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事实:香港碳定价格局
- 香港已承诺在2050年前实现碳中和,其中期目标是在2035年前将碳排放量减少50%(与2005年的水平相比)
- 截至2025年12月,香港尚未颁布正式的碳税,但燃油税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碳税的作用
- 于2021年10月公布的《气候行动蓝图2050》概述了四大减碳策略:净零发电、节能绿建、绿色运输以及全民减废
- 香港正通过香港交易所(HKEX)旗下的Core Climate平台,将自身定位为亚太地区的碳交易枢纽,该平台是该地区唯一提供港元及人民币碳信用结算的交易市场
-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EU CBAM)自2026年起生效,对面向欧洲市场的香港出口商构成了间接合规压力
随着全球气候行动的加速以及碳定价机制在世界各地的普及,香港企业正应对不断演变的环境法规与气候政策格局。尽管香港尚未实施正式的碳税,但该地区雄心勃勃的碳中和目标、新兴的碳交易基础设施,以及面临的诸如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等国际碳定价体系的约束,正在重塑企业的应对与合规准备要求。
本文对香港的碳定价格局进行了专业级深度分析,探讨了现行政策、拟议机制、国际影响以及企业应对的战略考量。
香港的气候政策框架
碳中和承诺与《气候行动蓝图2050》
2021年10月,香港特区政府公布了《气候行动蓝图2050》,确立了在205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全面路线图。这一承诺与中国在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国家目标保持一致,体现了香港融入更广泛区域气候目标的步伐。
该计划设定了一个雄心勃勃的中期目标:在2035年前将香港的碳排放量较2005年水平减少50%。这标志着与以往目标相比的大幅提速,并彰显了特区政府应对气候行动的坚定承诺。
四大减碳策略
《香港气候行动蓝图2050》重点针对香港排放量最高的领域。2019年,发电占碳排放总量的66%,其次是运输(18%)和废弃物(7%)。四大核心策略包括:
| 策略 | 关键目标与措施 |
|---|---|
| 净零发电 |
• 停止使用燃煤作日常发电 • 到2035年将可再生能源占比提升至7.5-10%,其后进一步提升至15% • 探索新能源并加强区域合作 • 在2050年前实现净零发电 |
| 节能绿建 |
• 到2050年将商业建筑耗电量较2015年水平减少30-40% • 到2050年将住宅建筑耗电量较2015年水平减少20-30% • 推广绿色建筑,提高能源效益 • 倡导低碳生活方式 |
| 绿色运输 |
• 推广电动及新能源公共交通和商用车 • 在2035年或之前停止新登记燃油及混合动力私家车 • 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发展 |
| 减废 |
• 发展转废为能设施 • 支持居民减少废物产生 • 落实转废为材基础设施 • 逐步减少对堆填区的依赖 |
治理与投资承诺
为监督气候行动的落实,政府成立了:
- 由行政长官主持的跨部门气候变化与碳中和督导委员会,负责制定总体战略并协调各项行动
- 气候变化与碳中和办公室,以加强协调并推动深度脱碳
- 承诺在未来15至20年内拨款约2,400亿港元,用于推行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措施
香港现行的碳定价机制
现有的碳相关征费
尽管香港尚未实施全面的碳税,但已存在某些与碳相关的财政措施:
- 碳氢油类税:香港目前对碳氢油类征税,这实际上构成了对燃料消费的一种碳税形式
- 累进电费制:阶梯式定价结构激励节能
- 首次登记税(FRT)宽减:自2008年4月起,购买低排放环保商用车的买家可获首次登记税宽减
- 利得税扣除:自2010年6月起,企业可在利得税项下扣除合资格环保车辆的资本开支
香港的碳交易基础设施
香港并未推行强制性排放交易体系(ETS)或碳税,而是致力于发展自愿碳市场基础设施,旨在打造区域性碳交易枢纽。
香港交易所 Core Climate 平台
