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事實:香港碳定價概況
- 香港已承諾在2050年前實現碳中和,並訂立中期目標,在2035年前將碳排放量減少50%(以2005年的水平為基準)
- 截至2025年12月,香港尚未落實正式的碳稅,但碳氫油類稅項發揮了某種形式的碳稅作用
- 《香港氣候行動藍圖2050》(於2021年10月公布)概述了四大減碳策略:淨零發電、節能綠建、綠色運輸及全民減廢
- 香港正透過香港交易所的Core Climate平台,將自身定位為亞太區的碳交易樞紐,該平台是區內唯一提供港元及人民幣結算碳信用的交易市場
- 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EU CBAM)將於2026年起生效,為出口至歐洲市場的香港出口商帶來間接的合規壓力
隨著全球氣候行動加速推進以及碳定價機制在世界各地普及,香港企業正應對不斷變化的環境法規及氣候政策形勢。儘管香港尚未實施正式碳稅,但本港具雄心的碳中和目標、新興的碳交易基礎設施,以及面臨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等國際碳定價系統的影響,正重新形塑企業的應對準備要求。
本文為香港的碳定價概況提供專業級分析,深入探討現行政策、擬議機制、國際影響以及企業應對策略的考量。
香港的氣候政策框架
碳中和承諾與《香港氣候行動藍圖2050》
香港特區政府於2021年10月公布《香港氣候行動藍圖2050》,制定了在2050年前實現碳中和的全面策略路線圖。此項承諾與國家在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的目標保持一致,並體現了香港融入更廣泛區域氣候目標的發展方向。
該藍圖訂立了一個具前瞻性的中期目標:在2035年之前將香港的碳排放量較2005年的水平減少50%。這顯示減碳步伐較以往目標大幅加快,並體現政府對應對氣候變化的承諾日益堅定。
四大減碳策略
《氣候行動藍圖2050》聚焦於香港排放量最高的範疇。2019年,發電佔碳排放總量的66%,其次為運輸(18%)和廢物(7%)。四大核心策略包括:
| 策略 | 主要目標及措施 |
|---|---|
| 淨零發電 |
• 停用燃煤作日常發電 • 在2035年或之前將可再生能源在發電容量的比重提升至7.5%至10%,並在隨後進一步提升至15% • 探討新發電能源並加強區域合作 • 在2050年前實現淨零發電 |
| 節能綠建 |
• 在2050年或之前將商業樓宇用電量較2015年減少30%至40% • 在2050年或之前將住宅樓宇用電量較2015年減少20%至30% • 推廣綠色建築及提高能源效益 • 鼓勵推行低碳生活 |
| 綠色運輸 |
• 推廣電動及新能源公共交通工具及商用車輛 • 在2035年或之前停止燃油及混合動力私家車的首次登記 • 支持發展充電基礎設施 |
• 支援市民減少產生廢物
• 落實轉廢為材基礎設施
• 逐步減少對堆填區的依賴
管治及投資承諾
為監督氣候行動的落實,政府成立了:
- 由行政長官主持的跨部門氣候變化與碳中和督導委員會,以制訂整體策略並統籌各項行動
- 氣候變化與碳中和辦公室,以加強統籌並推動深度減碳
- 承諾在 15 至 20 年內投放約 2,400 億港元,用於推行減緩及適應氣候變化的措施
香港現行的碳定價機制
現行與碳相關的稅費
雖然香港尚未實施全面的碳稅,但已存在若干與碳相關的財政措施:
- 碳氫油稅:香港目前對碳氫油徵稅,對燃料消耗發揮了某種形式的碳稅功能
- 累進電費制度:階梯式定價架構鼓勵節約能源
- 寬減汽車首次登記稅(FRT):自 2008 年 4 月起,購買排放量較低的環保商用車輛可獲寬減首次登記稅
- 利得稅扣除:自 2010 年 6 月起,企業可在利得稅下扣除購買合資格環保車輛的資本開支
香港的碳交易基礎設施
香港並未實施強制性排放交易體系(ETS)或碳稅,而是致力發展自願碳市場基礎設施,並期望成為區域碳交易樞紐。
港交所 Core Climate 平台
於 2022 年 10 月推出的港交所 Core Climate 平台是香港旗艦級的碳市場舉措。主要特色包括:
