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新闻与更新
香港与内地合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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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审核: TAX.hk 编辑团队
发布日期 2026年7月8日
最后更新 2026年8月22日
本文仅提供香港税务的一般资讯,并不构成税务建议。税务规则会有变动,个别情况亦各有不同 — 在依据本文任何内容行事前,请咨询合资格的香港税务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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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新闻与更新
本页内容
核心要点:香港与内地合资企业
了解香港与内地税收管辖权的差异
税收制度的法律独立性
地域来源征税与全球征税
税制对比概览
合资企业的 CEPA 框架(2025年最新动态)
2025年3月实施
合资企业的主要开放措施
建筑领域合资企业规定
大湾区创新举措
合资企业的转让定价要求
对合资企业的适用
2025年监管强化举措
文档编制要求
豁免门槛
跨境争议解决
跨境支付的预提税
双重征税安排待遇
预提税税率
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香港预扣税框架
反避税措施
合资企业税务合规清单
设立前阶段
运营阶段
跨境支付管理
持续合规与申报
风险管理
常设机构考量因素
香港常设机构规则
中国内地常设机构风险
实用税务筹划策略
优化合资企业架构
转让定价筹划
资金汇回效率
最新监管动态
BEPS 2.0 与全球最低税
香港税务局加强审查
CEPA 的持续演进
常见误区及应对措施
转让定价文档准备不足
误解地域来源征税原则
忽视《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要求
忽略 CEPA 优惠政策
商业实质不足
核心要点
来源与参考资料
核心要点:香港与内地合资企业
税收制度: 香港实行地域来源原则(仅对源自香港的所得征税),而中国内地对居民实行全球征税
企业所得税税率: 香港:8.25%(首200万港元)/ 16.5%,内地:25%
CEPA优惠政策: 自2025年3月1日起生效的自由贸易协议取消了股权限制,并放宽了合资企业的市场准入
预提所得税: 根据双重征税安排(DTA),凭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书可享受优惠协定税率:股息5%,利息/特许权使用费7%
转让定价: 须在纳税年度结束后9个月内准备同期资料文档;税务局(IRD)自2025年起实施更严格的审查
全球最低税: 自2025年起生效,适用于营业收入达7.5亿欧元及以上的跨国企业集团,税率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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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香港与内地税收管辖权的差异
香港与中国内地合作伙伴设立合资企业,必须深入理解两者各自独立的税收制度。这种管辖权差异根植于宪制原则,并对跨境运营产生重大影响。
税收制度的法律独立性
根据《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八条,香港的税收制度独立于且不同于中国内地的税收制度。第一百零六条进一步规定,香港享有独立的财政,不将财政收入上缴中国中央人民政府。这一宪制框架在税收领域切实践行了“一国两制”原则。
地域来源征税与全球征税
最根本的差异在于征税基础。与大多数同时适用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的税制不同,香港仅采用地域来源管辖权,不考虑居民身份概念。因此,仅对源自香港的利润征税,而无论纳税人的居民身份如何,其境外所得均无需课税。
相反,中国内地对居民企业实行全球征税原则。中国税收居民企业就其全球所得纳税,而非居民企业则主要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通常取决于其在内地是否设有常设机构(PE)。
税制对比概览
税制特征
中国香港
中国内地
征税原则
仅属地征税
全球征税(居民)/ 属地征税(非居民)
企业所得税税率
8.25%(首200万港元) 16.5%(超过200万港元部分)
25% 标准税率
境外所得
0% 税率(免税)
居民企业须纳税
资本利得税
无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股息税
无
符合条件的企业通常免税
增值税 (VAT)
无
根据类别不同为 6%、9% 或 13%
遗产税
无
无
预扣税(股息)
无
10%(根据双重征税协定持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书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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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企业的 CEPA 框架(2025年最新动态)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是中国内地与香港签署的第一份自由贸易协定。CEPA 涵盖四个关键领域: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以及经济技术合作。