香港交易所 Core Climate 平台于2022年10月推出,是香港碳市场的核心旗舰项目。其主要特点包括:
自愿市场与强制市场
香港的方针侧重于自愿碳市场,参与者在此自愿交易碳信用——通常是希望抵消其排放的企业。这与因政府监管而强制参与的合规碳市场形成了对比。
由于合规市场仅占全球排放量的 11%,发展自愿碳市场被认为是实现净零目标的关键所在。香港的战略重心正反映了这一全球市场现实。
雄心勃勃的增长目标
2025 年 3 月,港区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出将香港打造为碳交易中心的建议。当前的举措包括:
- 一项具有象征意义的 1000 万港元试点交易,涵盖 27.4 万吨二氧化碳
- 正与银行和投资者讨论的项目显示,未来三年的交易量将超过 150 亿港元
- 致力于与未来可能成为全球最大的排放交易体系建立联系
香港的碳税之争
支持实施碳税的论点
尽管香港制定了雄心勃勃的气候目标和全面的《香港气候行动蓝图2050》,但批评人士认为其缺失了一项关键政策工具:碳税。香港碳税的支持者提出以下观点:
- 价格信号的有效性:碳税将产生直接的价格信号,激励所有行业减少排放
- 创造财政收入:碳税收入可用于资助气候适应措施、可再生能源基础设施以及公正转型项目
- 行业针对性:碳税可针对电力、交通和废物管理等高排放行业
- 区域先例:新加坡实施了分阶段碳税模式,给予企业适应时间——该模式可能也适用于香港
- 政策空白:在缺乏碳定价机制的情况下,香港的脱碳高度依赖监管和自愿行动,这可能不足以实现2035年和2050年的目标
现状:暂无正式的碳税立法
截至2025年12月,香港尚未颁布正式的碳税法规。特区政府的策略侧重于:
- 行业监管与能效标准
- 自愿碳市场基础设施建设
- 绿色金融激励与补贴措施
- 脱碳项目的公私合作模式
- 与中国内地碳市场的区域合作
尽管一些评论人士认为征收碳税“对香港而言已不再是可选项,而是必然要求”,但政府尚未公开承诺实施碳税的时间表。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对香港出口商的关键影响
了解欧盟CBAM
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是欧盟对进入欧盟的高碳排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碳确定公允价格的工具。该机制旨在:
- 防止碳泄漏至未实行碳定价的国家/地区
- 在欧盟生产商与进口商之间建立公平的竞争环境
- 鼓励全球范围内的清洁工业生产
CBAM时间表与实施
| 阶段 | 时间表 | 要求 |
|---|---|---|
| 过渡期 | 2023年10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仅承担报告义务;进口商必须报告隐含排放量,但无需缴纳任何财务税费 |
| 正式实施期 | 自2026年1月1日起 | 进口商必须根据隐含排放量购买CBAM证书;征费标准与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 ETS)碳价挂钩 |
| 全面实施 | 截至2034年 | EU ETS中的免费配额逐步取消;CBAM确保实现完全的碳价平价 |
CBAM涵盖的行业
CBAM最初适用于碳泄漏风险最高的碳密集型行业的进口货物和特定前体:
- 水泥
- 钢铁
- 铝
- 化肥
- 电力
- 氢气
对香港出口商的影响
由于香港有相当一部分出口目的地为欧盟,CBAM对香港企业产生了重大影响:
间接合规压力
虽然香港公司并无直接遵守CBAM的义务,但其在欧洲开展业务的客户却面临合规要求。这产生了连锁反应:
- 供应链透明度要求:欧洲客户将要求香港出口商披露碳足迹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
- 范围3排放报告:欧盟公司必须报告范围3排放(包括供应链排放),从而推动了对供应商排放数据的需求
- 竞争压力:拥有较低碳足迹的香港出口商将比高碳竞争对手获得竞争优势
- 潜在成本影响:无法提供排放数据或证明碳效率可能会导致欧盟进口商面临更高的CBAM征费,从而可能影响采购决策
碳价抵免机制
CBAM 包含避免双重碳定价的机制:如果非欧盟制造商能够证明他们已在其原产地管辖区支付了碳价,则该成本可以从进入欧盟时征收的 CBAM 费用中扣除。