- 獨特的結算貨幣:亞太區內唯一就國際碳信用交易同時提供港元及人民幣結算的交易平台
- 高質素碳信用:促進經核證碳信用(包括黃金標準核證減排量 (GS-VER))的交易、結算、託管和註銷
- 自願參與:以尋求自願抵銷排放而非強制履約的企業為目標對象
- 戰略定位:旨在發揮「超級聯繫人」角色,連接中國內地與全球碳市場
自願性市場與強制性市場
香港的方針聚焦於自願碳市場,參與者(通常為希望抵銷自身碳排放的企業)自願交易碳信用。這與受政府規管而強制參與的合規碳市場形成對比。
由於合規市場僅涵蓋全球 11% 的排放量,因此發展自願碳市場被視為實現淨零目標不可或缺的一環。香港的戰略重點正反映了這一全球市場現實。
宏大的增長目標
2025 年 3 月,港區全國人大代表聯合建議推動香港建設為碳交易中心。當前的舉措包括:
- 規模達 1,000 萬港元、涵蓋 274,000 公噸 CO₂ 的象徵性試點交易
- 正與銀行及投資者商討的項目顯示,未來三年的交易額將超過 150 億港元
- 致力與有望成為全球最大的排放交易體系建立連接
香港的碳稅爭議
支持實施碳稅的理據
儘管香港訂立了宏大的氣候目標及全面的《香港氣候行動藍圖2050》,但有批評意見認為政策仍欠缺一項關鍵工具——碳稅。香港碳稅倡議者提出以下理據:
- 價格信號的有效性:碳稅可產生直接的價格信號,激勵各行業減排
- 開拓財政收入:碳稅收入可用於資助氣候適應措施、可再生能源基礎建設及公正轉型項目
- 針對特定行業:碳稅可針對電力、運輸及廢物處理等高排放行業
- 區域先例:新加坡實施了分階段徵收碳稅的模式,讓企業有時間適應——此模式可能適合香港
- 政策缺口:若沒有碳定價,香港的減碳工作將高度依賴法規監管及自願行動,這可能不足以實現 2035 年及 2050 年的目標
現況:尚未就碳稅正式立法
截至 2025 年 12 月,香港尚未制定正式的碳稅法例。政府的策略重點為:
- 行業規管及能源效益標準
- 發展自願碳市場基礎設施
- 綠色金融激勵措施及資助
- 以公私營協作模式推展減碳項目
- 與內地碳市場開展區域合作
儘管部分評論員認為碳稅對香港而言「已非選項,而是必然之舉」,但政府尚未公開承諾實行碳稅的時間表。
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對香港出口商的重大影響
了解歐盟 CBAM
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是歐洲聯盟為進入歐盟的高碳排放產品在生產過程中所排放的碳進行公平定價的工具。該機制旨在:
- 防止碳洩漏至未有實施碳定價的國家
- 為歐盟生產商與進口商營造公平競爭環境
- 鼓勵全球推行更清潔的工業生產
CBAM 推行時間表與實施
| 階段 | 時間表 | 規定要求 |
|---|---|---|
| 過渡期 | 2023 年 10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 僅具申報義務;進口商必須申報隱含碳排放量,但毋須繳納財務徵費 |
| 正式實施階段 | 由 2026 年 1 月 1 日起 | 進口商必須根據隱含碳排放量購買 CBAM 憑證;徵費反映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EU ETS)的碳價 |
| 全面落實 | 至 2034 年 | 歐盟排放交易體系逐步取消免費配額;CBAM 確保實現完全的碳價平價 |
CBAM 涵蓋的行業
CBAM 初期適用於碳洩漏風險最高的高碳密集型行業之進口貨物及特定前體物:
- 水泥
- 鋼鐵
- 鋁
- 化肥
- 電力
- 氫氣
對香港出口商的影響
鑑於香港有相當大比例的出口貨物銷往歐盟,CBAM 對香港企業帶來了關鍵影響:
間接合規壓力
雖然香港公司毋須直接遵守 CBAM,但其在歐洲開展業務的客戶面臨合規要求。這將產生連鎖效應:
- 供應鏈透明度需求:歐洲客戶將要求香港出口商披露碳足跡及溫室氣體(GHG)排放數據
- 範圍 3 排放申報:歐盟公司必須申報範圍 3 排放量(包括供應鏈排放),從而推動對供應商排放數據的需求
- 競爭壓力:碳足跡較低的香港出口商將比高碳競爭對手獲得更大的競爭優勢