2025年3月实施
《关于修订〈CEPA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二》(协议二)于2025年3月1日正式生效,使香港能够加速融入国家发展大局。这代表了跨境合资企业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合资企业的主要开放措施
CEPA 项下的开放措施采取多种形式,包括:
股权要求: 取消或放宽在设立企业时的股权比例和经营范围限制
专业资格: 放宽香港专业人士在内地提供服务的资格要求
市场准入: 放宽对香港向内地市场输出服务的限制
区域重点: 大多数开放措施适用于全国内地,并在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九市开展特定试点实施
建筑领域合资企业规定
对于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为合资经营企业或合作经营企业的建筑服务企业,CEPA 提供了具体优势:
在评估合资企业资质时,香港和内地所有单个企业的业绩均纳入考量
内地合伙人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不受限制
允许香港工程建设顾问企业以合资形式在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九市竞标咨询服务项目
大湾区创新举措
2025年推出的一系列新安排包括在大湾区试点城市实行“港资港法”和“港资港仲裁”,以便利香港投资者。这些措施为合资企业的运营提供了更高的法律确定性和争议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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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企业的转让定价要求
随着2025年监管政策的重大发展,转让定价合规对香港与内地合资企业而言变得日益关键。
对合资企业的适用
转让定价制度适用于在香港运营的合资企业、其子公司及无国籍实体,与对本地成员实体的处理保持一致。香港常设机构(包括合资企业、代表处或分公司)也可能需要履行编制主体文档和本地文档的义务。
2025年监管强化举措
《2025年税务(修订)(跨国企业集团最低税)条例》于2025年6月6日颁布。该立法:
对年度合并收入达到或超过7.5亿欧元的跨国企业集团实施经合组织(OECD)15%的全球最低税率
更新香港的转让定价规则,以与2022年OECD转让定价指南保持一致
引入香港税务局(IRD)更严格的审查,加大对集团内部转让定价的审查力度
预计将以更大规模、更具常态化地开展转让定价审查和审计
文档编制要求
转让定价监管机制强制要求香港实体采用三层标准化文档编制方法:
主体文档(Master File): 跨国企业集团业务运营和转让定价政策的宏观概述
本地档案: 针对香港实体的具体交易明细信息
国别报告: 关于全球所得分配及已缴税款的汇总数据
时间表: 企业必须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个月内准备好主体档案和本地档案(例如,对于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会计年度,截止日期为2025年9月30日)。
豁免门槛
香港实体若符合以下任意两项条件,则无需准备主体档案和本地档案:
总收入不超过4亿港元
资产总值不超过3亿港元
员工平均人数不超过100人
跨境争议解决
因内地转让定价争议而面临双重征税风险的香港纳税人,可通过相互协商程序(MAP)寻求救济。首例获批的内地与香港MAP案件于2023年底结案,这对于与内地集团实体存在关联交易的香港纳税人而言是一个重要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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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支付的预提税
对于在香港与中国内地之间存在跨境支付资金流的合资企业而言,管理好预提所得税义务至关重要。
双重征税安排待遇
香港与中国内地签订了全面的《双重征税安排》(DTA),该安排提供了优惠税收待遇,并对常设机构规则进行了明确规范。《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五议定书已分别自2020年1月1日(内地)和2020年4月1日(香港)起生效。
预提税税率
款项类型
标准税率(无证明书)
优惠税率(持有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书)
股息
10%
5%
利息
10%
7%
特许权使用费
10%
7%
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通过向中国内地税务机关提供税收居民身份证明,香港公司可将预扣税税率从标准的10%降至DTA规定的优惠税率。该证明:
使合资企业能够就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享受更低的预扣税税率
简化与存在外汇管制的地区(如中国内地)之间的跨境资金流动
为合资企业运营中的国际资金调拨与支付提供便利
香港预扣税框架
香港以其营商友好的税收制度而广受认可,其显著特点是对从香港支付的股息和利息不征收预扣税。然而,在收取来自中国内地的款项时,需适用内地的预扣税规则,这使得DTA税收优惠对合资企业而言尤为宝贵。
反避税措施