该条款为来自实行碳定价机制管辖区的出口商创造了潜在优势。香港目前缺乏正式的碳定价机制,这意味着香港出口商无法申请此类扣除,这可能使他们与来自实行碳定价管辖区的竞争对手相比处于劣势。
CBAM 合规的战略建议
向欧盟市场出口的香港出口商应考虑以下准备措施:
- 排放量衡量与报告:建立系统以准确衡量和报告产品碳足迹
- 供应链参与:与上游供应商合作,获取用于范围 3 计算的排放数据
- 脱碳投资:投资于能效提升、可再生能源和低碳生产流程,以减少内涵碳排放
- 欧盟合作伙伴协作:与欧盟客户沟通,了解具体的数据要求并协调报告方法
- 技术与数据系统:投资碳核算软件和数据管理系统,以简化合规流程
- 专业指导:寻求有关 CBAM 合规、碳足迹计算方法以及战略定位的专家建议
强化的气候信息披露要求
港交所强制性 ESG 披露(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香港交易所(HKEX)的所有主板发行人必须披露:
- 范围 1 和范围 2 温室气体排放量(此前遵循“不遵守就解释”原则——现为强制性要求)
- 与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 (ISSB) 气候披露准则相一致的气候相关财务风险与机遇
了解排放范围
| 排放范围 | 定义 | 示例 |
|---|---|---|
| 范围 1 | 公司拥有或控制的排放源产生的直接温室气体排放 | 公司自有车辆、现场燃料燃烧、制造流程 |
| 范围 2 | 外购能源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间接温室气体排放 | 外购电力、供暖、制冷及蒸汽 |
| 范围 3 | 价值链中产生的所有其他间接排放 | 供应链排放、产品使用、商务差旅、员工通勤、废弃物处置 |
尽管港交所规则目前尚未强制要求披露范围 3 排放,但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EU CBAM)和其他国际框架对范围 3 报告的要求日益严格,为香港出口商和上市公司带来了实际的合规需求。
绿色金融激励与支持机制
绿色和可持续金融资助计划(GSF 资助计划)
于 2021 年 5 月推出并延长至 2027 年的绿色和可持续金融资助计划,为在香港发行的符合资格的绿色和可持续债券及贷款提供补贴。
主要特点(2024-2027 年延长期)
- 资助费用:涵盖债券发行费用及外部评审服务费用
- 扩大范围:现已纳入转型债券和贷款,以鼓励相关行业迈向脱碳
- 法律及安排费用:香港的“债券资助先导计划”亦补贴法律费用和安排费用
- 市场发展目标:将香港定位为该地区的转型金融平台
政府可持续债券计划 (GSBP)
该计划前称“政府绿色债券计划”,于 2024 年 5 月更名,旨在促进香港绿色和可持续金融的发展。主要内容包括:
- 框架契合:《绿色债券框架》(2022 年 2 月更新)契合香港的气候承诺及国际绿色债券标准
- 合资格项目:募集资金用于资助符合改善环境、应对气候变化以及向低碳经济转型方向的绿色和可持续项目
- 基本工程储备基金:募集资金拨入基本工程储备基金 (CWRF),为合资格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 市场信号:政府发债彰显坚定承诺,并拓展市场深度
税收宽减与环保激励措施
| 激励措施类型 | 说明 | 适用资格 |
|---|---|---|
| 环保车辆首次登记税宽减 | 宽减低排放商用车辆的首次登记税 | 新登记环保商用车辆的购买人(自 2008 年 4 月 1 日起) |
| 环保车辆利得税扣除 | 在利得税下享受 100% 资本开支扣除 | 购置合资格环保车辆的企业(自 2010 年 6 月 18 日起) |
| 绿色建筑激励措施 | 针对绿建环评 (BEAM Plus) 认证项目的多项激励措施 | 绿建环评 (BEAM Plus) 项目申请人(由机电工程署、中华电力、港灯、水务署协同提供) |
企业准备情况:战略考量
评估碳风险敞口
香港企业应全面评估与碳相关的风险和机遇:
物理风险
- 气候变化对运营、供应链和资产的影响
- 极端天气事件和海平面上升(鉴于香港地处沿海,此项尤为重要)
- 气温变化对能源需求和运营效率的影响
转型风险
- 政策与监管风险:未来可能出台的碳定价、能效标准和排放上限
- 市场风险:客户偏好的转变、基于碳绩效的竞争定位
- 技术风险:向低碳技术转型、搁浅资产风险
- 声誉风险:利益相关方对气候行动和透明度的期望
