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慈善組織免稅政策的最新修訂

香港慈善機構稅務豁免最新修訂 | 2025年更新版

香港慈善機構稅務豁免的最新修訂

重點摘要:第 88 條稅務豁免

  • 法律框架:《稅務條例》(第 112 章)第 88 條規管香港的慈善機構稅務豁免
  • 稅務優惠:獲認可的慈善機構可獲豁免利得稅,並可發出可扣稅的捐款收據
  • 捐款扣除上限:捐款人最多可申索其應評稅入息或利潤的 35%,捐款總額最低為 HKD $100
  • 處理時間:稅務局的目標是在收到完整申請後 4 個月內回覆
  • 最新統計數據(2024 年 9 月):香港共有 10,699 間獲豁免繳稅的慈善機構(2024 年新獲批 578 間,被撤銷 267 間)
  • 最新發展:配合政府將香港發展為慈善中心的政策,當局於 2023 至 2024 年間推出了全新的正規化申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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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稅務條例》第 88 條

《稅務條例》(IRO)第 88 條為香港慈善機構的稅務豁免提供了法律基礎。根據該條文,合資格的慈善機構及具公共性質的信託可獲豁免繳納利得稅,使其能夠將資源最大程度地運用於其慈善宗旨。

何謂慈善宗旨?

要符合第 88 條的豁免資格,機構必須純粹為以下一項或多項認可的慈善宗旨而設立:

  • 救助貧困 - 減輕貧困人士經濟困難並改善其生活條件的計劃和服務
  • 促進教育 - 教育機構、獎學金計劃、研究項目及教育支援服務
  • 推廣宗教 - 促進靈性發展和宗教實踐的宗教組織及活動
  • 其他有益於社會的宗旨 - 醫療衞生服務、環境保護、藝術與文化、社區發展,以及其他帶來公眾利益的活動
  • 重要提示:機構必須為公眾利益而設立、依法運作,並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作為其合規義務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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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修訂與最新動態(2023-2025年)

    1. 全新規範化申請程序(2023-2024年)

    為配合香港特區政府於2023年3月發表的《有關香港發展家族辦公室業務的政策宣言》,稅務局推出了重大的程序變革,以支持香港發展成為全球家族辦公室及慈善家的慈善中心。

    申請程序的主要變更:

    • 標準化申請表格:稅務局透過制定一份整合所有所需資料及文件的全面申請表格,將程序規範化,以取代以往結構較為鬆散的提交程序
    • 強化活動資料要求:申請人現時必須使用申請表格附件中的新標準格式表格,提供詳細的活動說明
    • 額外資料要求:為打算在取得免稅地位後接管或取代現有實體的機構新增填寫欄位
    • 信託專屬要求:信託必須在申請中提供成員/財產授予人名單
    • 管治文書指引:稅務局就如何在管治文書中撰寫慈善宗旨提供了更詳細的指引,以確保清晰明確並符合合規要求

    2. 建議優化捐贈基金制度(2024年)

    繼《2024/25年度財政預算案》及行政長官《2024年施政報告》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於2024年11月25日發表諮詢文件,建議對基金(包括慈善捐贈基金)的稅務制度作出重大優化。

    建議的「捐贈基金」定義:

    在擬議的統一基金豁免(UFE)制度優化措施下,捐贈基金的定義為:

    • 由慈善實體設立並資助的安排
    • 旨在進行金融活動
    • 為該慈善實體的利益持有及管理資產池
    • 其中慈善實體是指根據《稅務條例》第88條獲豁免繳稅的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信託

    此項優化措施將允許退休金及捐贈基金符合UFE制度下的「基金」資格,為慈善投資工具提供額外的稅務優惠。

    3. 加強監管及透明度措施(2018年至今)

    自2018年起,政府已實施行政措施以加強慈善機構的問責性:

    • 公開披露:在「香港政府一站通」網站公布獲批籌款機構的經審計帳目
    • 最佳常規指引:頒布《慈善籌款良好常規指引》,並鼓勵自願採用
    • 專用熱線:設立慈善籌款活動投訴及查詢熱線
    • 定期覆核:稅務局定期覆核獲免稅的慈善機構,以確保其宗旨仍屬慈善性質,且活動與所申報的宗旨一致