DTA第四议定书包含了防止协定滥用的措施。其中引入了主要目的测试,以确保协定优惠不被滥用。未能通过该测试且被证实主要目的在于获取协定优惠的实体,将无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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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企业税务合规清单
设立前阶段
☐ 开展税务架构分析,比较香港属地征税与内地全球征税的影响
☐ 审查CEPA资质及特定行业的开放措施
☐ 评估粤港澳大湾区试点项目是否适用于您的合资企业
☐ 结合CEPA条款确定最佳股权架构
☐ 评估两地司法管辖区内的常设机构风险
☐ 规划转让定价政策及文档要求
☐ 如跨国企业集团营业收入超过 7.5 亿欧元,评估全球最低税(15%)的影响
运营阶段
☐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 个月内准备转让定价文档(主体文档和本地文档)
☐ 所有关联方交易均保持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定价
☐ 记录经济实质要求以支持转让定价立场
☐ 对照转让定价豁免门槛跟踪营业收入、资产及雇员情况
☐ 申请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书以享受预提税优惠税率
☐ 监控香港与内地两地税务申报截止日期的合规情况
☐ 如适用,准备国别报告(营业收入达 7.5 亿欧元及以上的跨国企业集团)
跨境支付管理
☐ 在向内地进行股息分配前申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书
☐ 确保与内地实体之间收付款项的预提所得税合规
☐ 记录跨境支付的商业目的与经济实质
☐ 核实双边税收协定(DTA)优惠待遇资格及主要目的测试合规性
☐ 保留证明香港收入地域来源的相关记录
☐ 跟踪内地资金划转的外汇管制及审批要求
持续合规与申报
☐ 准备应对香港税务局(IRD)潜在的转让定价审查及 IR1475 表格要求
☐ 关注 CEPA 协议及其实施措施的变动
☐ 跟踪 BEPS 2.0 落地实施及全球最低税发展动态
☐ 考虑通过相互协商程序(MAP)解决转让定价争议
☐ 每年审阅并更新转让定价文档
☐ 定期对两地税务状况进行税务健康检查
☐ 为所采取的税务立场保留同期资料
风险管理
☐ 评估同一收入流面临双重征税的风险敞口
☐ 实施转让定价合规的内部控制
☐ 建立跨境交易治理框架
☐ 监控反避税规则及经济实质要求
☐ 为两个司法管辖区内可能开展的税务审计做好规划
☐ 记录重大税务立场的决策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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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设机构考量因素
合资企业架构必须谨慎管理在香港和中国内地的常设机构(PE)风险。在任一司法管辖区构成常设机构,都可能引发就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缴纳税款的义务。
香港常设机构规则
香港实行地域来源税制,意味着仅源自香港的利润才需缴税。然而,在香港设有常设机构可能表明利润来源于香港。与中国内地签订的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安排(DTA)对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形提供了具体定义和判定门槛。
中国内地常设机构风险
对于通过中国内地合资企业开展业务的香港公司而言,合资企业本身通常构成独立的法人实体,须缴纳内地税款。但是,如果香港母公司在合资企业之外于内地开展其他活动,则可能会产生额外的常设机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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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税务筹划策略
优化合资企业架构
合资企业应考虑以下架构要素:
股权式合资企业与契约式合资企业: 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框架下,这两种架构均符合享受优惠待遇的资格,但契约式安排在利润分配方面可能具有更大的灵活性
控股公司考量: 利用香港控股公司可享受双重征税安排(DTA)优惠待遇以及地域来源税制优势
服务公司架构: 针对特定职能设立独立的服务公司,可以优化转让定价并满足经济实质要求
知识产权管理: 综合考虑预提所得税和运营效率,对知识产权所有权进行战略性布局
转让定价筹划
适用于合资企业的有效转让定价策略包括:
建立清晰的功能分析,记录在各司法管辖区的价值创造情况
针对复杂交易实施预约定价安排(APA)以获取确定性
使转让定价政策与商业实质及业务运营保持一致
保持充分可信的可比性分析,以支持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定价
记录无形资产贡献和成本分摊安排
资金汇回效率
为尽量减少利润汇回时的税收损耗:
获取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书,以享受 5% 的股息预提所得税税率
在有利的情况下合理构建融资安排,以适用 7% 的利息预提所得税税率
考量利润分配的时机,以优化现金流和税务效益
评估服务费安排,作为股息分配的替代或补充方案