国际业务敞口
- 针对出口商的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EU CBAM)合规要求
- 来自国际客户的供应链要求
- 气候领域领跑企业获取绿色金融及更低资本成本的机会
制定碳管理战略
积极前瞻的企业应实施全面的碳管理方案:
- 基准测算:建立准确的范围 1、2 和 3 排放基准
- 目标设定:设定符合 1.5°C 控温路径的科学减碳目标
- 减排举措:实施能效提升、可再生能源、流程优化和循环经济等措施
- 抵消战略:针对残留排放,利用高质量碳信用制定可靠的抵消战略(可考虑通过香港交易所 Core Climate 平台进行)
- 报告与披露:建立健全符合 ISSB、TCFD 及其他框架的气候披露体系
- 治理融合:将气候考量融入企业治理、风险管理和战略规划中
把握绿色金融机遇
香港不断扩展的绿色金融生态系统为企业带来了诸多机遇:
- 绿色债券发行:符合条件的发行可申请绿色和可持续金融资助计划(GSF Grant Scheme)补贴
供应链协同
鉴于范围3排放通常占企业碳足迹的最大比重,且CBAM对供应链产生深远影响:
- 供应商评估:评估供应商的碳减排表现和信息披露能力
- 协同计划:与主要供应商就脱碳倡议展开合作
- 数据系统:实施供应链排放跟踪和报告系统
- 采购标准:将碳表现纳入供应商选择和采购决策中
关注政策动态
香港的碳定价格局仍在不断发展。企业应当:
- 关注政府有关潜在碳定价机制的咨询文件和政策公告
- 就气候政策制定与行业协会和政府利益相关方保持沟通
- 跟踪中国内地碳市场的发展动态及香港可能的接入路径
- 密切关注国际碳定价趋势,特别是欧盟CBAM的范围扩展及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机制
- 参与自愿性倡议和碳市场试点项目以构建相关能力
区域背景:中国内地碳市场
中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全国ETS)
中国全国碳市场于2021年启动,按覆盖的排放量计,是全球规模最大的碳排放交易体系。与香港企业相关的主要方面包括:
- 市场规模:初期覆盖发电行业,并计划扩展至其他高排放行业
- 与香港互联互通:香港已被明确表示“欢迎”加入中国全国碳市场,但具体的整合机制仍处于开发阶段
- 战略机遇:香港作为连接中国内地与国际市场的“超级联系人”,具有独特的战略机遇
跨境考量因素
在内地设有业务营运或供应链的香港企业应考量以下方面:
- 内地设施在中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ETS)下的合规要求
- 利用香港碳市场基础设施开展集团层面碳管理的机遇
- 香港与内地碳定价机制未来潜在的整合与互通
- 香港与内地业务之间碳管理战略的协同一致
行业特定考量因素
电力及高耗能行业
鉴于发电占香港碳排放总量的66%,能源行业面临着尤为严格的审视:
- 淘汰燃煤:停止日常发电用煤代表着一项根本性的转型
- 可再生能源目标:到2035年可再生能源占比达到7.5-10%,随后提升至15%
- 能效强制要求:商业建筑的目标是在2050年前降低30-40%的能耗(相较于2015年基准)
- 碳定价敞口:若未来实施碳定价机制,高耗能行业最有可能面临相关成本
交通运输与物流业
作为第二大排放源(占比18%),交通运输行业的企业应为以下方面做好准备:
- 车辆电动化:在2035年或之前停止燃油及混合动力私家车的新车登记
- 车队转型:推广电动及新能源公共交通工具与商用车辆
- 基础设施投资: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要求
- 税收优惠:持续为环保车辆提供首次登记税(FRT)宽减及利得税扣除
制造业及出口导向型行业
制造商(尤其是出口至欧盟市场的企业)面临与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相关的关键考量:
- 产品碳足迹:出口货物隐含排放量的计量与报告
- 流程优化:投资低碳制造技术与生产工艺
- 可再生能源采购:转向可再生电力以减少范围 2 排放
- 竞争定位:将碳效率作为国际市场竞争优势的来源
房地产与物业开发
建筑是脱碳的关键重点领域:
- 能效标准:遵守日益严格的建筑节能守则
- 绿色建筑认证:对绿建环评(BEAM Plus)及其他认证的预期日益提高
- 改造机遇:为实现 2050 年能效目标而进行建筑改造的庞大市场