    4. 有關監管架構的持續討論

    自2024年9月5日內地正式實施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以來,社會各界一直討論香港當局是否會制定全面的《慈善條例》。政府表示,由於設立專門的監管部門對慈善運作影響深遠,因此需要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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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8條免稅要求

    核心資格條件

    慈善機構符合《稅務條例》第88條規定的下列條件時,可獲豁免繳納利得稅:

    規定 說明
    利潤作慈善用途 所有利潤必須純粹用於慈善目的,不得分派予成員或謀取私人利益
    地域限制 利潤不得實質上於香港境外開支(大部分開支應使香港社會受惠)
    貿易/業務條件 如進行貿易或業務活動,必須符合以下其中一項條件:(a) 該業務是在實際貫徹該慈善機構明確規定的宗旨時經營;或 (b) 與該業務有關的工作主要由該慈善機構為其利益而設立的人士進行
    書面規管文書 必須透過正式規管文件設立(公司章程細則、信託契約、組織章程等)
    公眾利益 必須為公眾利益而設立,並具備公眾性質
    合法運作 必須合法運作,並有責任維護國家安全
    有關籌款活動的重要提示:稅務局強調,「與實現慈善機構明確規定的宗旨並非直接相關的籌款活動,無法符合業務利潤免稅的『但書』規定」。籌款活動必須與慈善機構的核心宗旨有內在聯繫。

    規管文書要求

    慈善機構的規管文書為一份正式文件,必須包含以下各項:

    必要條款 目的
    慈善宗旨聲明 準確且清晰地說明設立該慈善機構的慈善宗旨
    管治架構 管治機構的組成(董事會、受託人等)及會議程序
    禁止分配條款 禁止將收入及財產分配予成員
    禁止收取酬金規定 禁止管治機構的成員收取酬金的條款(合理開支除外)
    利益衝突 披露重大利益的要求及對相關交易表決權的限制
    解散條款 訂明解散時資產應如何分配(通常轉移至其他慈善機構)
    備存記錄規定 備存足夠的收支記錄、會計帳簿及年度財務報表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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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冊及申請程序

    逐步申請程序

    1. 參閱稅務指南:在準備申請前,請詳閱稅務局的《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及信託團體的稅務指南》及《申請人須知》
    2. 填寫申請表格:填妥標準申請表格並提供所有所需資料,包括:
      • 機構詳情及法律架構
      • 管治文書條款
      • 慈善宗旨及目標
  • 使用稅務局訂明格式詳細說明活動內容
  • 管治架構及成員資料
  • 收集所需文件:
    • 規管文書(組織章程細則、信託契約、會章等)的核證真實副本
    • 過去 12 個月內已開展的活動清單(如新成立則少於 12 個月)
    • 未來 12 個月計劃開展的活動清單
    • 上一財政年度的帳目副本(如已成立 18 個月或以上)
    • 管治機構成員名單(董事、受託人等)
    • 適用於新慈善機構:創辦成員/財產授予人(適用於信託)名單
  • 遞交申請:將填妥的申請表連同所有證明文件寄交:

    稅務局局長
    香港郵政總局信箱 132 號
    香港
  • 稅務局審查:如已提供所有相關資料且毋須進一步澄清,稅務局會盡力在 4 個月內作出回覆
  • 批准及列入名單:獲得批准後,稅務局會發出書面確認,並將該組織列入其網站上的獲豁免繳稅慈善機構公眾名單中
  • 處理須知:未填妥的申請表(包括證明文件不足)將會退回申請人跟進,然後方會開始處理。請確保所有文件齊備,以避免延誤。

    預計時間表

    階段 一般所需時間
    成立擔保有限公司 4-6 星期
    第88條申請審核 4個月(齊備申請的目標處理時間)
    總所需時間(由成立實體至獲得批准) 6個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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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認可慈善捐款:捐款人的稅項扣除

    捐款扣除規則

    個人及企業作出認可慈善捐款,在符合特定限額及規定下可申請稅項扣除。

    扣除項目 詳情
    最高扣除額 最高為課稅年度評稅基期內應評稅入息或利潤的35%
    最低合計金額 捐款總額必須至少為 HKD $100 方合資格獲得扣除
    適用納稅人 須繳納薪俸稅或個人入息課稅的個人;須繳納利得稅的企業
    合資格收款機構 根據《稅務條例》第88條獲豁免繳稅的慈善機構或信託,或捐贈予政府作慈善用途
    捐款形式 必須純粹為金錢捐款——物業或財產捐贈(房地產、藝術品等)不可扣除

    哪些捐款符合資格?

