • 利得稅: 兩級制:首 200 萬港元徵收 8.25%,之後企業徵收 16.5%。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潤才需納稅。
  • 地域制度:外國來源的收入在香港一般不徵稅,但外國來源的收入免稅 (FSIE) 制度要求某些被動收入具有經濟實質。
  • 不徵收資本利得稅:香港不對資本利得、股息或利息徵稅(在大多數情況下)。
  • 印花稅:買方印花稅 (BSD) 和特別印花稅 (SSD) 已於 2024 年 2 月 28 日廢除。財產轉讓的從價稅範圍為 1.5% 至 4.25%。
  • 全球最低稅:香港頒布了 15% 的全球最低稅(第二支柱)制度,於 2025 年 1 月 1 日生效,影響大型跨國集團。

想像一下,一家歐洲科技公司和一家中國大陸製造商結成合作夥伴關係,以佔領東南亞市場。他們的合資企業 (JV) 可能只是一個節省成本的空殼,也可能是一個充滿活力、節稅的平台,能夠推動創新和利潤。區別不在於選擇香港作為基地(這是一個共同的決定),而在於合資企業如何在其獨特的財政和法律生態系統中進行戰略構建。本指南探討瞭如何構建一家香港合資企業,最大限度地提高運營靈活性和長期稅收優惠。

發揮香港的核心稅務優勢

香港的總體企業稅率引人注目,但其真正的力量在於稅收的地域基礎。根據這一原則,只有來自香港的利潤才需繳納利得稅。這使得合資企業作為區域中心能夠整合越南或泰國等地運營的離岸收入,而無需額外繳納香港稅。然而,這並不是對通過香港公司登記的任何收入的全面豁免。

⚠️ 重要合規說明: 稅務局 (IRD) 審查利潤來源。合資企業必須證明其商業活動在香港進行,例如實質性決策、合同談判和風險管理。僅僅依靠沒有本地實體的香港實體開具發票是一種高風險策略,可能會導致重大稅務調整。

此外,香港與超過 45 個司法管轄區建立的廣泛的全面避免雙重徵稅協議 (CDTA) 網絡提供了一個強大的工具,可以減少股息、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等跨境支付的預扣稅,通常將稅率從 20-30% 降低到 5-10%。

📊 示例:利潤分配和條約利益
一家日本科技公司和一家澳大利亞礦業公司之間的合資企業在香港開髮用於智利業務的軟件。香港合資公司將該軟件授權給其智利子公司。根據香港-智利全面性協定,特許權使用費預扣稅可能從智利的標準30%降至5%。如果特許權使用費收入來自香港境外,則無需繳納香港利得稅,從而創造了高效的知識產權收入流。

兩級利得稅和合資企業架構

香港的兩級利得稅可以立即節省開支,特別是對於初創合資企業或最初來自香港的利潤不大的企業而言。就公司而言,首200萬港元的應評稅利潤的稅率為8.25%,其餘則為16.5%。對於非法人企業(如合夥企業),稅率分別為 7.5% 和 15%。

⚠️ 重要限制: 每組關聯公司中只有 一個 實體可以申請兩級費率。如果合資夥伴已經擁有其他關聯的香港公司,則需要仔細規劃以優化分配此利益。

選擇正確的合法工具:超越 50/50 的分割

合資企業的法律形式決定了其治理、責任和稅務處理。默認選擇 50/50 有限公司可能會導致僵局。香港法律提供了靈活的替代方案,使控制權與貢獻和風險相一致。

法律結構 主要功能 稅務影響
有限公司 獨立的法人實體;責任僅限於股本;受章程和股東協議管轄。 須就源自香港的收入繳納香港利得稅。有資格享受兩級費率。
有限合夥企業 (LP) 擁有普通合夥人(無限責任)和有限合夥人(責任上限)。 稅收透明;利潤直接流向合作夥伴,在他們手中徵稅。有限合夥人本身不徵稅。
合同/非法人合資企業 沒有獨立的法人實體;僅受合資協議管轄。建立和解散都很簡單。 各方單獨核算其利潤/損失份額。需繳納利得稅(非法人企業稅率)。
💡專業提示:混合控制模型
考慮一種由公司普通合夥人 (GP) 管理有限合夥企業的結構。普通合夥人(按企業納稅)持有 1% 的權益,但擁有完全的管理控制權,而有限合夥人 (LP) 作為被動投資者持有 99% 的權益。這將控制權與經濟利益分開,對於合資企業來說是理想的選擇,其中一個合作夥伴提供運營專業知識,另一個合作夥伴提供資本。