妥善规划中国内地的外汇管制和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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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监管动态
BEPS 2.0 与全球最低税
自 2025 年起实施的 15% 全球最低税将对大型跨国合资企业产生影响。《2025年税务(修订)(跨国企业集团最低税)条例》要求年合并收入不低于 7.5 亿欧元的跨国企业集团:
按税收管辖区计算实际税率
若实际税率低于 15%,则缴纳补足税
提交额外申报,包括 GloBE 信息申报表
评估对香港具有竞争力的 8.25%/16.5% 企业利得税税率的影响
香港税务局加强审查
自 2025 年起,香港税务局将更大规模、更常态化地开展转让定价审查和审计。合资企业应做好准备应对:
要求提交总结关键转让定价信息的 IR1475 表格
对集团内部定价方法的深入问询
支持利润分配的实质性要求
证明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同期资料
CEPA 的持续演进
CEPA 框架不断深化拓展,截至 2024 年底,累计关税优惠已超过 102 亿元人民币(约合 13.9 亿美元)。合资企业应密切关注有关香港具备竞争优势的服务行业(包括金融服务、建筑以及检测认证等)进一步开放措施的持续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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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误区及应对措施
转让定价文档准备不足
常见误区: 未能准备同期转让定价文档,或依赖未结合合资企业具体情况定制的通用政策。
解决方案: 在合资企业成立初期即聘请转让定价专家,以制定相关政策和文档规范。确保进行年度更新,以反映业务运营和市场条件的变化。
误解地域来源征税原则
常见误区: 错误地认为香港实体的所有活动都自动来源于香港,或认为所有内地活动均可免于香港征税。
解决方案: 结合合同谈判、签订和履行的地点开展详细的来源分析。记录支持来源判定的商业实质证据。
忽视《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要求
常见误区: 在未取得《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情况下从内地向香港支付股息或利息,导致适用更高的10%预提所得税税率。
解决方案: 在计划分配收益之前,尽早向香港税务局申请《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审批流程可能需要数周时间。
忽略 CEPA 优惠政策
常见误区: 在搭建合资企业架构时未考虑现有的 CEPA 开放措施,可能错失股权灵活性或市场准入优势方面的机遇。
解决方案: 在规划合资企业期间审查特定行业的 CEPA 条款。向熟悉 CEPA 规定以及内地目标地区具体落地实践的顾问进行咨询。
商业实质不足
常见误区: 搭建缺乏充分商业实质的税收驱动型架构,使合资企业面临反避税审查以及可能被拒绝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风险。
解决方案: 确保架构中的每个实体都具有真实的商业目的、充足的资源、合格的员工以及与其功能和风险相匹配的决策权。
核心要点
管辖区独立性: 香港与中国内地实行截然不同的税制——属地税制与全球税制——需要周密规划以避免双重征税并优化税务状况。
CEPA 机遇: 2025年3月的 CEPA 更新为合资企业带来了显著优势,包括取消股权比例限制、放宽市场准入以及在大湾区的特殊安排。合理构建您的合资企业架构,以充分利用这些优势。
转让定价合规势在必行: 随着香港税务局(IRD)自 2025 年起加大审查力度并与经合组织(OECD)准则保持一致,完备的转让定价文档已不再是可选项。须在财政年度结束后 9 个月内准备好主体文档(Master File)和本地文档(Local File),并保留同期实质性商业运营文档。
预提所得税管理: 取得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书,可将股息预提所得税从 10% 降至 5%,将利息/特许权使用费降至 7%。这一简单步骤可为跨境支付节省大量税费。
全球最低税负制影响: 大型跨国企业集团(营业收入达 7.5 亿欧元及以上)必须为 2025 年生效的 15% 全球最低税做好准备,这可能会影响某些架构享受香港较低企业税率的优势。
实质要求: 两地管辖区的反避税措施均要求具备真实的商业实质。确保每个实体都拥有适当的资源、人员和决策权,以支撑其税务状况。
主动合规: 善用本文提供的综合合规清单,建立涵盖转让定价、预提所得税和持续监管监控的系统化流程。尽早规划可避免日后产生高昂的调整成本。
争议解决机制: 相互协商程序(MAP)适用于解决香港与中国内地之间的转让定价争议,2023 年首例成功案件的达成证明了该救济机制的可行性。
持续跟进: CEPA 与税务法规均在不断演进。建立监测监管变化的流程,特别是转让定价执法、BEPS 2.0 实施以及针对特定行业的 CEPA 开放措施。
专业指导: 鉴于跨境合资企业税务的复杂性及其重大的财务影响,建议聘请熟悉香港和中国内地税收制度的资深税务顾问,以优化您的架构并确保合规。
来源与参考资料
本文基于截至 2025 年 12 月的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相关信息已依据官方政府来源和专业税务出版物进行核实:
注:税收法律法规可能会发生变更。读者在根据本信息做出商业决策之前,应就自身具体情况咨询具备资质的税务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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