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慈善机构免税政策的最新修订
关键事实:《税务条例》第88条免税资格
- 法律框架:《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8条统辖香港慈善免税资格
- 税收优惠:获批的慈善机构可豁免利得税,并可签发可扣税捐款收据
- 捐款扣除上限:捐款人最高可申请扣除应评税入息的35%,捐款总额最低为HKD $100
- 处理时间:对于材料齐全的申请,税务局(IRD)力求在4个月内作出答复
- 最新统计数据(2024年9月):香港共有10,699家免税慈善机构(2024年新获批578家,撤销267家)
- 最新进展:配合政府将香港建设为慈善中心的政策,2023-2024年推出了新的正规化申请程序
了解《税务条例》第88条
《税务条例》(IRO)第88条为香港的慈善免税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该条款,符合条件的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及信托团体可获豁免利得税,从而使其能够将更多资源最大限度地用于其慈善宗旨。
何为慈善宗旨?
要获得第88条的免税资格,机构必须纯粹为以下一项或多项公认的慈善宗旨而设立:
- 救济贫困 - 缓解经济困难并改善贫困群体生活条件的项目和服务
- 促进教育 - 教育机构、奖学金计划、研究项目和教育支援服务
- 推广宗教 - 促进精神修养和宗教实践的宗教组织与活动
- 其他有益于社会的宗旨 - 医疗卫生服务、环境保护、艺术与文化、社区发展以及其他提供公众利益的活动
近期修订与最新动态(2023-2025年)
1. 新的正规化申请程序(2023-2024年)
为配合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于2023年3月发表的《有关香港发展家族办公室业务的政策宣言》,香港税务局引入了重大程序变更,以支持香港发展成为全球家族办公室和慈善家的慈善中心。
申请流程的主要变更:
- 标准化申请表格:税务局通过制定一份综合申请表格规范了相关程序,该表格整合了所有必需的信息和文件,取代了以往结构较为松散的提交流程
- 强化活动记录文件:申请人现在必须使用申请表格附件中提供的新标准格式提供详细的活动描述
- 额外信息要求:针对拟在获得免税资格后接管或取代现有实体的机构新增了填写栏位
- 针对信托的特定要求:信托必须提供成员/委托人名单作为申请的一部分
- 规管文书指引:税务局就规管文书中慈善宗旨的撰写提供了更详尽的指引,以确保清晰度和合规性
2. 拟议的捐赠基金优化措施(2024年)
继2024/25年度《财政预算案》演辞及行政长官《2024年施政报告》之后,财经事务及库务局于2024年11月25日发表了一份咨询文件,建议对包括慈善捐赠基金在内的基金税收制度进行重大优化。
“捐赠基金”的拟议定义:
根据拟议的统一基金豁免(UFE)制度优化措施,捐赠基金被定义为:
- 由慈善实体设立并出资的安排
- 旨在开展金融活动
- 为该慈善实体的利益持有并管理资产池
- 其中慈善实体是指根据《税务条例》第88条获豁免缴税的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或信托
该项优化措施将使退休基金和捐赠基金有资格被认定为 UFE 制度下的“基金”,从而为慈善投资工具提供额外的税收优惠。
3. 加强监管与透明度措施(2018年至今)
自2018年以来,政府实施了多项行政措施以强化慈善领域的问责制:
- 公开披露:在“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上公布获批准筹款机构的经审计账目
- 最佳实践指引:发布《慈善筹款良好常规指引》并鼓励自愿采用
- 专用热线:设立慈善筹款活动投诉及查询热线
- 定期审查:税务局定期审查获免税资格的慈善团体,以确保其宗旨仍属慈善性质且活动符合所阐明的目的
4. 关于监管框架的持续讨论
随着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自2024年9月5日起在内地正式实施,各界就是否由香港特区政府制定全面的《慈善条例》展开了讨论。政府表示,由于设立专门的监管部门对慈善运作具有重大影响,因此需要进行深入审慎的研究。
《税务条例》第88条免税要求
核心资格条件
慈善机构在满足《税务条例》第88条规定的以下条件时,可获豁免缴纳利得税:
| 要求 | 说明 |
|---|---|
| 利润用于慈善目的 | 所有利润必须完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向成员分配或用于个人利益 |
| 地域限制 | 利润不得主要在香港境外支出(大部分开支应惠及香港公众) |
| 行业/业务条件 | 若从事行业或业务,必须符合以下任一条件:(a) 是在实际实现该慈善团体明示宗旨的过程中进行的;或 (b) 该项工作主要由为之设立该慈善团体并受惠的人士进行 |
| 书面规管文书 | 必须通过正式规管文件(组织章程细则、信托契约、宪章等)设立 |
| 公众利益 | 必须为公众利益而设立,并体现公众性质 |
| 合法营运 | 必须依法行事,并有责任维护国家安全 |
规管文书要求
慈善团体的规管文书是一份正式文件,必须包含:
| 必要条款 | 目的 |
|---|---|
| 慈善宗旨声明 | 明确、清晰地阐述设立该慈善机构的慈善宗旨 |
| 治理架构 | 管治机构(董事会、受托人等)的组成及会议程序 |
| 禁止分配条款 | 禁止向成员分配收入和财产 |
| 禁止获取报酬 | 禁止管治机构成员获取报酬的条款(合理开支除外) |
| 利益冲突 | 披露重大利益的要求以及对相关交易投票表决的限制 |
| 解散条款 | 明确解散时资产的分配方式(通常分配给其他慈善机构) |
