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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慈善組織免稅政策的最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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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審核: TAX.hk 編輯團隊
發佈日期 2026年5月31日
最後更新 2026年8月20日
本文僅提供香港稅務的一般資訊,並不構成稅務建議。稅務規則會有變動,個別情況亦各有不同 — 在依據本文任何內容行事前,請諮詢合資格的香港稅務專業人士。
本文亦提供以下語言版本
本頁內容
重點摘要:第 88 條稅務豁免
認識《稅務條例》第 88 條
何謂慈善宗旨?
近期修訂與最新動態(2023-2025年)
1. 全新規範化申請程序(2023-2024年)
2. 建議優化捐贈基金制度(2024年)
3. 加強監管及透明度措施(2018年至今)
4. 有關監管架構的持續討論
第88條免稅要求
核心資格條件
規管文書要求
註冊及申請程序
逐步申請程序
預計時間表
認可慈善捐款:捐款人的稅項扣除
捐款扣除規則
哪些捐款符合資格?
哪些項目不合資格?
證明文件要求
持續合規及報告責任
年度合規要求
稅務局的覆核與監察
不合規之後果
最新統計數據與趨勢
香港慈善界概況(截至2024年9月30日)
重點摘要
官方資料來源及參考文獻
香港慈善機構稅務豁免最新修訂 | 2025年更新版
香港慈善機構稅務豁免的最新修訂
重點摘要:第 88 條稅務豁免
法律框架: 《稅務條例》(第 112 章)第 88 條規管香港的慈善機構稅務豁免
稅務優惠: 獲認可的慈善機構可獲豁免利得稅,並可發出可扣稅的捐款收據
捐款扣除上限: 捐款人最多可申索其應評稅入息或利潤的 35% ,捐款總額最低為 HKD $100
處理時間: 稅務局的目標是在收到完整申請後 4 個月 內回覆
最新統計數據(2024 年 9 月): 香港共有 10,699 間獲豁免繳稅的慈善機構(2024 年新獲批 578 間,被撤銷 267 間)
最新發展: 配合政府將香港發展為慈善中心的政策,當局於 2023 至 2024 年間推出了全新的正規化申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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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稅務條例》第 88 條
《稅務條例》(IRO)第 88 條為香港慈善機構的稅務豁免提供了法律基礎。根據該條文,合資格的慈善機構及具公共性質的信託可獲豁免繳納利得稅,使其能夠將資源最大程度地運用於其慈善宗旨。
何謂慈善宗旨?
要符合第 88 條的豁免資格,機構必須純粹為以下一項或多項認可的慈善宗旨而設立:
救助貧困 - 減輕貧困人士經濟困難並改善其生活條件的計劃和服務
促進教育 - 教育機構、獎學金計劃、研究項目及教育支援服務
推廣宗教 - 促進靈性發展和宗教實踐的宗教組織及活動
其他有益於社會的宗旨 - 醫療衞生服務、環境保護、藝術與文化、社區發展,以及其他帶來公眾利益的活動
重要提示: 機構必須為公眾利益而設立、依法運作,並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作為其合規義務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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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修訂與最新動態(2023-2025年)
1. 全新規範化申請程序(2023-2024年)
為配合香港特區政府於2023年3月發表的《有關香港發展家族辦公室業務的政策宣言》,稅務局推出了重大的程序變革,以支持香港發展成為全球家族辦公室及慈善家的慈善中心。
申請程序的主要變更:
標準化申請表格: 稅務局透過制定一份整合所有所需資料及文件的全面申請表格,將程序規範化,以取代以往結構較為鬆散的提交程序
強化活動資料要求: 申請人現時必須使用申請表格附件中的新標準格式表格,提供詳細的活動說明
額外資料要求: 為打算在取得免稅地位後接管或取代現有實體的機構新增填寫欄位
信託專屬要求: 信託必須在申請中提供成員/財產授予人名單
管治文書指引: 稅務局就如何在管治文書中撰寫慈善宗旨提供了更詳細的指引,以確保清晰明確並符合合規要求
2. 建議優化捐贈基金制度(2024年)
繼《2024/25年度財政預算案》及行政長官《2024年施政報告》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於2024年11月25日發表諮詢文件,建議對基金(包括慈善捐贈基金)的稅務制度作出重大優化。
建議的「捐贈基金」定義:
在擬議的統一基金豁免(UFE)制度優化措施下,捐贈基金 的定義為:
由慈善實體設立並資助的安排
旨在進行金融活動
為該慈善實體的利益持有及管理資產池
其中慈善實體是指根據《稅務條例》第88條獲豁免繳稅的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信託
此項優化措施將允許退休金及捐贈基金符合UFE制度下的「基金」資格,為慈善投資工具提供額外的稅務優惠。
3. 加強監管及透明度措施(2018年至今)
自2018年起,政府已實施行政措施以加強慈善機構的問責性:
公開披露: 在「香港政府一站通」網站公布獲批籌款機構的經審計帳目
最佳常規指引: 頒布《慈善籌款良好常規指引》,並鼓勵自願採用
專用熱線: 設立慈善籌款活動投訴及查詢熱線
定期覆核: 稅務局定期覆核獲免稅的慈善機構,以確保其宗旨仍屬慈善性質,且活動與所申報的宗旨一致
4. 有關監管架構的持續討論
自2024年9月5日內地正式實施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以來,社會各界一直討論香港當局是否會制定全面的《慈善條例》。政府表示,由於設立專門的監管部門對慈善運作影響深遠,因此需要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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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8條免稅要求
核心資格條件
慈善機構符合《稅務條例》第88條規定的下列條件時,可獲豁免繳納利得稅:
規定
說明
利潤作慈善用途
所有利潤必須純粹用於慈善目的,不得分派予成員或謀取私人利益
地域限制
利潤不得實質上於香港境外開支(大部分開支應使香港社會受惠)
貿易/業務條件
如進行貿易或業務活動,必須符合以下其中一項條件:(a) 該業務是在實際貫徹該慈善機構明確規定的宗旨時經營;或 (b) 與該業務有關的工作主要由該慈善機構為其利益而設立的人士進行
書面規管文書
必須透過正式規管文件設立(公司章程細則、信託契約、組織章程等)
公眾利益
必須為公眾利益而設立,並具備公眾性質
合法運作
必須合法運作,並有責任維護國家安全
有關籌款活動的重要提示: 稅務局強調,「與實現慈善機構明確規定的宗旨並非直接相關的籌款活動,無法符合業務利潤免稅的『但書』規定」。籌款活動必須與慈善機構的核心宗旨有內在聯繫。
規管文書要求
慈善機構的規管文書為一份正式文件,必須包含以下各項:
必要條款
目的
慈善宗旨聲明
準確且清晰地說明設立該慈善機構的慈善宗旨
管治架構
管治機構的組成(董事會、受託人等)及會議程序
禁止分配條款
禁止將收入及財產分配予成員
禁止收取酬金規定
禁止管治機構的成員收取酬金的條款(合理開支除外)
利益衝突
披露重大利益的要求及對相關交易表決權的限制
解散條款
訂明解散時資產應如何分配(通常轉移至其他慈善機構)
備存記錄規定
備存足夠的收支記錄、會計帳簿及年度財務報表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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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及申請程序
逐步申請程序
參閱稅務指南: 在準備申請前,請詳閱稅務局的《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及信託團體的稅務指南》及《申請人須知》
填寫申請表格: 填妥標準申請表格並提供所有所需資料,包括:
使用稅務局訂明格式詳細說明活動內容
管治架構及成員資料
收集所需文件:
規管文書(組織章程細則、信託契約、會章等)的核證真實副本
過去 12 個月內已開展的活動清單(如新成立則少於 12 個月)
未來 12 個月計劃開展的活動清單
上一財政年度的帳目副本(如已成立 18 個月或以上)
管治機構成員名單(董事、受託人等)
適用於新慈善機構:創辦成員/財產授予人(適用於信託)名單
遞交申請: 將填妥的申請表連同所有證明文件寄交:
稅務局局長
香港郵政總局信箱 132 號
香港
稅務局審查: 如已提供所有相關資料且毋須進一步澄清,稅務局會盡力在 4 個月 內作出回覆
批准及列入名單: 獲得批准後,稅務局會發出書面確認,並將該組織列入其網站上的獲豁免繳稅慈善機構公眾名單中
處理須知: 未填妥的申請表(包括證明文件不足)將會退回申請人跟進,然後方會開始處理。請確保所有文件齊備,以避免延誤。
預計時間表
階段
一般所需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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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星期
第88條申請審核
4個月(齊備申請的目標處理時間)
總所需時間(由成立實體至獲得批准)
6個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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