- 潛在成本影響:若未能提供排放數據或證明碳效率,可能導致歐盟進口商須繳納更高的 CBAM 徵費,從而可能影響採購決策
碳價抵免機制
CBAM 設有機制以避免雙重碳定價:若非歐盟製造商能證明已在其原產司法管轄區支付碳價,該成本便可在進入歐盟時徵收的 CBAM 稅費中扣除。
此項規定為來自設有碳定價機制的司法管轄區的出口商帶來潛在優勢。香港目前缺乏正式的碳定價機制,意味著香港出口商無法申請有關扣減,與來自設有碳定價司法管轄區的競爭對手相比,可能處於劣勢。
CBAM 合規策略建議
向歐盟市場出口的香港出口商應考慮採取以下準備措施:
- 排放計量與報告:建立相關系統以準確計量及報告產品的碳足跡
- 供應鏈參與:與上游供應商合作,獲取用於範圍 3 計算的排放數據
- 脫碳投資:投資於能源效益、可再生能源及低碳生產工序,以減少隱含排放
- 歐盟夥伴合作:與歐盟客戶接洽,以了解具體的數據要求並統一報告方法
- 技術與數據系統:投資碳核算軟件及數據管理系統,以簡化合規流程
- 專業指導:就 CBAM 合規、碳足跡計算方法及策略定位尋求專家意見
加強氣候披露要求
港交所強制 ESG 披露(2025年1月1日起生效)
由 2025 年 1 月 1 日起,香港聯合交易所(港交所)的所有主板發行人必須披露:
- 範圍 1 及範圍 2 溫室氣體排放量(以往屬「不遵守就解釋」機制——現改為強制披露)
- 與國際可持續發展準則理事會(ISSB)氣候披露準則保持一致的氣候相關財務風險及機遇
了解排放範圍
| 排放範疇 | 定義 | 範例 |
|---|---|---|
| 範疇 1 | 來自公司擁有或控制的排放源之直接溫室氣體排放 | 公司擁有的車輛、現場燃料燃燒、製造過程 |
| 範疇 2 | 源自購買能源所產生的間接溫室氣體排放 | 購買的電力、供暖、製冷及蒸汽 |
| 範疇 3 | 價值鏈中產生的所有其他間接排放 | 供應鏈排放、產品使用、商務差旅、員工通勤、廢物處置 |
雖然香港交易所規則尚未強制要求披露範疇 3 排放,但歐盟 CBAM 及其他國際框架正日益要求進行範疇 3 申報,為香港出口商及上市公司帶來實際的合規需求。
綠色金融誘因及支援機制
綠色和可持續金融資助計劃(GSF 資助計劃)
綠色和可持續金融資助計劃於 2021 年 5 月推出,並已延長至 2027 年,為在香港發行的合資格綠色和可持續債券及貸款提供補貼。
主要特點(2024-2027 年延長期限)
- 獲補貼成本:涵蓋債券發行費用及外部評審服務費用
- 擴大範疇:現已納入轉型債券及貸款,鼓勵各行業邁向減碳
- 法律及安排費用:香港的債券資助先導計劃亦會發還法律費用及安排費用
- 市場發展目標:將香港打造成區內的轉型融資平台
政府可持續債券計劃(GSBP)
「政府可持續債券計劃」前稱為「政府綠色債券計劃」,於2024年5月更名,旨在促進香港綠色和可持續金融的發展。主要範疇包括:
- 框架銜接:《綠色債券框架》(2022年2月更新)與香港的氣候承諾及國際綠色債券標準保持一致
- 合資格項目:募集資金用於資助有助改善環境、應對氣候變化及向低碳經濟轉型的綠色和可持續項目
- 基本工程儲備基金:所得收益撥入基本工程儲備基金(CWRF),為合資格項目提供資金
- 市場示範作用:政府發行展示了其承諾,並提升市場深度
稅務寬減及環保優惠措施
| 優惠類型 | 說明 | 資格準則 |
|---|---|---|
| 環保車輛首次登記稅寬減 | 為低排放商用車輛寬減首次登記稅 | 新登記環保商用車輛的買家(自2008年4月1日起) |
| 環保車輛利得稅扣除 | 於利得稅下享有100%資本開支扣除 | 購買合資格環保車輛的企業(自2010年6月18日起) |
| 綠色建築優惠措施 | 為獲「綠建環評」(BEAM Plus)認證項目提供各類優惠措施 | 綠建環評項目申請人(由機電工程署、中電、港燈及水務署協調) |
企業準備工作:策略考量
評估碳風險敞口
香港企業應就碳相關風險及機遇進行全面評估:
實體風險
- 氣候變化對營運、供應鏈及資產的影響
- 極端天氣事件及海平面上升(對香港沿海地理位置尤為重要)
- 氣溫變化影響能源需求及營運效率
轉型風險
- 政策及監管風險:未來潛在的碳定價、能源效益標準、排放上限
- 市場風險:客戶偏好轉變、基於碳表現的競爭定位
- 技術風險:向低碳技術轉型、擱淺資產風險