| 记录保存要求 | 保存充分的收支记录、会计账簿及年度财务报表的义务 |
注册与申请流程
分步申请流程
- 查阅税务指南:在准备申请之前,请仔细阅读税务局(IRD)的《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及信托团体的税务指南》和《申请人须知》
- 填写申请表:填写标准化申请表并提供所有必需信息,包括:
- 机构详情和法律架构
- 规管文书条款
- 慈善宗旨和目标
- 使用税务局标准格式填写的详细活动说明
- 治理架构及成员信息
- 收集所需文件:
- 管理文书(组织章程细则、信托契约、章程等)的核证真实副本
- 过去 12 个月内开展的活动清单(如新成立则少于 12 个月)
- 未来 12 个月的计划活动清单
- 上一财政年度的账目报表副本(如成立已满 18 个月以上)
- 管理机构成员清单(董事、受托人等)
- 对于新设立的慈善机构:创办成员/委托人(适用于信托)清单
- 提交申请:将填妥的申请表连同所有证明文件寄送至:
税务局局长
香港邮政总局信箱 132 号
香港 - 税务局审核:如已提供所有相关资料且无需进一步阐明,税务局将尽力在 4 个月内予以答复
- 批准与列名:获得批准后,税务局将发出书面确认,并将该机构列入其网站上的免税慈善机构公开名单中
预期时间表
| 阶段 | 预计耗时 |
|---|---|
| 担保有限公司设立 | 4-6 周 |
| 第88条申请审核 | 4个月(完整申请的目标时间) |
| 总时间表(从实体成立到获得批准) | 6个月以上 |
获认可慈善捐款:捐款人税务扣除
捐款扣除规则
进行获认可慈善捐款的个人和企业可在符合特定限额和要求的前提下申请税务扣除。
| 扣除项目 | 详情 |
|---|---|
| 最高扣除额 | 最高为课税年度评税基期内应评税入息或利润的35% |
| 最低累计金额 | 捐款总额必须至少达到100港元方符合扣除资格 |
| 适用纳税人 | 须缴纳薪俸税或个人入息课税的个人;须缴纳利得税的企业 |
| 合资格受捐机构 | 根据《税务条例》第88条获豁免缴税的慈善机构或信托,或捐赠予政府作慈善用途 |
| 捐款形式 | 必须仅为金钱捐款——财产捐赠(房地产、艺术品等)不可扣除 |
哪些捐款符合资格?
- 向第88条获豁免慈善机构进行的直接金钱捐款
- 抬头人为获认可慈善组织的银行转账或支票
哪些款项不符合扣税资格?
- 购买彩票或抽奖券
- 慈善演出或活动的门票
- 购买墓地
- 在慈善义卖中购买物品
- 支付祈祷或预留祭祖场地等服务费用
- 捐赠财产、艺术品或其他非货币资产
- 以子女名义作出的捐款(必须以您或您配偶的名义作出,且双方未分居)
证明文件要求
捐赠人应妥善保存包含以下内容的正式捐款收据:
- 慈善机构在其章程文件中显示的完整名称
- 明确注明该交易为捐款(而非购买物品或支付服务费用)
- 捐赠金额及捐赠日期
- 慈善机构的官方印章或签名
税务局(IRD)在评税或审计过程中可能会要求提供这些收据,以支持您的扣税申请。
持续合规与报告义务
年度合规要求
为维持第88条豁免缴税地位,慈善机构必须履行以下持续义务:
| 义务 | 说明 |
|---|---|
| 年度财务报表 | 每年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列明收入、支出及资产管理情况 |
| 年度报告 | 提供年度报告,详细说明各项活动、受惠群体以及与慈善宗旨的一致性 |
| 变更通知 | 规管文书、宗旨、活动或管治机构成员如有任何变更,应及时通知税务局 |
| 记录保存 | 完整保存所获捐款、支出、捐赠人信息及运营活动的记录 |
| 运作透明度 | 依照既定宗旨开展运作,并确保与捐赠人及公众的沟通真实准确 |
| 管治标准 | 保持良好的管治规范,并在董事会/受托人决策中避免利益冲突 |
税务局审查与监督
税务局定期对免税慈善机构进行审查,以便:
- 查明其宗旨是否仍具慈善性质
- 核实其活动是否符合既定的慈善宗旨
- 确保符合第88条的要求
- 确认其利润仍纯粹用于慈善目的
不合规的后果
未能持续合规可能导致:
- 撤销免税资格 - 2024年,共有267家慈善机构被撤销免税资格
- 追缴税款 - 须就此前视为免税的收入补缴利得税
- 失去捐款扣税资格 - 捐赠人无法再就其捐款申请税前扣除
- 声誉受损 - 从公开名单中除名并导致公众信任度下降
最新统计数据与趋势
香港慈善领域概况(截至2024年9月30日)
| 指标 | 2024 | 2023 | 变动 |
|---|---|---|---|
| 免税慈善机构总数 | 10,699 | 10,347 | +352 (+3.4%) |
| 新增免税慈善机构 | 578 | - | - |
| 撤销免税资格数 | 267 | - | - |
| 净增数 | 311 | - | - |
数据表明香港的慈善行业发展健康且不断壮大,新增申请数量明显超过撤销数量。政府将香港打造为慈善中心的举措似乎正在鼓励新慈善机构的成立,同时通过定期审查保持质量控制。
核心要点
- 《税务条例》第88条为符合资格的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及信托团体提供全面的税收豁免,免征其利得税,并使其能够接收可扣税捐款。
- 近期程序优化:2023-2024年推出的程序优化措施通过标准化表格和更清晰的指引使申请流程正规化,支持香港发展成为全球慈善中心。
- 捐赠人可享可观福利:个人和企业如作出不少于100港元的获准慈善捐款,最高可申请相当于应评税入息35%的税收扣除。
- 严格合规至关重要:慈善机构必须将利润纯粹用于慈善用途,主要在香港境内开展运作,并对开展的任何行业或业务活动满足特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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