    • 直接金錢捐款予獲第88條豁免的慈善機構
    • 銀行轉賬或支票抬頭為認可慈善機構
  • 透過認可支付平台向獲註冊慈善機構作出的網上捐款
  • 作慈善用途的政府捐款
  • 哪些項目不合資格?

    證明文件要求

    捐款人應保留妥善的捐款收據,當中須列明:

    稅務局在進行評稅或審核時,可能會要求你出示這些收據以支持你的扣稅申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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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續合規及報告責任

    年度合規要求

    為維持第88條的豁免繳稅地位,慈善機構必須履行各項持續責任:

    責任 說明
    年度財務報表 每年提交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列明收入、開支及資產管理狀況
    年報 提交年報,詳述各項活動、受惠對象,以及活動與慈善宗旨的相符性
    變更通知 如管治文書、宗旨、活動或管治機構組成有任何變更,須及時通知稅務局
    紀錄保存 妥善保存所收捐款、開支、捐款人資料及營運活動的完整紀錄
    透明度營運 按照既定宗旨營運,並確保向捐款人及公眾傳達的資訊準確無誤
    管治標準 維持良好的管治常規,並避免在董事會/受託人決策中產生利益衝突

    稅務局的覆核與監察

    稅務局定期對獲豁免繳稅的慈善機構進行覆核,以:

    不合規之後果

    未能維持合規可導致以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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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統計數據與趨勢

    香港慈善界概況(截至2024年9月30日)

    指標 2024 2023 變動
    獲豁免繳稅的慈善機構總數 10,699 10,347 +352 (+3.4%)
    新獲豁免的慈善機構 578 - -
    被撤銷豁免資格的慈善機構 267 - -
    淨增加 311 - -

    數據顯示香港的慈善行業發展穩健且持續增長,新申請數目大幅超過撤銷數目。政府推動香港成為慈善中心的各項措施,似乎在鼓勵成立新慈善機構的同時,亦透過定期覆核維持質素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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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點摘要

  • 管治文書至關重要:妥善起草並載有所有必要條款(禁止分配利潤、解散、利益衝突等)的章程文件,對獲得批准及持續合規至關重要。
  • 申請所需時間:一般而言,資料齊備的申請需時 4 個月,但包括成立實體在內的整體設立程序可能需要 6 個月以上。
  • 持續責任不容忽視:慈善機構必須每年提交經審計的財務報表、保存完備的記錄,並在發生任何重大變動時及時通知稅務局。
  • 未來將迎來政策優化:在單一基金豁免制度(2024 年 11 月公佈)下針對留本基金的擬議規例,將為慈善投資工具提供額外的稅務優勢。
  • 慈善界別持續增長:截至 2024 年 9 月,獲確認豁免繳稅的慈善機構達 10,699 間(淨增加 311 間),香港的慈善界別在保持規管監督的同時持續發展。
  • 建議尋求專業指導:鑑於相關要求及持續合規責任的複雜性,機構在設立第 88 條慈善機構時,應考慮諮詢稅務專業人士及法律顧問。
  • 官方資料來源及參考文獻

    本文內容已根據以下香港特區政府官方及權威資料來源進行核實:

  • 認可慈善捐款常見問題 - 稅務局常見問題
  • 立法會十七題:慈善機構的監管 - 立法會質詢回覆(2024年11月)
  • 羅兵咸永道香港稅務快訊:捐贈基金建議 - 2024年各項建議之專業分析
  • 搜尋獲豁免繳稅的慈善團體 - 稅務局官方可搜尋資料庫
  • 香港電子法例:《稅務條例》第88條 - 完整法例文本
  • 稅務簡介 2024-2025 - 稅務局年度稅務參考指南
  • 最後更新:2025年12月
    事實核對來源:香港稅務局官方資料及香港特區政府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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