- 聲譽風險:持份者對氣候行動及透明度的期望
國際市場敞口
- 出口商須遵守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合規要求
- 來自國際客戶的供應鏈要求
- 氣候領先企業獲取綠色金融及享有較低資本成本的機會
制定碳管理策略
積極主動的企業應實施全面的碳管理計劃:
- 基準測量:建立準確的範圍 1、2 及 3 排放基準
- 目標設定:設定符合 1.5°C 升溫路徑的科學減碳目標
- 減排措施:推行提升能源效益、可再生能源、流程優化及循環經濟等措施
- 抵銷策略:針對剩餘排放量,運用優質碳信用額(可透過港交所 Core Climate)制定可靠的抵銷策略
- 報告與披露:建立健全系統,按照 ISSB、TCFD 及其他框架進行氣候披露
- 融入管治:將氣候考量融入企業管治、風險管理及策略規劃之中
把握綠色金融機遇
香港不斷擴展的綠色金融生態系統為企業帶來機遇:
- 發行綠色債券:合資格的發行可獲取綠色和可持續金融資助計劃(GSF Grant Scheme)補貼
供應鏈參與
鑑於範疇 3 排放通常佔企業碳足跡的最大部分,加上 CBAM 對供應鏈帶來的影響:
- 供應商評估:評估供應商的碳表現及披露能力
- 協同參與計劃:與主要供應商合作推行脫碳倡議
- 數據系統:落實供應鏈排放追蹤及報告系統
- 採購標準:將碳表現納入供應商篩選及採購決策之中
密切留意政策發展
香港的碳定價環境持續發展。企業應當:
- 留意政府就潛在碳定價機制所作的諮詢及政策公佈
- 就氣候政策制定與行業商會及政府持份者保持溝通
- 追蹤中國內地碳市場的發展以及香港潛在的對接途徑
- 緊貼國際碳定價趨勢,特別是歐盟 CBAM 的擴展及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機制
- 參與自願性倡議及碳市場試點項目,以建立相關能力
區域背景:中國內地碳市場
中國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
中國的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系統於 2021 年啟動,按涵蓋的溫室氣體排放量計算,為全球規模最大的排放權交易系統。與香港企業相關的關鍵層面包括:
- 市場規模:初期涵蓋發電行業,並計劃擴展至其他高排放行業
- 香港互聯互通:香港獲表態「歡迎」加入中國全國碳市場,惟對接機制仍在制定中
- 戰略機遇:香港作為內地與國際市場之間「超級聯繫人」的定位,創造了獨特機遇
- 人民幣結算:香港交易所 Core Climate 的人民幣結算能力,使香港具備促進內地碳市場參與的有利條件
跨境考量
在內地擁有業務營運或供應鏈的香港企業應考慮:
- 內地設施在中國碳排放交易體系(ETS)下的合規要求
- 利用香港的碳市場基礎設施進行集團層面碳管理的機會
- 香港與內地碳定價機制未來潛在的整合銜接
- 香港與內地業務碳管理策略的協調一致
特定行業考量
電力及高耗能行業
發電佔香港碳排放量的 66%,能源行業面臨嚴格審視:
- 淘汰煤炭:停止日常發電使用煤炭代表著一項根本性的轉型
- 可再生能源目標:到 2035 年可再生能源佔比達到 7.5% 至 10%,其後提升至 15%
- 能源效益要求:商業樓宇目標在 2050 年前減少 30% 至 40% 的耗電量(與 2015 年相比)
- 碳定價風險:若日後推行碳定價,高耗能行業最有可能面臨相關影響
運輸及物流業
作為第二大碳排放源(18%),運輸業企業應做好以下準備:
- 車輛電動化:在 2035 年或之前停止新登記燃油及混合動力私家車
- 車隊轉型:推廣電動及新能源公共交通工具與商用車輛
- 基礎設施投資:充電基礎設施的發展需求
- 稅務優惠:持續推行環保車輛的首次登記稅寬減及利得稅扣除
製造業及出口導向型行業
製造商(特別是出口至歐盟市場的製造商)面臨與 CBAM 相關的關鍵考量:
- 產品碳足跡:量度並報告出口貨品中的隱含排放
- 製程優化:投資於低碳製造技術及工藝流程
房地產及物業發展
建築物是去碳化的關鍵重點領域:
- 能源效益標準:遵守日趨嚴格的建築物能源效益守則
- 綠色建築認證:市場對綠建環評(BEAM Plus)及其他認證的期望日益提高