駕馭現代合規性:FSIE 和全球最低稅

現代合資企業的結構必須考慮到香港實施的兩項關鍵的國際稅收改革。

1. 外國來源收入豁免 (FSIE) 制度

自 2024 年 1 月起,擴大後的 FSIE 制度將對跨國企業 (MNE) 實體在香港獲得的外國股息、利息、知識產權 (IP) 收入和處置收益徵稅,除非它們符合特定豁免條件,主要是經濟實質要求

📊 對合資企業的影響: 如果您的香港合資企業是跨國企業集團的一部分,並從子公司接收外國股息,則必須僱用足夠數量的合格員工,並在香港產生足夠的運營支出,以管理和承擔這些股權的風險。 “黃銅板”控股公司將不再足夠。

2. 全球最低稅(第二支柱)

香港頒布了 15% 的全球最低稅制,於 2025 年 1 月 1 日生效。該制度適用於綜合年收入達到或超過 7.5 億歐元的大型跨國企業集團。

⚠️ 所需戰略規劃: 主要跨國公司組建的合資企業現在必須對其跨司法管轄區的有效稅率進行建模。如果合資企業的利潤在香港的稅率低於15%(例如,使用兩級稅率或由於稅收優惠),則可以根據香港本地最低補充稅(HKMTT)徵收補充稅。這從根本上改變了在集團內使用低稅收管轄區的計算方式。

知識產權與爭議解決

對於以科技或研發為重點的合資企業來說,由於香港的條約網絡和沒有特許權使用費預扣稅,在香港實體持有知識產權可能會具有優勢。然而,實質內容是關鍵。稅務局將評估香港實體是否履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核心 DEMPE 職能(開發、增強、維護、保護、利用)。

鑑於許多合資企業面臨爭議,香港提供了一個強大、中立的解決論壇。其仲裁裁決可根據《紐約公約》在 160 多個司法管轄區執行。重要的是,自2023年起,當事人可以向中國內地法院申請臨時措施(如資產凍結)以支持香港仲裁,這是一個獨特的優勢。

要點

  • 物質是不可轉讓的:要受益於香港的屬地制度和 FSIE 豁免,您的合資企業必須在該市開展真正的商業活動、員工和運營。
  • 戰略性地選擇結構:超越簡單的 50/50 公司。考慮使用有限合夥人或合同合資企業,使控制權、責任和稅收流通與合作夥伴的角色保持一致。
  • 全球稅收改革計劃:如果您的合資企業屬於大型跨國集團,請考慮 FSIE 經濟實質測試以及 15% 全球最低稅的潛在影響。
  • 記錄一切:維護健全的轉讓定價文件和明確的合資協議,從第一天起就涵蓋利潤分享、資本催繳、僵局解決和退出機制。
  • 利用香港的生態系統:利用其全面性稅收協定網絡減少預扣稅、強制解決爭議的法律制度及其作為區域運營門戶的地位。

在香港組建合資企業是一項戰略遠見的實踐。最成功的企業不會將香港實體視為被動的控股殼,而是將其視為積極的、實質性的區域戰略指揮中心。通過將穩健的運營實質與精心選擇的法律和財務結構相結合,合作夥伴可以建立一家具有彈性、高效且能夠在日益複雜的全球環境中實現增長的合資企業。

📚 來源和參考

本文已根據香港政府官方消息來源進行事實核查:

最後驗證時間:2024 年 12 月 |本文僅供參考,不構成專業稅務或法律建議。有關組建合資企業的具體指導,請諮詢合格的稅務顧問或法律執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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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arah Lam

tax.hk 稅務內容專員

Sarah Lam is a senior tax journalist covering Hong Kong and Greater China tax developments. She previously worked at the 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and has won multiple awards for her financial repor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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