- 获取绿色融资:绿色建筑项目有资格获得优惠融资条款和激励措施
金融服务
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带来了独特的机遇与责任:
- 绿色债券市场发展:日益增长的发行与投资机遇
- 碳交易服务:金融机构在发展香港交易所 Core Climate 平台及区域碳市场中的作用
- 气候风险整合:将气候风险纳入贷款、投资和保险决策中
- ESG 产品创新:开发以气候为重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核心要点
- 暂无即时碳税,但气候目标宏大:尽管截至 2025 年 12 月香港尚未正式开征碳税,但《香港气候行动蓝图 2050》中关于在 2035 年前减少 50% 碳排放并在 2050 年前实现碳中和的承诺,将推动重大的监管与市场变革。
- 打造碳交易中心的雄心:香港正通过香港交易所 Core Climate 平台将自身定位为亚太地区的碳交易中心,提供独特的港元/人民币结算能力,并与中国国家碳排放权交易市场(ETS)相连。
- 欧盟 CBAM 催生紧迫合规需求:自 2026 年起,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将对香港出口商产生间接但重大的合规压力,要求其开展碳排放测算、报告及减排举措。
- 强化披露要求正式生效: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所有港交所(HKEX)主板发行人必须披露范围 1 和范围 2 排放量以及气候相关财务风险,从而大幅提高市场对透明度的预期。
- 提供绿色金融激励措施:延期的“绿色和可持续金融资助计划”(至 2027 年)和“政府可持续债券计划”为绿色及转型融资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
- 企业积极做好准备至关重要:即使尚未开征正式碳税,企业也应实施碳管理战略、测算排放量、设定减排目标,并为不断演变的海内外碳定价机制做好准备。
- 特定行业所受影响差异显著:发电、交通运输、制造业、房地产和金融服务业面临各不相同的碳相关风险与机遇,需要制定针对性的应对策略。
- 区域一体化趋势明确:香港作为中国内地与国际市场“超级联系人”的战略角色,预示着其未来将与中国全国碳市场深化对接,并持续推进跨境碳交易基础设施建设。
结语
尽管香港尚未正式开征碳税,但依托气候政策承诺、碳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欧盟 CBAM 等国际机制的影响,香港的碳定价格局正在迅速演进。《香港气候行动蓝图 2050》提出的雄心勃勃的目标——到 2035 年减碳 50%并在 2050 年前实现碳中和——将从根本上重塑香港的经济与监管环境。
对企业而言,传递出的信息十分明确:积极主动的碳管理已不再是可选项,而是在日益受到碳约束的世界中确保合规、提升竞争力以及获取资本的必备条件。无论是通过自愿碳市场、承担国际碳定价风险、满足更严格的披露要求,还是应对未来潜在的本土碳定价机制,碳问责制都正在成为香港商业运营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如今在排放量测算、减排举措、供应链协同和气候风险管理方面进行投资的企业,将占据最佳优势来应对这一转型、把握绿色金融机遇,并在香港迈向碳中和目标的过程中保持竞争优势。
本文截至2025年12月为最新信息。碳定价政策和气候法规仍在不断演变。企业应密切关注政府官方公告、港交所(HKEX)指引以及国际发展动态,以了解最新要求。
资料来源与参考引用
- 香港的气候目标 - 碳中和及可持续发展
- 政府公布《香港气候行动蓝图2050》
- 香港政府一站通:气候变化
- 气候合规与碳机遇:亚洲第二季度法律展望 - 华卓斯律师事务所(Watson Farley & Williams)
- 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现状如何? - 诺顿罗氏富美(Norton Rose Fulbright)
- 碳边境调节机制 - 欧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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