- 升級改造機遇:為實現 2050 年能效目標而進行建築物翻新改造的市場龐大
- 獲取綠色融資:綠色建築項目符合獲享優惠融資條款及資助誘因的資格
金融服務業
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帶來了獨特的機遇與責任:
- 綠色債券市場發展:發行量持續增長且投資機遇不斷湧現
- 碳交易服務:金融機構在推動香港交易所 Core Climate 及區域碳市場發展中的角色
- 整合氣候風險:將氣候風險納入貸款、投資及保險決策中
- ESG 產品創新:開發以氣候為核心的金融產品及服務
重點摘要
- 雖無即時碳稅,但氣候目標宏大:截至 2025 年 12 月,香港雖未實施正式的碳稅,但《香港氣候行動藍圖 2050》承諾在 2035 年前將碳排放量減半,並在 2050 年前實現碳中和,這將推動顯著的監管和市場變革。
- 構建碳交易樞紐的願景:香港正透過香港交易所 Core Climate 將自身定位為亞太區碳交易中心,提供獨特的港元/人民幣結算功能,並與中國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ETS)建立聯繫。
- 歐盟 CBAM 帶來迫切的合規需求:自 2026 年起,歐盟的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將對香港出口商構成間接但顯著的合規壓力,要求企業落實碳排放計量、報告及減排措施。
- 加強披露規定生效: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所有港交所主板上市公司必須披露範圍 1 及範圍 2 排放量以及氣候相關財務風險,大幅提高市場對透明度的期望。
- 提供綠色金融激勵措施:延長的「綠色和可持續金融資助計劃」(至 2027 年)及政府可持續債券計劃,為綠色和轉型融資提供財政支援。
- 企業必須主動做好準備:即使尚未推行正式的碳稅,企業亦應實施碳管理策略、計量碳排放、設定減排目標,並為本地及國際不斷演變的碳定價機制做好準備。
- 各行業所受影響大相徑庭:發電、交通運輸、製造業、房地產及金融服務業面臨截然不同的碳相關風險與機遇,需要制定針對性的策略。
- 區域融合大勢所趨:香港作為連接中國內地與國際市場的戰略樞紐,預示著未來將與中國全國碳市場接軌,並持續發展跨境碳交易基礎設施。
結論
儘管香港尚未實施正式的碳稅,但透過氣候政策承諾、碳市場基礎設施建設以及受歐盟 CBAM 等國際機制的影響,本港的碳定價格局正在迅速演變。《香港氣候行動藍圖2050》雄心勃勃的目標——在 2035 年前將碳排放量減少 50%,並在 2050 年前實現碳中和——將從根本上重塑香港的經濟和監管環境。
對企業而言,訊息十分明確:在碳排放限制日益收緊的世界中,主動進行碳管理不再是可有可無的選項,而是確保合規、維持競爭力及獲取資本的關鍵要素。無論是透過自願碳市場、面臨國際碳定價機制的影響、加強披露要求,抑或未來潛在的本地碳定價機制,碳責任正成為香港企業營運中不可或缺的一環。
現已在排放量測量、減排措施、供應鏈協同參與及氣候風險管理方面投入資源的企業,在香港邁向碳中和目標的過程中,將處於最有利位置以應對此轉型、捕捉綠色金融機遇,並保持競爭優勢。
本文資料截至 2025 年 12 月。碳定價政策與氣候法規仍在不斷發展。企業應密切留意政府官方公告、港交所指引及國際動態,以獲取最新要求。
資料來源及參考文獻
- 香港的氣候目標 - 碳中和及可持續發展
- 政府公布《香港氣候行動藍圖2050》
- 香港政府一站通:氣候變化
- 氣候合規與碳機遇:亞洲第二季度法律展望 - Watson Farley & Williams
- 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最新進展如何? - Norton Rose Fulbright
- 碳邊境調整機制 - 歐盟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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